小说下载尽在http://www.bookben.cn - 手机访问 m.bookben.cn--书本网【dongwanyun68】整理 附:【本作品来自互联网,本人不做任何负责】内容版权归作者所有! 《经济学林论剑》 作者:刘正山【完结】 *************** *第一部分 ***************   一些学者发出惊人之论: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的思想剽窃了中国古代司马迁的理论。然而,考证表明,“看不见的手”不大可能是亚当·斯密剽窃司马迁的,二人的思想并不雷同。剽窃之说,从何说起? --------------- 亚当·斯密剽窃司马迁?(1) ---------------   亚当·斯密剽窃司马迁?——与L.杨格、盛洪等先生商榷   一些学者发出惊人之论: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的思想剽窃了中国古代司马迁的理论。然而,考证表明,“看不见的手”不大可能是亚当·斯密剽窃司马迁的,二人的思想并不雷同。剽窃之说,从何说起?   出生于爱尔兰、在香港中文大学执教的经济学者L.杨格在题为《市场之道:司马迁与看不见的手》(载《太平洋评论》,1996年第1卷第2期)的文章中,提出惊人之论:亚当·斯密的“看不   见的手”(invisiblehand)是剽窃了中国古代司马迁的理论。在杨格看来,司马迁早在亚当·斯密之前就在《史记·货殖列传》中提出了市场机制概念和“看不见的手”的等价隐喻:“若水之趋下”。司马迁说:“人各任其能,竭其力,以得所欲。故物贱之征贵,贵之征贱,各劝其业,乐其事,若水之趋下,是夜无休时,不召而自来,不求而民出之。岂非道之所符,而自然之验邪!”这段话的意思是说,人力、物力都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和运用,人们的欲望都得到最好的满足,商品价格偏低时,就会导致需求增加,从而最终导致价格上涨;商品价格偏高时,需求减少,从而最终导致价格下跌。这样价格就可自发地对生产、供求和流通起着调节作用,就如同水往低处流一样,日夜都不会停止。不用召唤,财物就会顺时而至;不用强求,人们就会把它生产出来。这是“道之所符”(符合规律)和“自然之验”,不用什么“政教发征期会”(政令、征召、限期)就能自然而然实现的最好的结果。司马迁所说的“若水之趋下”的隐喻,非常像亚当·斯密所形容的“invisiblehand”的市场规律。不仅如此,杨格还推测,亚当·斯密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之中心思想可能是直接来源于两位中国人。1766年,亚当·斯密到巴黎访问了著名的重农主义学派创始人杜尔阁。在这一访问期间,正值杜尔阁接待两位来自中国的学者,即高丽殊与杨德旺。杨格推测亚当·斯密直接从这两位中国学者或者经杜尔阁那里了解了司马迁的思想,从而受到启发,因为《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正是在此次访问10年后才出版的。   其实,在L.杨格之前,中外学术界已经发表过类似观点。如中国的经济学家盛洪在《现代经济学的中国渊源》(载《读书》,1994年第12期)、谈敏在《法国重农学派学说的中国渊源》(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中,均提到魁奈、斯密等受过中国先秦哲学的影响。中国台湾的学者侯家驹在《先秦儒家的自由主义经济思想》中也提到:魁奈的学生到过中国,带回去了中国的儒家思想,对魁奈的学说产生了重要影响。此外,费正清的《美国与中国》中提到魁奈号称“西方孔子”,还提到他的《中华帝国的专制制度》以及魁奈在书中对中国实行自然法的崇尚;日本经济学家桑田幸三也提出亚当·斯密的观点与司马迁观点相近的看法。   读到这样的观点,我不禁联想到若干年前关于《易经》的一些争论。一些学者说,莱布尼兹的二进制是因为看了中国的《易经》而发明的;一些人说,太阳系第八颗行星是中国学者刘子华根据《易经》的思想推算出来的,并精确计算出了运行轨道,等等。然而,这些说法后来都被科学界证伪了。说亚当·斯密剽窃司马迁,此观点是否像前述的两件事那样?我们需要考证。   总计起来,“看不见的手”在亚当·斯密的著作中出现过三次。第一次是在谈到早期宗教思想时,他幽默地写道:希腊神话中朱庇特“这只看不见的手”。第二次是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四篇《论政治经济学体系》的第二章《论限制从外国输入国内能生产的货物》中,他写道:“在这场合,像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也并不因为非出于本意,就对社会有害。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第三次是在《道德情操论》中,他写到:“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他们对生活必需品作出几乎同土地在平均分配给全体居民的情况下所能作出的一样的分配,从而不知不觉地增进了社会利益,并为不断增多的人口提供生活资料。”   “看不见的手”以及由其导致的秩序这种基本思想,不是亚当·斯密的首创。实际上,在17世纪配第和洛克的著作中,“看不见的手”这种思想已经隐约可见,只不过,他们没有使用这个短句。据Spengler的考证,在1661年,查理二世时代的一个牧师就已经使用过“看不见的手”这个短句:“大自然在万物之中都通过‘看不见的手’发挥作用。”   我于2003年撰写的《追溯“无形之手”》一文中曾讲到,“无形之手”(“看不见的手”,英语译为:“invisiblehand”)这个短句来自莎士比亚(WilliamShakespeare)的《麦克白》。且说苏格兰军中大将麦克白,杀害了他自己都承认“秉性仁慈,处理国政,从来没有过失”的国王邓肯,登上了王位。他说:“对于班柯怀着深切的恐惧……除了他以外,我什么人都不怕,只有他的存在却使我惴惴不安;我的星宿给他罩住了,就像凯撒罩住了安东尼的星宿。”于是,他谋划杀死班柯。随着实施谋杀行动时间的临近,他跟夫人的对白中出现了“看不见的手”(“invisiblehand”)这个短句。这句对白如下:“Come,seelingnight,Scarfupthetendereyeofpitifulday,andwiththybloodyandinvisiblehandcancelandteartopiecesthatgreatbondwhichkeepsmepale!”(“来,使人盲目的黑夜,遮住可怜的白昼的温柔的眼睛,用你沾满鲜血的‘看不见的手’,毁除那使我畏惧的大绊脚石吧!”) --------------- 亚当·斯密剽窃司马迁?(2) ---------------   为什么断定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来自这里?亚当·斯密对《麦克白》这部戏剧十分熟悉:他就莎士比亚塑造的人物形象发表过公开演讲。艾玛·罗斯恰尔德(EmmaRothschild)和A.L.麦克菲(A.L.Macfie)等学者认为,亚当·斯密对“看不见的手”这一比喻“很感兴趣”(载英国《金融时报》,2003)。   亚当·斯密借用这个比喻,到底要告诉我们什么?是自由市场经济的精髓?似乎不完全是!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看不见的手”所在的那段话中,亚当·斯密所要表达的意思是:进口限制没有必要,因为英国商人自然会更愿意从其他英国贸易商那里购买货物,而不愿意把钱财交给不可靠的外国人。这似乎和颂扬自由主义经济扯不上什么关系。亚当·斯密还在书中写道:“商业使人类意志消沉。人类的精神在萎缩,无法升华。”他似乎倾向于用怀疑的眼光观察人类的行为。   斯密的重要著作《道德情操论》中还有一段值得关注的话,被复旦大学经济学教授韦森先生称为“棋子原理”:“似乎想象他能摆布一个巨大社会的不同成员,就像一只手在棋盘上摆布不同的棋子一般容易;他不考虑,在棋盘上的不同棋子除了那只手在移动它们之外,还有其他的运动原理;在人类社会这个巨大棋盘上,每一个棋子都有它自己的运动原理,与立法者可能想要施加于它的原理完全不同。”美国斯坦福大学教授青木昌彦在《比较制度分析》一书的第一章第1页,也引用了这段话。   将“棋子原理”和“看不见的手”结合起来思考,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经济和社会制度有其自发的秩序,即使这种秩序遭遇断裂性变革,最终还是会自行纠正。人类社会的经济秩序,并不像一般人所想像的那样是人类理性设计的产物,而是人类行动的结果。莎士比亚的《麦克白》及亚当·斯密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本意可能不是说自利行为必然有利于公众利益,而是说,在一定的制度引导下,可以将自利行为转化为公益的行为。没有引导,自利的洪水将淹没人类;在合理的引导下,自利的洪水将灌溉良田,造就沃野,造福人类。   由此看来,无论亚当·斯密是否在杜尔阁那里与中国学者高丽殊和杨德旺有直接接触,是否受到过司马迁的启发,可以肯定的是,“看不见的手”不大可能是亚当·斯密剽窃司马迁的,二人的思想并不相同,剽窃之说,不能成立。   2005年3月 --------------- “迟暮美人”张五常(1) ---------------   张五常先生在经济学上曾经很有创见,很有作为,但是很可惜,他后来不做学问了。他四处夸耀自己的学术成就,甚至宣称他有好几篇文章可以传世,而没有一个诺贝尔奖得主敢这么说。   在进入正文之前,我强调一点,我不是全盘否定张五常先生。相反,我比较欣赏张五常,只不过我所欣赏的是1983年以前的张五常。   我曾经两次撰文讨论五常先生之“是”,在2002年撰写的《何必为难张五常》一文中,我说“一些人凭他在报纸上发表的散文评论他的学术成就,是不负责任的”。我还说,“贡献最大的要算经济思想,其次是技术方面的东西。而张五常是极少数对经济学思想很有贡献的人。”我于2003年做的“世界知名的6位华裔经济学家”排名,五常先生位列其中。   但是,1983年以后的张五常,特别是给报刊撰写杂文和随笔的张五常,在内地高校做巡回演讲的张五常,日益偏离学术轨道,宣扬一些想当然的观念,误导内地学子。   我不怕自己学识浅陋,在这里讨论五常先生之“非”。一方面是对五常先生的惋惜,正如本文标题中“迟暮美人”所表达的,五常先生在经济学上曾经很有创见,很有作为,但是很可惜,而今他不做学问了。另一方面是因为一些读者对五常先生的学术成就缺乏正确的认识,我试图指出五常先生学术观点中的缺憾,给他一个公平的评价,让大家真正看清五常先生,以促使大家能够以平和的心态看待“权威”。   五常先生,你为何不反省?   《北京晨报》2002年4月25日发表的题为《点评中外经济学人士,张五常在北京说什么了?》的文章称,张五常在演讲中说,他可以和听讲者下注赌一把,“我搞了四十年学问了,我从来没有看错过。1981年我就预测过中国的发展,白纸黑字;1986年我发表文章《日本大势已去》;1988年,加拿大的人问我,他们的经济何时复苏,我说最早要到下个世纪初;1996年我说香港要有10年的经济不景气。我不是看风水的,但我能看到局限条件的转变。”   五常先生所说的“1981年我就预测过中国的发展,白纸黑字”,白纸黑字固然不错,但预测的结论并不新鲜。其实,市场化改革,中国内地的经济学者早就提过。如20世纪50年代孙冶方、顾准提出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1979年刘国光、赵人伟提出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等等。不同之处在于,五常先生运用的是产权与交易费用的分析范式。当然,我没有否认,在五常先生的《中国会走向“资本主义”的道路吗?》一书中,在一些经济学理论及其运用上,五常先生很有创新,他的一些观点而今读来仍不觉得过时,我只是说,其结论不新。   至于五常先生所说的“我搞了四十年学问了,我从来没有看错过”,言过其实。根据《张五常中山大学讲演(全文)》(载《21世纪经济报道》,2001年4月27日),五常先生说:“弗里德曼一向主张放开价格管制,1988年我们向中国的领导人极力推荐这一点,结果一团糟。”到底是怎样的一团糟呢?五常先生没有交代。这里不妨作简短介绍:1988年的居民存款为3000亿元(人民币),数量远远低于1992年的1万亿元,更低于目前的10万多亿元,竟然造成全国性的抢购风,在贵州那样的穷地方,居民竟然大量抢购毛线!那次物价改革,导致1978年改革以来最大一次经济失控。   但五常先生不进行任何的反省,反而把一切问题归结为计划经济和政府管制,归结为市场经济不彻底,继续鼓吹不择手段、不惜代价实现“制度变迁,产权革命,与国际接轨。”1990年,五常先生甚至“大胆”预测,中国经济在20世纪90年代必将大幅度下滑,少说也要饿死2亿人。现在时间已过去十几年了,我们的经济并没有“大幅度下滑”,反而是人丁兴旺!   遗憾的是,五常先生找种种借口为自己辩护。在2003年6月27日的香港《苹果日报》上,他发表的题为《佛老用不着耿耿于怀》的文章说:“两件事使佛老表示对自己的判断失去了信心!”他说的“两件事”是:其一,弗里德曼(五常所说的“佛老”)的货币理论运用于实践中,以失败告终;其二,弗里德曼对欧元的预测错了。五常先生辩解说,“我认为佛老的思维没有错,失灵非战之罪,而是世界的局限转变他看不准。大师就是大师,理论没有错,只是一时大意,摸不准世界大变,也低估了政治的复杂性。”   是的,你可以将问题和责任推到“一时大意”、“摸不准世界大变”、“低估了政治的复杂性”等上面,但是,五常先生或者“佛老”做的决策或建议所造成的巨大损失谁来承担?台湾经济学家高希均先生曾经说,决策失误比腐败带来的损失更大。五常先生对中国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乃至经济学的发展,带来的负面作用,究竟有多大,我不敢妄加评论,请读者判断!   五常先生,你的理论还神秘莫测吗?   五常先生在中国内地巡回讲演的时候,经常夸耀自己的学术成就,说自己在这个方面超过了某某,在那个方面超过了某某,或者说自己某篇或某些文章的引用率超过了某某。他甚至宣称,他有好几篇文章可以传世,但没有一个诺贝尔奖得主敢这么说。 --------------- “迟暮美人”张五常(2) ---------------   相信多数读者同意我的这个判断:当年,五常先生的大作颇有创见,也对某个学派颇有贡献。但是,当年的观点而今不可能再让人感到高不可攀,不再神秘莫测了。再说,对于任何学者而言,自身的成就不必自己宣传,后学之辈必然记着。如果自己四处宣扬,效果未必好,甚至走向反面。   我们不妨就五常先生的一些作品进行分析,看看它们是否如他所说的那样“历久弥新”或者超过了某某大师。   1.关于《佃农理论》。   五常先生最得意的作品,恐怕是《佃农理论》了。不可否认,该书对新制度经济学的贡献巨大,他把当时科斯、阿尔奇安等开创的交易费用、产权等新理论或分析框架,应用于解释现实问题。并且,在理论的运用过程中,对理论做出了一些发展和创新。   现在看来,《佃农理论》并不十分高深,也不十分复杂。正如一位名叫“fulee”的网友所指出的那样,200多页的论述,几句话就可以说完——《佃农理论》的首要前提假设便是“交易成本为零”。交易成本为零,就是指调整到效率最大化的交易成本为零。换句话说,如果此时交易没能实现效率最大化,那么交易成本就不为零。因此“交易成本为零”等价于“交易效率最大化”。既然交易效率已经最大化了,那么任何对此交易的改动,一定不可能使其效率更大,否则就不是“最”了。因此政府试图通过减租来促进佃农合约效率更大,是不可能的。要么效率不变,更大的可能是效率降低。   五常先生在《〈佃农理论〉的前因后果》中说,当时他的论文引起了阿尔奇安、施蒂格勒等众多顶尖经济学者的争论,还说他文中的一个注脚成了后来博弈论创建的“导火线”。《佃农理论》真的如他说的那样神秘莫测吗?   实际上,五常先生的佃农理论与实践不符。正如中国台湾经济学家陈昭南等在《耕者有其田的理论基础——新租佃理论之商榷》一文中所指出的那样,五常先生推导出台湾土地改革不需要进行的结论与实际状况不符,五常先生所带的博士后易宪容先生也承认了这一点。   五常先生的佃农理论为什么与实践不符呢?第一,五常先生的分析基础存在问题。交易成本的核算发生在事后,只有当一项交易完成时,才能知道其交易成本是多少。事前或者事中,无法核算一项交易或者制度的交易成本。所以,五常先生预设台湾佃农制度的交易成本为零,恐怕是对交易成本内涵的误解。第二,1974年,斯蒂格利茨(Stiglitz)在一篇题为《契约理论与宏观经济波动》的文章中指出,分成租佃契约的重要问题是它们是不完全的,它们不能详细地规定在每一个自然态中工人所要完成的劳动的数量,因为努力的水平是无法观察到的。进一步讲,即使努力的水平可以观察到,由于在第三方当事人的面前证实工人没有按照契约规定的努力水平付出劳动存在的困难,履行契约同样存在困难。第三,稳定的佃农合约,的确是一种均衡,但不能保证是最佳均衡。这个问题,后文再分析。第四,一项行为的结果是否有效率,依赖于诸多的约束条件。任何一个条件变化了,结果就会不同。五常先生认为,台湾的农地改革扭曲了资源的配置,其并不符合经济效率。然而,如果不把当时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与意识形态作为选择的约束条件,则台湾的农地改革,的确扭曲了原先的市场资源配置;如果把当时的政治经济环境与意识形态作为选择的约束条件,则台湾农地改革是在约束条件下极大化选择的结果,是符合经济效率的。   此外,《佃农理论》的历史意义没有一些学者评价的那么高。尽管易宪容先生承认佃农理论是错误的,但他辩解说:五常的最大贡献在于将科斯的理论运用到实践中,并做出突破,特别是强调了“当存在交易成本时,制度是至关重要的”这一观点。这里,我们有必要首先对科斯定理做出分析。尽管我赞成“当存在交易成本时,制度是至关重要的”这个观点,但困难在于,我们并不是先知道交易成本,然后才考虑制度问题。而是先有制度,然后知道制度成本。只有先确定制度,才清楚其成本。在此之前,我们无法判断制度成本为多少。科斯定理,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科斯谬误。当然,说科斯定理是科斯谬误,并不是我的发明,而是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斯蒂格利茨。   我记得,五常先生反复强调波普尔的理论,即可证伪性只是指有被证伪的潜在可能,如果它真的被证伪了,即这种潜在可能一旦成为了现实,哪怕是只出现一件反例——那它就不再是正确的理论。科斯定理和佃农理论,可以并且能够被证伪。   2.关于帕累托最优理论。   五常先生1998年就任美国西部经济学会会长时作了题为《交易费用的范式》的演讲。在这篇演讲中,五常先生称:在存在交易费用的情况下,帕累托最优是应该被重新理解的。在现实经济中,帕累托最优是处处满足的。如果认为帕累托最优条件没有被满足,则是因为我们忽略了某些特定的约束条件。譬如自助餐(这个例子,最早出现在五常先生的《中国会走向“资本主义”的道路吗?》一书),用餐者的最后一口的边际效用为零,而食物提供者的边际成本却大于零,这是和帕累托最优条件相违背的。但从交易费用的角度来看,自助餐的形式节省了等候和伺候顾客的费用,而且这种费用的节省一定是大于限制顾客消费的“浪费”,因此帕累托最优仍然是满足的。 --------------- “迟暮美人”张五常(3) ---------------   五常先生将帕累托最优与一般意义上的均衡混为一谈了。如果交易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是双方自由选择的结果,满足帕累托最优的条件;对于那些非自愿交易,显然不可能实现帕累托最优。比如说,杨白劳欠了黄世仁一笔债务,没有能力偿还,黄世仁便强行让杨白劳在契约书上摁手印,强迫杨白劳把女儿卖给他抵债。这种交易,虽然实现了均衡,但绝对不是帕累托最优,无论你考虑什么样的约束条件。类似的例子很多,如你在办公室抽烟,我却因为不得已的苦衷而只好忍气吞声,这也实现了均衡,但不是帕累托最优。详细的论证,见拙作《帕累托最优处处满足吗?》。   五常先生,让人怎能不失望   五常先生一些文章中的言论,常让人失望。   五常曾经多次说他的《佃农理论》开创了合约经济学,书中的一个注脚启发了后辈学者,使得博弈论“卷土重来”。真相究竟如何,学术界自有公论。   五常总是喋喋不休地“广告”他如何与赫舒拉发、科斯、阿尔奇安、弗里德曼等大师的交往,如何获得他们的赏识和好评。以小人之心度之,五常先生也许是“美人迟暮”之感日强,于是加紧自我鼓吹,一方面是学术成就的夸大,另一方面是“媚态”(引用鄢烈山的用词)的显露和张扬。   如此下去,五常先生与陈寅恪先生所说的那种“曲学阿世”之徒,有什么区别?   不过,五常先生也有诚实的时候,他在《“经济解释”之缘起》一文中说,学生考试时用上他的答案,“不免凶多吉少”。   我还记得,中山大学教授王则柯曾担忧张五常会误导内地学生。我可以肯定地说,误导效应已经出现了。例如薛兆丰等学者,就是受五常先生一些不适当观点误导的典型。虽然他将五常先生的行文表述方法学习了个十足,但是,他所学的只是皮毛(王则柯教授对其早有批评)。这里只列举一例“立此存照”——兆丰赖以成名的微软垄断案文章破绽百出,他连“自然垄断”的概念都没弄清,就敢信口开河地说:“在国外的经济学家有普遍的共识,自然垄断跟政府造成的行政垄断是不一样的。自然垄断是消费者投票投出来的结果,它背后没有强权,只有好的产品。”稍微懂一点经济学常识的人或者不懂经济学的人只需要翻阅经济学教科书,便会知道,自然垄断(naturalmonopoly)指的是,有些产业由于自然因素,需要大量固定设备,不宜多家经营,且成本在很大范围内随产量增加而递减,其他厂商也难以进入。例如铁路运输、电力、自来水、邮电等事业,如果有两家以上厂商经营,不仅造成浪费,也容易引起混乱(参见黎诣远:《微观经济分析》,第189页,清华大学出版社,1994)。这与兆丰的解释大相径庭。兆丰将微软公司说成“自然垄断”,然后替其辩护,这是多么幼稚的硬伤啊!   行文至此,提醒一些学者和学子,对待“名人”、“权威”,要擦亮眼睛。   2004年11月 --------------- 张五常的“张冠李戴”(1) ---------------   张五常先生用中文写的一些文章中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史实失误”。读者如果以这些文章作为学术研究的文本或资料依据,很有可能误入歧途。   在当代的华人经济学圈内,张五常先生是很有影响力的;在世界经济学界,他也称得上是极具原创性贡献的学者之一。他用中文撰写的文章,如在《21世纪经济报道》上连载的《经济解释》,对于广大读者开拓思维,很有益处。例如,上海复旦大学经济学教授张军在2002年撰写的《阅读“张五常”》一文中称:“……这本《经济解释》我更喜欢了,我甚至打算将它用作经济学说史或经济思想发展史的教本”。   然而,其中有一些常识性的错误,譬如“tautology(套套逻辑)”。五常先生说,“所谓套套逻辑,是指一些言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是错的。”首先,这个观点来自科斯。早在1988年,科斯在题为《企业的性质:影响》(TheNatureoftheFirm:Influence)的文章中提出:套套逻辑就是概念上明显正确(clearlyright)。其次,我认为科斯与张五常对套套逻辑的解释不正确。因为,“tautology”的英文解释是:“Needlessrepetitionofthesamesenseindifferentwords;redundancy。”译为:“对同一意思使用不同的词进行的不必要的重复;赘言。”   更为遗憾的是,五常先生的文章中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史实失误。读者如果以这些文章作为学术研究的文本或资料依据,很有可能受到误导。   《经济解释》第一卷《科学说需求》第六章第五节“多质的需求验证”,不符合史实的地方有很多。   张五常先生在这一节所讨论的“需求假说”,早就被学术界称为“艾智仁—艾伦定理(TheAlchianandAllenTheorem)”了,用简洁的话语描述就是:当同等的附加费用被加在两个相似的产品价格上的时候,消费者将增加对质量较高产品的相对消费量。于是,相对优质产品往往被运往其他地方销售或者出口。   张五常先生说,这个“需求假说”发表的时候,讨论的产品是“加州的橙”,而不是苹果。但为什么后来这个产品事例都变成了苹果,张五常先生说,是因为“艾师的假说发表后,两个芝加哥大学的教授不同意,为文反对。我的一个学生(J.Umbeck)加入笔战,橙就变作苹果。今天行内的老生常谈,是苹果而不是橙了。”   我所查阅到的资料表明:   ——“艾智仁—艾伦定理”的出现,起因于一位署名为M.W.P的读者给《西雅图时报》的一封抱怨信,艾智仁与艾伦作为对该读者答复而提出了这个定理。当时,M.W.P抱怨说,当地市场上出售的华盛顿产的苹果又小又难看,而他的朋友们送给他的、从果园刚采摘的苹果,至少是当地水果店出售的苹果的4倍大。他问道:优质苹果都到哪里去了?艾智仁和艾伦的解释是,如果在当地购买一个优质苹果要花费10美分,而非优质苹果需要5美分,那么,吃一个优质苹果与吃两个非优质苹果所花费的货币量相当。如果将一个苹果运到中东的运费是5美分,那么,在中东,一个优质苹果的价格将是15美分,而一个非优质苹果的价格将是10美分。于是在中东,吃两个优质苹果的花费就相当于吃三个而不是四个非优质苹果。所以,加上运费,在中东,尽管两种不同质量的苹果价格都提高了,但优质苹果相对变便宜了。   ——芝加哥大学的两位教授J.Gould与J.Segall发表质疑“艾智仁—艾伦定理”文章的时间不是五常先生所说的“七十年代初期”,而是1968年。发表的杂志是《政治经济学》(JournalofPoliticalEconomy),文章的题目是《运费的替代效应》(TheSubstitutionEffectsofTransportationCosts)。这些,五常先生的文中没有提及。   ——J.Umbeck的确是五常先生的学生,但是,他参战的时间是1980年,他的文章发表在《政治经济学》(1980年2月号)。而此时,“芝大的两位仁兄(J.Gould与J.Segall)”对“艾智仁—艾伦定理”的质疑,已经在1978年被Borcherding和Silberg回应并解决了,“艾智仁—艾伦定理”也被他们修正了。而且,J.Umbeck的文章主要是将“艾智仁—艾伦定理”扩展为税收理论,而不是为了“参战”。   五常先生称:“芝大的两位仁兄(J.Gould与J.Segall)……他们错了的是举出的反证实例:龙虾在波士顿原产地最可口,蔬菜在农村原产地比城市的好吃。这两个反证例子不能成立,因为龙虾与蔬菜都是以新鲜为上。波士顿的龙虾运到香港来,其肉缩水会少了三分之一。”五常先生声称这个观点是自己想出来的:“我自己当年为这个问题想了很久,若干年后才想出‘有质’量与‘委托’量这个重要分别,才知道苹果的只量是‘有质’与‘委托’的合并。糖分委托于只量,问题就清楚了。”在这节的第一段,五常先生还说:“我在这里把艾师的假说略加修改,作点补充,然后一般化地表演一下。”   但是,Borcherding和Silberg在1978年2月号的《政治经济学》上发表的题为《运出好苹果:艾智仁—艾伦定理的再思考》的文章中已经指出,“芝大的两位仁兄”J.Gould与J.Segall对“艾智仁—艾伦定理”的指摘是站不住脚的,因为“艾智仁—艾伦定理”假定产品在运往目的地的过程中没有发生诸如损坏、腐烂或其他质量上的变化。 --------------- 张五常的“张冠李戴”(2) ---------------   五常先生的其他文章也存在类似的“史实失误”。   如在《中国会走向“资本主义”的道路吗?》中译本的序言中,张五常先生写道:“我朝夕思索三个多月,反复推断但是片段的分析总是连接不上。幸而在1981年5月的一个晚上,我无意中将交易费用一分为二,一个较为完整贯通的理论总算显现出来。”五常先生所谓“将交易费用一分为二”,即其后文所说的两类交易费用:(1)一种制度在运作时要付出的费用;(2)采用某种制度或者制度在蜕变时所要付出的费用。换句话说,就是制度运作费用和转变现存制度的费用。这个“交易费用二分法”,对于新制度经济学无疑是个重大贡献。但问题在于,五常为什么苦思冥想3个多月而不可得,只在偶然的情况下才得出这个“二分法”?要知道,这个“二分法”已经清清楚楚地写在科斯1960年发表的经典文章《社会成本问题》(TheProblemofSocialCost)里面。科斯的原文(参见《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1)最后一段是这样写的:“……我们必须考虑各种社会格局的运行成本(不论它是市场机制还是政府管理机制),以及转成一种新制度的成本……这就是我所提倡的方法的改变。”   此外,五常先生的《养蚝的经验》、《会走动的资产》等随笔,《蜜蜂的寓言:一项经济调查》、《露宿街头还是有屋可住?》、《租管与重建:香港战前物业的战后经验》等论文,都是在前人贡献的基础上写就的。如,在五常先生之前,薛安格在华盛顿州对养蜂的调查指出,养蜂者与苹果种植者之间的合约发展得很好,并反驳了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米德的理论(五常先生的论文中没有提及这一点)。在五常先生之前,阿贝尔研究了龙虾的产权问题(1966年),格尼洛等学者研究了牡蛎(蚝)的产权界定问题(1975年)。在五常先生之前,施蒂格勒与弗里德曼合作研究了租屋管制问题(1946年),他们指出,对租金的控制必然会导致房屋租赁市场的扭曲,从而实际上会造成居住空间的不当配置。   相比较而言,我非常欣赏奈特(F.Knight),在其主要著作《风险、不确定性与利润》(RiskUncertaintyandProfit,1921)的前言中,他这样写道:“Thereislittlethatisfundamentallynewinthisbook(这本书几乎没有原创性的观点)。”经济学界反而称奈特为“最具原创性贡献的经济学家之一。”   2002年12月20日 --------------- 企业的边界在哪里?(1) ---------------   企业的边界在哪里?——与张五常先生商榷   为什么企业的边界难以确定?我认为原因在于,无论科斯还是张五常,讨论的都只是企业存在性问题,而没有给企业下一个定义。   企业的边界究竟在何处?张五常先生的结论是,我们不知道企业为何物。在1983年发表的论文《企业的合约性质》中,五常先生举例说——“一九六九年我问科斯:‘如果一个果园的主人以合约聘请一个养蜂者以蜜蜂传播花粉,增加果实,那算是一家公司还是两家?’我见他答不出来,就知道公司的界定有困难。”   在2002年出版的《经济解释》第三卷第五章第二节,五常先生强调并进一步指出:“最正确的看法,不是公司代替市场,也不是生产要素市场代替产品市场,而是一种合约代替另一种合约。因为零碎的生产贡献多而复杂,定价费用高,市场就以其他合约代替。这些代替的合约不全部直接量度生产的贡献而定价,通常以一个委托之量定价处理。公司的成因,是量度生产贡献与厘定价格的(交易)费用高于监管及指导使用的(交易)费用。但公司究竟是何物还有疑问。”五常先生继续举例说(这个例子在《企业的合约性质》中讨论过):“考虑今天的大百货公司吧。在一个多层而大的商场内,数十家商店各有各的名字,各有各的商业牌照。他们租用场地,每店交基本租金加一个总销售量的百分率。是多少家公司?数十家吗?”   五常先生在《企业的合约性质》一文中提出的“不知道企业为何物”的看法,早在1990年就遭到了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科斯与贝克尔的批评。1990年,在瑞典召开的有关契约经济学前沿问题的研讨会上,贝克尔说:“实际上,并不像张五常所断言的那样,企业的概念是模糊的。”他举例说:“当我们看见一个企业的时候,我们通常就知道了这个企业。”就在这次会议上,科斯也指出张五常的观点是错误的。科斯表示:“我应该对这种错误在方法上负主要责任”。科斯解释说:“《企业的合约性质》一文存在着严重的缺点,这误导了经济学家的注意力。这种缺点来自雇主—雇员关系的企业范式。企业问题的重要性在于,在一定范围内,雇主有权控制雇员的行动。然而,随之引出的问题是,与独立的签约者独立管理的形式相比有什么不同?看起来,企业并没有明确的界限。避免这种困难的方式可以追溯到《企业的合约性质》的基本命题。如果所有的交易是他们之间契约的话,由行政管理生产要素所节省的东西可能会招致其他方面的数额巨大的交易成本。雇主在企业行使控制权是协调生产要素的行动。为了完成这个任务,要将要素引入管理结构中,包括将它的层级、它的规则和它的管制引入管理结构中。如果要这样做,就存在一种控制权,但它是在一个通常完全不同于独立的签约者的方式上使用的。企业的边界是由管理的结构规定的。我只是感到遗憾,由于我思想的混乱,可能误导了张五常。”   遗憾的是,贝克尔没有给出进一步的说明或论证,我们无法获知他是如何划分企业与市场的界限的。而科斯的上述论述,其实还是不容易让人看懂,他还是没有把企业描述清楚。因为,从管理上也是很难区分企业的。我个人认为,科斯的回答也无法解释清楚上面提到的张五常先生的两个案例。   为什么企业的边界难以确定?我个人认为,原因在于,无论科斯还是张五常,讨论的都只是企业存在的原因。科斯的文章标题是“TheNatureoftheFirm”,一般翻译为《企业的性质》(也有翻译为“厂商的本质”或者“公司的本质”的)。“nature”这个词源自拉丁语,是“诞生”的意思;在中古英语中,“nature”的意思是:“essentialpropertiesofathing”,即事物的内在属性。“nature”的现代意思是:“性格;本性;性质;特性;种类;自然界;世界;宇宙万物。”无论“nature”可否翻译成“性质”或者“本质”,从科斯的论文中推断,他讨论的是企业的内在特性,也就是说,企业为什么会相对于市场而存在。科斯并没有给企业下一个定义,或者给出企业的涵义,而这个定义也不是他文中需要侧重讨论的。尽管一些经济学家如平新乔、Hodson认为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中定义了企业的边界,这是对科斯思想的误解。正如前文所述,科斯承认自己思维混乱、没有做明确描述。2001年,美国经济学家巴泽尔在题为《基于成本测量的企业理论》(AMeasurementCostBasedTheoryoftheFirm)的文章中也表示:“科斯没有在《企业的性质》中定义企业。”   那么,如何给“企业”下一个定义,即什么是企业,或者说企业的组成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判断一个组织是否是企业,需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杨小凯先生提出了其中三个,我加了一个):第一,企业由两方组成——雇主和雇员;第二,雇主和雇员二者之间具有不对称的控制权,例如雇主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支配雇员的劳动;第三,雇主和雇员的收益权不对称,例如在合约中,雇员的收益有明确的规定,而雇主的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雇主拥有剩余索取权;第四,雇主利用雇员的劳动,进行分工协作,生产出特定的产品或服务,而这些产品或服务是为了出售获利,而不是全部由自己享用。 --------------- 企业的边界在哪里?(2) ---------------   回过头来看张五常先生所说的果园园主与养蜂者之间签订的合约。这种契约(组织)是否为企业?是一家企业还是两家?我认为,这不是企业。它不能满足上述四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因为,这个合约是交叉性合约。果园主人要向提供授粉蜜蜂的养蜂者支付费用,养蜂者也要向提供酿蜜的花粉的果园主人支付报酬,这里面不存在雇佣关系,也没有收益和权威的不对称关系等问题。   五常先生的另一个案例是,一家百货公司或者一个大商场是一个企业还是多个企业?根据上述四个条件判断,百货公司或大商场也不是企业,它只是一个场所的提供者,里面的一个个的商店,有些可能是企业(要看是否满足前述四个条件)。这个道理很简单。打个比方说:我向你(读者)借钱,尽管产生了契约关系,但我们的契约不能算企业;或者,我租用你家的房子住,也是一个契约,也不能认为这形成了企业。   2004年1月 --------------- 帕累托最优处处满足吗?(1) ---------------   帕累托最优处处满足吗?——兼与张五常先生商榷   张五常先生称:“在现实经济中,帕累托最优是处处满足的。”可是,现实生活中,很多交易虽然实现了均衡,但决非帕累托最优。譬如那些非自愿交易。黄世仁强迫杨白劳在卖掉其女儿以抵债的契约书上摁手印,这种交易,虽然实现了均衡,但绝对不是帕累托最优。   张五常先生1998年就任美国西部经济学会会长时,发表了题为《交易费用的范式》的演讲。在这篇演讲中,五常先生称,在存在交易费用的情况下,帕累托最优是应该被重新理解的。在现实经济中,帕累托最优是处处满足的。如果认为帕累托最优条件没有被满足,则是因为我们忽略了某些特定的约束条件。自助餐就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有意思的例子。用餐者的最后一口的边际效用为零,而食物提供者的边际成本却大于零,这是和帕累托最优条件相违背的。但从交易费用的角度来看,自助餐的形式节省了等候和伺候顾客的费用,而且这种费用的节省一定是大于限制顾客消费的“浪费”,因此,帕累托最优仍然是满足的。毫无疑问,如果我们生来就是高尚的人,则交易费用就会减少,而且我们也会更加富有。人们的看似非最优的行为,却是人们在约束条件下的理性选择;人们总是在约束条件下达到最优,如果不承认这一点,就没有经济科学。   对“人们的看似非最优的行为,却是人们在约束条件下的理性选择;人们总是在约束条件下达到最优,如果不承认这一点,就没有经济科学”这句话,我有保留地同意。现代经济学的基本假设之一就是“在约束条件下的最大化(或者极大化)”。但问题在于,考虑了约束条件之后,经济学中的均衡状态不仅仅有帕累托最优,还有纳什均衡和其他的均衡。张五常先生所说的情况是什么均衡呢?先来比较帕累托最优与纳什均衡。   帕累托最优与纳什均衡是不同的。譬如,“囚徒困境”是博弈论(或称对策论、赛局理论)中经常使用的一个理论分析模型。该模型说的是,甲和乙合伙抢了银行,被抓获。他们被关进分隔的牢房。检察官分别告诉他们:如果两人都不坦白,他们会因非法携带枪支的罪名各判刑1年;如果其中一人招供而另一人不招供,坦白者作为证人将不会被起诉,另一人将会被重判10年徒刑;如果两人都招供,则两人都会以抢劫罪名各判5年徒刑。结果,两个人都招供了。在博弈论中,这种结果是一种纳什均衡,即给定别人策略的情况下,没有任何单个局中人有积极性选择其他策略,从而没有任何人有积极性打破这种均衡。在上述囚徒困境模型中,如果甲相信乙招供,那么他的最佳策略是招供,而如果乙相信甲招供,那么他的最佳策略仍是招供。这就是一个纳什均衡,它是“自确定”的。   但是,这个纳什均衡不是帕累托最优。在经济学上,帕累托最优指的是:在给定现有资源条件下,不存在任何其他配置结果使某些人情况更好,而又不使任何其他人处境更坏。显然,在上述囚徒困境模型当中,甲乙两个人都从理性的角度出发,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结果是双方不合作,都认罪了。也就是说,实现了纳什均衡。但是,如果甲与乙合作,产生的结果要比双方不合作好得多。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合作,就存在帕累托改进(帕累托改进是指一种变化,在没有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前提下,使得至少一个人变得更好。帕累托改进是达到帕累托最优的路径和方法)。那么,为什么两人不敢合作呢?甲会这样推理:“假如乙不招供,我只要一招供,立即可以获得自由,而不招供却要坐牢1年,显然招供比不招供好;假如乙招供了,我若不招供,则要坐牢10年,招供了只坐5年牢,显然还是招供的好。可见,无论乙招供与不招供,我的最佳选择都是招供。”同理,乙也会如此推理。于是,谁也不敢选择合作。所以,在囚徒困境这个模型当中,从个人的理性出发,推导不出帕累托最优。   由此可见,纳什均衡只是一种平衡,而不是一种帕累托最优,不是一种完美的结局。   这里列举一个现实生活中的案例(英国学者L.Walmsley在1932年出版的一本书中所提到的发生在英国约克郡海岸边的一个小渔村的故事)进行分析。Walmsley说到,在每次大风暴后,总是有些漂流木材(driftwood)留在海岸上。因此,每次大风暴之后,村民们便竞相奔到海岸去捡木材。许多年来,村民们遵守一种“先到者得”的习俗,即最先到达海岸者可以任意捡漂流木材,然后把捡到的木材堆积在海岸边的高处,并在木材堆上压放两块石头,以表示这是他自己的所有物。他可以把这堆漂流木材留在海岸边两天。在这两天之内,别的村民会尊重他的这种事实上的产权。如果过了两天,他的这种事实上的产权就不再存在。据说,在这个小渔村中,没有人知道这种“先到者得”规则是什么时候形成的,以及如何形成的。但每个村民都遵守这种习俗,并且遵守得那么自然,那么有序。很显然,这种结果是纳什均衡,但是,这种自发的秩序安排并不是一种帕累托最优的选择。因为,它诱使村民竞相早起奔去海边捡木头。而这种竞相赶到海边捡漂流木,会使村民有一种不必要的“努力竞争支付”。从福利经济学角度来分析,这种“努力竞争支付”是一种“额外净损失”(deadweightloss)。 --------------- 帕累托最优处处满足吗?(2) ---------------   分析到这里,再看张五常先生的观点。我认为,自助餐没有实现帕累托最优,只能实现纳什均衡(有些情况下,连纳什均衡也实现不了),五常先生将二者的概念搞混了。自助餐一般固定价格(譬如68元),限定时间(譬如规定顾客从进店到离店不得超过4小时),顾客可以自由选择店家所提供的食品。有的店家可能不允许顾客剩余食品。我曾去过几次自助餐厅,发现很多顾客胡吃海喝,尽量拉长时间,尽量多吃。有些人甚至喝醉,吐了一地。且不论这些出格的行为是否令人生厌,至少有一点不可否认,绝大多数吃自助餐的人,进食量比平常大很多,多数人吃撑了,不利于消化,对身体健   康有害。这显然不是什么帕累托最优,存在帕累托改进的可能。   现实生活中,很多交易虽然实现了均衡,但不是帕累托最优。譬如那些非自愿交易所实现的均衡,显然不可能是帕累托最优,甚至难以归入纳什均衡。   2003年10月17日 --------------- 林则徐“愚蠢”吗?(1) ---------------   林则徐“愚蠢”吗?——与张五常先生商榷   林则徐“愚蠢”吗?张五常说:“可惜林前辈不明白一百年后经济学者才弄清楚的货币理论,所以他的分析差之毫厘,失之千里。”其实,林则徐并不像张五常所认为的那样“愚蠢”,那么的“失之千里”,尽管他当时未必不明白现在的货币理论。   18世纪20年代,英国殖民主义者开始经营万恶的鸦片贸易。鸦片贩子把鸦片偷运到中国,每箱毛利最高时可达1000银元之多。巨大利益的驱动,使西方殖民主义者将道德与良心抛到九霄云外,不遗余力地从事鸦片走私的罪恶勾当。   大量鸦片的输入,造成中国白银大量外流。从19世纪30年代起,英国每年仅出售鸦片就从中国掠走白银高达数百万元。据估计,1840年前的20年间,中国外流的白银折合银元(银元1元,约折合白银7钱2分)累计当在1亿元以上。中国对外贸易的长期优势被打破了,使当时中国由200多年来的出超国变成入超国。   林则徐见势头不好,上奏道光皇帝,说银两外流会穷国,并激愤地说:对鸦片烟毒泛滥之事,“若犹泄泄视之,是使数十年后,中原几无可以御敌之兵,且无可以充饷之银。”(《林则徐集·奏稿》(中册),中华书局,1965)   经济学家张五常先生并不认同林则徐的观点,他认为,“林则徐说银两外流会穷国,是不对的。问题是银两是当时中国的主要货币,这外流使货币量减少,导致通货紧缩与经济衰退。要是中国当时懂得改变货币制度,像太平天国那样大的灾难可以避免。”他还表示遗憾:“可惜林前辈不明白一百年后经济学者才弄清楚的货币理论,所以他的分析差之毫厘,失之千里。”(《学术上的老人与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   历史当然是无法假设的,但客观地讲,林则徐并没有像张五常先生所说的那样愚蠢,那么的“失之千里”,尽管林则徐在当时不一定明白现在的货币理论。五常先生对林则徐的指责,同理论与实践相背离。衡量一国贫富程度,按照现代的观点,一般是国内生产总值(GDP),而GDP是用本国货币衡量的。在主要货币为白银的清朝,白银的外流,从表面上看,对GDP没有什么影响,因为GDP指的是一年的总产出,白银只不过是衡量产出的尺度。我猜想,张五常先生就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的。但是,这只是从极短期限考虑问题。   白银大量外流的结果,直接造成了“银贵钱贱”的加剧。所谓“银贵钱贱”,是指作为货币的白银与铜钱的比价失衡,银价越来越高,铜钱越来越贬值。清政府规定,农民缴纳赋税,折银征收。农民和手工业者平时出售产品所得的均为铜钱。大量鸦片输入前,1两白银约合铜钱1000文。到了19世纪30年代,要1600多文铜钱才能折合1两白银。这样,假如说过去农民卖100斤粮食可缴纳税银1两,如今农民至少要卖160斤以上粮食才能缴纳税银1两。农民的实际负担无疑比以前大大增加了。中小商人在经营中也多是赚取铜钱,而缴纳赋税则需折合银两,无形之中负担增加了百分之五六十以上。   白银外流、银贵钱贱的另一个影响是:各地银两短缺,拖欠应该上缴国库银两的现象日趋严重,这又必然影响清政府的财政收入,以至于清政府有时支付军队粮饷也感到困难。进而,造成了市场萧条、工商业萎缩。   一定时期的社会购买力是有限的,手中的钱用来吸食鸦片的多了,用于购买其他物品的钱必然减少。林则徐经过社会调查后记载了如下的情况:苏州之南濠、湖北之汉口,皆商业比较发达之地,“近来各种货物销路皆疲,凡二三十年以前,某货有万金交易者,今只剩得半之数。问其一半售于何货,则一言以蔽之,曰鸦片烟而已矣”(《林则徐集·奏稿》(中册),中华书局,1965)。南濠、汉口如此,其他地方,特别是江南商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受到鸦片泛滥的影响应该说是很自然的事情。也就是说,白银大量流失,实际上抑制并减少了有效需求。而众所周知,被誉为“20世纪最有影响力的经济学家之一”的凯恩斯,他的理论体系中,“有效需求”是枢纽性概念。他用这一概念去解释萧条,认为有效需求不足,是因为货币购买能力不足,并由此导致了萧条。   白银外流导致通货紧缩与经济衰退,也就是说GDP缩减了。显然,我们可以说,“银两外流会穷国”,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无可挑剔。   在银两是主要货币的制度下,出现经济衰退后,五常先生认为可以用“改变货币制度”的措施避免,但翻遍了五常先生的全文,我没见到下文:货币制度到底该如何改变?我的看法是,改变币制,在当时有两种途径:一是废除白银作为主要货币的制度,改为纸币;二是还是以银为主要货币,但采取贬值的办法(这是美国货币主义的观点),或者改货币地租为实物地租(唐朝韩愈的观点)。   前一种做法显然是行不通的,因为,在国际金融制度得到高度发达以前,对外贸易发生入超(对外支出大于收入)的国家,必须用现金来弥补这个差额,而国际收支的主要部分是进出口货物的价值。各个贸易商是进行买卖货物为自己牟利。从进口货物获利的可能性,取决于国内外对外国货物的需求,从出口货获利的可能性则取决于国外市场上国产货的价格。将一个国家在一年中的全部交易进行总计,我们会发觉,进口货和出口货的价值大部分会互相抵消掉,但是没有一个机构使它们恰好相等。当全部进口商欠国外卖主的钱大于出口商从国外买主挣得的钱时,就整个国家来说,产生一个付款大于进款的相应超过额。国际间唯一可以接受的现金形式是金银,因此,“国库空虚”,白银外流,乃是贸易收支出现赤字的征兆。 --------------- 林则徐“愚蠢”吗?(2) ---------------   再看第二种办法。按照现代货币主义学派的观点,这其实是最有效的措施。但是,在白银为主要货币的时代,以及当时清朝的情况,货币政策面临两难处境。如果在货币贬值的同时实行实物地租,将缓解白银短缺的危机,对农民利益也将做出较大程度的维护,有可能使经济走出通货紧缩的境地。但是,鸦片贸易不禁止,这种政策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作用。因为,鸦片是一种“上瘾”的毒品,只要沾染上,在当时的医学水平下,几乎没有戒掉的可能(在目前的医学水平下,情况似乎也好不了多少)。而鸦片就如同瘟疫一般,泛滥的范围将越来越广阔,于是需求量持续上涨,无穷无尽。白银也就不断外流,若长江之水,绵绵不绝。鸦片战争前,“直省地方,俱有食鸦片烟之人,而各衙门为尤甚,约计督抚以下,文武衙门上下人等,绝无食鸦片烟者,甚属寥寥”(卢恩溥:《刑部折奏酌加买食鸦片烟罪名》,《史料旬刊》1930年总第3期)。情况严重到:……上自官府缙绅,下至工商优隶,以及妇女、僧尼、道士,都在吸食鸦片,置办烟具,为市日中。(参见黄爵滋:《请严塞漏卮以培国本疏》,载《中国通史参考资料·近代部分》,中华书局,1980)鸦片烟毒也逐渐蔓延到农村,一些省份不仅有进口的鸦片,也开始种植生产鸦片,祸及面更加广泛。   试想,在这种背景下,货币政策能有多大作用?   2002年12月19日 --------------- 天下有没有“吉芬商品”?(1) ---------------   天下有没有“吉芬商品”?——评张五常、汪丁丁、黄有光等对需求定律的争议   “吉芬商品(GiffenGoods)”,经济学中的一个名词,它是指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某种商品的价格如果上升,消费者对其需求量反而增加的商品。一些学者认为天下不存在“吉芬商品”。我认为存在“吉芬商品”或者“吉芬现象”,但不认为它违背了需求定律。汪丁丁、黄有光等先生将“事实”当成了“理论”;张五常等先生将“定律”当成了“公理”,并否认事实。   2001年以来,中国经济学界就需求定律(或需求法则)展开了一场争论,参战学者之多,讨论时间之长,影响范围之广,较为罕见。至今,这场争端并无结果,对于广大读者或经济学界人士而言,还是一头雾水:需求曲线是否必定向右下角倾斜?世界上到底   有没有“吉芬商品”?   张五常等先生坚持认为,需求曲线必定向下,现实世界不存在“吉芬商品”。黄有光、汪丁丁等先生则认为存在向上倾斜的需求曲线,认为存在“吉芬商品”。   “吉芬商品”是否存在,一直是经济学上没有解决的难题。即使在美国学术界,也一直存在争论。如2001年华夏出版社出版的中译本《经济学的困惑与悖论》,就有专文讨论这个问题,但依然没有定论。在当前国内外的经济学教科书上,“吉芬商品”都是作为需求定律的例外存在的。   在我看来,现实世界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当学者们研究问题越深入,浅显的问题越难把握。实际上,上述双方乃至中外所有学者所争论的问题,解决起来非常容易——他们在处理逻辑与现实的关系问题上出现了偏差。   从教科书上看,需求定律指的是,在其他条件不变时,需求价格与需求量呈反向变动关系。用坐标图(见图1)表示,如果用横坐标表示需求量,纵坐标表示价格,那么需求定律就可以表示成一条从左上角到右下角的曲线,就是“向右下倾斜”。   (图略1需求曲线)   这个定律应该是很好理解的,但出问题的往往是我们最容易忽视的那个前提,即“其他条件不变”。这个前提很关键,之所以说“需求定律”,而不说是“需求公理”,就在于“定律”是有条件的,“公理”是无条件的。比如,几何上有个公理,说的是“两点之间,直线的距离最短”,这个描述之所以是“公理”,就是因为无论我们在北京还是纽约,在地球还是月球,这个规律都是成立的,不必去证明了。但定律就不一样了,它必须依托一定的前提条件,没有前提条件,得出的结论必然是错的,比如牛顿定律,如果在极微观和极宏观的条件下,都不成立。所以,马歇尔在1890年的《经济学原理》第三章告诫我们:一切科学的学说无不暗含一些前提条件,但这种假设的因素在经济规律中特别显著。为什么强调假设条件?他说,“经济学说比其他任何科学的学说,更容易为那些没有科学训练和也许只是间接听到而断章取义的人所引用。”现在,很多美国的经济学教科书(如瓦尔特·尼科尔森的《微观经济学原理与应用》和范里安的《微观经济学》等)反复强调注重“前提条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再看什么是“吉芬商品”。英国学者罗伯特·吉芬19世纪在爱尔兰观察到一个现象:当土豆价格上涨的时候,人们消费更多的土豆。这个现象就是著名的“吉芬反论”或者“吉芬矛盾”,土豆这种商品就被称为“吉芬商品”。单作一种现象而言,天底下到处都有吉芬商品或者吉芬现象。譬如股票、外汇等,价格上涨,购买的数量会上升。但是,这类商品,是否与需求定律相悖?是否应该算作需求定律的例外?   下面分析“需求定律之争”。如果其他条件都不变,则“价格与需求量呈反向变动关系”的说法百分百成立(鉴于各种教科书论证得很详尽了,此不赘述)。但是,将该定律应用在实践中,则需要考虑“其他条件”了。比如,用张五常先生在其连载的《经济解释》中的一个例子:如果大雨连天,雨伞的价格上升,而其需求量也增加了。从现象看,这显然是与需求定律不容,这是否意味着需求定律是错的呢?不是,因为我们还没有考虑“其他条件”。张五常先生的这个解释是正确的:“雨伞的需求量上升,不是因为其价格上升,而是因为连天大雨。”汪丁丁与黄有光二位先生的观点,其实也没有推翻需求定律,他们说的是考虑了“其他条件”后的情形。   我们可以得出结论:(1)其他条件不变,则“价格与需求量呈反向变动关系”的描述可以被认为是铁律;(2)如果考虑其他条件,则价格上涨时,需求发生变化,反映在图表上就是需求曲线的移动。上述“雨伞的需求量上升”的例子就是铁证。同理,土豆价格上涨,需求量反而上升,是因为消费者收入较低,买不起其他食品,或者说,消费的主食因收入的限制而只好采用土豆,当土豆价格上涨时,他们预期价格还会涨,于是就去抢购了。其实,在中国短缺经济时代,就存在商品价格上涨、百姓抢购的事实。在抢购商品的这些事例中,也是因为存在“其他条件”在变化的因素。从以上事例看,如果剔除“其他条件”,则这些产品的需求曲线必定向右下倾斜。但考虑“其他条件”后,整条需求曲线就向右移动了,也就是说已经不是同一条需求曲线了。而因为这个移动,需求量也就增加了,但这个增加并不是由于价格变动引起的(请注意,就每一条需求曲线而言,还是向右下倾斜的,但这同现实中出现的“价格上升,需求量也上升”现象在实质上并不矛盾)。当然,考虑了“其他条件”,并不等于推翻了需求定律。 --------------- 天下有没有“吉芬商品”?(2) ---------------   至于“吉芬商品”或者“吉芬现象”,我认为是存在的(如爱尔兰的土豆、雨天的雨伞、股票等等),但是,我并不认为它违背了需求定律,我也不认为它是需求定律的特例。我们绝对不能因为需求定律说“价格与需求量呈反向变动关系”,就否认“价格与需求量呈同向变动关系”这种“现象”的存在。需求定律附加了“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是抽象掉现实中诸多因素的形而上的东西;“吉芬商品”或“吉芬现象”则是现实的,是没有抽象掉其他因素的形而下的东西。就如同“劣币驱逐良币”一样,这种现象是存在的,但它不是定理或定律。   分析到这里,那些学者们所争论的问题的答案再也清楚不过了。黄有光、汪丁丁等先生所说的情况,是考虑了“其他条件”的,但将这些现实情况当“定律”,或者说是把“事实”当“理论”了。张五常等先生坚持认为不存在的“吉芬商品”,之所以存在(不仅仅是逻辑上的存在),是因为将“其他条件”忘记了,将“定律”当成了“公理”,极端化了。   但让我觉得奇怪的是,既然张五常先生承认“雨伞问题”的存在,为什么就不承认“吉芬商品”?   2002年8月16日 --------------- 股票是需求定律的例外吗? ---------------   股票是需求定律的例外吗?——与厉以宁、梁小民等先生商榷   厉以宁、梁小民等先生将这两个(可以增加到无数个)均衡点连接起来,形成一条向右上方倾斜的直线或曲线,并将此线误以为是需求曲线。实际上,这种情况下的需求曲线,已经变成了离散的“点”,而不是“线”了。   关于需求定律的争论,我曾写过评论——《天下有没有“吉芬商品”?》,得出结论:黄有光、汪丁丁等先生所说的情况,是考虑了“其他条件”的,但将这些情况当“定律”,或者说是把“事实”当“理论”了;张五常等先生坚持认为不存在的“吉芬商品”,之所以存在(不仅仅是逻辑上的存在),是因为将“其他条件”忘记了,将“定律”当成了“公理”。   最近,有很多读者发来电子邮件询问,如何解释股票价格。因为,在证券市场上,当某只股票价格上涨的时候,购买的数量并不减少,反而上升。这种现象同需求定律所说的“价格与需求量反向变动”并不一致。这些读者还列举了厉以宁、梁小民等学者撰写的经济学教材中的观点,觉得这应该是“需求定律的例外”。   我查核了相关教科书。厉以宁、秦宛顺在《现代西方经济学概论》(1992年)第13页的“需求曲线的例外”这一小节称:“某些商品,小幅度升降价,需求按正常情况变动;大幅度升降价,人们就会采取观望的态度。需求将出现不规则的变化。例如,证券、黄金市场上就常有这种情况。这种情况下的需求曲线可能呈现下述状态或其他不规则状态。”这里所说的需求曲线所呈现的“下述状态”,在坐标图上表示就是,上半截向右上倾斜,下半截正常变动,即向右下角倾斜。   (图2略需求曲线的例外)   梁小民撰写的《西方经济学教程》(1993年)第36页,也开辟一小节——“需求定理的例外”:“在投机性强的市场上(例如,在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上),人们有一种‘买涨不买落’的心理,即价格上涨时反而抢购,价格下跌时反而抛出。这与人们对未来价格的预期和投机的需要相关,也可以作为需求定理的一种例外。”   如何解释厉以宁、梁小民等学者所列举的股票、黄金等“例外”现象?   理解或应用需求定律,首先需要区分“需求”与“需求量”。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弗里德曼在题为《价格理论》的教科书中所强调的:“在需求理论上一个基本的区分是,区分在需求表意义上的需求和在需求量意义上的需求。混淆这两种意义的需求是有害的,举例说:(1)‘价格上升因而需求减少’。(2)‘需求增加因而价格上升’。这两句话分开看是清楚的,如果认为需求一词在两句话中具有相同的意思,则这两种说法显然是矛盾的。当然,实际并不是如此,在(1)中的需求指的是‘需求量’,在(2)中需求指的是‘需求表’。”张五常先生在《经济解释》第一卷第五章第三节的这个分析是正确的:“‘需求量’与‘需求’不同。前者是因为价格变动而变动的。后者的变动,是因为价格之外的其他因素(变量)变动而变。”但可惜的是,在“吉芬商品”类似的问题上,他没有将正确的逻辑贯彻下去。   按照我所认为的需求定律:(1)“其他条件不变”,就是说只考虑“价格”与“需求量”这两个变量,则需求曲线必定向右下倾斜,也就是说“价格与需求量呈反向变动关系”。反映在坐标图上,就是某种产品的价格变动,相对应而移动的是需求量,但整条需求曲线并没有移动,是固定的或静止的。(2)如果“考虑其他条件”(“其他条件”包括的内容很广,如收入、相关产品的价格、时间、预期、偏好等等),则需求曲线虽然依旧向右下倾斜,但消费者面对的是一条全新的曲线,也就是说,随着“其他条件”的加入,消费者面对的产品可能就不是原来的产品,反映在坐标图上,就是整条需求曲线的向右移动。举一个例子来说明:同样一台电脑,在不同地区或不同的商店,价格可能不同(即使撇开讨价还价因素)。为什么?因为不同的商店有高低不同的层次,不同的服务,不同的保证信誉等等,把这些与电脑加起来,同样的电脑就变为不同的物品(也就是说,“价值”不同了)。   同样的道理,同样一只股票(A),价格上涨,买的人反而多了,是因为存在“其他条件”,比如说投资者预期该股票的价格还会上涨,有钱可赚。而正是因为“投资者预期”这个“其他条件”的加入,虽然投资者面对的还是同一只股票,但它在实质上已经不是先前的那只股票了,是价值不同的股票(B)。表现在坐标图上,就是需求曲线的向右移动,也就是说,是“需求”的变动,而不是“需求量”的变动。既然“需求”变动了,均衡价格也会发生变化,假设从P1移动到P2,那么,这个时候消费者面对的是两个均衡价格、两个均衡点、两条需求曲线。   但是,厉以宁、梁小民等学者将这两个(可以增加到无数个)均衡点连接起来,形成一条向右上方倾斜的直线或曲线,并将此线误以为是需求曲线。而实际上,这种情况下的每条需求曲线,已经变成了离散的“点”,而不是“线”。   2003年1月3日 --------------- 为何价变量不变?(1) ---------------   为何价变量不变?——对施蒂格勒观点的质疑   施蒂格勒(Stigler)说:“当一种报纸的价格下降时,一个家庭仍然会只订阅一份报纸……但应该强调指出,这种情况并不多见。”可是,在现实世界中,类似这样的现象,比比皆是。我认为,对于耐用品而言,其需求曲线不再是一条向右下方倾斜的曲线,而是一个点,一个在一段时间内几乎固定的点。   需求定律可谓命运多舛。多年来,对它的质疑不断,在华人经济学圈内,最近两年,这个定律遭受到持续的争议。我在《天下有没有“吉芬商品”?》和《股票是需求定律的例外吗?》中分别做过分析。   在那些“吉芬商品”事例中,价格与需求量大多同向变动。如雨伞,当雨天来临时,价格上涨,需求量上升。股票等有价证券,也都是这样。   然而,现实世界中还存在一种情况:当价格变动时,产品的需求量并不发生变化。例如,最近正在各大影院播放的电影《英雄》,如果购买DVD,我们拥有一张光碟之后,其价格再下降的时候,我们并不会再去购买它。类似的产品很多,如报纸、书籍等几乎所有的文化用品。这些现象是否与需求定律相悖?需求定律是否在这里失效了?   在我的阅读视野内,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施蒂格勒(Stigler)是唯一一位关注此问题的经济学家。他在教科书《价格理论》中说:“把上述原理(指需求定律)表述为:当一种商品的价格跌落时没有人会增加它的消费,而不表达为:在较低的价格上购买的更多;这是为了把下述事实纳入考虑之中,即有些商品是不可分的。当一种报纸的价格下降时,一个家庭仍然会只订阅一份报纸……但应该强调指出,这种情况并不多见。”   先不论施蒂格勒的观点是否有解释力,“这种情况并不多见”这句话就很有问题。显然,你已经拥有了一本施蒂格勒的《价格理论》,便不会因为该书的价格下降而再买一本;当你拥有了班德瑞的《仙境》(CD),其价格从20元下降到10元的时候,也不会再购买它……一些非文化用品,也存在类似的现象,例如,电视机降价,也没见有人再买一台放着;对一个小家庭而言,房子、汽车等,购买一次后,一般也不会再买第二次。类似的例子不胜枚举。   为什么上述的报纸等商品的价格变化了,需求量却不变化?施蒂格勒的解释是,“商品不可分”。这个观点很有商榷的余地,因为,环顾我们周围,几乎所有的商品都是不可分的。   还有一种观点,即张五常先生在《经济解释》第一卷第五章第六节“何为量?”中提出的观点(当然,张五常并没有谈过施蒂格勒提出的那个问题):“成交量与需求量是两回事。成交量是事实,是可以观察到的。一样物品的需求量与出售量永远相同:二者是同一回事,是成交量的不同角度罢了。需求量不是事实,无从观察,是个概念,没有经济学者,‘需求量’是不存在的。需求量是指在某价格下一个消费者意图换取的量,而供应量则是出售者的意图,二者皆非事实。因为只是‘意图’,需求量与供应量不一定相等。经济学者提出‘均衡’这个理念,说在均衡上需求量与供应量相等。‘均衡’也非事实,是靠经济学者的思维而存在的。不要把购买量与需求量混而为一,也不要把出售量与供应量加上等号。”将这种观点用来解释前述问题,比施蒂格勒的观点更有说服力。但是,我认为,如果一个理论在现实世界中无法获得可以感知或观察到的论据,是无法称之为理论的。   我认为,要解释这种现象,首先需要掌握商品特点和消费特点。   先看商品特点。上述这些产品到底有什么共同特点?我思之再三,想起一个词语:耐用品,包括汽车、家具、书籍等等(〔美〕D.格林沃尔德:《现代经济词典》,第145页,商务印书馆,1983)。这类商品,你使用三五年甚至数十年,也不会发生大的变化或耗损。所以,消费者不需要拥有更多数量,否则,只好将其闲置起来,形成浪费。   再看消费特点。显然,购买动机与收入水平主要决定购买量,价格对消费影响不明显。比如说,对于同一个消费者而言,如果购买书籍等商品,是为了送给别人,或者是为了投资升值(包括收藏),那么,就同一件商品而言,不论价格是否变化,购买数量都将上升。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购买量将大于1,但是,这个数量还是有限的。假设我有3位爱好经济学的好友,他们没有施蒂格勒撰写的《价格理论》这本书,但很希望拥有,而我恰好在书市上看到了,如果我钱夹中的货币足够,便可能将其买下来送给这3位好友;如果我自己使用,即为了阅读获得知识或获取心智上的快感或作为研究的材料,则只购买一本,尽管施蒂格勒的《价格理论》是非常难得的有关价格理论的著作。如果因价格下跌而多买,只好闲置起来,则属于浪费资金,理性的人们是不会这么做的。   至于房子和汽车等商品,价量变动不明显,直接原因(但不是根本原因),恐怕是因为价格高,一般消费者需要积累多年才有能力购买,也就是说,受收入因素的影响很大。但是,如果你拥有足够的资金,你是否也会因为价格变化而增加房子的购买量呢?一般不会。购买这类产品与否,同样与动机有关,同价格的关系也是不明显的。价格的影响,只在购买之前。比如说,你现在没有房子,只好租房住,是因为价格太高,买不起。但是,如果房子价格降低至你可接受的水平,你可能会购买。但是,在你购买之后,即使房子价格再下跌,你却不会再买了。这里再谈现实中的另一种情况。我认识几位企业老板,他们在国内不同的地方都拥有别墅,比如北京一幢、大连一幢、厦门一幢等等,但是,他们除了北京的房子长住外,其他的都做度假用。这个现象也同前面的分析相同,虽然这些人很有钱,但他们的购买量依然不受价格的明显影响。他们并不会因为北京的房价下降,而在北京再买一幢用于居住。 --------------- 为何价变量不变?(2) ---------------   看来,这类商品购买量的决定因素:一是消费动机,二是收入水平,即预算线。   如果用图表表示,对于耐用品而言,其需求曲线不再是一条向右下倾斜的曲线,而是一个点,一个在一段时间内几乎固定的点。而不像股票那样,是动态的点,在开市过程中,无时无刻都在变动,且数量可能有无数个。但是,很遗憾,我翻阅了很多经济学教科书或专著,都没有发现对这些耐用品的需求曲线的分析。   前面解释了耐用品的价格决定的本质,但还有一个问题没有解决,那就是:耐用品是否与需求定律冲突?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消费者还是按照价量反向的思维方式决策,只不过耐用品的特点决定了其需求曲线的表现形式不同于一般产品,即耐用品的需求曲线是“点”而不是“线”。这点很显然,就不作详细讨论了。   2003年1月16日 --------------- 张五常与韦森:谁错了?(1) ---------------   韦森对张五常所做的“学理上”的质问是站不住脚的。而就“解释”经济增长而言,“交易费用”是没有解释力的,从这个角度看,张五常的观点也不够完善。   张五常先生在《经济解释》第二卷第三章第七节说:“一个社会的富裕与贫穷的关键,是交易费用在国民收入中的百分比。这百分比减低少许,就大富;增加少许,就大贫”。这个观点很快遭到质疑。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的教授韦森在《如何看待交易费用的社会功用》,(见2002年5月13日的《21世纪经济报道》,在该文文末,还有汪丁丁先生的附议)一文对张五常先生的这个观点进行了批评:“如果按汪丁丁的思路,把交易费用理解为‘制度选择的机会成本’,五常先生的这一判断在学理上乍看来似能自圆其说。但既然是如此,这就与交易费用在国民收入中比例说没任何联系。因为,这个层面上所说的交易费用,与现实根本‘不搭界’,是用统计数字计算不出来的,也就没有‘占国民收入百分比’之说。”他还举出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诺思等做的实证材料为佐证:“另外,按照华勒斯和诺思(JohnWallisandDouglassNorth,1986)在他们那篇《美国经济中交易行业的度量》著名文章中的历史统计资料的估算,从1870年到1970年间,交易费用占美国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从25%增加到45%。如果五常先生的这一断言是对的,那么,一百多年来,美国不就应该‘大贫’为埃塞俄比亚了!还能‘大富’成为当今世界经济的霸主?”   韦森先生似乎觉得意犹未尽,又撰写了题为《预期的与实际的交易费用》(载《21世纪经济报道》,2002年12月3日)的文章,进一步做出分析,同时引用林毅夫先生对该文的“点评”作为佐证:“文中对张五常先生的批评很中肯。”   我认为,韦森先生引用的华勒斯和诺思所做的“估算”数字的证据是否有说服力,值得怀疑。因为,交易费用几乎是无法度量的,只能从逻辑上估计。张五常先生2002年4月23日在北京所做的《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的成本分析》演讲中谈到这个问题时说:“度量的准确性,不是数字多少,而是你这种排列是不是直接受到人们的认同。越多的人认同,这就可能算是一个很准确的度量。解释世事的时候,在很多情况之下,交易费用很难度量,或者很难度量到。只要推出两个可以见到的情况,然后解释某一个情况一定比另外一个情况要高,哪一类交易费用在哪一方面会怎样改变,你能够排列出来,那你就有办法了,排不出来就没办法。通常来说,只要能排列出来,就可以解释很多世事。两点怎么排列,然后再加两点,每两点都可以是一个假说。虽然这么说,通常去处理一种交易费用的问题,是需要花上很多年的工夫。”   《交易成本经济学及其超越》(约翰·克劳奈维根,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一书认为,很多经济学家均认为交易成本无法测量。而韦森先生自己也认为交易费用“是用统计数字计算不出来的”,那么,他为什么还引用诺思等人的数据作为证据?这岂非自相矛盾?   至于韦森先生对张五常所做的“学理上”的质问,我的看法是:费用(或成本)分析范式,是从问题的另一方面做分析的,这是经济学的基本分析方法之一:很多问题正面看难以解决的时候,就从反面看。这实际上就是通常所说的“逆向思维”,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在他的《经济学(第12版)》第二十一章引述了J.M.克拉克的一句话,即“如果一班学生能在经济学课程中真正理解成本以及成本的所有的各个方面,那么,这门课程便算取得了真正的成功”,这句话是可以作为我观点的注脚的。   另外,韦森先生区分“预期交易费用”与“实际交易费用”,确实是一大创新。但我认为,就讨论他与张五常的争论而言,“交易费用”这个概念已经足够了。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假设全世界只有两个人——甲与乙(当然,你可以推广,人的数量可以无限增长,但推理方法不变),两人都是自给自足,这种状况为A。有一天,两人发现可以利用分工合作的方式生产粮食。例如,甲是种稻的能手,乙是种小麦的能手。于是两人就商谈决定,甲多生产一些稻米,乙多生产一些小麦,然后两个人交换。这样,他们可以利用各自的“比较优势”(应该是“动态的”,并且考虑后天的比较优势)合作生产。假设后面这种状况为B。那么,在A状况的社会中有没有交易费用?答案是:没有,因为甲与乙都是自给自足。在B状况的社会,有没有交易费用?答案是:有。因为他们有交易,所以,必然有交易费用。现实的世界比较接近B的状态。而在现实世界中,人们总是会利用分工和专业化生产来享受“比较收益”的好处。但是,为什么人们会选择B的社会而不选择A社会,A社会是完全没有交易费用的世界啊!我的观点是:如果交易增加了,交易费用必然跟着增加。但是人们为何又愿意付出更高的交易费用?因为人们从交易中获得的好处比交易获得的坏处(即所增加的交易费用)要大。   还值得提醒的是,就“解释”经济增长而言,“交易费用”是没有解释力的,因为,它只是一种类似GDP或GNP的、衡量经济增长的“指标”!从这个角度看,张五常先生的观点也不够完善。 --------------- 张五常与韦森:谁错了?(2) ---------------   2003年1月18日 --------------- [附]张五常与韦森都错了?(1) ---------------   姜奇平   2003年1月18日一篇题为《张五常与韦森:谁错了?》的文章(该文作者是刘正山),把一个打了半年的传统商务问题推向了新的高潮:社会贫富,是否与交易费用比重相关?   交易费用这个传统话题,成了媒体关注热点,很不容易。我们正好可以借机熟悉一下传统商务的“水泥”们,看他们在想什么,如何想。交易费用,也是新经济的“鼠标”们经常谈论的话题。我们该从自说自话,到倾听别人,再发表意见了。   通过比较,最好可以互相取长补短,形成“鼠标”型“水泥”。   从大学者到业余爱好者争了半年多的传统问题   在这场论战中,“肇事”的一段话,是现任香港大学教授、经济金融学院院长、国际知名经济学家、新制度经济学和现代产权经济学的创始人之一张五常先生在《经济解释》卷二第三章第七节中的一段表述:“我曾说过,一个社会的富裕与贫穷的关键,是交易费用在国民收入中的百分比。这百分比减低少许,就大富;增加少许,就大贫。”   引起哗然的是,另一位权威学者,澳大利亚悉尼大学经济学博士、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经济学界名声显赫的实力派人物韦森教授,“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给予反驳:“按照华勒斯和诺思在他们那篇‘美国经济中交易行业的度量’著名文章中的历史统计资料的估算,从1870年到1970年间,交易费用占美国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从25%增加到45%。如果五常先生的这一断言是对的,那么,一百多年来,美国不就应该‘大贫’为埃塞俄比亚了!还能‘大富’成为当今世界经济的霸主?”   这个论据,看上去简直太有力了。一下就把张五常据说是核心观点的东西,“一剑封喉”了。张五常先生在其一生学理分析中最拿手的“交易费用”的认识上出错了吗?   从2002年5月开始,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经济学论坛》、《经济学消息报》、《21世纪经济报道》到2003年春节前的《国际金融报》,论战由专业媒体燃烧到大众媒体;涉及者从经济学界的“名门望族”成员(如汪丁丁、林毅夫等),到山野之中的业余爱好者。有趣的是,湖北省荆门供电局副局长也加入论战,被专家评为“山野之中多高人,经济学亦如此”。湖北省电力公司宣传部长李湘还就此予以评说:“随着电力体制改革和市场化进程的推进,电力企业应当更加注重经济理论的研究与运用。”有报纸甚至整版介绍了这位参与论战的业余爱好者。   可见,说“交易费用”成了传统商务中的热门话题,应不为过。到目前为止,战火还没有烧到新经济领域。不过,这个话题正好与新经济高度相关。在新经济中,人们只要一提电子商务,都要捎一句,“电子商务降低了交易费用”。只不过新经济的“鼠标”们自说自话,不大关注“水泥”们在想什么。“鼠标”们和“水泥”们说的“交易费用”,是不是一回事,双方都无暇深入辨析。反正是两根铁轨上跑的车,走的不是一条道。今天,我们可以把它们并轨来考察一番。   张五常之是   张五常的观点“一个社会的富裕与贫穷的关键,是交易费用在国民收入中的百分比。这百分比减低少许,就大富;增加少许,就大贫”,非常有意思。因为,从不同角度看,对和错的评价完全不同。   交易费用,可以理解为协调成本(张五常把交易费用定义为“鲁滨逊一人世界不可能有的费用”,并称之为“制度费用”)。与它相对的是分工收益,即专业化分工带来的效率。按我的理解,张五常的本意大概是要说,工业社会,财富的本原来自分工,分工的代价来自协调。财富是分工收益与协调成本之比,即专业化分工的好处,与交易费用的代价的比较。好的经济制度,可以有效降低协调成本,即交易费用;不好的经济制度,社会的协调成本很高。在国民收入既定条件下,如果交易费用比重低,就是大富;如果交易费用比重高,就是大贫。本意是强调,不光要看国民收入,还要看付出的代价的高低。   韦森教授认为:市场参与者的目的,往往并不是仅在降低交易费用,而是在寻求更多交易机会、更好的交易秩序和交易规则的努力中获取更多的净交易剩余,即企业利润。努力降低交易费用,只是他们为达至这一目的的手段。韦森教授这话没错,但没抓住张五常思想的核心。因为张五常先生并没有说降低交易费用是“目的”。他所说“关键”,也是指手段。当然,这里可能有细微差别。比如,按照推论,对于粗放的工业经济,韦森教授可能认为是好的,而五常先生可能认为不好。   从大师级的“水泥”们这里,我们可以学到什么呢?首先,他们考虑问题。优先想的是专业化分工引致的生产率的提高,这是利润的来源。虽然在怎么看待这种生产率提高付出的代价方面,二者观点有点不同。但在这一点上,没有太大分歧。相比较而论,“鼠标”们对新型工业化中,什么叫工业化这一点,要加深体会。说到底,是要理解专业化分工引致生产率提高,作为利润来源。不理解这一点,你永远只是信息化,而不是工业化。“鼠标”们在过于激进的状态下(包括我自己在内),有时会矫枉过正,片面强调协同的作用,把“生产和消费的同一”这种价值绝对化,而有意无意贬低了在生产和消费的矛盾中提高生产率的基础作用。这是需要检讨的(当然不是完全检讨)。其次,在五常先生这里,还要学习一点。就是韦森教授错误地批评的那一点:“制序变迁是旨在降低交易费用。”五常先生对于交易费用的异常强调,显然是看到了工业社会的缺陷(而韦森教授是否看到,就不好说了)。我们有些“鼠标”,在制度设计上,反而没有注意这一点。比如,在知识产权的制度设计上,竟“忘”了考虑交易费用,造成法不责众,有法不依的恶果。 --------------- [附]张五常与韦森都错了?(2) ---------------   从市场原教旨主义看,张五常这个观点是符合逻辑的。张五常说的是整个工业化的大道理。韦森教授说的是利润导向的小道理,而且不计代价地考察国民生产总值的观点有缺陷。整个观点比较,大同小异。同新经济的观点比,他们之间的分歧实在算不得什么。   张五常之非   从“彻底的”新经济角度看交易费用,分歧远在“张韦”差异之上。无论是五常先生,还是韦森教授,在交易费用问题上,都显示出历史性的幼稚。我认为真正成熟的,反而是不懂经济学的比尔·盖茨。   我这里说“幼稚”一词,不是指学术水平和学术能力,而是根据每种观点背后依靠的社会生产力的先进程度。五常先生和韦森教授,还是站在传统工业生产力的立场上思考问题,有“水泥”们特有的天然局限。我们说别人“幼稚”,不表明我们水平有多高,这跟学术水平高低没有关系,千万不要误会。我们这些新经济的“鼠标”,论专业经济学,可能还在大字不识一二的幼稚园阶段。但这并不能妨碍我们用批判的眼光对待“非常成熟的”传统观点,因为我们的批判力量不是来自个人能力,而是来自一个朝气蓬勃的上升力量。“水泥”们可以无视我们中的任何一个微不足道的“鼠标”,但他不能躲在神圣和权威的光环后,企图逃避我们整体的理性的检验。我们只根据我们的体验,按照胡塞尔所说的“直面事实本身”(又可译为“实事求是”、“格物致知”),就足以取得说话的资格。   张五常,推而广之,整个新制度经济学,在交易费用问题上,把什么算漏了呢?“鼠标”们有什么根据,要对交易费用,进行现象学的还原?   第一,交易费用仅仅是成本吗?   韦森教授从反面说出了一个事实:“张五常先生和绝大多数新制度经济学家一样,到目前为止,他们还都从直观上和情感上把‘交易费用’看成是一种‘坏东西’,一种‘反角’”。我们可以理解为,五常先生是把协调当作成本来看,而不是当作收益来看的。他价值观的深处,仍然只是认为价值是由专业化分工带来的,而协调只是成本,是一种对收益的扣除。沿着这样的思路,没法面对如下现象:主要依靠信息的一对一个性化生产的差异经济、不确定和风险条件下协调成本的降低、金融市场上的非理性行为收益,等等。   而盖茨则从积极的方面来理解协调的增值作用:“要获得亚当·斯密所说的‘理想化价格’(perfectprice)不仅仅通过减少经纪人,而且靠使用网上的在线附加信息来实现”。在盖茨看来,即使把信息价值作为一种交易费用看,它也属于正面的价值创造,是收入而非成本。   这就间接回答了韦森教授关于“从1870年到1970年间,交易费用占美国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从25%增加到45%”的诘难。即使交易费用比重增加,如果这意味着信息市场(包括金融市场的信息交易)对个性化需求的响应,这就不应算成本,而应算收入。因为信息是创造价值的。所以我们先要把信息创造的价值和收入,从一般交易费用中剥离出来。请特别注意,作为收入的信息交易费用,对应的是个性化需求的响应和满足,它直接就被消费了。   第二,新经济的现象学显现了靠传统“制序变迁”降低交易费用的反例。   新制度经济学派强调“制序变迁是旨在降低交易费用”,这话固然不像韦森教授批评的那样错,但从更新的观点看,问题倒是出在了别的地方,在于它忽视了生产力的作用。张五常代表的“水泥”观点,光注意到用制度可以降低交易费用,没有想到还有其他重大可能。新经济的现象学显现了反例。   一是虚拟企业实践,可以证伪传统观点隐含的降低交易费用必须明晰产权的假设。生态链合作、生物型组织以社会资本为基础的实践,证明非明晰产权的合作,交易费用可能低于明晰产权的合作。   二是扁平化组织实践,证伪了企业替代市场,节省交易费用的假设。因为不分层的网络组织,更接近市场而不是更接近分层的企业。它的交易费用,比企业低,组织效率比企业高。更主要的是,扁平化组织的组织效率与交易费用相比较的微分斜率,与企业组织不同,可以比企业更为优化。   第三,反对张五常,然后再回到“张五常”。   出乎意料,我们的结论,同样是“一个社会的富裕与贫穷的关键,是交易费用在国民收入中的百分比。这百分比减低少许,就大富;增加少许,就大贫”。但与张五常理解的正好相反。   其中奥妙,盖茨一语中的:“1995年在《未来之路》中,我使用了‘无摩擦资本主义’这一术语来描绘互联网是如何帮助创建亚当·斯密所设想的理想化市场的”。   在“鼠标”们看来,降低交易费用,不光是扩大专业化分工的手段,还可能直接通向生产与消费合一的第三次浪潮,在那里,专业化分工并非主要创造价值的途径,个性化定制和体验倒可能成了高附加值的活动。在新经济的这个高级阶段,交易费用倒确实可能是在国民收入的百分比占得越来越少,那不是由于社会分层的组织制度设计得更有效率,而是社会生物化、有机化、人性化,使连分层组织,带国民收入本身,一齐成为了可疑的概念,要接受个性化 --------------- [附]张五常与韦森都错了?(3) ---------------   体验价值的评判。到那个时候,交易费用的下降,将不再是来自对   于分工的协调,而是来自产消合一了。   有没有可能,形成“鼠标”型“水泥”?   也许现在我们应当说:以交易费用的下降带动专业化分工,专业化分工促进交易费用的下降。这是我们从未来再回到现实的选择。   载“新浪网财经频道”(2003年1月20日) --------------- 捆绑销售、垄断及其他(1) ---------------   捆绑销售、垄断及其他——与张五常、朱锡庆等先生商榷   张五常先生说:“美国的反垄断法例是完全没有法律的,永远都是武断,很有点乱来。”我记得茅于轼先生曾经跟我讲:“对任何学者都要保持警惕之心。”我觉得有必要核实和检验自称为“美国垄断问题专家”的论据。   现在,大多数经济学家坚持这样一个信念:一个完备的保护竞争的法律体系,对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和经济的持续增长必不可少。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有反垄断的法律。   然而,张五常先生坚持反对反垄断,他曾连续撰写几篇文章进行探讨。譬如《垄断可能是竞争的结果——为微软说几句话》(1999年12月2日)、《反垄断法性质模糊》(2001年11月21日,该文是连载的《经济解释》的一部分)、《反垄断的一般理论》(2003年10月16日)。   张五常反对反垄断的论据是什么呢?我大致总结了一下,有以下几种:(1)“所有我认识的高举自由市场竞争的学者,都一致地反对反托拉斯(反垄断)法律。案例专家戴维德、高斯、史德拉、麦基等人差不多认为所有案件都判错,因而反对反托拉斯。”(2)“毫无天然资源的香港,在九十年代之前的工商业发展是人类历史的奇迹,但香港从来没有反垄断的法例。”(3)“反托拉斯法例是那样模糊不清,模棱两可,执行与否历来是一朝天子一朝臣,老板不喜欢就没有谁大叫大嚷的。”“美国的反垄断法例是完全没有法律的,永远都是武断,很有点乱来。”(4)“天下垄断物品无数,竞争物品也无数,要是垄断可以用捆绑伸展,市场不会有那么多竞争物品。在完全没有反垄断法例的香港,任何捆绑可以自由使用,捆绑销售的现象并不比美国多。”“电脑与纸卡的捆绑销售,我认为正确的解释是一种保养合约的选择。”“把软件连带硬件一起出售,可以防止软件被盗版或盗用。”   乍看起来,五常先生的论据非常充足,与那位自称为“张五常高足”的薛兆丰不是一个层面上的。兆丰先生曾经断言:“美国反垄断从来没有成功过。”然而,五常先生在《经济解释》中就列举了几个成功的案例。林平先生的《美国反托拉斯法的主要内容及最新进展》(载《现代经济前沿专题》,第3卷,商务印书馆,1999),列举了更多的成功案例。   我觉得有必要核实和检验一下张五常先生所列举的论据。   第一个论据,五常先生列举了四个“反对反托拉斯”的“案例专家”。限于精力,我只验证一个。史德拉,就是1982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乔治·J.施蒂格勒(GeorgeJ.Stigler)。施蒂格勒在美国《法学与经济学》杂志1966年第9期发表了题为《反托拉斯法的经济效用》(参见《施蒂格勒论文精粹》,商务印书馆,1999)。该文只是检验反托拉斯法的经济效用(economiceffects),而不是反对反托拉斯法。施蒂格勒的分析结论为:反托拉斯法对有效的共谋比对那些为了进行一些无关痛痒的贸易联合行动而结成的效果较差的共谋,更能发挥效用。可见,五常先生所说的“一致地反对反托拉斯(反垄断)法律”,是不确切的,至少在施蒂格勒这里通不过检验。   第二个论据,我同意五常先生所说的“香港从来没有反垄断的法例”。但是,香港的例子可以作为证据吗?不可以。谁都知道,以前,香港是英国的殖民地;1997年香港回归之后,只是一个特别行政区。也就是说,回归中国之前,香港在法律体系上适用英国法律体系,因此香港在法律地位上不过是弹丸之地。既然英国有反垄断法,何必在其治下的小块的殖民地上再另起炉灶搞反垄断法?如果出现了垄断,就可以直接适用英国的法律解决。再说了,这么小的地方,有专门出台一部反垄断法的必要吗?   第三个论据,说美国的反垄断法“模糊不清”,对于法学外行而言,似乎可以这样认为;说“美国的反垄断法例是完全没有法律的”,是“乱来”,则毫无道理可言。翻看法学方面的著作,譬如钱弘道撰写的《英美法讲座》(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很容易搞明白这个问题。   即使不看法学著作,在经济学领域,也有不少文献介绍美国的反托拉斯法。根据林平先生的介绍(参见《美国反托拉斯法的主要内容及最新进展》),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律并没有明确阐明反托拉斯的目标,它们只是规定非法行为的范围。从这一点看,五常先生的“模糊”之说,似乎有点道理。但是,美国在反托拉斯方面有谢尔曼法(1890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法(1914年)、克雷顿法(1914年)、鲁宾逊-帕特曼法(1936年)、塞勒-基福弗法(1950年)等,怎么能够说美国的反托拉斯法“没有法律”,是“乱来”?   我觉得,在五常先生眼中,美国的反垄断法之所以看起来“模糊不清”,是因为五常先生并不清楚美国适用的主要是判例法。当今世界上,主要有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在这种法律体系下,法官判案只依据制定法,法院的判例、法理等没有法律效力。英美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普通法的表现形式是判例法。判例法的主要特征是遵循先例,即法官判案的时候遵循先例,其判决即为下一个案件的先例。如果没有先例,法官可以创造先例。判例由事实、判决依据和附带说明三部分构成。当然,在遵循先例的过程中,必须使用“区别技术”,因为没有两个完全一样的案件。在判例法制度下,从宏观上看,遵循先例原则一方面使法官创造法律有一个循规蹈矩的尺度,限制了法官的随意性,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法的连续性与稳定性,从而维持了法律的权威与严肃;另一方面“区别技术”的应用与发挥,又使得社会的新的价值观念和法律观念不断输入到判决中,造就了新的法律概念和思想,使法律具有了适时性而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 捆绑销售、垄断及其他(2) ---------------   第四个论据,讨论的是捆绑销售问题。五常先生说“在完全没有反垄断法例的香港,任何捆绑可以自由使用,捆绑销售的现象并不比美国多。”朱锡庆先生也赞成这个观点(见《有场景的经济学》“自序”第4页,福建人民出版社,2004年)。我在前文已经讨论过,香港的情况绝对不能当作论据,因为,它是弹丸之地,以前是殖民地,现在是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   先分析这个论据:“电脑与纸卡的捆绑销售,我认为正确的解释是一种保养合约的选择。”为什么说是“保养合约”?五常的解释是,“当时是电脑初期,顾客对其正常运作没有信心,万国商业机器要提供维修保养才可以有效地推销。像好些新出的机械用品一样,万国不准电脑租客聘请外人维修。外间的市场当时没有专业维修电脑的人才,而电脑中有些秘密不想让外人知道。只租不卖,这些就是原因。”五常的解释不成立。因为在出租的方式下,只要有人愿意,电脑中的秘密也会泄漏。电脑在租客手中,或者拷贝软件,或者拆卸查看硬件,IBM是鞭长莫及的,也难以发现。而且,IBM对于出售的电脑提供譬如终身维修服务的合约,可以消除顾客对产品的不信任感,根本没有必要使用捆绑销售纸卡的方式。   不过,朱锡庆先生将五常的“保养合约”看法明确了一些,即“如果一个租客租用两部同型号的电脑,按同样的方法使用了相同的次数后,一部电脑产生了故障,另一部正常,这种维修是因电脑的质量差异导致的,维修责任由IBM承担,如果不这样处理,租客在租用时要考核电脑的质量,并对电脑进行挑选,会增加交易费用。如果两部质量相同的电脑分别租给两个客户使用,使用了一段时间后,一部产生故障,一部正常,这种维修是因客户原因而起,维修责任由客户承担。否则会激励客户的不当操作和过度使用。问题是,这两类维修事实上是难以区分的,因而由客户承担责任的那个维修量不知道,也就没有由这个维修量来表达的维修费。不过,由客户承担责任的维修量可由纸卡购买量来间接表达,维修费以纸卡购买量乘售价高出的10%这样一种变体形式存在,而且隐含在纸卡的售价中。”锡庆先生还提出,捆绑销售是第三类定价合约(其他两类是直接定价合约、间接定价合约)。锡庆先生给“捆绑定价合约”下的定义是:一种商品或服务价格隐含在其他商品价格之中。   其实,IBM公司采取那种捆绑销售方式的时候,究竟是怎么想的,我们是无法获知的。如果真的如五常或者锡庆所说的那样,IBM打那场反托拉斯官司时为什么不用这种理由辩护?根据五常的介绍,IBM提到了这一点,但是“说得很含糊。他们没有提出上述的支持证据,而含糊的解释显得左闪右避。”IBM为什么“说得含糊”?五常的解释是“不同的电脑租客要付不同的保养费用,是不容易有胆在反托拉斯的法庭上说出来的。”这个解释能在多大程度上成立呢?无法成立。如果真的是使用程度不同,当然可以收取不同的价格,包括维修价格,这不存在“价格歧视”啊。至于所谓的通过考核电脑使用量来衡量责任者,也是说不通的。因为,这个所谓的合约无法真正执行,租户可以从其他企业那里购买纸卡,只要价格更加便宜。进一步讲,如果这种方式能够很有效地避免道德风险,那么,现在的电脑公司、家电公司等等为何不采用?譬如我购买的笔记本电脑,保修卡上写着:一年之内,出了质量问题(包括主板坏了),免费维修;空调的保修,也是一样。那么,是否存在很多人过度使用,然后免费获得保修?很多商场也有规定,购买的服装、皮鞋等,如果在一个月之内穿破了,说明质量有问题,就可以免费更换。但是,据我调查,在现实中,故意过度使用的情况微不足道。这些大量的实例中,商家并不需要也没有必要采用锡庆和五常所说的那种“捆绑定价合约”。   在为微软公司辩护的那篇文章中,五常说“把软件连带硬件一起出售,可以防止软件被盗版或盗用”。他还表示“这是个重点:微软可以说他们坚持软、硬搭销,不是为了垄断,而是要为软件防盗。我认为起码在某种程度上,这是事实,但为什么微软没有把这个重点说出来?”   微软为什么没有把这五常先生所说的“重点”讲出来?因为这个“理由”根本不成立!第一,不妨按照五常的设想推断,微软公司能够把软件连带硬件一起出售,那么,如果我是一家公司老板,我公司购买了微软的一台电脑,外加捆绑的一套操作软件;又假设我公司需要100台电脑,另外的99台电脑,完全可以采购联想公司的,但是,这100台电脑都安装微软的这套操作系统。这样一来,你怎么可能防止软件被盗用?实践中,盗版或者盗用的技术非常高超,懂电脑的没有人不知道。第二,事实上,五常的前述设想并不成立。微软公司确实生产硬件,但遗憾的是,它并不生产电脑,只生产电脑的配件——鼠标和键盘(详情见微软公司的主页http:∥www.microsoft.com)。然而,鼠标和键盘在电脑中属于造价比较低的配件,而不是主要部件。电脑的主要部件是主板、显示屏和硬盘,任何一家公司生产的鼠标、键盘都不需要什么复杂驱动程序,几乎与大多数的电脑操作系统兼容,它们怎么可能必须与微软公司的被指控软件(浏览器软件与Windows操作系统软件)捆绑销售?如果要捆绑,也是将浏览器软件与操作系统软件跟主要硬件捆绑,而不是配件。看来,由于不生产电脑或者电脑的主要部件,微软公司的软件无法与硬件捆绑销售! --------------- 捆绑销售、垄断及其他(3) ---------------   事实上,五常先生并不清楚微软公司为什么被起诉,他为微软公司撰写的辩护文章属于想当然。微软公司捆绑销售的并不是五常所说的软件与硬件,而是两种软件。微软垄断案的经过是这样的:1997年10月,美国司法部起诉微软公司,称其违反了1994年签署的协议(1994年7月,微软公司与个人电脑生产商的软件使用合约中规定,允许其他软件生产商与其进行正当竞争),采用非正当竞争手段迫使计算机生产商销售其浏览器软件。当时,微软公司将浏览器软件与其主导市场的Windows操作系统软件捆绑销售。   至于“要是垄断可以用捆绑伸展,市场不会有那么多竞争物品”的说法,经不起推敲。无论是IBM还是微软,都是通过捆绑销售,限制了消费者对其他替代产品的选购,也限制了其他企业相关产品的销售,怎么能够说这不是垄断?五常先生还说(《经济解释》第二卷第八章):“严格来说,所有在市场可以买到的物品都是有捆绑的。买维他命丸,多种维他命绑在一起──就是买一种维他命也有胶囊、瓶子等绑在一起。买鸡蛋,蛋白与蛋黄是‘绑’在一起的。买汽车,轮胎与数之不尽的零件是捆绑的。”这种说法纯属诡辩。买维他命丸,各种维他命不可分拆;就同一个鸡蛋而言,蛋白与蛋黄是不可分拆的;同一辆汽车,轮胎和零件,也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如果分拆卖,汽车就无法使用。五常列举的例子,都是完整的产品,如一个鸡蛋、一辆汽车,拆开了,就不构成所定义的那个产品。但是,微软公司的IE软件并不是如同汽车的部件那样必须连同汽车一起销售,电脑并不是非IE不能使用,而是可以使用Netscape公司的浏览器。至于汽车就不行了,譬如大众汽车公司的汽车,你拆了发动机,通用汽车公司制造的发动机没法替代。这才是要害所在。   2005年2月 *************** *第二部分 ***************   最近,厉以宁先生发表的关于收入差距衡量问题的观点颇令人费解。众所周知,中国收入差距是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最近几年,越来越多的学者和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都提出了这个问题。 --------------- 计算基尼系数可以“两分加权”吗?(1) ---------------   计算基尼系数可以“两分加权”吗?——与厉以宁先生商榷   厉以宁认为:“按中国现阶段城乡二元经济的情况来分析,可以先算出两个基尼系数:一个是城市的基尼系数,另一个是农村的基尼系数。然后再用加权平均方法算出一个基尼系数。”如果按照厉先生的逻辑进一步推算,我们得到的基尼系数将无限趋近于零,那么,我们就可以说,中国根本不存在什么收入差距。您相信吗?   最近,厉以宁先生发表的关于收入差距衡量问题的观点颇令人费解。   众所周知,中国收入差距是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最近几年,越来越多的学者和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都提出了这个问题。而对于衡量收入差距的主要依据——基尼系数,厉以宁先生说:“按中国现阶段城乡二元经济的情况来分析,可以先算出两个基尼系数:一个是城市的基尼系数,另一个是农村的基尼系数。然后再用加权平均方法算出一个基尼系数。据测算,中国城市和农村两个基尼系数在0.32~0.35之间,加权平均之后,也大致在这个水平上。”(《光明日报》,2002年1月7日)这也就是说,按照他的算法,中国的收入差距还没有达到国际公认的警戒线0.4(小于国家统计局计算得出的数据)。   本文对厉先生的观点提出不同意见,请厉先生和广大读者指正。   首先,关于基尼系数,国际上有公认的定义与算法,中国的统计部门也是按照通行算法进行计算的,中国出版的经济学教科书也都有或详尽或粗略的介绍。这里再简单地向读者加以介绍。   20世纪初,意大利经济学家基尼根据洛伦茨曲线找出了判断分配平等程度的指标:假设实际收入分配曲线和收入分配绝对平等曲线之间的面积为A,实际收入分配曲线右下方的面积为B,并以A除以(A+B)的商表示不平等程度,这个数值被称为基尼系数或洛伦茨系数。   如果A为零,则基尼系数为零,表示收入分配完全平等;如果B为零则系数为1,收入分配绝对不平等。该系数可在零和1之间取任何值。收入分配越是趋向平等,洛伦茨曲线的弧度越小,基尼系数也越小。反之,收入分配越是趋向不平等,洛伦茨曲线的弧度越大。联合国有关组织规定:基尼系数低于0.2表示收入绝对平均;0.2~0.3表示比较平均;0.3~0.4表示相对合理;0.4~0.5表示收入差距较大;0.6以上表示收入差距悬殊。   由于基尼系数给出了反映收入分配差异程度的数量界限,可以有效地预警两极分化的质变临界值,克服了其他方法的不足,是目前衡量贫富差距的最可行方法,所以,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重视和普遍采用。   厉先生独创的“城乡两分加权法”,与国际通行的算法和中国统计部门的算法均不一致;如果再结合基尼系数的内涵分析,则厉先生的观点有偷换概念之嫌。   很显然,要用基尼系数衡量中国的收入差距问题,就不能事先把“城乡差别”放在一边。这好比说,要分析高个子群体与矮个子群体混合的社会中人们在身高方面的差异,就不能事先把身高的不同作为一个“外在”参量放在一边,然后论证说个子高矮差别不大。而是必须把它作为“内在”的特性加以实际的分析。中国城乡差别可以说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的经济原因,所以,“城乡二元结构”应当是分析的结果之一,而不是先把它放在一边,然后再计算数据、得出结论说,二元结构不那么明显、中国的贫富差距没那么大。   退一步讲,即便是按照厉先生的逻辑,现实情况也不是他想象的那样。实际上,大量农民已经以“民工潮”的方式迁徙了(这几年户籍制度逐渐放松,一些地方已经实施城乡一体化的户口登记制度),使得二元社会现在已经在同一个城镇里发生。同时,尤其是教育问题上,地区之间已经没有隔阂,有隔阂的是经济条件。在对中高档商品的购买上,二元社会都要支付近似相同的价格。所有的这些,都使得城乡之间不再有大的隔阂。怎么能分别计算基尼系数呢?农村家庭供养一个大学生,跟城里供养一个大学生,是发生在不同“块”中的吗?   顺便说一句,早在很多年前,中国经济学界对于基尼系数的计算就存在谬误。一些学者未加科学论证,“开创”了一些算法,例如一些学者在应用基尼系数分析中国东西部经济差距时,将各省的人口抽象为一个人,这实际上是将各省抽象为人口比重等分的组,但正是由于将并不等分人口的各省当作等分来处理计算,得出的却是“伪基尼系数”。   其次,按照厉以宁先生的逻辑,为衡量收入差距(贫富差距)而测算基尼系数时,先需考虑城乡差别。由于中国东西部地区经济差距也较大,东部很多城市居民已经步入数字化时代,住的是数字化智能社区(如CBD),穿的是法国时髦或经典时装,乘的是“大奔”。而西部一些落后地区的百姓还处在“日出而作,日落而息”时代,以为互联网(Internet)是家中墙角的蜘蛛网,斗大的汉字不认识几个,过着“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日子。所以,衡量全国居民收入差距时,还需要先分别算出东部的基尼系数与西部的基尼系数,然后也来个加权平均。但这些还不够,因为各个行业之间也存在很大的差距,朝阳行业发展势头迅猛,一日千里,前景无限,如IT业,员工年收入数十万元不在话下。但那些夕阳行业,如一些落后的工业企业,产品积压,一些员工连工资都拿不到,只好“下岗”(实际是失业)了,所以也需要算出各个行业的基尼系数,然后加权平均。以此类推,分类分到每个人占十三亿分之一,然后加权……最后,将所有的加权平均后的基尼系数再加权平均,这样,我们得到的基尼系数将无限趋近于零,那么,我们就可以说,中国根本不存在什么收入差距!亲爱的读者,您相信吗? --------------- 计算基尼系数可以“两分加权”吗?(2) ---------------   第三,据官方的测算,中国目前的基尼系数已略高于国际公认的0.4警戒线标准。先不谈统计数据的水分问题或者“实质”增长问题,仅仅从现行的算法上看,这种估计已经低估了中国居民收入分配的差距。中国的基尼系数是根据全国居民收入数据测算出来的。而现行统计体系中,仅是分别用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和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来分别反映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实际收入水平。在这种指标体系中,统计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存在相当大的误差,实际上统计的只是工资部分。而在总收入中比重越来越大的住房补贴、福利、红利、兼职收入,以及难以用货币计量的低租金住宅和公费医疗等实际收入并没有计算在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存在被低估的客观实际。而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虽然剔除了农民生产经营的成本,但对农民来说,仍然有相当部分的纯收入要转化成下一轮生产经营的生产性费用,农民人均纯收入存在事实上被高估的问题。换句话说,现在用来计算基尼系数的统计数据基础有问题,致使中国的收入差距被低估了。   而如果考虑到统计数据水分等问题,基尼系数恐怕还要增高。如中国收入最低的群体是在农村,但是某些农村干部为了提升政绩等,收入呈报往往有水分,于是多报。而身处城市的高收入群体除了前面所提到的没有计算的收入外,还有其他隐性收入、偷税漏税所留下的收入等,往往少报。近年来,在国内,越来越多的地区开始“挤”统计数字的水分;在国外,从2001年开始,国际社会上对中国统计数据表示怀疑的声音不断,2002年以来,这种声音有增无减,不仅英国的《经济学人》等刊物发表文章表示怀疑,一些经济学家也开始纷纷加入这个行列,有“国际经济乌鸦”之称的克鲁格曼教授声称,看中国的经济增长数据,就像看一部科幻小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索洛教授,匹兹堡大学TomRawski教授也表示了类似的怀疑。当然,这些质疑不一定站得住脚。   实事求是地看,官方统计得出的基尼系数很可能比实际值小。而厉先生却利用他独创的“两分法”,将基尼系数加权成0.32~0.35,比实际值小很多,不知道是什么原因。   2002年4月12日 --------------- 质疑“木桶原理”(1) ---------------   质疑“木桶原理”——与厉以宁、华民等先生商榷   “木桶原理”或“木桶效应”,被厉以宁等经济学家认为是管理学或者经济学的一个“著名原理”。但是,我手头的英文原版及翻译的管理学和经济学教科书中并没有提到这个“原理”。实质上,“木桶原理”是个伪理论,起决定性作用的往往不是所谓的“木桶的短板”,而是你是否利用比较优势进行交换或合作。   厉以宁教授在“21世纪经济发展趋势与对策报告会”的讲话《宏观经济形势与经济发展战略》中说:在当前的“十五”计划中把结构调整放在很重要的位置,结构调整我们过去为什么那么难呢?我们必须从经济学最普通的一个原理讲起,这个原理叫木桶原理。什么叫木桶原理呢?一个木头桶是由许多块木板条组成的,假定这些木板条长短不一样,有高有矮,试问这个桶能装多少水啊?不取决于最长的板子,也不取决于各块板子的市场长度,而取决于最短的板子,最矮的板子这么高,装水就只装这么多,其他的水全流走了,所以木桶原理就叫矮线决定原则。例如:假定电力部门是最弱的环节,经济能发展多快,决定于电力,假定交通运输是最弱的环节,经济能发展多快,取决于交通运输,那该怎么办呢?经济学家提出了两个办法:1.把长板子锯一块下来订在短板子上面,装的水就多了,这叫以长线补短线,或者叫做生产要素的替代。2.把桶拆下放在地上,利用这些板子再组装一个新的桶子,周围长短一样,装的水一定多了,这叫资产的重组。   不仅厉以宁教授,在当前经济学界或者管理学界,学者们经常引用“木桶原理”或者“木桶理论”。譬如,福建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杨益生说:“县域经济不应受行政区划限制,发展切不可‘画地为牢’,要用开放的眼光看待县域经济,更不能泛泛而谈自身发展。要懂得自己最缺的经济要素是什么,要深刻领会经济学的‘木桶理论’。”(《福建日报》,2004年1月23日)黑龙江大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系主任李长林也认同“木桶原理”,他说:“商家无时无刻不在寻找自身最短的那块,以便取长补短,在市场中处于不败之地。”(《生活报》,2003年2月18日)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系主任华民说:“我最近在浙江、江苏看到一个现象,企业现在一个星期只有3天多一点的开工率,还有两天要拉电,那电力供应肯定是个缺口了。按照木桶原理来看,能源肯定是个瓶颈。从这个角度来讲,和能源的增长相比较,我们的经济增长肯定是过快了。”(《理财周刊》,2004年7月1日)   “木桶原理”或“木桶效应”,被厉以宁等经济学家认为是管理学或者经济学的一个“著名原理”。但是,我手头的英文原版及翻译的管理学和经济学教科书中并没有提到这个“原理”。看到厉以宁等经济学家讲述“木桶原理”,我意识到,有必要对这个所谓的原理进行深入分析。   先了解一下什么是“木桶原理”。装水用的铁桶或者塑料桶,大家肯定熟悉。但是,木桶,对于在城市里长大的人士而言,是很陌生的。我生长在农村,对木桶还是熟悉的。农村吃水都是用木桶从离家比较远的河里或其他水源挑回。所用容器——木桶,一般由大约5块木板组成,每块木板一般长,底部宽,上部窄。木板都是用刨子刨成向内凹的状态,然后,安装一个木质的底,将这些木板用木钉钉在一起。桶的外周身用铁丝捆绑三道:桶口一道,桶腰一道,桶底一道。   按照厉以宁等先生所介绍的“木桶原理”:如果构造桶的这些木板,有一块比其他的短,则装水的时候,容量取决于最短的这块木板。表面上看,这种说法很有道理。是啊,水是液体,在重力(地球引力)的作用下,如果容器不能把它封闭地包容起来,必然流向位置相对低的地方。所以,如果木桶的某块木板比其他的短,水只能装到短木板的位置;再多一点,就溢出去了。   实践中,没有人在做木桶的时候用长短不一的木头,我从来没有见过这样的桶。抛开“就事论事”的判断,从“木桶原理”的解释力看,很难让人信服。   其一,效果往往不是由最短“木板”决定的。比如说,一个公司的100名员工中,大学学历占99%,一个是小学文化,按照“木桶原理”,公司的经营效果是否就取决于这个小学文化程度的人?显然不是。现实中,这个文化程度最低的很可能就是公司的掌舵人(老板)。   其二,从经济增长方面看,决定因素往往较多,如投资、人力资本、技术、制度等。一般情况下,我们很难说哪个因素最重要。如果一定要判断哪个是最短的“木板”,我想问的是,这个“木板”是怎么确定的?你怎么知道或判断其他某个因素不是“最短”的?而且,不同时期,这些因素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不同。如美国,当前对经济增长影响比较大的是劳动力,而中国却是资本。   其三,世界上没有能力完全相同的人,或者因为先天因素,或者因为后天环境,每个人的能力是不一样的,每个人都有优点和不足,那么,人与人之间利用比较优势进行交换或合作,将使双方都达到有利状态,效率是最高的。这就是比较优势原理。 --------------- 质疑“木桶原理”(2) ---------------   比较优势原理很早就在实践中应用了。“田忌赛马”的故事大家都很熟悉:田忌的三匹马跟齐威王的三匹马比赛,屡赛屡败。孙膑经过观察发现,田忌的上等马比齐威王的二等马好,田忌的中等马比齐威王的下等马好。于是,后来比赛时,田忌用自己的下等马同齐威王的上等马比赛,用自己的上等马同齐威王的二等马比,用   自己的二等马同齐威王的三等马比。结果,田忌三局两胜。在国际贸易上,比较优势理论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假如有两个国家,它们生产食品和衣服的成本如下:国家甲生产食品的成本为1美元,生产衣服的成本为3美元;国家乙生产食品的成本为2美元,生产衣服的成本为4美元。李嘉图的论证是,尽管国家乙生产食品和衣服的成本都比国家甲高,但它用衣服交换国家甲的食品是值得的。因为在这两个国家中,食品与衣服的相对比率是不同的。在国家甲中,l单位衣服可以换3单位的食品,而在国家乙中,1单位衣服仅可以换2单位食品。国家乙中的人即使以3美元的价格,在国家甲出售成本为4美元的衣服,但在尔后却可以1美元的价格在国家甲购买粮食,这样,1单位衣服就可以换回3单位粮食,比在国内多换回了1单位粮食。反过来,这项交易对国家甲的人也是有好处的。   需要提醒的是,与其他任何理论一样,比较优势理论的运用,必须考虑一些现实经济中的约束条件。   2004年12月12日 --------------- “无关紧要”的格雷欣法则(1) ---------------   “无关紧要”的格雷欣法则——兼评叶航、张五常之争   “柠檬市场”中的逆向选择与劣币驱逐良币不同,前者是由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买卖双方博弈的必然结果。而后者存在的主要原因是良币用以他途以套利,使得良币外流。在信用货币的今天,不存在劣币驱逐良币。   关于劣币驱逐良币定律(格雷欣法则),我在《似是而非的劣币驱逐良币定律》(《国际金融报》,2002年10月31日)一文中进行考证、分析后认为,这种现象在铸币时代的双本位制度下存在,但在信用货币制度下极少出现。然而最近,这个定律引起了争论。   张五常先生在《荒谬的“定律”》中说:“在有优、劣金币的情况下,购物而要付出金币的当然想使用劣币。问题是,卖物而收币的人可不是傻瓜,怎会不见劣币而敬而远之?卖物者是愿意收劣币的,但物品的价格必定要提高,借以补偿劣币之所不值;另一方面,以良币购物,价格就较便宜。”   浙江大学的叶航教授,在2004年写了一篇题为《五常之谬》的文章。叶航先生说,张五常的疑问正是“格雷欣”之所以成为“定律”的关节。叶航先生还强调说,“我说过了,这是一篇我不想写的文章。这类文章多了难免造成‘审美疲劳’,而且会落下个‘为人不厚道’的印象。”   我认为,张五常彻底否定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不符合史实。叶航坚决维护劣币驱逐良币定律,也不符合现实。顺便提一句,当前学术界,绝大多数人接受劣币驱逐良币定律,有的学者甚至将这个定律进行了推广应用,如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王跃生在一篇标题为《为什么好人总是吃亏——漫谈“劣币驱逐良币原则”》的文章中说:“社会生活中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比比皆是:挤车的人总能捷足先登,排队的人总也上不了车;大锅饭盛行的单位,年轻力强水平高的人都另谋高就去了,老弱病残和平庸之辈留了下来;不贪污受贿损公肥私的人只能吃苦受穷,就算你独善其身,也会成为异己分子被排除出局……”   劣币驱逐良币定律,也称格雷欣法则(Gresham’sLaw),按照经济学教科书的定义,它指的是在双本位货币制度下,如果称币值(重量或成色)高的货币为良币,币值低的货币为劣币,则二者并行流通时,良币功能将转化为收藏而退出流通领域,流通领域充斥的将是劣币。至于“Gresham’sLaw”是否应当翻译为“格雷欣法则”,值得斟酌。一般地,“法则”对应的英文单词是“principle”或“theorem”。“principle”指的是基本的真理、法则或论断;“theorem”指的是可证明为真或被假设为真的想法。“Law”指的是一种规律,即基于一致的经验和结果之上的总结。也许,将“Gresham’sLaw”译为“格雷欣规律”更为准确。为避免混乱,本文沿用传统译法。   当前,国内外大多数的教科书或经济学家认为该法则最早是由英国的格雷欣于1559年提出的,故以其名来命名。美国经济学家熊彼特在《经济分析史》(第一卷)第511页的一个注脚中写道:“实际上早在格雷欣之前的许多著作就已经提到了这条所谓的‘定律’,鉴于该定律无关紧要,我们对谁先谁后的问题不感兴趣。”显然,他对这个定律持否定态度。张五常说,“不明白为什么葛氏的显浅的错,要等四百多年才由我指出来。”这显然是自我夸耀。除了熊彼特,哈耶克也在张五常之前指出“格雷欣法则”是错误的,见哈耶克所著《货币的非国家化》一书第六节《关于格雷欣法则的错误认识》。至于叶航批评张五常的“如果没有仔细阅读相关文献,我们凭什么对前人的观察横加指责”,显然是对经济学说史的不了解,叶航也没有“仔细阅读相关文献”。如果说张五常否定劣币驱逐良币定律而判定“张五常竟然如此大失水准”,那么,可否说熊彼特和哈耶克也是“大失水准”?显然不能如此匆忙下定论。   熊彼特说这个定律“无关紧要”而“对谁先谁后的问题不感兴趣”,但我觉得有简要追溯的必要,因为人们对此“定律”存在的误解太多。   据英国学者李约瑟考证,在格雷欣之前,提出日心说的哥白尼就写过一篇题为《论铸币》的文章,论述了“劣币驱逐良币定律”。我的研究则发现,在中国,早在公元前2世纪,西汉的贾谊曾指出“奸钱日繁,正钱日亡”的事实,这里的“奸钱”指的就是劣币,“正钱”指的是良币。而唐代的刘晏于760年认为可以运用该规律,采取以毒攻毒的方式,将乾元大钱的法定价值贬到它的实际价值以下,从而迫使劣币退出流通界,唤出良币。刘晏的思想显然比格雷欣深刻。   可见,“格雷欣法则”源于对金本位制度下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的描述,经济学家张五常认为这种现象在现实世界中不可能存在的观点,是错误的。   劣币驱逐良币的问题,从根本上讲,是一个套利的问题(广义的套利是指投资者同时或相对同时、同数量或相似数量的任何相反方向的投机操作行为),就是货币在某些方面产生了相对于目前价格的溢价,持有者便把它用于套利的用途。如果没有套利的可能,如各种货币都是不足值的,但有的货币分量多一点,有的少一点,那么,除非出现贬值使得溢价情况重新出现,分量少的货币是不大可能驱逐分量多的货币的。这种情况主要存在于铸币时代。如果两种铸币,一种贵金属含量充足,一种贵金属含量不足,但其法定价格都一样,那么人们显然会把含量充足的铸币藏起来不流通,而使用含量不足的铸币。甚至因为含量充足的铸币可以在融化后卖贵金属换钱,所以人们情愿将其融化了,换成含量不足的铸币,再来交换含量充足的铸币。经过这样的不断循环,含量充足的铸币被驱逐出市场,这就是劣币驱逐良币的过程。 --------------- “无关紧要”的格雷欣法则(2) ---------------   但是,这种现象和行为不可推广,尤其是信用货币替代铸币的今天。如果一种货币坚挺(良币),一种货币不断贬值(劣币),那么在自由流通的市场上,人们都将接受良币,而不愿意接受劣币,因此劣币有可能难以充当交换媒介,最终退出市场。比如爆发金融危机的国家最后可能会直接使用美元,如果美元是“良币”的话。这个时候,就反过来了,是良币驱逐劣币。具体讲,就是当金融货币为银行券或纸币替代后,“劣币驱逐良币”就被倒置了,即良币驱逐了劣币。金融货币与商品相交换时,体现的是一种“钱货两清”的交易。而纸币本身没有价值,它与商品的交换体现的是一种债权债务的信用关系,商品生产者售出商品接受纸币,以信任纸币发行人的信用为前提。所以,“好”的纸币发行人发行的纸币必然得到欢迎,而“差”的纸币发行人发行的纸币必然遭到抵制,于是良币驱逐了劣币。当货币本身作为商品的功能被剥离,而仅仅是以信用货币形式存在时,货币本身用来套利的可能性不再存在,所以就反而是良币驱逐劣币了。可见,叶航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我们也可以从实践案例的分析中,得出上述结论。1980年4月至1995年1月,国内有两种货币在流通,其一为人民币,其二是外汇券。外汇券是指境外居民在中国境内应付零星支出时,用可兑换货币换成的在中国境内可以流通的人民币兑换券,它是在某些高级饭店等场所唯一合法的货币,可以购买特定商品。当时,经济发展比较落后,商品短缺,国内百姓要获得那些特定消费品,唯一的途径是用人民币兑换外汇券。于是,“黑市”盛行:即百姓用“劣币”(即人民币)换取“良币”(外汇券),从而形成的货币交易市场。很快,决策层意识到这种政策的弊端,因为查核与监督的代价太高,于是取消了这种购买方向的限制,但是,外汇券依然享受一定的贴水。结果还是“良币”驱逐“劣币”。   另外,需要纠正一个错误观点——2001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乔治·阿克洛夫教授在《柠檬市场:质量不确定性与市场机制》一文,将“柠檬市场”误解为劣币驱逐良币作用的结果,尽管他已经意识到二者存在一些不同(比如说,信息不对称的二手汽车市场是典型的“柠檬市场”,这个市场会出现质量高的汽车被驱逐出市场的现象,留下来的只有质量差的汽车),但是,“柠檬市场”的逆向选择与劣币驱逐良币不同,前者是由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买卖双方博弈的必然结果。而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是发生在信息对称的情况之下,劣币驱逐良币的主要原因是良币用以他途可以套利,使得良币外流。   2004年3月15日 --------------- 对新兴古典经济学分析基础的质疑(1) ---------------   张五常说:“……搞什么超边际分析……超来超去,完全不知道他们在讲什么,看来看去也不明白。”我认为,超边际分析并不像五常先生所说的那样“不堪一击”,也不像某些经济学家所抬举的那么“高大”,其分析基础存在三个缺陷。   根据有关资料的介绍,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布坎南认为新兴古典经济学比卢卡斯(Lucas)、罗默(Romer)、克鲁格曼(Krugman)的理论要好得多。另一位诺贝尔奖得主阿罗称,杨小凯的研究使亚   当·斯密的劳动分工论与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前后交融。 当然,杨小凯先生的理论并没有赢得一致赞誉,即使在华人圈   内,也有质疑的声音。尽管质疑很少,但值得我们思考。   张五常2001年4月12日、13日在中山大学演讲时说:“……搞什么超边际分析……超来超去,完全不知道他们在讲什么,看来看去也不明白”;上海复旦大学的贺学会博士在题为《超边际分析还是内生经济分析》的文章中称:新兴古典经济学不应该称作超边际分析,而应该称作内生经济分析或者基于分工的经济学(后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张永生博士针对这篇文章提出商榷,贺学会也有个答复,限于篇幅,此不多谈)。   限于阅读范围,我没有看到其他的相关评论。我认为,贺学会的观点实际上算不上是什么质疑,它还是正面的肯定评价;张五常则是将杨小凯的新兴古典经济学一棍子打死。但遗憾的是,张五常没有指出杨小凯的经济学到底错在什么地方,他仅仅用“完全不知道他们在讲什么,看来看去也不明白”这样很笼统的话语,我们无法得知他的论据。而且,如果仅仅是因为“看不明白”而否定一种观点或学说,恐怕很难让人心服口服,打个比方说,你对物理学一窍不通,你对这个领域的文章根本就看不明白,不知道他们在说什么,但是,你是否可以下结论说物理学是错的?显然不能。   我对新兴古典经济学派的了解,只限于《新兴古典经济学和超边际分析》一书和这个领域的数篇论文。阅读了这些作品,我认为,将分工理论重新挖掘出来,结合新制度经济学以及其他学派的观点进行综合,这样的经济学分析框架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这是不可否认的。我以前阅读亚当·斯密的《国富论》时,就对分工理论深深叹服,尽管这个理论存在一些不足(后文讨论)。而新兴古典经济学,虽然堪称经济学的新的集大成者,但是我对其分析基础存在一些疑问,当然,其中有的疑问也是当前主流经济学无法解决的,也是无法回避的。   ——新兴古典经济学的假设前提是“人天生相同”,也就是说,假定人的禀赋相同,无论是历史学家、物理学家、经济学家,抑或工人、农民,都是专业化分工的结果,人的才干都是“内生”的。这样假定,虽然便于分析,也符合主流经济学范式,但它存在自反逻辑错误:一方面假定人的禀赋相同,另一方面假定人的专业化选择决策具有不同的个人偏好(如风险喜好)。   ——超边际分析的基础是“文定理”,指的是“最优决策——不同时买和卖同种产品,从不买和生产同种产品,最多只卖一种产品”。为什么?杨小凯先生的解释是:“如果买和卖同一种产品,只会增加不必要的交易费用,因而降低他的效用,因此不是最优选择。再如,不同时买和生产同种产品。如果农民生产粮食,他应该用粮食换衣服,而不是用粮食换粮食。”其实,“文定理”是对亚当·斯密思想的再表述,而不是创新。我也认为分工是发展的基础,但正如新剑桥学派的代表人物琼·罗宾逊在《现代经济学导论》(商务印书馆,1997)所说的那样:“在有关技巧不难获得的情况下,分工使技巧愈来愈熟练的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进一步思考后,我发现,如果没有“整合”,则分工是有极大的缺陷的,它可能反过来阻碍发展。也就是说,“分工—整合—分工……”,形成一个封闭的循环圈,这样的发展才可以持久。以学术的发展为例,它从来就不是极端的分工所能促进的(分工是非常重要的因素,我并不否认),只有对其他领域有深入了解,才能更好地对本门学科思想加以推动。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说过:“好的或合格的经济学家是珍稀物种。……在某种程度上,他必须是数学家、历史学家、国务活动家、哲学家。”1988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莫里斯·阿莱也说过:“人们过于经常地忘记,只有通过大量的综合研究,社会科学才能取得重要的发展。最需要的是具有历史、社会学、政治学宽广视野的经济学家……”   显然,即使考虑交易费用,最优决策未必如“文定理”所说的那样。现实中也有很多反例,譬如:(1)外汇市场和期货市场上的“对冲交易”。外汇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就是利用外汇现货市场价格与期货市场价格同方向、同幅度变动的特点,在外汇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做方向相反、金额相等的两笔交易,以便对持有的外币债权或债务进行保值。(2)在遭遇荒年时,农民生产的粮食连自己都不够,于是从市场上购买粮食。(3)生产货币的中央银行也会发金融债券,调节控制货币市场。   ——超边际分析是建立在边际效用理论之上的,但边际效用理论存在一些至今也无法解决的难题,杨小凯先生的新兴古典经济学对这些问题依然力不从心。比如说,对不同价值之间的冲突,效用理论显得束手无策。如果是在橘子和鸭梨之间,可以利用价格作为共同的尺度,每个人再作抉择。然而,在家庭和事业这两种价值之间,却没有共同的尺度可以作类似的转换:在个人层面上,是可以用序数效用论的原理进行主观的评等,做出比较,做出选择。但是就整个社会经济而言,人们的七情六欲影响选择的偏好,是不能忽视的,怎么进行加总、比较与选择?以“不可能定理”赢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阿罗说,在任何情况下试图依据个人偏好得出社会偏好的次序是不可能的,也就是说根本不存在一种能保证效率、尊重个人偏好并且不依赖程序的多数规则的投票方案。简单地说,在通常情况下,当社会所有成员的偏好为已知时,不可能通过一定的方法从个人偏好次序得出社会偏好次序,不可能通过一定的程序准确地表达社会全体成员的个人偏好或者达到合意的公共决策。 --------------- 对新兴古典经济学分析基础的质疑(2) ---------------   2004年9月3日 --------------- 游刃有余的“旧” ---------------   游刃有余的“旧”——对卡纳曼、史密斯观点的质疑   有人为了省5元钱而花6元的汽油费开车去批发市场购买几包卫生纸;有人花不少钱为一件家具购买服务合同但这家具根本不会坏;当股市繁荣时股民会欣喜若狂跟风买进,而股市暴跌股民又诚惶诚恐地迅速出货……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卡纳曼等学者列举的上述“非理性行为”,只需运用“旧”经济学理论,就可迎刃而解!   2002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行为经济学的开拓者卡纳曼和史密斯认为,人们的一些实际经济活动用传统理论无法解释,比如你会看到有人为了省5元钱而花6元的汽油费开车去批发市场购买几包卫生纸,或者是你也会看到有人花不少钱为一件家具购买服务合同但这家具根本不会坏,或者是当股市繁荣时股民会欣喜若狂跟风买进,而股市暴跌股民又诚惶诚恐地迅速出货。于是他们引入心理学,发展出非理性、目标锁定等诸多理论,从新的角度进行解释。   但在事实上,我们只需要运用“旧”经济学理论,这些问题就可迎刃而解!   卡纳曼等学者列举的“难题”,我在《囚徒困境与理性悖论》(载《国际金融报》,2002年9月6日)中曾分析过:个体的理性行为,从集体或者宏观看来,很可能是非理性的(卡纳曼等学者也称为“半理性”)。人或者个体的行为,都是在一定约束条件下所做的最优化选择的结果,关键在于:(1)约束条件包括哪些?(2)按照什么准则决策?   我认为,“约束条件”就是人所依存的环境(包括自然环境、社会环境、文化环境等等);游戏规则(包括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如道德等)、信息(也包括知识)、生存能力、智慧、时间等。比如说,博弈论中的经典例子——“囚徒困境”为什么会出现?简而言之,就是个体在约束条件下做出的最优化选择的结果。而这个约束条件,除了检察官所规定的外,就是隐蔽在现象后面的信息。这个信息就是对方将选择的策略。在圈外人看来,如果人是理性的,那么两个犯罪嫌疑人应该都拒绝招供,都被无罪释放,但由于信息的限制,一方不知道另一方的确切的选择方案,只好假定对方可能选择什么策略,而后自己应该选择什么策略才算合理。最终的结果是,双方的选择至多可以算做“次优选择”。   选择的“准则”,就是“收益最大化”原则。很多人以为这里所说的“收益”必须用金钱来衡量,显然有违经济学常识。在经济学上,金钱只是众多的衡量标准之一。微观经济学的主要基石之一——边际收益递减规律中的“收益”,在经济学上可划分为两种:可计算的、不可计算的。前者为基数效用论,后者为序数效用论(有人认为前者正确,有人认为后者正确,这方面的争论,至今未歇)。比如说,在同一时间段,我们选择看电影还是看话剧?这里的决策,无法用资金衡量,因为,我们从中获得的“收益”是心理上的,只能用序数效用论的思想,将二者排序,如张三主观地认为,看电影更好玩,则对张三而言,得自电影的效用必然高于话剧。还有,我们在BBS或QQ上耗费很多时间,付出大量的上网费,从表面上看,并没有获得什么“好处”(即收益或收入)。但实际上,我们获得的是心智上的收益,是序数效用论所研究的那种收益!而这些问题,早在经济学的边际革命时候就解决了。   综上所述,“行为经济学”所列举的“问题事例”,原因有两种可能(或者是这两种因素共同作用):(1)消费者没有考虑到汽油费这个“信息”,股民所掌握的“信息”有限等。每个人考虑问题的时候,只能涉及问题的一个方面,而不可能面面俱到。古代的一个小故事更形象地表明了这一点:有人在光天化日之下抢钱,被抓获,官差问,“当时旁边有那么多人,你怎么就敢下手?”他回答说,“我抢钱的时候,只见到钱,没见着旁边的人。”(2)消费者将心理感受等计算在“收益”之内。存在这种可能,消费者花费6元的油钱开车去买几卷纸,并不是为了节省5元钱,而是享受购物的乐趣,还附带有兜风等想法,这些给消费者带来的“收益”是心智上的,但是,卡纳曼等学者并没将该“收益”考虑到。   类似的例子,仅在中国古代就能找出很多来,例如,为了忠于商朝而不吃周粟的叔齐,他的行为,同管仲或者魏徵相比较,似乎很不值得,因为如果归顺周朝,他不仅仅可以享受荣华富贵,而且还落个弃暗投明的美誉,但是他并没有这么做,因为他选择的目标与魏徵等不同。他所看重的,从个体角度讲,是一种骨气;从总体角度讲,是一种气节。   2002年11月8日 --------------- “上瘾品”与边际效用递减规律(1) ---------------   “上瘾品”与边际效用递减规律——与茅于轼、汪丁丁等先生商榷   如果我们认为边际效用递减规律是错的,经济学必须重建!因为,递减规律是微观经济学的基石,少了这块基石,经济学的大厦就要倒塌。可以将递减规律修正为:如果是周期性或连续性发生的个体商品或劳务消费,不论这种消费品是生活必需品还是非生活必需品(包括烟酒、鸦片等“上瘾品”),消费者得自其中的边际效用必定递减。   什么叫边际效用?就是增加一个单位的消费品,带来消费者的效用的增加量。比如说,在你口渴的时候,你愿意花2元钱买一杯矿泉水,这说明你对这杯水做出了值2元钱的主观评价(可看做它可以给你带来2元钱的效用)。当你喝下这杯水之后,口不那么渴了,于是现在你只愿意以1元钱买第二杯水,即它只给你带来1元钱的效用,这1元钱的效用,就是第二杯水的边际效用。第二杯水下肚,你已经不口渴了,也不愿花钱买水了,除非第三杯水白送给你喝。于是第三杯水给你的效用是0,即第三杯水的边际效用是0。第三杯水下肚,你的肚子已经胀了,如果还要你喝第四杯,你不但不觉得爽,反而觉得难受,这第四杯水给你带来的就是负效用,它的边际效用是负的了。也就是说,一个人对一种商品的消费量越多,那么,这种商品对于他的边际效用是逐渐减少的,这就是边际效用递减规律(以下简称“递减律”)。   “上瘾品”是否也遵从边际效用递减规律?茅于轼先生在题为《幸亏我们生活在一个收益递减的世界里》的文章中称:“收益递减律无法用任何逻辑的方法加以证明,所以它只能当作经济学中的一条公理被接受。”但他同时表示:“吸毒就接近于收益递增”。然而,“公理”是没有例外的,就如茅先生自己所说,“所谓公理,就是一种假定,从来没有被任何事实所否定,虽然它不能用逻辑方法来证明,却能广泛地被接受。”茅先生的观点自相矛盾。汪丁丁先生在题为《为什么“边际效用递减”?》的文章中分析认为,可以“上瘾”的消费品,边际效用是递增的,如吸毒和酗酒。他把这些情况处理在“不正常消费品”之列。   将吸毒等作为“例外”,这是国内外几乎所有经济学家的看法。但是,按照这些学者的逻辑,在现实世界中,我们可以列举很多类似的“例外”。如A先生喜欢收藏字画,对他而言,搜罗的字画多多益善;同理,B先生喜欢集邮,C先生喜欢游泳,D先生喜欢打麻将……这些人的消费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嗜好某物品或消费如命,按照茅、汪等先生的逻辑,这些情形都应该是边际效用递增的。但是,类似的事例举不胜举,我们就不得不推论如下:要么是这些学者(包括茅、汪等先生)的观点错了,要么是递减律错了。   如果我们认为递减律是错的,这将出现严重的后果:经济学必须重建!因为,递减律是微观经济学的基石,少了这块基石,经济学的大厦就要倒塌。因为没有它,就不能推导出需求、供给和价格之间的关系,就不能描述市场经济发生作用的机制,就无法构筑整个微观经济学的基础和核心。但是,我觉得可以得出这个判断——经济学经历数百年的发展与完善,特别是微观经济学,已经趋于完美了,它不可能错,它赖以建立的基石也不大可能错。当然,我的这个论断有些武断。   看来,茅、汪等学者的推导可能存在缺陷。缺陷在哪里?我在这里先给出我认为正确的答案:他们的推导缺陷在于对递减律无界限的应用,或者说是对该定律的边界或内涵实行了没有界定的应用。   翻阅了大量的海外经济学著作,我发现那些学者关于递减律的讨论,都是用形式逻辑中的归纳论证法进行推演的(茅先生认为该规律无法证明,显然是不严密的)。他们认为该规律需要考虑前提条件(茅先生将它作为公理,也是不严密的)。如英国经济学家马歇尔认为:“在这一规律之中有一个暗含的条件,应当加以说明。就是我们假定,不容许这期间有时间使消费者自己在性格和爱好上发生任何变化。”这其实是假定人的偏好不变。   马歇尔的限定,尽管解决了前面所提到的“例外”可能带来的导致递减律破产,进而解决了可能使整个经济学大厦倒塌的恶果,但是,它使得递减律不切合实际,很武断,有些玩弄逻辑游戏的味道。因为,人的偏好必定随着时间而改变,这是事实。作为一条“规律”,如果同诸多的“事实”相违背,无法真正解释现象,则该规律必定是伪规律或者说是彻头彻尾的错误。   到底如何对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做出前提限定?这可以从我们的消费品分析得出结论。   尽管消费品包罗万象,但大致可以分为两部分:生活必需品,如柴、米、油、盐等;非生活必需品,即在各种生活必需品得到保障之后出现的,如各种装饰品或炫耀性商品等。   ——生活必需品。经验表明,就餐时,如果满桌子都是某一种菜,我们会感到厌烦。所以,比较理想的是,菜肴必须是荤素搭配。前者符合递减律,“理想状态”不符合递减律。为什么?前者是个体,其边际效用是递减的;后者是总体,即几种菜的效用的加总,所以消费的品种增加时,加总的或者消费者所得到的效用是增加的。也就是说,存在总体效用与个体效用的区分。所以,在需求的任何一个周期中,同类和等量的一定数量的消费品所带来的效用的每一次追加,必然被估算得比前一次低。 --------------- “上瘾品”与边际效用递减规律(2) ---------------   但就个体物品而言,还需要进一步的分析。以吃烧饼为例,如果烧饼的材质发生了变化,那么其边际效用未必递减了。如果将人的一生纳入该规律的视野,那么,对于人的一生而言,从出生到死亡,第一口烧饼的效用最大,以后递减,直到死亡前的最后一口烧饼,效用最小。如果在人生中途,出现饥饿状况,而且到了饥饿的极限,如果有烧饼提供就能存活,没有烧饼必定死亡,这时,只为其提供了一口烧饼,人照样死了,这最后的一口烧饼的效用,到底是最大还是最小?所以,要使递减律得以成立,还必须进行限定:时间一定,产品同质。   ——非生活必需品。人类对这类产品的需求一般表现为多样性和广延性。所谓多样性,是指人们对该类产品的需求,自始就是富于变化的,一种需求会引致出另一种需求;所谓广延性,指的是它们往往包含着广阔的目标,其范围又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等的发展而扩大。看来,这种需求似乎是无限的,而且其边际效用可能不是递减的(中外学者提出的“例外”多属于这类产品)。比如说,一位先生嗜画如命,一见到好画(名画)便不惜花费极高的代价(或者说是一切代价)得到它。而现实中,这种人比比皆是。他们的嗜好成了一种怪癖,甚至被认为是一种病态的行为,似乎是一个无底洞,永远也填不满。他每得到一幅画,都不会减弱他的强烈的愿望,相反,刺激了他的新的欲望。这种现象是否推翻了递减律?如果毫无变化地重复同样的行为(完全相同,既无扩展,也无变化),则其结果也是必然走向厌烦或厌恶。因为,这里同样存在总体效用与个体效用的区分:具体到某幅画,比如说唐寅的仕女图,如果同样的一幅,则任何一个字画收藏家都会异常兴奋。但如果某收藏家再拥有同样的一幅画,则兴奋的感觉将削弱,如此增加,直到N幅(N取值在3到无穷大),则对他来讲,唐寅的这幅画可能连废纸都不如了。我想,你现在可以理解,为什么一些收藏家手头有两幅同样的名画,会毁掉其中的一幅。   收藏家之所以欲望无穷,是因为他已经获得的画或者还没有获得的画,是不同的,各幅画给他带来的效用加总,就是他的总效用,而“每个人都是追求效用最大化”的。即使拿汪丁丁先生所列举的酒的例子,同样可以得出一样的结论。在炎热的夏天,喝一杯冰啤酒会使你感到神清气爽,舒服极了。喝第二杯,感觉也不错;喝第三杯、第四杯甚至更多杯,感觉会怎样?如果第二杯啤酒给你的满足度跟第一杯一样的话,我们说边际效用恒定。但是,第三、第四、第五甚至第N杯啤酒,给你的满足度,跟上一杯相比如何呢?满足度或者效用,还跟上一杯一样吗?显然,良好感觉会逐步降低,若觉得不胜酒力了,说明边际效用达到了零;如果再喝,则会醉酒、呕吐,那么,边际效用就是负的了。   同理,毒品的消费也遵循这个规律。如果在某一时间,吸毒带来的效用,抽第一口必定快感强烈,抽第二口的感觉次之,依次类推到抽第N口时,则达到均衡点,无感觉了,再增加则吸毒者必定产生难受或其他不良感觉,也就是说,吸毒带来的效用成了负的了。当然,吸毒这个事例的推导,是我凭空想象的。毕竟,我没有吸过毒。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修正边际效用递减规律为:如果是周期性或连续性发生的个体商品或劳务消费,不论这种消费品是否为生活必需品或非生活必需品(包括烟酒、毒品等“上瘾品”),消费者得自其中的边际效用必定递减。   2002年9月20日 --------------- “人是一条拴在树上的狗”?(1) ---------------   “人是一条拴在树上的狗”?——兼与科斯、茅于轼等先生商榷   “人是一条拴在树上的狗”?一些学者认为:“人不过是一条用绳子拴在树上的狗,制度就是拴狗的绳子的长度。”但是,如果我们坚持“制度决定论”,现实世界中大量的现象就无法获得科学的解释。   有一家西方刊物称,科斯及制度学派说出了一个道理,即在既定的制度下面,“每个人不过是一条用绳子拴在树上的狗”,制度就是拴着狗的绳子的长度(卢周来:《与一位人文学者谈“科斯定理”(三则)》,载《书屋》,2002年第4期)。正如绳子的长度决定着狗的活动范围一样,制度也决定了人的行为的选择余地。一只最大限度地追求自由的狗,总会使自己的活动半径尽可能地增大,但是,它的活动半径决定于绳子的长度。而在既定的制度下,人的行为选择也总是在制度允许的范围内。于是,科斯及其追随者认为,现代经济学研究的重点应该是制度设置,也就是研究“拴狗的绳子”。   在当前中国经济学界,这种观点颇有市场。一些学者甚至对这个观点做出了进一步的拓展。例如,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的茅于轼先生在题为《中国改革的制度观》的文章中称:“经济制度正像地心引力,它们无时无刻不在起作用,强烈地影响人们的行为,但它们又都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但人们已经习惯于它们的存在,以至于并不感觉它们对自己的影响。在牛顿发现地心引力之前,人类之中并没有谁说出过地心引力的存在。现在经济学家需要发现经济学中的地心引力,即经济制度如何影响了人们的经济行为。”这段话可以看做“人是一条拴在树上的狗”的翻版。   不可否认,多数人是在一定制度下选择行为的。在不同的游戏规则下,人类的行为截然不同,比如腐败现象在很多国家很严重,但在新加坡较少,这并不是因为新加坡的公务员素质高,而是因为其有一套完善的游戏规则(制度)——“高薪养廉”(很多人到目前依然存在误解,以为给了高薪,公务员就可能开始清廉了),也就是说,公务员的待遇很好,从工资待遇到其他种种福利(涵盖其家庭成员)都非常优厚,没有必要去受贿。但是,一旦某个公务员受贿了,这些待遇全都不存在了,甚至他一生都难以翻身。邓小平也曾说过,好的制度,坏人也会变成好人;坏的制度,好人也会变成坏人。   但是,上面“拴狗”例子的分析还不够完善。第一,我们不能忽视“树”及其周围环境的因素,否则,你将“狗”往哪里“拴”?“狗”在哪里立足与行动?“树”及其周围环境,可以看做是人所依存的环境(包括自然环境、社会环境、文化环境等等);其次,“绳子”并不等价于制度(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经济学的经典表述是:“人的行为无不是在一定约束条件下进行最优化选择”,按照我的理解,这里所说的“约束条件”,除了制度,还应该包括信息、生存能力、智慧、时间等。比如说,“囚徒困境”为什么会出现?简而言之,就是个体在约束条件下做出的最优化选择的结果。而这个约束条件,除了检察官所规定的外,就是隐蔽在现象后面的信息。这个信息就是对方将选择的策略,在几乎所有的场合,信息是非常重要的。又如在战国时期,齐威王喜好同臣子赛马,大将田忌却屡赛屡败。后来,孙膑发现田忌用马不妥,于是出谋略:用田忌的三等马同齐威王的一等马比赛,用一等马同齐威王的二等马比赛,用二等马同齐威王的三等马比赛,结果三局两胜。田忌的胜利,是因为他知道了双方赛马脚力的情况以及齐威王的策略这个重要的信息。   第二,如果我们单纯地强调制度的作用,或者说坚持“制度决定论”,那么,现实世界中大量的事实就无法获得解释。制度(游戏规则)的重要性是不可否认的,我也一直强调它的作用,但是,我们必须正视这一点:制度只不过是决定经济发展的函数中的主要变量之一,但不是主要变量的全部。例如,最近美国众多大公司不断曝出财务造假丑闻,就不是单纯的制度问题。美国人讲究透明、专业、效率、诚信,企业主管对此四大原则信守不渝,视为教条,这在世界是出了名的。美国的公认会计准则(GAAP)及查账制度,被评为全球典范。但是众多大公司和相关机构还是勾结起来造假。我在《谁导演了美国公司造假丑剧?》(载《羊城晚报》,2002年8月10日)中分析过,在很多情况下,人们会超越游戏规则行事,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如果利润率高达300%,资本家可以冒上绞刑架的风险。   第三,制度不是问题的全部。如我们从民生银行的运作就可以看出这一点:产权问题虽然解决了,但银行业的内部经营管理依然会出现问题。据报道:专注于民营银行试点的学者、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学的徐滇庆教授曾对媒体表示,民生银行在账面上确实比四大银行好得多,但是坏账增长的速度一点不差。他引用民生银行董事长经叔平先生的话说:“也不知道怎么搞的,眼看着坏账就上来了,四大银行有的毛病我们全都有了。”连自己的不良贷款是如何增长的都不知道,这是很危险的。   事实上,长期以来,经济学家们始终忽视对“体制外”经济活动的研究,仅有的研究也不过把这些活动仅仅局限在所谓的“地下经济”或“黑色经济”而已,远远低估了“体制外”经济活动的范围和重要性。实际上,在发达的市场经济里,除了大企业和大银行之外,推动经济增长的更多的是中小企业和民间的金融活动,它们比大企业和大银行所主宰的经济更有活力、更有效率。它们之所以有如此优势,是因为它们不在“体制内”,因而不受规范的制度的约束,从而更“真实”。一些新的研究发现,在制度越来越完善的时候,大企业和大银行也开始逐步失去了活力,因为它们变得越来越依赖于现有的制度而生存,不再开拓生存的空间,守成、短见、专家综合症开始成为它们共同的症状。有研究证明,人类最近30年的主要发明与产业化几乎都是民间的个人活动。当前信息产业的发展更加说明,恰恰是“体制外”的活动在制度和技术创新中担当了关键的角色,民间力量是制度和技术创新的主体。如果没有风险资本的出现,没有风险投资家和投资基金的出现,没有创业板市场的出现,就不可能有今天的“新经济”。毫无疑问,“新经济”就是这些制度和技术创新的结果,但这个创新过程不是政府组织和规划的结果,而是民间活动的产物。 --------------- “人是一条拴在树上的狗”?(2) ---------------   2002年10月12日 --------------- 谁也没有“家”(1) ---------------   谁也没有“家”——与汪丁丁先生商榷   汪丁丁先生认为,经济学的母体是哲学等学科,经济学一经出走,就永远“无家可归”了。我觉得,哲学是人们尚处于糊涂状态时的学问。美国经济学家熊彼特曾说哲学对经济学的“意义是很小的”,经济学的哲学外衣是可以去掉的。   说实在的,汪丁丁先生的文集《我思考的经济学》(1997年),我很喜欢。但是,在出版那本文集之后,丁丁先生走的路子我有些不赞同。他曾在题为“行为学及神学视角下的经济学”的报告中说:“在学说史上,行为学、心理学在前,边际效用分析经济学在后。所以,我同意Homans的看法,经济学原理可以从行为学原理推导出来。”阅读丁丁先生的诸多著作,如:《经济学与哲学之间》、《永远的徘徊》、《回家的路》等,不难发现,按照他自己宣讲和其他一些学者的理解,他一直在努力“填补当代经济学和哲学之间沉默的距离。”丁丁先生认为,经济学的母体是哲学等学科,经济学一经出走,就永远“无家可归”了。他是在努力为经济学寻找一个“家”。   不仅丁丁先生,很多经济学者都这样认为:从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理的研究》问世算起,经济学作为一门科学,才200多年的事(我觉得,也许应该从萨缪尔森的《经济学》问世算起)。而此前,它是同哲学、历史学、伦理学和心理学等融合在一起的。由于市场经济制度或者说是产业革命的需要,经济学才独立出来,从上述其他学科中挣扎出来,去寻找属于自己的家园。   但是,包括丁丁先生在内的很多学者认为是经济学试图割掉同母学科的脐带,缺乏智慧的支持,其进一步发展的现代性资源几尽枯竭。有人甚至认为“缺乏历史与哲学阳光的映射,经济学仅呈现为一种漂白色的植物了”。   果真如此?经济学需要一个“家”吗?我的答案是否定的。正如美国经济学家熊彼特在《经济分析史》第3卷第42页所说的:哲学对经济学的“意义是很小的”,经济学的哲学外衣是可以去掉的。经济学无非是研究稀缺手段配置的学科。我认为,你可以用哲学来分析,也可以用数学来分析,还可以用物理的方法来分析。但是,可以用哲学分析并不就等于经济学需要以哲学作为经济学的外衣或“家”。就如植物学家尽管不是美学家,也可以布置自己的后花园一样。同样的道理,用经济学分析历史,并不等于要将经济学作为历史的“家”。   从历史的角度看,早期,任何学科都是从实践观察与抽象的结果。其后,逐渐细分,分工——整合——再分工,互相影响,最终分化成不同的学科。但是,恐怕很难断言某某学科是其他某个学科的母体。历史上最先出现的是几何学,是否认为它是其他所有学科的母体?显然不行,它后来是被用做分析其他学科的工具。同样的道理,经济学早期用了一些哲学的知识,但是哲学也是作为工具的,而不是母体。“工具”与“母体”的概念范畴是不一样的。   从学科分化的意义上说,经济学已经向哲学做了告别。因为,经济学已经成为一个专门学科,有自己的分析范畴和分析工具。我们如何确定一门学科成形了,与其他学科有什么样的区别,是不能用其发展早期,或支离破碎,或步履维艰的时候进行定义或界定,正如约翰·穆勒曾经说过的那样,一门科学的定义总是产生于这门学科创立之后,而不是之前。正如修建城墙那样,通常不是把它当作一个容器,用来容纳以后可能建造的大厦,而是用它把已经建设好的全部建筑围起来。从现在的情况看,经济学基本上趋于完善了,实际上,自从萨缪尔森将马歇尔和凯恩斯的理论综合以来,我们所作的无非是添砖加瓦和修补的工作,即使自1968年创设“瑞典中央银行纪念诺贝尔经济学奖”(一般简称为“诺贝尔经济学奖”)算起。目前,按照主流经济学的定义,经济学无非是研究稀缺资源配置的学科。那么,我们要做的主要工作就是运用各种各样的工具进行分析了。   我没有见过真正有创见的伟大经济学者是在哲学的指引下获得成功的,相反,只见哲学家们将那些没有学过哲学的经济学者作为他们的研究对象。譬如我所认为的经济学说史上那些伟大的经济学家,如马歇尔、凯恩斯、阿莱、科斯、布坎南等。   退一步讲,哲学也不适合作经济学的基础。这里先引用林语堂先生的话语:“在现代生活中,一个哲学家差不多是最受人尊崇,同时也是最不受人注意的人物,如果还真有哲学家的话。‘哲学家’这个词已成了一个仅在社交上恭维人家的名称:只要是一个神秘暧昧,不易于了解深奥的人物即可被称为‘哲学家’。凡是对现状漠不关心的人也被称为‘哲学家’,然而,后者的这种意义也还有一点相当的真理。……哲学仅是对事务和人生的一种一般而粗浅的观念,而且这种观念每一个人多少总有一点。”(《发现你自己:庄子》)   我比较赞同林语堂的看法。在古代的欧洲和“解放初期”的中国,几乎一切学问都冠以“哲学”二字,并以为哲学是“使人聪明的学问。”近代实验科学兴起以后,成熟的学科便逐步从哲学领域分了出去,哲学的地盘日渐萎缩。有意思的是,在中国1957年以后的一个时期,哲学成了一切,几乎所有的人都成了哲学家。现在看来,那是一种疯狂。 --------------- 谁也没有“家”(2) ---------------   我在阅读哲学著作时发现,哲学往往让人无所适从,而不是让人明白这个世界。就像林语堂所说的:“哲学家所完成的功绩就是:他们讲得越多,我们也就糊涂得越甚。”譬如黑格尔在《哲学史讲演录》第一卷中,认为中国哲学是粗糙而肤浅的,在整个哲学史中不值一提。比如他谈到孔子时说:孔子哲学是一种道德哲学(这并没有错),但却是“一种常识道德,这种常识道德我们在哪里都找得到,在哪一个民族里都找得到,可能还要好些,这是毫无出色之点的东西。孔子只是一个实际的世间智者,在他那里思辨的哲学是一点也没有的——只有一些善良的、老练的、道德的教训,从里面我们不能获得什么特殊的东西。西塞罗留下给我们的‘政治义务论’便是一本道德教训的书,比孔子所有的书内容丰富,而且更好。我们根据他的原著可以断言:为了保持孔子的名声,假使他的书从来不曾有过翻译,那倒是更好的事。”而黑格尔又被后世的包括他的“学生”马克思等诸多学者所批评,李泽厚甚至说:“从黑格尔到现代某些马克思主义理论,有一种对历史必然性的不恰当的、近乎宿命的强调,忽视了个体、自我的自由选择并随之而来的各种偶然性的巨大历史现实和后果。”至今,看了诸多哲学的论著,我觉得失望,康德哲学,无非是认为时间和空间、因果性和必然性等范畴,不是客观事物的特性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而是先天的、先于经验、先于实践的东西。贝克莱以捍卫宗教攻击唯物论和无神论为己任,主张“存在就是被感知。”阿芬那留斯提出可能连他自己也搞不明白的“原则同格。”难怪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党国英先生说——哲学不再是显学,哲学专业的博士学位获得者连像样的工作也找不到。   行文至此,我想起了这样一件事情,有些学者试图用生物学来构建经济学的基础——自私的人性假设,弗里德曼对此嗤之以鼻:“我不需要以遗传学来解释至高无上的自由市场的经济运作。”我想,是否也可以这样说:我们不需要哲学来掺和经济学?   2004年11月30日 --------------- 经济学为谁服务? ---------------   经济学为谁服务?——对黄卫平、李其庆等先生观点的质疑   一把刀,在农民手中,它就是砍柴刀;在屠夫手中,它就是宰牛刀;在土匪手中,它就是杀人的刀。刀还是那把刀。具有阶级性的,其实是“经济学家”。“经济学”并没有什么阶级色彩,它只不过是解决人类选择难题的工具。   2001年7月20日,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院长黄卫平先生在人民网强国论坛(Http:∥)回答网友提问时说:“经济学在现实中有着不同的种类,存在的目的和解决问题的目标也不尽相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是‘三性’的统一。一是它的阶级性,二是它的科学性,三是它的实践性。”   中央编译局副局长、研究员李其庆先生认为:对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本质的认识应当注意三个基本点,第一个就是阶级性。他说,“新自由主义对资本主义国内和国际经济关系所做的调节,目的是为了维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新自由主义的目标是建立以国际垄断资本为主导的全球新秩序和资本的世界积累制度,是为国际垄断资产阶级的扩张政策服务的。”(载《光明日报》,2004年11月9日)   当前,不仅黄卫平、李其庆先生,吴易风、胡代光等很多著名经济学家认为,经济学是为某个阶层(或阶级)服务的,没有普遍适应性的经济学理论。   经济学具有阶级性这个观点,似乎滥觞于新剑桥学派代表人物琼·罗宾逊(当然,你可以继续向前追溯。但我觉得她更有代表性)。她认为经济基础的变化引起经济学的发展,经济学说具有明显的阶级性,它是为一特定的阶级服务的,在《现代经济学导论》(商务印书馆,第50页,1997)一书中,她说:“重商主义学者是海外贸易的拥护者;重农主义者保护地主的利益;亚当·斯密和李嘉图则相信资本家(他们赚取利润,为的是进行再投资,扩大生产)。马克思把他们的观点转过来为工人辩护。现在,马歇尔站出来充当食利者(财富所有主,他们借款给生意人并从贷款利息获取他们的收入)的战士。”   国内的很多学者将罗宾逊的观点奉为圭臬。实际上,从罗宾逊到这些学者,将“经济学家”和“经济学”混为一谈了。   “经济学”的基础理论或者说作为一门基本知识,并没有什么阶级色彩,就如同被张五常、波斯纳等视为经济学最基本原理或最基本原理之一的需求定律,说的是一种产品的价格上升了,消费者对这种产品的需求量将下降(当然,假定其他条件都不变)。这里不妨举例说明——猪肉价格上涨了,于是我们这些消费者减少了对猪肉的购买量,需求定律就是对这种现象的解释。这个定律,你能看出他的阶级性吗?显然不能。在我看来,经济学就是工具,解决人类选择难题的工具(分析方法)。但是,使用工具的人不同,它的作用不一样,阶级性在这个时候也许就体现出来了。不妨作个类比:一把刀,在农民手中,它就是砍柴刀;在屠夫手中,它就是宰牛刀;在土匪手中,它就是杀人的刀。刀还是那把刀。   具有阶级性的,其实是“经济学家”。社会是由各个方面力量博弈的动态过程,每个人都会因为出身或成长的环境不同,而受到不同的影响。比如,出身农村的人,大多对农民的感情深厚,连“半丝半缕”都会觉得“来之不易”,他们深知农民的疾苦。如果发表观点,他们可能较多地为农民说话。而在政府大院成长的人,多数对农村没什么印象,而是对自己成长环境感情深厚,所以,发表观点的时候,有可能较少考虑农民利益(当然,出身不是绝对的决定因素)……但是,无论为哪个阶层的人说话,即使是为农民鼓与呼,也是为利益集团说话!比如说,大米价格上涨了,站在城市消费者角度的经济学家可能反对,因为,这意味着他买同样的大米付出的代价更高;站在农民角度的经济学家则认为,大米应该涨价,因为农民可以获得更多的利润。看来,经济学家的观点经常不一致,最主要的恐怕是他们各自所处的位置(阶层或阶级)不同。所以,“经济学家”具有阶级性,而超越阶级的只能是一小部分做纯粹基础理论研究的学者,也就是被称为“不食人间烟火的经济学家”。对于大部分学者而言,都或多或少地代表某个利益集团。   在现实生活中,经济学家的立场还可能取决于博弈各方的力量对比,也就是说,可能根据利益集团的优劣势的程度而采取不同的立场。例如,当农民掌握话语权的时候,可能偏向农民;当消费者掌握话语权的时候,可能偏向消费者。在很多时候,这个因素是起决定性作用的。   2004年11月10日 --------------- 何必讳言“自私” ---------------   何必讳言“自私”——与韩强先生商榷   宣扬“众生平等”的佛祖如来还说“上天下地,唯我独尊”,何况我们这些芸芸众生?   2003年1月17日,人民网发表了南开大学经济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韩强先生的文章——《从张五常拥抱夏业良谈起》(这是《反思张五常现象》的第1篇,共10篇)。在这篇文章中,韩先生说:“我不同意张五常说的‘自私——经济学的基础’。因为‘自私’只是人性的一面,人还有另一面——‘公利’,二者也是相辅相成的。从辩证法的意义来说,没有自私就没有公利,没有公利就没有自私,二者是相互依存的。这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人有生存欲望,但是生存欲望不等于自私。自私与公利都是后天的,不是先天的,因为二者属于社会范畴。从人类社会发展来看,公利的影响更深入人心。为什么说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如果安然清楚地意识到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可能不会造成破坏性的影响。”   韩强先生提到的“自私——经济学的基础”,并不是张五常先生“发明”的观点,这是现代经济学关于人性的基本假设,是约定俗成的。几百年以前,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说过一句经典的话:我们每天所需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亚当·斯密以来的经济学著作包括现代的经济学教材,都有类似的论述。   韩强先生提到的“自私”与“公利”的关系问题,恐怕是他对现代经济学的一种误解。在经济学中,关于“自私”的现代表述是:人都是追求约束条件下最优化效用或收益的。也就是说,“自私”并不等于目光短浅,只关心物质报酬,浑身弥漫着铜臭味;“自私”不意味着人类是一架计算器,只对金钱的刺激做出反应。只要是出自我们内心考虑的,都是“私利”(也有将“自私”代之以“自利”的)。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弗里德曼在题为《自由选择》的书中所说的:“只要是参与者所关心的、所珍视的、所追求的,就都是私利。科学家设法开拓新的研究领域,传教士设法把非教徒变成教徒,慈善家设法救济穷人,都是根据自己的看法,按照他们认定的价值追求自己的利益。”比如说,我们给乞丐的施舍,也是出自“利己”的考虑,因为,我们的目的是获得心灵上的快感。这也是一种交易,乞丐出售的是自己的尊严,获得的是货币或怜悯;施舍者付出的是货币或怜悯,获得的是心理上的快乐。   其实中国自古以来,关于“人性”的争论,激烈程度远远超过了韩教授的言辞。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中说:“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后汉的班彪对此进行过激烈抨击,他批评司马迁“序货殖,轻仁义,而羞贫贱。”宋朝的王若虚更进一步斥责,说“迁之罪不容诛矣。”明代的董份、清朝的林伯桐等也纷纷表示谴责。自清朝的郭松焘以后,赞同司马迁观点的人越来越多。当然,最有代表性的还是被誉为“文化昆仑”的钱钟书先生,他在《管锥编》第1卷专门开辟一节讨论司马迁提到的这个问题,并引经据典,包括引述各国的说法进行论证,有力地批驳了“利他”的观点。   为什么人必须是“自私”的呢?君子国的故事可以作为反证的经典例子。《山海经·大荒东经》说,“有君子之国,其人衣冠带剑。”详细的描述是在《镜花缘》里:买东西的人说,“老兄如此高货,却讨恁般贱价,教小弟买去,如何能安?务求将价加增,方好遵教。若再过谦,那是有意不肯赏光交易了。”卖东西的人说,“既承照顾,敢不仰体?但适才妄讨大价,已觉厚颜,不意老兄反说货高价贱,岂不更教小弟惭愧?况敝货并非‘言无二价’,其中颇有虚头。俗云:‘漫天要价,就地还钱’。今老兄不但不减,反而要加增,如此克己,只好请到别家交易,小弟实难遵命。”君子国中的人们,显然是利他的,但是,这种交易模型趋于发散,难以形成均衡的趋势,反倒不如利己分子较易达成妥协。如果把“舍己为人”的游戏规则推到极致,从理论上说,恐怕还必须引入一个“寄生虫”阶层,否则经济运行将处于困顿之中。可是,这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君子国了。   如果从我们日常生活中观察,更容易得出人本自利的结论来。以批评“人性自私”的韩强教授为例(当然,这里只是举例,并没有不尊重韩强教授之意),去水果店买苹果的时候,是否专拣烂的或者最差的买?反之,韩强教授给慈善机构捐款或给乞丐施舍的时候(如果有这个经历,而且是心甘情愿的),是否心中涌现出一丝欢快?韩强教授在招收博士生的时候,是否选择成绩好、思维能力强的,一言以蔽之,选择比较优秀的学生?而不选取那些成绩很差而又没有进取心的学生?类似的问题,不胜枚举!但是,这样的问题,我相信,不仅仅是韩强教授,我们每个人都会从“自私”的角度考虑并取舍的。   天下没有人买水果时专挑烂的买!连神仙也不例外。宣扬“众生平等”的佛祖如来甚至说“上天下地,唯我独尊”,何况我们这些芸芸众生?   2003年1月18日 --------------- 外资不供应免费午餐(1) ---------------   外资不供应免费午餐——与林毅夫、平新乔等先生商榷   可口可乐公司在给中国带来巨大好处的同时,对民族饮料工业有没有负面影响?林毅夫、平新乔等先生恐怕没有考虑国外饮料业的引进对本国饮料业资本和劳动力的挤出效应,也没有考虑投资乘数理论应用的约束条件。   向外资开放市场对中国经济的发展究竟有什么样的作用?一项被称为“填补这项理论空白”的研究课题——“可口可乐罐装系统对中国经济的影响”由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和美国南卡罗莱纳州大学商学院合作完成,课题组的主要成员是林毅夫教授、平新乔教授和清华大学杨大勇硕士。他们的研究结果表明:1998年可口可乐罐装系统对中国经济总产值的影响乘数约为2.66,即可口可乐罐装系统每购买1元钱的中间产品和投入品,就会给其他部门带来2.66元的最终需求,从而增加中国经济的总产值。例如,可口可乐公司直接注入资金80亿元,间接创造了220亿元左右的产值,每年通过乘数效应使中国经济增加300亿左右的产值。同时,可口可乐罐装系统的上游和下游经济活动大约创造了40万个就业机会。   可口可乐公司在给中国带来巨大好处的同时,对民族饮料工业究竟有无负面影响?林毅夫先生认为,这个问题实际上取决于你怎么看,如果仅仅从可口可乐打进中国市场方面来看,确实有一定影响,但问题在于,可口可乐如果不进入中国市场,我们的民族饮料工业是否就能发展壮大呢?事实上,如果没有可口可乐,我们的一些品牌可能至今还是几十年一贯制的老面孔,从内容到外包装都没有改进。而且,从市场规模来看,正是因为有了可口可乐,中国的饮料市场“大饼”才在竞争中不断做大。林毅夫先生承认,可口可乐进入中国之初,确实有一些国产品牌消失了。但他表示,这些饮料厂雇佣的人员大部分仍在饮料行业工作,更重要的是,可口可乐给中国带来的不仅是产品,还有它的管理营销经验。林毅夫先生的结论是:可口可乐进入中国,不能说短期内没有冲击,但“从长期来看,其正面影响要大于负面影响”。   正如美国政治学者杜兰(EdwinG.Dolan)提出的一个原理(后来由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弗里德曼发扬光大)那样: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其实,我们不仅要知道可口可乐公司在中国投资所带来的乘数效应,还想知道,可口可乐公司每在中国投入100元,它拿走多少?但是,林毅夫先生没有告诉我们。   现实让我们乐观不起来。正如卢周来先生在《穷人的经济学》(上海文艺出版社,2002)中所说的:在看到可口可乐公司给中国人带来“福分”的同时,应该看到中国人失去的更长远的“福分”。卢周来先生文中引述的资料显示,可口可乐系列产品占中国饮料市场1/4的份额,占碳酸饮料市场的1/3。这些份额原来可以是中国的,或更多是中国的。   其实,不仅可口可乐公司,其他外资企业在中国采用各种方式排除市场竞争者,追求垄断地位和垄断价格。联合利华公司旗下的和路雪,进入上海冰淇淋市场后,因为竞争不过当地的一家工厂,索性出高价收购了那家工厂,以消灭竞争者。在获得垄断地位后,再以垄断高价在消费者身上把收购成本捞回来。美国百威和法国达能在收购武汉的中德和东啤后,武汉市场啤酒的加权批发价格竟然上升了4倍之多。利用垄断地位赚取垄断利润,是通过损害消费者剩余实现的。   值得庆幸的是,国内的多数企业保持着清醒的头脑,并同外资企业展开激烈竞争。2003年夏天,一向势单力薄的中国中小供应商不断揭竿而起,选择向国际超级商家“家乐福”挑战!6月中旬,在上海,包括洽洽、阿明、正林在内的11家知名炒货品牌不堪收费之苦组成“炒货联盟”与家乐福叫板。紧接着,造纸业“半途杀出”,使家乐福再度被推到了风口浪尖。尔后,炒货风波“跨”出上海,南京家乐福也遭“讨伐”。   香港中文大学教授郎咸平一针见血地指出,“炒货风波”全面爆发的背后实际是中国零售业的过度开放。在大量外来零售资本蜂拥国门改写中国零售游戏规则的同时,其对中国幼稚的民族工业造成的损伤亦初见端倪。郎咸平说:零售业作为唯一的战略性行业,中国若不再重视对该行业的控制,在若干年后将可能面临整个零售行业的失控。据悉,与中国目前状况类似,美国在1936年前后刮起过商业圈地风,连锁超市店大欺厂,向供应商提出种种条件,要求供应商加大折扣、交进场费等等,最终迫使全美中小制造商及经销商联合向联邦法院起诉,从而造就了《鲁宾逊-帕特曼法》(别名《连锁商店价格限制法》)的出台:对有可能垄断市场的商家,不许它向供应商收进场费,不许向供应商要求特殊折扣等不合理费用,对供应商不能采取大小有别的政策。   另外,我对林毅夫、平新乔等先生的研究方法存有疑问。他们的这项研究的理论基础在于利用中国的投入产出表,计算投资可口可乐罐装系统对整个经济的乘数效应。我并不否认乘数效应,相反,也曾经写文章鼓吹。但是,即使是教科书(如我撰写的《新编固定资产投资学》)也会提醒,在实践中运用投资乘数时,要注意前提条件:总需求不足使实际GDP小于潜在GDP;适用于短期情况,短期内经济活动规模由总需求决定;总供给曲线为水平线,总需求上升表现为相同数量产出提升。如果在坐标图上,总供给是一条垂直线,那么需求上升不能导致产出上升,乘数为零。因而,投资乘数发挥作用的程度,还要取决于总供给曲线形状。除以上条件限制外,乘数的作用和大小还与以下三个因素有关:与均衡周期有关(乘数作用往往不是在一年内实现的,因此乘数模型是动态模型);市场传导机制是否通畅,如中国市场化程度不够,投资乘数的作用要打折扣;政府各种措施的综合影响,如增加开支的同时增加税收,其增加开支的乘数作用就不十分明显。可见,前提条件不完全满足,乘数传导机制存在问题,以及财政政策的其他负效应及人们对财政政策的反应,现实中的乘数没有理论中的那么大。 --------------- 外资不供应免费午餐(2) ---------------   实际上,这项研究课题——“可口可乐罐装系统对中国经济的影响”,说中国引进可口可乐罐装系统将带来天文数字般的产值和就业,恐怕没有考虑国外饮料业的引进对本国饮料业资本和劳动力的挤出效应,也没有考虑投资乘数理论应用的约束条件。   2003年8月8日 --------------- 张维迎为资本家说话?(1) ---------------   前提条件不同,得出的结论不同。单纯争论“资本雇佣劳动”或“劳动雇佣资本”,是没有意义的。当然,余斌教授讥讽张维迎为资本家说话,这样的质疑方式也不是学术研究所提倡的。   “资本雇佣劳动”并非新问题,但却是常谈常新的。让我比较关心这个问题的,还是关于新浪网的掌门人王志东的去职风波的评论。当时,几乎所有的人认为,其原因在于“资本”与“劳动”的矛盾问题,“资本的意志”主导着公司的一切。我曾在2002年撰写的《让“外行”领导“内行”》一文中简要讨论过“资本雇佣劳动”这个问题。但是,当我翻阅张维迎先生的《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这部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的时候,我发现有深入讨论“资本雇佣劳动”的必要。   进入正文之前,先交代一下,张先生的观点已经遭到一些学者的批评。如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余斌认为,为什么是资本家雇佣劳动而不是劳动雇佣资本,这是一个长期困扰西方经济学家及其他西方学者的重要问题。他说:“对于这个问题,张维迎先生终于在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的指导下找出了一个能够为西方经济学所接受的答案。这篇牛津大学的博士论文证明,‘资本雇佣劳动是一种能够保证只有合格的人才会被选做企业家(经营者)的机制;相反,如果劳动雇佣资本,则企业家(经营者)市场上将会被东郭先生所充斥(即是说,太多的无能之辈将从事经营活动)。’自然地,这个答案获得了西方著名大学的最佳论文奖,成为那里未来的研究生的一个范本。”   余斌教授在该文中讥讽张维迎是为资本家说话,认为张维迎充当了西方资本主义及其经济学阵营的“打手”。但我认为,学术研究最好不要附加过多的价值判断因素,这样不利于做出客观的判断。学术研究不提倡人身攻击。   张维迎先生到底谈了什么?他在《企业家——契约理论》中认为:其一,由于经营决策对企业成败起关键作用,且经营者行为最难监督,所以,企业委托权的最优安排是赋予经营者剩余索取权,使其自己监督自己,从而经营决策人索取剩余成为企业家。其二,资本是一种能提供信号、能表示有关企业家能力的信息,因此,资本的所有者拥有成为企业家的优先权。否则,要获取一个非资本的企业家能力信息,需要付出更大的成本。   “资本的意志”主导着公司的一切,在经济学上,这种说法称为“资本雇佣劳动”。但问题是,在逻辑上我们无法确定到底谁雇佣谁。例如,数年前,我曾经在某公司工作,领导是一位女士。然而,她事必躬亲,把大小事情包揽自己干。即使拟个文,她也亲自捉刀。我们很轻松,领导却忙得叫苦连天,我们却闲得不亦乐乎。由此看来,该领导倒是像被我们所雇佣。这种现象,经济学称为“shirking”,即逃避、偷懒或卸责。张五常先生认为,在存在卸责的情况下,无法确定资本与劳动谁雇佣谁的问题,并列举从前黄河上拉船的纤夫的例子来说明:监工尽管拿着鞭子在后面监督,但是,有的纤夫依然在偷懒。我认为,抛开卸责这个限定条件,即使在一般意义上的公司中,我们同样无法确定谁雇佣谁。假设我应聘到某公司当普通职员,约定每个月工资6000元。从这种现象看,我是雇员,即公司(资本)花费了一定的货币,将我(劳动)雇佣了,为其生产产品或劳务。但是,我们可以反过来思考:我支出了一定的劳动,将资本方雇佣了,为我获得一定的货币。这在逻辑上说得过去。   如果深入分析,我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前提条件,而不是谁雇佣谁的问题。“资本雇佣劳动”的前提条件到底是什么?我认为有两个:分工程度;劳动与资本的力量对比。   很显然,企业是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在原始社会中,原始公社只是一个团体,不成为企业这种经济组织。在自给自足社会中,物质生产的社会关系以及建立在这种生产基础上的生活领域,都是以人身依附为特征的。如孟子所说:“劳心者治人,劳力者食人,食于人者治于人。”所以,也不存在雇佣关系。到了产业革命时期,手工业得以从农业中彻底分离,形成了企业的雏形。机器大工业使得工场手工业出现,小业主演化为大企业主(你可以称之为资本家,但是,我觉得其意识形态色彩太浓),并与雇佣工人相对应。由此,古典意义上的企业产生了。企业就是“较多的工人在同一时间、同一空间,为了生产同种商品,在同一资本家的指挥下工作的机构”。可见,在企业中,雇佣是非常明显的,与生产资料相分离的具有人身自由的工人只能选择受雇于企业。对工人而言,劳动力是归他所有的一种商品的形式,他的劳动因而具有雇佣劳动的形式。以英国为例,轰轰烈烈的“圈地运动”,导致了城市化,农业人口离开了土地进入城市。他们失去了土地,只好设法在城市中谋生。但是,他们只有一双手,没有技能,到企业里面只能从事最基础的工作。而且,最为关键的一点是,社会分工发展不够,市场容纳劳动力的能力很有限,于是,这些人就成了廉价劳动力,相对于企业的需求来说,供给量太大。于是,企业主有足够的谈判优势,而廉价劳动力为了生存下去,不得不接受苛刻的条件。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资本雇佣劳动的由来。假设全社会只有一家企业只空缺一个职位,但是有10个人(假设能力等方面的条件相同)没有工作。那么,相对于需求量而言,多余了9个人。这些人为了争取到这份工作,唯一的办法是降低薪水等条件。与此同时,企业会压低工资。最终,企业将开价最低的工人雇佣了(也许还会增加几个职位,毕竟,劳动力很便宜)。当然,如果工人的能力有差别,而企业的这个职位的员工能力要求高,也许企业会考虑招收能力强的工人。但是,既然能把价钱压到非常低,也可以用增加雇工的方式,替代能力强且要价高的劳动力。 --------------- 张维迎为资本家说话?(2) ---------------   随着分工的发展,市场上的企业非常之多,种类也非常丰富。这时,很多领域的劳动力紧缺。譬如,中国目前出现了“技工荒”。在这些劳动力紧缺的领域,假设10个企业共缺10个职位,但只有1个劳动力。显然,劳动力具有绝对的“讲价优势”,在谈判中占尽便宜。假设10个劳动力对10家企业,即劳动力的供求相等,劳动力的月工资为1000元。那么,只有一个劳动力的时候,一方面,是劳动力选择企业,而非企业选择劳动力;另一方面,劳动力的月工资由自己说了算,可能是10000元了。张五常先生为了讨论剥削问题所列举的邓丽君的例子,可以借用过来:邓丽君除了唱歌方面无人能及之外,一无所有,是典型的无产阶级,但是,很多资本家却可能愿意跪着求她跟他们签订唱片合约!   其实,经济学上著名的“里昂惕夫之谜”背后的原因就是“劳动雇佣资本”。一般认为,美国是一个资本充足但劳动力相对不足的国家,因此,美国在生产、出口机器设备等资本密集型产品方面具有相对优势,进口的应该是劳动密集型产品。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里昂惕夫对“赫—俄模型”进行了检验,其结果与理论判断恰好相反,他发现美国参与国际分工是建立在劳动密集型的专业化基础之上的,而不是建立在资本密集型专业化生产之上。这一检验结果与“赫—俄模型”理论推论之间的矛盾被称为“里昂惕夫之谜”。这个问题并不复杂,越是发达国家,其第三产业中软件业等知识产业所占比重越大。所以,要问为什么美国等发达国家出口的产品大多是劳动密集型产品,答案很简单,知识密集型产业也需要很多人力投入,所以反倒是劳动密集型产业,产品附加值极高(请读者注意,一般意义上的劳动密集,指的是简单的、知识水平很低的劳动。我在《比较优势理论要活用》中,批评的是把一般意义上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作为比较优势产业。这与本文所说的知识密集型产业不同)。而技术落后的国家,不肯投入研发费用,只会买了别人成熟的生产线来进行操作,越是先进的设备,越是昂贵,需要的操作人员越少,所以其产品为资本密集型,产品附加值也极低。   总之,前提条件不同,得出的结论不同。单纯争论“资本雇佣劳动”或“劳动雇佣资本”,可能是没有意义的。   2003年11月9日 --------------- 法律不是激励机制(1) ---------------   法律不是激励机制——与陈彩虹、张维迎等先生商榷   法律的功能并非陈彩虹、张维迎等先生概括的那么简单,它的意义非激励所能包括。法律是外生变量,并非机制设计的两个条件。进一步讲,法律应当与市场保持一定的距离,只有在市场参与者违背了它的规定或者精神的时候,它才发挥维护秩序的作用。   陈彩虹先生在《法律:一种激励机制》(载《书屋》,2005年第5期)一文认为,法律“不仅保证社会公平,调整社会财富的分配,还有着保证效率或效益,激励人们去‘做大馅饼’的功能。法律之所以具有保证效率、‘做大馅饼’的功能,在于它能够促使人们自觉、自动、自愿地将个人活动的‘外部性’内部化,进而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一致性。”   认为“法律是激励机制”,并非陈彩虹先生的发明,正如他的文章已经指出的那样,张维迎教授在其论文集《信息、信任与法律》(三联书店,2003)中提出:“法律的首要功能是保证效率,也就是说,如何使整个社会的蛋糕变大(或使社会成本最小)。衡量一个法律是否合理的首要标准是效率标准,而不是分配标准。”如果进一步追溯,波斯纳在《法律的经济分析》(1973)一书早已提出:“正义的第二种含义——也许是最普遍的含义——是效率。”当然,本文更关注观点问题。   法律的功能并非陈彩虹、张维迎等先生概括的   那么简单,它的意义非激励所能包括   “机制”一词即英文中的“mechanism”,指一个工作系统的组织或部门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如:市场机制、竞争机制、用人机制等。“激励”是对产出结果的奖励,目的是为了鼓励所预期的行为或者是吸引有能力的人(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詹姆斯—莫里斯如是说)。斯蒂格利茨还将激励问题简化为“设计一种如何监督和奖励的结构”。激励机制(incentivemechanism)就是建立一套合理的有效的激励运转系统,使其达到激励的效果。   相对而言,激励机制是一个可调整、动态化的作用系统,而法律是具体的规范,要以形成文字的法律条文来体现,它相对稳定,不可随意更改,是外在约束条件,是社会人行为的底线,经济运行也不能逾越它,其他的游戏规则也是在此基础之上进行的,包括激励机制的设计和实施。也许有些“机制”会成为法律,但不能反过来说“法律”会成为机制?恐怕“机制”一词还无法涵盖法律的外延。   我并不否认,某部法律或者某个法律条文在某个时候、某种程度上对提高效率有所裨益。但是,法律的功能不是“保证”效率,它与效率并无直接关系。甚至在某个时候、某种程度上,法律将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导致社会成本增加。   实际上,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使违法者受到追究,使守法者得到保护,法律的本质是正义。法律确定的是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可以做的,想做就去做;不可以做的,想做也不能做;法无明文规定授权的,政府权力不得行使;法无明文规定限权的,公民权利不得限制。法律不对人们可以做、想做且做了的给予形式上的肯定。如果说从人们的精神层面上有激励的作用,那也是道德观在激励,绝不是创制法律的最初目的,那是无心插柳的结果,是一种产生积极作用的副产品,更何况这种副产品是否能如愿生产还要看个案中的个人的修行。所以,可以说,法律与效率无关。   如果认为法律是激励机制,会导致诸多不良后果。譬如说,在这样的思想指引下,制定法律的时候单纯地考虑效率,就会因为损害了正义而抑制效率。例如,张维迎先生把法律当作激励机制以后,用来分析交通法规。他说,如果交通法规仅仅约束机动车的司机,固然能够提高他们的注意力,但对行人来说,由于缺乏约束机制,可能会不太注意交通规则,因而还是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如果交通法规规定机动车正常行使而行人违章,机动车的司机不承担责任,那么对机动车的司机来说就是一种正面的激励,而对行人来说就会产生一种约束机制,行人自然就会注意交通规则了。张维迎先生的分析似乎非常合理,但如果引入其他的因素,譬如道路的资源配置、交通设施的完备程度、决策的民主性等等,其观点的合理性就值得怀疑了。如果出台的交通法规采取张维迎先生的看法,就会将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成本转到行人身上,机动车驾驶者因而减少事故预防措施,将使事故发生的概率增加,无法保障行人这一人数众多群体的合法权益,整个社会的成本就被加大了。   激励机制得以存在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委托人与   代理人分立,法律则无法确定委托人与代理人   在机制设计理论中,激励机制指的是一方(委托人)与另一方(代理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为了让另一方(代理人)按照自己设计的目标行动而设计一个契约。譬如上面谈到的雇佣例子,老板设计契约,用来激励和约束工人,老板和工人是博弈的两方。如果委托人与代理人同为一体(如老板就是工人),则这个激励机制是无效率的,且毫无意义。而且,在委托—代理分析框架中,代理人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委托人设计的合约。如果拒绝,则这个博弈结束;如果接受,博弈得以继续,代理人就得按照委托人设计的契约行动,并受到契约和法律的约束。 --------------- 法律不是激励机制(2) ---------------   就法律而言,很难划分委托人与代理人,甚至可以说,委托人就是代理人。因为,立法者并非不受法律的约束,法律所作用的国家或者地区,所有的人都受到法律的约束。这一点显而易见,我就不展开讨论了。   法律是外在的约束条件,并非机制设计的两个条件   众所周知,所设计的机制是否有效率,需要具备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按照委托—代理理论,一个参与人(称为委托人)想使另一个参与人(代理人)按照他的利益选择行动,就需要确定一个激励合同。委托人根据这些观测到的变量来决定合同形式,以激励代理人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   另一方面,委托人对代理人还有一个约束机制,规定事权的划分,制定科学的内控机制和合理的业务流程,保证代理人在授权的范围内,按照既定的程序来工作;保证代理人违章越权的行为能够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及时对代理人违规行为予以惩罚。   法律是外部约束条件,和机制设计并不直接相关。机制设计所说的约束机制,实际上是内部约束。原因在于,法律(特别是自然法)是社会经济运行的底线,我们讨论经济问题,是在既定的法律框架下进行。譬如老板雇佣工人,会设计激励与约束机制,但是,这些都是在既定法律框架之下进行的,在这个雇佣案例中,社会上的有些法律是保障工人权益的,可能会因为交叉而成为激励约束的一个变量;有些法律是约束工人劳动纪律的,就有可能因为交叉而成为约束机制的一个变量。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总称,而非特指)是激励或者约束机制。又如,对一个国家或者区域的几乎所有的人而言,在很多时候、绝大多数情况下,法律是外生变量。譬如,张三偏好偷盗,但是法律禁止偷盗,他自然对这样的法律没有任何的需求,但是他没有任何的改进办法,他并不能采取措施取消这种法律规定。   激励机制存在于市场之中,法律却是市场的底线   激励机制具有可设计性,它存在于市场之中。但是,法律是外部约束条件,也就是说,它是市场经济运作的底线。现在我们都认同,现代市场经济的根本游戏规则就是法治(“法治”指的是“根据法律来治理”)的规则。法治有两层含义:第一,法治是约束政府对经济活动的任意干预;第二,法治是为了约束个人(企业)的经济行为并创造一种环境:有秩序、稳定、公平竞争、产权界定、合同(契约)执行。所以,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法律就是维护市场经济运行的底线,就如同体育比赛一样,裁判员(类似政府)在场外进行监督,如果运动员出现违规(类似违反法律规定)行为,裁判就根据规则(法律)对违规者进行制裁。   所以,法律可以保护市场活动有规则地进行,却不允许它本身去破坏市场活动,不必要地干预市场。进一步讲,法律应当与市场保持一定的距离,只有在市场参与者违背了它的规定或者精神的时候,它才发挥维护秩序的作用。如果法律直接介入市场,侵犯个人的选择自由,将会妨碍市场机制的运行。譬如,“李约瑟难题”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是因为中国历史上一直是“法治”,而非“人治”。传统的政治,往往一个制度经历几百年不变,这当然只能说是法治,是制度化。所以,如历史学家钱穆所说的:一个制度出了毛病,再订一个制度防止它,于是有些却变成了病上加病。制度愈繁密,人才愈束缚。(《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三联书店,2001)比如电脑,一个软件不好用了,装上补丁软件。若补丁软件还不足解决问题,就附加安装新的补丁软件……依次发展的结果是:一方面由于电脑硬盘空间有限,另一方面,可能出现版本冲突。电脑可能就无法运行了,除非格式化,安装新的软件。   所以,法律虽然很必要,但不能运用过度,不能替代了市场机制的作用。什么都依赖法律,就会将创新能力束缚了。西方国家近年来不断在进行取消管制的法律修改,正是因为过去法律曾不恰当地干预了市场。   2005年7月5日 *************** *第三部分 ***************   “产权经济学之父”阿尔钦打趣说,要彻底消灭交通事故,最保险的方法是在方向盘上安装一把直指司机心脏的刺刀。存款保险是否也像司机的安全带? --------------- 比较优势理论要活用(1) ---------------   比较优势理论要活用——与樊纲、林毅夫先生商榷   “比较利益陷阱”的出现,并不是自由贸易的错,更不是比较优势理论的错,而是这些国家或经济学家没有活学活用比较优势理论的错!比较优势,也是有前提条件的。   我在《“木桶原理”是伪理论》、《“要贸易,不要救济”》、《“资源换资金”思路不可取》等文章中都提到了比较优势理论,都强调了在运用这个理论的时候必须注意前提条件,但没有详细分析。其实,任何理论的应用,都要注意这个问题。   但是,在现实中,一些经济学家运用这个理论的时候,没有仔细考虑前提条件,譬如林毅夫和樊纲先生,如果我没有误解他们观点的话。   以坚持比较优势理论而著称的经济学家林毅夫先生认为,在信息产业中,技术研发和品牌行销的附加值最高,制造的附加值最低。中国搞不起技术研发,在品牌营销中又没有“近水楼台先得月”之优势,所以只能发挥我们的“比较优势”,坐在世界产业链的最底端进行制造。他同时指出,一个国家的产业结构决定于这个国家要素的结构,我们的生产要素必须要先赶上美国才行。我们为什么不能从事技术研发呢,因为我们研发不起。他是这样说的:“到底我们走的阶段对不对?当时国内在信息产业中,比如发展比较好的联想受到很多批评压力,联想组装,也生产一点零部件,自己基本上没有研发。施振荣宣称‘微笑曲线’两边都获利,所以他的公司也想往两边研发。从研发上来看,这是一个资本投入的大风险所在。IBM一年投入达50多亿美元来研发芯片,而联想现在整个产值不过300多亿人民币,还不到50亿美元,赢利就更不可观了,在这种情况下要跟IBM竞争,怎么能拿出50亿的资金做研发呢?”   樊纲也赞同林毅夫的看法,樊纲在浙江考察时发现,袜子卖8毛钱还有利润可赚,于是大发感慨:现在不少地方的领导一谈发展战略就是高科技,对传统制造业没有什么兴趣,其实这是认识上的偏差。“8毛钱的袜子并不耽误生产导弹飞船呀!”“中国这么多农民进城干什么?难道都干电脑工程师?”他认为,传统制造业在中国是大有可为的。樊纲说,我们现在的技术成本、资本成本,特别是体制成本都比较高,要扬长避短就必须依靠我们的劳动力成本低等优势。   不顾实际条件地盲目发展高科技(当然,这里不讨论政府是否应该“抓经济”),不考虑其他因素地搞研发,是认识上的偏差。但是,单纯地讲劳动力便宜(廉价劳动力),传统制造业大有可为,也不见得合理。我们需要验证一下。   假设有两个国家:张三国与李四国。按照严格的测算,双方的比较优势是,张三国擅长生产电脑,李四国擅长生产袜子。那么,张三国专一生产电脑,李四国专一生产袜子,然后交换,双方各得其利,这是最好的结果。张三国不应当生产袜子,李四国也不能生产电脑;如果张三国一定要生产袜子,则是以弱搏强;相反,李四国如果要生产电脑,则也是以弱搏强。因为,“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弊相衡取其轻”。   但是,在现实世界中,这可能吗?要知道,第一,比较优势理论是考虑生产一方,而没有考虑消费者和市场容量的。如果袜子市场容量一定,你一直按照比较优势进行分工生产,市场饱和之日,也就是破产之期。第二,传统的比较优势理论是静态的,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偏好是变化的,继续按照老的定位进行分工生产,岂非等着竞争对手消灭你?第三,厂商从事生产活动,主要目的是盈利,那么,李四国只是生产附加值低的袜子,怎么能保障盈利?你辛苦半年生产1万双袜子,卖了8千元;可是,别人一分钟就生产一台笔记本电脑,卖8千元。你辛苦半年,只及人家1分钟!国与国之间怎么竞争?当然,现实世界绝对不是“两个国家、两种产品”这种简单模型所能包括的,是需要附加很多现实前提条件的。   其实,学术界在几十年前就提出了“比较利益陷阱”(且不考虑产业内贸易理论、新兴古典贸易理论等的分析,我认为,要分析实践问题,加入“其他条件”之后的比较优势理论足够了。详见后文的分析),描述了这种静态的、不考虑实际的简单地运用比较优势理论造成的恶果。国际贸易方面的教科书是这样说的:一些发展中国家完全按照机会成本的大小来确定本国在国际分工中的位置,运用劳动力资源和自然资源优势参与国际分工,从而只能获得相对较低的附加值,并且,比较优势战略的实施还会强化这种国际分工形式,使发展中国家长期陷入低附加值环节。由于初级产品的需求弹性小,加上初级产品的国际价格下滑,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条件恶化,甚至是贫困化增长现象的出现就不可避免了。可不是嘛,君不见,那些号称“橡胶王国”、“可可王国”、“象牙海岸”、“甘蔗之国”等初级产品出口的国家,老是在国际贸易中吃亏。墨西哥、印尼等国发挥了廉价劳动力比较优势,却依然滞留在“南方”阵营里。   可以肯定的一点是,这并不是自由贸易的错,更不是比较优势理论的错,而是这些国家没有活学活用比较优势理论的错!要知道,任何理论都是在一定假设条件下成立的。因为是理论,必然将很多因素抽象掉了,正如哥伦布的竖鸡蛋问题一样:你能在平滑的桌面将其竖起来吗?如果我们只是简单地设法竖鸡蛋,只能是白费力气。我们需要考虑的是,哥伦布的题设条件有哪些?既然他没有说不将鸡蛋打破,那么,可以打破了再竖(这是哥伦布的答案);如果考虑到题设条件问题,我们可以想出无数种方法:比如说,用万能胶水将鸡蛋粘到桌子上;用手扶着鸡蛋(哥伦布并没有说不许用手扶)……再举个例子,角度为45度时,投掷的标枪飞行距离是最远的。但是,具体实施时,会因每个人所掌握技巧的程度、力量以及当时所处的环境等条件的不同而投掷的距离不同。比如说,某人的力量比其他人的大,技巧掌握得相对较好(动作流畅,能充分利用助跑的作用,能使投掷角度接近于45度),当时场地无雨无风,晴空万里,气温爽朗,则他投掷的成绩一定比那些力量小一点、技巧掌握差一些、自然条件恶劣一些的人好很多。所以,条件不同,结果可能大不一样。 --------------- 比较优势理论要活用(2) ---------------   回过头来看比较优势理论。关于李嘉图提出的比较优势理论,教科书上白纸黑字写明了假设条件(我认为这些前提条件不够完全,还有一些很重要的没有考虑进来,如前文所说的那些):假设世界是由两个国家组成的,它们只生产两种产品;采用静态分析方法;没有规模效应;生产要素在国内完全自由流动,但在两国间不能自由流动,且两国国内实现了充分就业;不存在或不考虑运输和保险成本等等。这么多前提条件,有几个国家的生产完全符合?没有,现实世界中很难找到。所以,分析现实问题的时候,必须将这些前提条件“考虑”进来。   譬如,说中国劳动力便宜是一个比较优势,是有条件的。在什么条件下它能成为优势呢?如中国的汽车,作为产品是全世界最贵的,作为劳动力是最便宜的。这如何解释?比较优势在这里没有任何体现。原因在哪里?因为你没有开发产品的能力,一直在依赖跨国公司,这导致了你的成本过高。所以,你一旦掌握了这种技术,劳动力便宜就立刻变成了优势。就像家电产业,同样的技术水平,同样的质量水平,你的产品就是比别人便宜,因为你的劳动力便宜。所以,变成优势不是自动的,不是因为你有便宜的劳动力你就自然而然的拥有了这个优势。要是这样的话,最有竞争力的地方应该是非洲。劳动力便宜能不能成为优势?能够成为优势,但是在你学习、掌握了技术之后。   现实中,灵活运用比较优势理论的国家和地区并不少,如“亚洲四小龙”,它们的资源禀赋与中国内地基本相同,原有的基础也差不多。现在它们在国际竞争中的优势越来越明显。它们的经验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贸易结构导向的转变,过去参加国际竞争主要是依据自身的供给条件,以资源禀赋为导向,现在则是以国际市场需求为导向。另一方面是有效地进行由比较优势到竞争优势的转化工作。为了使比较优势成为竞争优势,各个竞争国家和地区都争先采用新技术,以新技术产品打进国际市场。尽管这些国家和地区出口的产品仍是劳动密集型产品居多,但是这些产品包含了更多的新技术含量(这是我在《张维迎为资本家说话?》一文中讨论“里昂惕夫之谜”时所说的知识密集型产业),因而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相反,中国以廉价且丰富的劳动力为后盾,积极引进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加快工业发展的速度。目前,中国的产品出口每年都在增加,到2001年已经占整个出口的90%。其中,加工贸易的进出口已占整个贸易的约一半,在中国经济中占有很大比重。中国甚至已被称为“世界的工厂”,工业实力受到普遍关注。但是,中国能够参与国际分工的部分仅仅限于附加价值很低的部分,而且与当初日本以加工贸易为中心的时期不同,“冷战”结束以后,廉价劳动力的获得已经不再像过去那样困难,再加上发展中国家间的竞争,导致中国能够获得的利润进一步缩小。这样,对中国而言,本国的劳动力与发达国家技术交换时的相对价格日益处于不利境地。产量的扩大并不能带来实际收入的增加,从这一意义上来说,中国正在陷入一种“丰收贫困”的陷阱。中国要想挣脱这一陷阱,成为真正的“发达的工业国家”,就必须着眼于人力资本的积累。   其实,不仅制造业,中国一些自然资源相对丰富的地方,也简单地实施比较优势理论,选择了资源导向型战略,将资源型产业确定为主导产业。萧灼基和魏后凯甚至还提出“以资源换资金”的观点。这些操作与观点,忽略了国内外市场等相关因素。现实情况更是证明了这一点。如“九五”计划所确定的几大支柱产业——能源、矿产、原材料工业和深加工工业,现在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已经成为几大包袱,包括债务包袱、亏损包袱、失业包袱,而且他们的特点是背不动,背不起,放不下。不妨以新疆为例,其盛产棉花,石油蕴藏量也很丰富,有“一白一黑”优势资源之说。简单地套用比较优势理论,新疆应该选择基于“黑”、“白”资源的主导产业。新疆过去也是基于这些认识,制定了“两个3000万”的目标:一是使新疆的石油加工能力达到3000万吨,建设中国最大的石油化工基地;二是使新疆的棉花产量达到3000万担,建设中国最大的商品棉生产基地。但是,受国际市场的冲击,计划的石油化工目标只有少数落实,多数没能上马;棉花虽然达到了3000万担的产量,却由于价格大幅下跌,也没有显示出对经济的拉动作用。   2002年6月1日 --------------- 存款保险不保险 ---------------   存款保险不保险——与徐滇庆、谢平等先生商榷   “产权经济学之父”阿尔钦打趣说,要彻底消灭交通事故,最保险的方法是在方向盘上安装一把直指司机心脏的刺刀。存款保险是否也像司机的安全带?   王东京等教授提出,中国应该推行存款保险。理由在于,对于银行而言,能够增进信誉,避免流动性风险,避免挤兑风险,也有利于其在市场竞争中增加砝码;对于存款人而言,则有利于保障其存款的安全。从表面上看,存款保险确实很有推行的必要。但是,深入分析不难发现,存款保险不会也不可能起到预期作用。   当存款得到保险或保障时,存款者无需在有危机预兆前撤走存款。存款保险使银行摆脱流动性不足的压力,并减轻风险的扩散。然而道德风险问题却是无所不在的,在对贷款提供保险的同时,银行当然应该把道德风险问题考虑在内。得到全额保险的存款者往往不会和以前一样的去监督银行事务,或查看银行的文件,这就会诱导银行放贷经理“赌博”。所以说,存款保险极可能造成道德风险问题,也就是说,避免银行挤兑的结果竟是银行经理用银行资产去“赌博”,这是很可怕的结果。因此,存款保险的提供者必须同时密切注视银行的经营行为以及一切与风险有关的损益状况。另外,一旦推行存款保险制度,存户将需要承担部分保费,亦即是“羊毛出自羊身上”。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消费乃至有效需求,对处于启动和成长阶段的经济发展很不利。   从实践看,存款保险的作用颇值得怀疑。存款保险制度可追溯到19世纪。1829年,美国一位名叫JoshuaForman的商人参照中国票号的“互保”制度,设立了私人存款保险公司,以保护存款人利益。其后,美国本土上涌现出大量的私人存款保险公司。20世纪初,因保险基金不足,大多数存款保险机构破产。1929年暴发经济大危机,美国很多银行破产。为保护银行和存款人的利益,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法案,并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此后,加拿大、日本、英国等国家引入这项制度。目前,世界上多数发达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但是,正如香港大学的张俊喜在其论文《银行监管的七大政策及其有效性》中指出的,大多数实行过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均有失败的经历,人们期望的稳定效应没有实现,反而被严重的道德风险所掩盖。美国经济学家凯因(Kane,2000)、戴莫古克·康特(DemirgucKunt,2000)等的研究发现,在银行监管薄弱的国家里,存款保险的某些特征,如较高的承保限额,将使银行产生危机的可能性增大。世界银行的研究证实,存款保险制度越宽松,发生银行危机的概率就越大。在银行业的发展和效率方面,没有证据显示与存款保险制度的张弛程度有任何联系。不妨以美国为例,看看存款保险制度究竟有无功用。20世纪80年代末,储蓄和贷款协会危机严重影响了美国经济就是存款保险失灵的明证。在1983-1985年的3年中,有问题的储蓄贷款机构迅猛发展。1989年破产的637家储蓄机构在1983-1985年均成倍增长,其中的74家超过了400%。是的,由于有存款保险,银行就有了从事高风险投资的动机,他们可以把风险损失的成本外部化,即直接转嫁给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但最终一般还是由公众来承担的。   由此,我想起了被誉为“产权经济学之父”的美国经济学家阿尔钦(也被译作“艾智仁”或“阿尔奇安”)对安全带问题的反诘和打趣。他根据美国实行司机必须佩带安全带规定后交通事故反而大幅上升的统计数据说,要彻底消灭交通事故,最保险的方法是,在方向盘上安装一把直指司机心脏的刺刀。存款保险是否也像司机的安全带?   2000年11月3日 --------------- 信用担保不是良策 ---------------   信用担保不是良策——与汤敏先生商榷   如果信用担保的有关政策能够真正的贯彻下去,银行基于风险的担忧无疑是解决了,坏账的最终承担问题却没有解决,只不过是挪到了下一个环节。   亚洲开发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汤敏在2004年11月3日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说:“应建立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帮助银行来对中小企业贷款。目前我国已经有了一些由地方财政出资建立的信用担保体系,由其对中小企业进行部分或者全部信用担保。除了财政担保外,还要大力发展民间担保机构,靠商业化的操作来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另外,还应建立一套再担保体系,来分散担保公司的风险。”   汤敏先生的出发点是极其良好的,但能否真正发挥预期效用、达到预期目的,则需要深入分析。因为,只有“热切的心”远远不够,还需要“冷静的头脑”,经济决策应该依据看似冷冰的客观经济规则。   诚如汤敏先生设想,引入信用担保机构分担乃至转嫁信贷风险,有助于解决银行的风险担心这个后顾之忧,使其放宽信贷政策。如果信用担保的有关政策能够令行禁止,真正的贯彻下去,银行的基于风险的担忧无疑解决了,坏账的最终承担问题却没有解决,只不过是挪到了下一个环节,也就是信用担保机构。但是,可以肯定的一点是,信用担保机构不可能是最终的坏账承担者。将风险带到信用担保机构的分别,充其量是坏账将由整个行业分摊,而不像在银行,单纯地由个别银行承担。   具体地讲,由信用担保机构分摊风险会有两种情况:(1)政府参与程度较少,信用担保机构承担风险高,手续费自然收得高。如果手续费由银行或中小企业承担,会大大减低企业和银行参与计划的兴趣。若手续费由政府承担,政府不但付出成本,而且还丧失政策执行的主导性,得不偿失。(2)若政府参与度高,显而易见,这与直接担保的分别不大。   从世界各国的运作经验看,政府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目的是要为银行借贷提供最终的坏账承担,增加银行的信贷信心。但是,据统计,中小企业最活跃的美国,政府提供的担保,呆账高达九成。   从中国最近几年的试点情况看,成效也不佳,据《中华工商时报》(2001年4月6日)报道,河北省于1999年底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但是截至该报记者发稿时,一笔业务都没做;河南酝酿最早,1998年就成立了担保机构,但至今未能开展工作。上述事实是否值得我们深思和反思?   那么,如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纵观国外的研究和实践经验,已经有相对于信用担保而言的较好解决措施,例如建立信用评估体系,对企业的资信定期进行评估,从而银行将此以及自己所做的资信评估结果作为发放贷款的依据。   这个措施,实际上相当于做企业的信用记录。如果企业不讲究商业诚信,则会记录在其“档案”中,并可能公开,那么该企业不仅仅会在融资方面寸步难行,就是开展经营和市场业务,也将面临重重障碍,也就很难在市场上立足。孔夫子说,言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信用评估体系建立起来以后,不讲究诚信的企业必然被市场劣汰。   不过,进一步思考,又将发现新的问题。中小企业数量占中国企业总数的99%,但是力量单薄,在激烈的竞争中,淘汰率相当高,即使是很讲究商业诚信的企业,也会因为市场因素而被淘汰,从而将无法准时归还贷款,于是其信用记录很可能被改写。这可能产生事与愿违的结果。   如果再联系到前文对信用担保举措的分析,也许会产生更符合实际的观点。如果先建立了信用评估体系,然后再建立信用担保制度,则信用担保制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在中国当前的经济社会情况下,信用担保机构或银行很难知道或相对准确的预计企业的诚信情况,所以,它也面临很大的风险,也未必愿意做担保,试想有谁会傻到将风险往自己头上揽?而如果建立了信用评估体系,信用担保机构至少有历史性的依据,减少甚至规避风险。   说到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首先要做的工作是建立信用评估体系,解决商业诚信问题,其次才可以使用建立信用担保制等举措。至于正常市场竞争带来的风险问题,属于外在的,是不可调控的,也是没有办法解决的。   2001年11月 --------------- “要贸易,不要救济”(1) ---------------   “要贸易,不要救济”——与崔之元等先生商榷   崔之元先生说:“所谓自由贸易,对于全球劳动人民及自然环境来说,恰恰是一种不自由贸易。”我认为,如果不存在强权因素,国家之间选择贸易是因为贸易将使双方都有钱可赚,是一项互利的善举。   2002年度全球首脑峰会的会场外,也照例聚集了大批的示威群众。这次,他们的主要组成部分是非洲人。示威群众高举的各种标语牌中,我印象最深刻的是:“要贸易,不要救济”。他们认为:美国不必救济非洲,只需要取消对本国农民的补贴,在出口贸易上给予非洲平等的竞争机会,非洲人的日子就可以逐渐改观。   我为这些示威者的洞察力所惊讶。因为,很多著名的经济学家都未必能将国际贸易问题看得这么透彻。   我记得,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教授崔之元就曾撰文反对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崔之元先生说:“所谓自由贸易,对于全球劳动人民及自然环境来说,恰恰是一种不自由贸易。为换取外汇或‘便宜进口产品’而失去了的清新空气、青山绿水、生物多样性,都不会再生;粮田改种经济作物或变成出口加工区的结果可能是耕地永远受损或消失,在外国企业排挤下而倒闭的民族工业很难再建立……”(《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我见》,载新加坡《联合早报》,1999年7月4日)   而在中国一些国际贸易教科书中,对“自由贸易”所产生的后果也想当然地大加渲染,被引用最多的事例是,亚、非、拉等一些资源丰富的国家在国际贸易中惨遭掠夺,如巴西被称为“橡胶王国”,但由于生产的是初级产品,被发达国家以较低的价格购买,经过加工后,再以高价格卖出,于是,巴西就损失了大量的应得收入。当然,这种现象并不是开展自由贸易的错,而是对比较优势理论滥用的错(参见拙作《比较优势理论要活用》)。   从理论上看,如果不存在强制,国家之间选择贸易是因为贸易将使双方都有钱可赚,是一项互利的善举。中国古代的墨子说,“交相利”,即交换对人们有利。亚当·斯密进一步说,“一个人是贫是富,就看他能在什么程度上享受人生的必需品、便利品和娱乐品。但自分工完全确立以来,各人所需要的物品,仅有极小部分仰给于自己劳动,最大部分却须仰给于他人劳动。”一言以蔽之,利用比较优势生产,然后交换,对各方都是有利的。萨缪尔森讲过一个最佳律师兼最佳打字员的例子。假设有一个律师,打字的速度是他秘书的两倍,那么,律师在法律和打字上相对于秘书均有绝对优势。然而,由于秘书没有律师证书不能从事法律业务,律师在法律上有更大的绝对优势或有一个相对优势,而秘书在打字上有相对优势。根据比较优势原理,律师应该将所有的时间用在法律上,而让秘书去打字。例如,律师每从事1小时法律工作可以获得100美元,但必须支付秘书打字费1小时10美元,那么他如果自己打字,每小时损失80美元。原因是每打字1小时他可以节约20美元(因为他打字的速度是秘书的两倍),但同时损失每从事1小时法律工作所得的100美元。美国经济学家麦克杜格尔利用数据对比较优势理论进行了验证,结果表明:美国生产率比英国高的产业向第三市场的出口比率也比英国的高(〔美〕多米尼克·索尔韦托瑞:《国际经济学》,第34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   被誉为“市场学之父”的美国学者科特勒在《营销管理》一书的前言中说,减少国家之间贫富差距有两个途径:一是易货贸易;二是产品降价。当然,是否降价,全凭商家说了算,但贸易,只要国家放开管制,就可以通行无阻。科特勒还举了两个事例:俄罗斯用伏特加酒换百事可乐,通用电气在匈牙利设立灯泡厂换取灯泡,这些行为都促进了陷入困境中的国家的福利和经济的发展。   事实也证明,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减少了我们这个星球上的贫困人口。设在伦敦的经济政策研究中心2002年发表的一份报告指出,营商更加自由,关税下降,贸易壁垒减低,这些因素均促进了经济增长,从而不仅增加了富人的财富,也提高了穷人的收入。而今,全球生活在绝对贫困线以下的人口已下降到前所未有的低水平。   当然,反驳那些反对自由贸易者的观点,不能不提及一个著名的虚构故事。1845年,法国学者克洛德·弗雷德里克·巴师夏(ClaudeFredericBastiat,1801-1850)虚构了一个法国蜡烛商人请愿的故事(〔美〕多米尼克·索尔韦托瑞:《国际经济学》,第28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我将其作为本文的结束语,摘录如下:   “我们正在经受着无法容忍的外来竞争,他看来有一个比我们优越得多的生产条件来生产光线,因此可以用一个荒谬的低价位占领我们整个国内市场。我们的顾客全都涌向了他。当他出现时,我们的贸易不再与我们有关,许多有无数分支机构的国内工业一下子停滞不前了。这个竞争对手不是别人,就是太阳。   请你们通过一条法令,命令关上所有窗户、天窗、屋顶窗、帘子、百叶窗和船上的舷窗;一句话,所有使光线进入房屋的开口、边沿、裂缝和缝隙,都应当为了受损害的工厂而关掉。” --------------- “要贸易,不要救济”(2) ---------------   2003年12月22日 --------------- 一个极端与另一个极端(1) ---------------   一个极端与另一个极端——对郎咸平、张维迎等先生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争论的评析   只要按经济意义上的企业设置和经营,没有各种负担,不存在那些不合理干预,国有企业会很有效率。同理,如果被加诸这么多的附加因素,单纯地强调产权“明晰”、治理结构合理,私有企业也是搞不好的。   当前,在中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争论中,虽然有主流、非主流,海归、土鳖等流派之分,但可归为两大阵营:以郎咸平(香港中文大学教授)为首的非产权改革派,以张维迎(北京大学教授)、吴敬琏(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为首的产权改革派。郎咸平等先生认为:国有企业的产权是明晰的,是可以搞得很有效率的,甚至比私营企业更高效。他们认为,产权制度改革成为一些人侵吞国有资产,在国有资产流失“盛宴”中狂欢的运动。张维迎等先生则认为:国有企业的产权是不明晰的,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国有企业产权是否明晰?   张维迎等先生认为国有企业产权不明晰,该阵营中的一些人甚至用经济学中的“公地悲剧”加以论证,认为国有企业产权问题必将导致低效率或无效率。他们所谓的“公地悲剧”,说的是,在“公地”条件下,牧人可随意放牧而不会增加自己的成本,于是,为了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大家都增加放牧数量,结果牧草因过度使用而被破坏,对大家都没有好处。   我认为,他们所谓的“公地悲剧”不足为据。通常意义上的“公地悲剧”中的“公地”指的是“无主地”。而他们所说的“公地”是有主的,即一个团体所有。就国有企业而言,归全民所有,从法律上拿得出产权证,是有主的。国有企业产权,就如同香港的土地(非私有)和美国的公有土地(约占1/3)一样,都可以有明确的产权说法。所以,我认为,在这一点上,郎咸平等先生的观点是正确的,张维迎等先生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还得讨论一种不正确的观点,即一些学者认为,国有企业产权之所以不明晰,是因为其产权无法量化到个人。试想,现代企业的主流——股份有限公司,有哪个可将产权或资产量化到个人?可是,这些学者认为股份公司的产权是明晰的,这岂非自相矛盾?   国有企业、私有企业:谁的效率更高?   郎咸平先生认为,只要有良好的职业经理人队伍,国有企业的效率就会比私有企业高;张维迎认为,国有企业是搞不好的,只有私有企业或股份制企业才能提高效率。   我认为,两方的观点都不正确。因为企业效率与企业所有制形态无关。   在海外,很多国家拥有数量不菲的国有企业,而且效率都很高。如新加坡,国家控制的股权占23%,瑞士占14%。英国国有企业产值占11%,法国的占13%,意大利的占24.7%。再举一个具体的例证:法国的雷诺汽车公司,是一个典型的国有企业,效率很高,它甚至将日本著名的私有公司——日产,给收购了。   但是在中国,国有企业为什么搞不好?我认为,原因有三:(1)外部因素,即缺乏其他形态企业的竞争,缺乏外在的激励和监督机制。如中国的邮政、铁路,都是国有企业一统天下,没有其他类型的企业与之竞争,于是缺乏动力,服务态度差,营运成本高。又如,众多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尽管有一些被揭露出经营存在重大问题,但难以退出市场,有关部门人为地设置一些退出壁垒,如所谓的ST制度,让其苟延残喘,不需进取。(2)内部因素,即企业的治理结构存在问题。中国的国有企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是半机关化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老板一般都挂着行政级别,如科级、处级、司局级、部级等等不一而足。企业老板可以调到政府做官,也可调到其他部门。这样的企业,无法设置良好的监督与激励机制,也就很难搞好了。(3)企业办社会问题(这个问题,似乎很难单纯地归为内部或外部因素),这是一个极大的负担。国有企业基本上是“大而全”,“小而全”。我曾考察过一些国有企业,它们什么机构都有,如学校、医院、公安、消防等等,一个企业简直就是一座城市,社会负担太多。这些负担如果加诸私有企业身上,能搞好吗?不可能。   可以肯定地说,只要按经济意义上的企业设置和经营,没有各种负担,不存在行政的不正当干预,国有企业会很有效率。同理,如果私有企业被加诸这么多的“附加因素”,单纯的产权“明晰”、治理结构合理,私有企业也是搞不好的。   现在,很多私有企业也是因为外在干涉而经营举步维艰,比如说,不请客送礼,营业执照就办不下来,就别想经营顺利……这其中的寻租问题,难以言说。又如,北方的私有企业没有南方的发展得好,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南方私有企业的外部负担相对较少或很少,南方的政府部门如工商等为企业发展创造的环境相对优越,市场竞争相对公平合理。   国有企业要不要改革?   根据媒体报道,郎咸平等先生反对国有企业改革,如果真的是这样,则郎先生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尽管我不认同张维迎等先生的产权制度改革观,但我认为国有企业必须改革,必须退出一部分,让私有企业等企业形态加入市场中,展开竞争。 --------------- 一个极端与另一个极端(2) ---------------   我之所以坚持国有企业改革、退出一部分,是因为,国有企业一统天下,垄断市场,必然导致市场发育滞后,缺乏效率,不引入其他形态的企业展开竞争,这个市场必然是死水一潭,无法充分竞争。竞争产生的基础是市场主体的多元化,这个观点是经济学的入门道理,这里不再展开讨论。   当然,如果发展到一定程度,私有企业垄断了市场,我们可以反其道行之,即引入国有企业,展开竞争,提高效率。   国有企业如何改革?   我认为,国有企业改革应当坚持两个原则:   (1)效率原则。这一点,相信郎咸平、张维迎等先生都会同意。但正如我在前文所论证的那样,郎、张两方各执一端,都把问题向极端推——郎主张国有化,张主张私有化。其实,两种做法结果都会导致垄断和低效率。所以,以提高效率为目的或原则的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塑造多元化市场竞争主体,即必须打破国有企业垄断地位,破除各行各业的进入门槛(壁垒),让各种类型的企业参与竞争。   (2)公平原则。我这里所说的公平,是游戏规则的公平,而非终点的公平。我说的规则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不是传统经济学所说的那种冲突关系,而是促进关系,即规则公平是效率的基础,没有规则公平就没有效率。郎咸平说,国有企业改革成了少数民营资本狂欢的盛宴,我想,这是因为,在一些国有企业退出过程中缺乏公平、公正,于是,一些人通过暗箱操作将国有资产据为己有。   2004年10月8日   〔附〕   林毅夫与Ted先生对本文的点评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林毅夫教授2004年11月16日在给我的私人邮件中称:“大致同意你的观点。”   美国RFA的Ted先生2004年11月16日在电子邮件中说:“Ihaveperusedyourarticle,andImustsayitiswellwrittenwithseminalpointsofview.Icannotwritesuchpoignantpapers,andIhavelearnedsomethingfromyourthoughts.Pleaseremember:Iamnotwritingallthisinasycophantictonetopleaseyou,andthat’smainlywhyIsometimeswouldlikeyoutositonmydualdiscussionpanel,orseekcommentsonsomeeconomicissues.”(“我仔细阅读了你的文章。我认为写得很好,观点很有创意。我写不出如此深刻的论文。我从你的思想中学到了一些东西。请记住:我所写的这些,并非要取悦于你。那就是我有时候邀请你作为我的双人谈板块的成员,或者请你评论一些经济问题的原因。”) --------------- 谁解蚕妇怨?(1) ---------------   谁解蚕妇怨?——就剥削问题与萧灼基先生商榷   萧灼基先生表示,私营企业的资本来源可能并不完全是剥削,但利润中肯定有一部分是剥削。即使有的企业家最终破产了,也同样存在剥削。萧先生的“剥削”观点并不新颖,古代诗人早已声情并茂地讲述过了。剥削理论的错误在于,它无一例外地忽视了分工因素。   2001年底,在中国商业联合会主办的“中国商业资本论坛”上,北京大学的经济学教授萧灼基先生认为私营企业存在着剥削。萧灼基先生表示,私营企业的资本来源可能并不完全是剥削,但利润中肯定有一部分是剥削。即使有的企业家最终破产了,也同样存在剥削。破产企业与发财企业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管理,尤其是决策。   萧灼基先生的观点并不新颖,中国古代诗人早已声情并茂地讲述过剥削问题了。但是,如果我们实事求是地分析,就会发现,剥削理论站不住脚。   有一首流传甚广的唐诗,说的是一位养蚕的妇人进城的所见与所感:“昨日入城市,归来泪满襟。遍身罗绮者,不是养蚕人。”这首诗意思很浅显,按照当前的注解,它说的是:劳动人民辛苦劳作,但果实都被剥削阶层不劳而获地占有了。类似观念或观点,在中国古诗词中,不在少数。如《诗经·国风·魏风》的《伐檀》,“不稼不穑,胡取禾三百廛兮?不狩不猎,胡瞻尔庭有悬獾兮?”汉朝的刘安在《淮南子·说林训》也讲过这种现象:“屠者藿羹,车者步行,陶人用缺盆,匠人处狭庐。为者不得用,用者不肯为。”钱钟书认为刘安的这些话只算得上是“轻描淡写”,没有把“为者”和“用者”双方苦乐不均的情形对照起来,不像后来唐朝一句谚语那样衬托得鲜明:“赤脚人乘兔,著鞋者啖肉。”唐代其他诗人,如孟郊的《织妇词》、郑谷的《偶书》、杜荀鹤的《簪妇》,宋朝诗人梅尧臣的《陶者》,都有相关论述。当然,这些诗基本都是用对比的方法,甚至不加任何论断,但“简辣深刻”。而罗隐的《蜂》则用了比喻的手法,其中流传甚广,至今依然经常被引用的一句是:“采得百花成蜜后,为谁辛苦为谁忙?”   这些诗句的共同点是,都认为蚕妇等“劳动人民”是被剥削的对象,对那些“不稼不穑”但“取禾三百廛”的“统治阶级”深恶痛绝。但遗憾的是,诗人们提出了问题,却没有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或策略。不过,话又说回来,正如哲学家海德格尔所说的:“提问的意义是:它的意义是一个方向,且唯有根据这个方向,合理的答案才能给出。提问将被探讨者置于一个独特的面相下。当提问出现时,它仿佛冲破其对象的存有。因此,用以说明开放出来的存有之语言,就是一个答案,它的意义在提问的意义中。”也就是说,当我们提出一个具体的问题时,我们提问的方式和所使用的文字,其实已经隐含了意向上能够接受的答案。所以,人们常说,正确的问题本身已经解答了问题的一半。提问者,必须先考虑所提问题的“问题性”,也就是说,是否是“问题”。   那么,先假设这些诗人们所提的问题是“真”的“问题”,则那些“统治阶级”的所有享受品,包括住宅、服装、粮食、蔬菜、车、日用品(包括锅、碗、瓢、盆等)等,必须自己去劳动,自己手工制作。例如,某位“地主”想穿衣服,则他需要先知道怎么制作衣服,需要付出代价,学习技术。然后是动手制作工具,如织布用的梭子等。种桑养蚕,蒸茧抽丝,然后纺织成布匹;再采矿,烧炭,炼出铁,制成针,打造剪刀。用剪刀裁布,用针缝制,衣服终于可以穿上了。可是,这样以来,为了穿衣服,花费的时间,恐怕至少需要半年(养蚕就需要几个月)。按照这个逻辑推理,社会所有的人都自力更生,自给自足,就不存在谁剥削谁的问题了。当然,也相应的不存在买卖(交换)了,不存在合作,不存在市场,最终也就不存在经济发展甚至人类文明了。   所以,分工是极其重要的。正如亚当·斯密所说的:“有了分工,同数劳动者就能完成比过去多得多的工作量……在一个政治修明的社会里,造成普及到最下层人民的那种普遍富裕情况的,是各行各业的产量由于分工而大增。各劳动者,除自身所需数的以外,还有大量产物可以出卖;同时,因为一切其他劳动者的处境相同,各个人都能以自身生产的大量产物,换得其他劳动者生产的大量产物,换言之,都能换得其他劳动者大量产物的价格。别人所需的物品,他能予以充分供给;他自身所需的,别人亦能予以充分供给。于是,社会各阶级普遍富裕。”考察一下文明而繁荣的国家的最普通技工或日工的日用物品,你就会看到,用他的劳动的一部分(虽然只是一小部分)来生产这种日用品的人的数目,是难以数计的。有一个经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弗里德曼引用而广为人知的小故事——“小铅笔的家谱”,说得极其形象,很有说服力:“成千上万参与制造铅笔的人,没有一个是因为自己需要铅笔去干那一行的。他们中间有的人从未见过铅笔,不知道它是干什么用的……没有谁坐在中央办公大楼里号令那成千上万的人,没有宪兵队来强制人们执行不曾发布过的命令,但竟然制造出了铅笔。这些人居住在许多地方,讲不同的语言,信仰不同的宗教,还可能互相仇视——但是,这些区别全都不妨碍他们合作生产铅笔。”分工为什么有这么大的魅力?其原因有三:第一,劳动者的技巧因业专而日进;第二,由一种工作转到另一种工作,通常须损失不少时间,有了分工,就可以免除这种损失;第三,许多简化劳动和缩减劳动的机械的发明,使一个人能够做许多人的工作。 --------------- 谁解蚕妇怨?(2) ---------------   其实,一些古人也意识到了这一点,如《诗经·国风·卫风》中的《木瓜》说:“投我以木瓜,报之以琼琚。匪报也,永以为好也!投我以木桃,报之以琼瑶。匪报也,永以为好也!投我以木李,报之以琼玖。匪报也,永以为好也!”也就是说,因为分工,各个人拥有(生产)不同的产品,进行交换,对双方都有好处(前人一般将此诗作为情人赠答之诗),这如同墨子所说的——“交相利”。与没有交换相比,基于分工的交换,个人所获得的利益增加大得惊人,往往以千、万倍计。但是,这一点似乎没有引起更多人的注意,相反,《木瓜》这首诗被狭隘化地理解为情人之间的交往了。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这庞大的利益增加,主要是由于每个人专业生产,然后交换。不谈生产而单论交换,利益还是有的,但比起有专业生产的存在,其交换的利益少得多,甚至微不足道。   分析到这里,本文开头提的问题的答案也就水落石出了。萧灼基先生与那些古代诗人其实对分工误解了。当然,劳动人民和地主阶层收入分成的比例如何确定,需要具体分析的。这如同征税中的拉弗定理一样,在一定条件或范围内,税收对经济发展是有利的,超过这个点,则走向反面了。列宁也说过,真理再向前迈一小步,就变成谬误了。统治阶级之所以残暴,是因为将分成的比例确定得偏离实际,以至于百姓惨遭压迫。香港大学张五常教授的博士论文《佃农理论》,讨论中其实也包含了这一点,比如说台湾当初的“三七五”减租,就是通过政府管制,将佃农上缴的比例降低,加上竞争的作用——佃农之间的竞争、地主之间的竞争、佃农与地主之间的竞争,结果,生产效率得到提高。   当然,讨论这个问题,不得不提到汉朝时期的减租问题。西汉初期,从“十税一”减为“三十税一”。从短期看,这项政策是成功的,“文景之治”就是明证。但是,长期看,这个政策是失败的。为什么?历史学家钱穆的答案是:当时无法遏制土地兼并问题,特别是王莽时代(参见《中国历代政治得失录》)。钱穆先生的看法不完全合乎当时的现实,也在逻辑或经济规则上解释不通。从现实与逻辑上看,根子在“管制”与“垄断”。政府管制人们的产业转移,抑制工商特别是商业,从而限制了产业结构的自发调整,进而扼杀了分工的发展;特权垄断(包括地主在内),导致农民生产利润的低下。这些从反面表明了分工的意义。   2003年1月30日 --------------- 告别“广积粮时代”(1) ---------------   告别“广积粮时代”——兼与盛洪、秦晖、姚景源等先生谈蛛网理论之误   蛛网理论只是教科书中出现的情形,它在农业领域从来没有实证的检验。退一步讲,即使认为蛛网理论是正确的,也没有采取价格管制的必要。随着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发展,像蛛网理论所说的那种市场价格大幅波动的几率已经很小。   当大林编辑告知“粮食收购、粮食市场、粮食价格有可能在明年全面放开”的消息时,我心中非常激动:早就盼着这一天了,早该有这一天了!   我们也许还记得,20世纪90年代初期,美国学者布朗撰写了一篇题为《谁来养活中国?》的文章。当时,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到学术界、新闻界等,可以说是举国上下,发出一片讨伐声。后来,这种现象被称之为“布朗旋风”。是的,在中国,没有比粮食问题更让各界关注的了。连续几代国家领导人都把粮食问题摆在工作的首位,政府工作报告中首先提及的往往也是粮食问题(本文不打算追溯其缘由)。于是,包括价格支持、财政补贴在内的各种管制政策纷纷出台,也就顺理成章了。但是,管制的结果是损害了农业的发展、农民收入的提高,财政背上了沉重的包袱……一言以蔽之,我们为粮食管制政策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粮食管制的代价   1996年初,我查核了国内外的相关资料,发现保护政策固然在特定时间下可以获得良好的效果,但若作为长期政策,则是违背经济规律的。因为,第一,这种政策是不具备顺利实施的前提条件的,因为中国的市场化程度不高,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和初级市场经济等并存,农业人口又过多,政策实施的结果只能是越管制越落后;第二,中国的粮食价格自1994年以来,就在向国际市场上的粮食价格靠近并有部分超过,管制政策的结果是使得中国粮食在国际市场上失去竞争力;第三,管制政策使财政背上沉重的包袱,而中国的财政赤字自改革开放以来逐年增加,有违背持续发展原则之虞;第四,中国存在区域经济差距,管制的结果是形成苦乐不均的局面,造成一定程度的区域摩擦;第五,管制政策会破坏市场规则,因为它会致使资源扭曲配置,抑制竞争,直接降低了农业的生产效率。1996年6月份,我把相关理论的文章投到国家计委的机关刊《宏观经济管理》,编辑部回函说,他们对此缺乏研究,将文章转给农价司研究,但一直没有下文,直到1996年10月,一家大学的学报将该文发表了。   随着时间的流逝,粮食管制政策的弊病也日益显现。中国为粮价管制政策付出了沉重代价,且不论财政是否不堪重负,粮食储备过量导致很多问题。据悉,仅1997年年末,国家粮食过量库存就超过1000亿公斤,为此粮食部门不得不大量亏损出口粮食。目前中国粮食年产量近5亿吨,国内粮食库存量约2.65亿吨,约占产量的53.8%,人均库存量200多公斤,粮食过剩局面已经形成。过多的储备粮只能增加政府负担,而且粮食储备过多、常年不用,容易陈化,基本丧失使用价值,还占压大量资金,花费人力物力。据《经济日报》报道,武汉市全市定购粮、保护价粮库存高达4.2亿公斤,其中60%是1999年前收购的超期储存粮。   放开粮食市场会出现“蛛网效应”吗?   放开粮食市场,不仅仅是中国兑现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更重要的是中国农业迈向产业化与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之一。可是,直到今天,很多经济学者认为,由于粮食市场存在着“蛛网效应”,粮食市场中的任何一个外部冲击都会被逐级放大而发散,市场无法自动调整至均衡状态,它将对人们的生活、生产带来不利影响。   譬如,经济学家盛洪先生认为,一旦放开价格,棉价的振荡幅度可能会比较大。这可能就会对棉农、对生产发生影响,形成蛛网循环。这就决定了政府可能还是要干预的。   经济学家秦晖先生认为,蛛网循环的问题,就是说在人们需求弹性较小、供给弹性加大的情况下,市场自发调节会出现问题。他认为,在正常条件下,棉花的需求弹性应该是比较高的,但是我们的棉纺织工业是国有的,这样一来我国的棉花需求弹性就会变得比较小了。这样的话,发散型的蛛网振荡几率就会更大一些。在这种情况下,至少从逻辑上讲,很难绝对地说市场机制调节会比政府行政价格调节更具有稳定性作用。   国家统计局的姚景源先生说:农产品有个经济规律,叫做蛛网理论,就是本期产量决定本期价格,本期价格决定下期产量。就是说,如果本期产量高了,价格就得下降,如果本期产量低了,价格就要上涨,而这个价格上涨和下降又决定下一期产量。因为价格上涨了,农民就会多种、多养。按照这个规律可以预测,上一年和现在粮价上涨肯定会刺激次年的粮食增产。   上述这些认识成为粮食市场不能放开以及政府干预的主要依据。这实际上是沿袭经济学教科书上的蛛网理论。   当然,还有一些学者将蛛网理论作了发展。如天津大学的李忠民、张世英在《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1997年第2期《非线性蛛网模型的动态分析》中,甚至将线性的蛛网理论扩展到非线性的情况下。 --------------- 告别“广积粮时代”(2) ---------------   有的经济学者还拓展了蛛网理论的应用领域。如经济学家杨帆先生在《战略中国——跨世纪中国的发展选择》第四章中,不仅认为农业领域存在蛛网效应,而且把这个所谓的原理推广到金融领域:   “所谓价格大起大落的‘蛛网效应’,在中国表现得更加触目惊心,生产的波动甚至超过了价格波动。湖北苎麻的种植面积,从40万亩增加到138万亩,又跌回40万亩;云南的兔子,从20万只增加到120万只,又下降到20万只;河北的农民养貂卖不出去,一张貂皮2000元,外贸收购后积压20000张,就是4000万元。可以看出,政府对于经济的调控水平是不高的,不该管的事急于要管,说是‘促进发展’;该管的事又放任自流,说是‘不干预市场’。90年代,问题发展到金融领域,就更加严重。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仍旧是一个有待认真研究的问题。无论如何,政府少做一些盲目鼓励经济增长的事,多向社会提供一些公共产品,特别是市场规范和经济安全,是不会错的。”   此外,中国一些学者认为蛛网理论是荷兰经济学家丁伯根最先提出,这是不确切的。实际上,它是1930年由美国的舒尔茨、荷兰的丁伯根、意大利的里奇各自独立研究,在分别写出的三篇文章中提出的。卡尔多首次提出“蛛网定理”这个名称,因为价格运动的图式犹如蜘蛛网。蛛网理论研究的是产品供给的时滞对市场均衡的影响(就是“蛛网效应”),所依据的假设是:完全竞争;价格由可得到的供给量所决定;生产的产品不是耐久品。按照美国经济学者格林沃尔德主编的《现代经济词典》,蛛网效应分三种情况:需求弹性等于供给弹性,这就引起价格和产量的经常的有规律的波动;供给弹性大于需求弹性,于是形成一张向外扩张的蛛网;供给弹性低于需求弹性,形成一个内敛的蛛网,并最后导致价格与产量的均衡。中国那些学者认为的蛛网效应是上述第二种情形。   我认为,蛛网理论是不正确的,放开粮食市场会产生“蛛网效应”的说法站不住脚:   (1)无论什么产品,市场都不可能是完全竞争的。早在1933年新剑桥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琼·罗宾逊(JoanRobinson)出版了《不完全竞争经济学》一书,指出完全竞争理论是错误的。当然她依据的是垄断因素。但是,即使不考虑垄断,完全竞争也是不可能的。完全竞争的前提条件:同质产品,极大量的消费者和生产者,完备的信息,资源的自由流动,在现实中不可能达到。蛛网理论的第一个条件不成立。   (2)蛛网理论是一种非常不合理的非理性预期的假设。根据这个假设,生产者的调节要以上一期的价格作为参照,这在预期理论中是一个诱致预期的假设,就是说生产者永远不会调整自己的预期。所以,如果按蛛网理论来看国际市场的价格,就不能得到检验,国际价格并没有一个发散的变化。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道理,除了供给弹性和需求弹性的关系以外,就是这个非理性的假定是不合理的,人总会犯错误,但同时也会调整错误,而蛛网理论假定人们永远会犯一个非常幼稚的错误。这是一个重要的缺陷。   (3)蛛网理论只是教科书中出现的情形,它在农业领域从来没有实证的检验。为什么很难对蛛网理论做检验呢?这个模型最关键的地方就是供给弹性和需求弹性的问题。但是,对需求弹性和价格弹性的估计,在理论上很容易说,实际操作起来很难。比如对粮食的需求弹性的估计,我所看到的文献,从0.3到2.3的都有,并且这都是国际上著名的学者计算出来的。1990年度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科斯在丹迪任教期间,也验证过蛛网理论。在题为《诺贝尔之路》的书中,科斯说:“有一个问题令我们非常感兴趣,那就是许多经济学者相信,生产者在决定产出时,是假定目前的价格与成本在未来会维持在同样的水准。有人提出证明,假如生产者是按照这种方式来运作,将会导致价格与产量的波动(这就是蛛网理论)。一般认为蛛网理论的典型例子,是英国养猪产业的循环周期。我作了一项统计研究调查,结果一如我们所猜想,英国的养猪业者并没有假设目前的价格会在未来维持不变。当价格高得异常时,他们预期价格会下跌。而当价格低得离谱时,他们预期未来价格会上扬”。所以蛛网理论可以作为一种教科书中的情形,但不符合实际情况。   (4)由于蛛网理论的价格预期方程并没有考虑市场价格的动态变化,只是简单地把前一期的市场价格作为本期的市场价格,因而,这种价格预期只能被称为静态预期。但很显然,在现实中,预期不可能是静态的。   (5)从逻辑上退一步讲,假设我们认为蛛网理论是正确的,会导致发散的蛛网效应,导致粮食价格大起大落,但是,我们还是没有采取价格管制的必要,因为,随着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发展,现实环境中像蛛网理论所说的会出现市场大幅波动的机会已经很小。事实上,设立期货以及其他衍生工具市场的原意,正是为了减少市场波动。   2002年8月9日 --------------- 何来“危险信号”?(1) ---------------   何来“危险信号”?——就土地拍卖问题与包宗华先生商榷   包先生所谓的“危险信号”并非土地拍卖所致,土地拍卖是不能限价的,不能简单地认为“地价决定房价”(反之,也不对)。中国也许需要吸取日本的“泡沫经济”的教训,但问题是,日本的“泡沫”并不是土地拍卖这种价格安排方式所致。   在2004年6月9日的《中国房地产报》上,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包宗华先生发表了题为《土地拍卖“拍”出的危险信号》(以下简称为“包文”)。包先生认为,中国的土地拍卖中,出现了三个问题、一个危险信号——大幅度地提高地价并殃及房价,开始产生一种“不全面”的扶强抑弱作用,进一步揭开了亏损、微利、暴利行业之谜,许多城市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执行土地政策的偏差等等。   我不反对奇谈怪论,相反,如果其行文具备充分的论据,论证在逻辑上前后呼应,可以自圆其说,不失为读者欢迎的“一家之言”,我是非常赞赏的。但是,观点没有什么新意,又缺乏中立,行文中倾向于为某个利益集团正名、抱不平、唱赞歌,则不是学者所为。   对包先生的论点和论证方法,在下不才,斗胆商榷,请多指教。   土地拍卖需要限价吗?   包文第一部分说:“拍卖没有最高限价,只要有竞拍者举牌,就不能停拍,因而很容易哄抬出高价。更主要的原因是中国当前的特殊情况,高价来自中国的土地十分紧缺和人们对土地总会不断涨价的‘认识’,而在拍卖过程中,还缺乏调控价格过高的办法。这就是近年来许多土地拍卖拍出高价的主要原因。”   这就产生了一个疑问:土地拍卖要不要最高限价?   我的答案是:否。一般地,拍卖的规则是“价高者得”,限价了,还能称之为拍卖吗?抛开这一点不论,限价也是一个极其糟糕的措施,可能适得其反。例如,土地价格为每亩50万元的时候,有很多单位用不起地。当价格降低到每亩30万元的时候,增加了一部分能够支付这个费用的单位,但土地供应量无法有大的改变。所以,以前是10家单位抢购一块地,现在变成了20家或更多,那么,这块地出让给谁?政府必然要先确定一定的配置规则。用排队的方法肯定会凭空增加排队的成本,一些单位还可能采取种种措施寻租,以实现插队并获取土地的目的。况且,一家单位在地价为每亩(1亩=0.0667公顷)50万元的时候,能买得起100亩;当价格降低到每亩30万元,则能买166.67亩。这样,排在前面的单位增加购买量,后面的单位反而买不到土地了。如果限定每个单位只能购买1亩地,那么,除了增加排队成本外,土地利用效率将降低。对于很多单位而言,地便宜了,支付少了,利用效率却要打折扣。比如说,你买一辆汽车,花10万元同花5万元,对车的“心疼”程度是不一样的。更何况,一些单位可能利用政策空间炒地皮。只要人为限价,不论土地按什么样的规则分配,都会因为供不应求而在短期内卖光,后来的用地者即使需求迫切,购买力强劲,也只能望“地”兴叹。   地价决定房价吗?   在包文第一部分,包先生讲完土地拍卖推高地价的观点之后,举了一个例子进行证明,然后继续引申说——“地价大幅度提高必然大幅度提高房价,最终都要摊到购房居民头上。地价大幅度提高还会大面积冲击房地产市场,首先是与这一地块相邻的楼盘会受其影响而纷纷涨价,然后再向四周辐射。”   这种观点,其实是成本决定价格论。按照成本法的定义:成本法是以得到现在不动产所耗费的各项费用之和作为主要依据,再加上一定的利润和应缴纳的税费来确定其价格的一种方法。而业内人士大都知道,开发商通过“招拍挂”这种方式去竞价而得某块土地时,他在最终确定他为取得这块土地而愿意付出的最大价钱时,他通常是应用剩余法去作测算的。而剩余法从严禁意义上来说,无非是成本法的一个变形。虽然,它同剩余法也有所不同,那就是,它需要对未来的房价作个预测,但这并不影响它从本质上来讲依然属于成本法。认为地价高导致开发成本上升进而影响房地产价格的观点,犯了计划经济时代通行的成本决定价格的逻辑错误。我们不妨做一个简单的假设,一家开发商能分文不花地拿到一块地,他最后卖的房价,还是会与那块地周边房产的现行价格相当。这种现象很普遍。   土地拍卖是“扶强抑弱”,但不能狭隘地理解   包文第二部分说,“我国当前的土地拍卖,是拥有强大资金(不能与综合素质高完全划等号)的企业战胜弱的,只能说是在产生着一种‘不全面’的扶强抑弱作用”。他举例说:“最近我到一个中等城市调查,得知该市去年拍卖的土地,全被来自大城市的实力强的房地产企业所拍走,本市企业因‘实力’不足,只好‘望洋兴叹’。这个城市有位业内人士说,长此以往,本地许多企业将因为无力竞拍土地‘无米难为炊’而被淘汰。”   我对包先生的这个观点感到非常尴尬。因为,我们实行市场经济10多年了,按道理,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观念深入人心了,可是包先生还在狭隘地坚持“小圈子利益”和“诸侯经济”的观念。市场经济的特点是优胜劣汰,没有生存能力(或者实力)的企业被淘汰,再也正常不过,否则,怎么会提高效率呢?市场经济不是养老院,不是福利院,如果让任何水平的企业长生不老,那么,这个市场是缺乏竞争力的,更是缺乏效率的。君不见,传统的国有企业大多缺乏效率,就在于这些企业缺乏退出市场的机制,从而机制僵化。至于小圈子的利益,第一,我不认为对当地利益有什么损失,因为,当地的房地产市场因为高水平企业的加入,市场的容量大大提升,竞争能力也得到提高,从而整体经济效益也会提高,于是,当地的税收、百姓的福祉等等也相应得到提高。如果维持在低层次、低水平的竞争档次上,当地房地产业的发展步伐将大大缩减,甚至停滞不前。这个道理是显而易见的。第二,哪怕当地利益受到损失(一般不会),但对于整个国家的房地产市场的发育也是良好的,破除了地方保护,对于净化市场,意义重大。第三,当地能力不够的房地产企业利益受损,与当地整体经济利益乃至国家利益相比,是微不足道的,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陈代谢的必然过程,不值得大惊小怪。 --------------- 何来“危险信号”?(2) ---------------   房地产不是“暴利行业”吗?   包文第三部分说,“1996年至2003年房地产企业的利润统计表明,有3年(1997年至1999年)为全行业亏损。在不亏损的另外5年中,最高的2002年全行业平均利润也只有3.6%。”于是得出房地产不是暴利行业的结论,并指出房地产其实是微利或者亏损的行业,他认为,比重最大的原因是,我国有32000多个房地产企业,与有限的土地供应和房地产开发任务相比,一直处于“僧多粥少”的局面,一多半弄不到土地的企业,常年窝工亏损。但是,他们宁愿背着亏损的重担而不宣布停业或破产,主要是想有朝一日弄到土地而东山再起。   我想问包先生两个问题:第一,统计出来的结果是否可信?包先生的统计数据从何而来?第二,在我的记忆中,早在实行土地拍卖之前的三四年,就有房地产商在媒体上抱怨说他们是亏损的。而且,如果土地拍卖挤压了房地产商的利润空间,直至让其亏损,那么,为什么在2003年10月发布的“福布斯2003年中国内地富豪榜”上,涉足房地产的多达35名?作为对比,福布斯全球富豪榜中,500富豪只有30人左右是地产商。这究竟说明了什么?   众所周知,暴利,指的是用不正当手段在短时间内获得的巨额利润。中国的一些房地产商所获取的,就是典型的暴利。在中国,房地产开发一般程序,先是购买土地,然后用土地向银行进行抵押贷款,建筑商带资进入工地建设,当住宅商品房达到预售标准后,开始向房屋购买者进行预售并办理按揭贷款,房地产开发商依靠银行给购买者按揭贷款,开始套现。其中,影响房地产利润的重要因素是土地受让成本(在多数情况下,它不是一级市场上的土地价格,而是经过多重转手之后的土地价格),但土地受让成本究竟是多少,仍然是一个黑洞。开发商只要能拿到土地,能立项,能编制一个天花乱坠的可行性报告,外加一定的关系保证,就可以拿到资金。最近的一项调查显示,目前大部分房地产开发商自有资金不足,大部分靠银行贷款周转,融资渠道单一。房地产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是72%,最高达94%。如果运作得好的话,房地产企业的盈利率就非常高。目前,这种盈利可以达到50%至100%,甚至更高,这也是那么多企业进入房地产这一行业、出现包括外行、外来人、外来资金搞房地产的“三外”现象的主要原因。   所谓的“危险信号”是土地拍卖造成的吗?   包文第四部分谈到了“危险信号”,但是,这同主题(即土地拍卖“拍”出的危险信号)相去甚远,因为,它基本上跟土地拍卖没有关系。例如,包先生列举的城市内部的圈地运动、低效率利用土地、违章搞开发区等。这些问题,有的是因为价格限制条件比较弱造成的,有的是因为地方政府主导型的投资扩张、盲目追求政绩等造成的。   “日本教训”该如何汲取?   包文第五部分提出,中国要汲取日本的教训。日本的教训,就是房地产泡沫,或者说是泡沫经济。   但是,第一,泡沫是否存在,是一个难题,当前并没有一个大家都接受的衡量泡沫的标准。第二,如果说日本存在房地产泡沫或者说是泡沫经济,那么,日本的这个教训需要土地拍卖制度的设计和运行来汲取?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按照理论界比较权威的看法,日本的地价高涨,原因不是土地拍卖。日本著名经济学家都留重人曾经分析说:“投机因素是造成30多年来城市土地价格上涨145倍的最大的因素”(都留重人:《日本的资本主义》,第199页,复旦大学出版社,1995)。   包文为何前后矛盾?   包文第六部分提出了“几条探讨性建议”,包括控制土地供应、防止生炒土地等等。但是,按照包先生前文的分析,既然由于土地资源短缺、土地拍卖又加剧了这种短缺,从而导致地价太高,那么,为什么又要控制土地供应?包先生为什么不建议扩大土地供应呢?这样岂不是能够平抑土地价格吗?   2004年8月4日   〔附1〕   对“商榷意见”的情况说明和几点探讨意见   包宗华   2004年8月4日的《中国房地产报》上登载了刘正山先生对我写的一篇议论土地拍卖和土地问题的文章提出的商榷意见(以下简称“刘文”)。我认为,通过商榷交换意见,互相切磋共同提高,值得欢迎。本着这个态度,特做以下情况说明和提出几点探讨意见。   我的文章成因和登载时的题目变化   去年下半年至今年初,为响应我国政府加强对土地的调控和管理,我写了一篇《从土地问题发出的危险信号看加强土地调控管理必要性》的文章。这篇文章除了“日本的教训”有一定资料参考价值外,主要是对国家加强土地调控管理表态的内容,没有多少新意,因而压在那里没有发表。这次写土地拍卖问题时,由于篇幅较短,就把那一篇文章适当压缩后合了进来。文章中前半部分讲土地拍卖问题,后半部分讲我国土地问题发出的危险信号并提出加强土地调控管理的建议。在后半部分,除了在提建议时用了一小段文字来表明我对土地拍卖的态度外,没有涉及土地拍卖的内容。为了表明文章是由相对独立的两部分组成,我把文章定名为《土地拍卖显现出的问题和我国土地问题发出的危险信号与对策》。 --------------- 何来“危险信号”?(3) ---------------   刘文受刊发时“修改题目”的影响,用“拍”出危险信号统帅全文来提商榷意见,致使以下意见与我的文章没有关系:   其一,刘文认为我提出一个危险信号——大幅度提高地价并殃及房价。我的文章在论及拍卖时没有提危险信号,而是到第4段分析土地问题时才提出“发出了危险信号”。   其二,刘文提出“所谓的危险信号是土地拍卖造成的吗?”也与我的文章没有关系。我是在文章的后半部分,经过全面分析我国土地问题后才提出危险信号,因而这个危险信号不是土地拍卖造成的。   其三,刘文认为我在文章第5部分中写的汲取日本教训,是要从拍卖中汲取。我的第5部分放在第4部分全面论述土地问题之后,只要认真读我的文章就看得出,写的是要在土地问题上汲取日本的教训。为此,我在文章中明确指出日本造成地价飞涨的主要原因是“没有进行有效的调控”,并与我在文章最后一段提出要加强土地管理与调控的建议相呼应。由于抑止投机是调控的一项重要内容,与刘文讲的投机是日本地价飞涨的主要原因异曲同工。   其四,刘文指出,包文为何前后矛盾?由于我的文章是相对独立的两部分组成,也就谈不到前后矛盾的问题。这里顺便指出,刘文在这一段中使用了“土地拍卖加剧了这种短缺”的推论,似乎缺乏严密的逻辑推理。   其五,如果去掉以上内容,刘文的题目也可能要修改。   土地拍卖需要限价吗?   对于这个问题,我有三个观点,在我的文章中都有表述。   第一,推行土地拍卖符合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应该推行。因此,我在文章第6段中写道:“对于土地拍卖这一适应市场经济的销售方式仍要积极支持和推行。”   第二,拍卖不能限价。我在文章中写道:“拍卖没有最高限价,只要有竞拍者举牌,就不能停拍”,这些话确切地说明了拍卖不能限价的主要特点。刘文认为,限价是一个极其糟糕的措施,只能适得其反,并列举和分析了土地排队出让(已不属于土地拍卖)的问题。刘文这些论述没有抓住拍卖不能限价的关键,因为实行不限价竞拍,正是拍卖与其他销售方式带有根本性质的不同点。如果拍卖要限价,就无法竞拍。有了限价,只要有人举牌(也可能是第一个举牌人)报了一个等于或高于限价的数字,拍卖就得停下来。所以,如要实行限价,不仅是个糟糕问题,而且是从根本上取消拍卖的大问题。也就是说,除非不推行拍卖,只要推行拍卖,就不能限价。   第三,只能在推行中来探索解决土地拍卖中出现高价的问题。为此,我在文章第6部分写道:“在推行中认真探索防止在土地拍卖中出现过高地价的措施。”   今年4月,我到一个大城市去调查,该市今年1季度拍卖土地的价格比前年拍卖土地的价格高了4倍多。当地业内同志对此颇为忧虑,问我怎么办。我做了以下答复:一是虽然推行土地拍卖出现了土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问题,但仍要积极支持和推行土地拍卖;二是在推行一项新事物中出现了问题,只有在继续推行中,通过实践和探索来解决;三是我将写一篇文章,把问题提得尖锐一些,以吸引更多的同志参与讨论、实践和探索。我们面临的问题是:推行土地拍卖不能限价,又要防止在土地拍卖中出现过高地价。解决这个问题确有难度,但我相信,只要依靠大家在推行中的认真探索,一定能找出很好的解决办法。我在文章中写的,基本上是当时回答的内容。   地价大幅度上涨会产生什么影响﹖   我们研究市场经济和价格时,都会学习和树立以下几个基本观点:一是价格是围绕价值波动的,二是价格是遵循价值规律而涨落的,三是成本不是形成价值和价格的决定因素而是重要因素。这些观点我学过多次,但因在大脑里扎根深度不够,有时应用就会走样。例如,由于影响房价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地价不是决定性因素,地价的上涨就不可能对房价产生同比值上涨的影响。我文章中讲的“地价大幅度提高必然大幅度提高房价”,就是一种地价上涨会对房价产生同比值上涨的观点。这种观点不对,刘文也指出了,特在这里做郑重的更正。   同时也要指出,作为构成房屋成本主要部分的土地是重要因素之一,其价格大幅度上涨或大幅度下跌(而不是小涨小跌),都会从不同角度产生很大的影响。刘文曾做了一个开发商不花钱拿到一块土地的假设。这个假设的土地成本不是一般的下跌,而是跌到等于零。按市场经济的规律,在这块土地上建成房屋后,仍然会按市价出售,其很大的影响就是让这个开发商获得高额利润甚至暴利。刘文的假设只说了一半,另一半应是如果一个开发商用过高的价格获取了一块土地,如我的文章中列举的深圳香蜜湖地块,因为地价过高,摊到每平方米楼面达7442元,使得地价占了房价的一半以上。在这个地块上建成房屋后出售,就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只能按目前这一地段每平方米1万多元的市价出售,从而造成企业严重亏损;另一种是假设通过各种办法特别是市场机遇,把房价提高到每平方米13000元而且能够顺利售出,这一售价虽然可以使企业获得微利而不赔本,但却较大比例地抬高了房价。所以,我在文章中着重提出地价大幅度上涨的问题,因为地价大幅度上涨确实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 何来“危险信号”?(4) ---------------   这里要提个问题,刘文提出了一个“计划经济时代通行的成本决定价格”的概念,不知有何根据。据了解,计划经济时代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都实行国家定价,而许多重要产品的价格不是由成本决定的。例如,煤炭这一国民经济的重要能源,长期实行每吨18元的国家定价。由于价格低于成本,使煤炭行业成为政策亏损行业。又如关系民生的衣食住行产品价格,多数低于成本,并由各级政府实行补贴。陈云同志在1980年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我国每年对粮食和住房的补贴达200多亿元。“文化大革命”前,北京市政府每年补贴居民冬储大白菜就要1亿多元,补贴公共交通达2亿多元。以上例子说明,计划经济时代许多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没有实行、更不是通行成本决定价格的办法。   对扶弱抑强、优胜劣汰的态度   我在这一段文章中先举了两个例子,然后简要地写出了我的意见,全文是:推行市场经济并充分发挥其“优胜劣汰”的作用,是让综合素质(包含管理、技术、经营、人才、诚信等综合素质)优良、产品质量高的企业战胜落后的企业,从而促进社会进步。而以上两个例子则说明,我国当前的土地拍卖是拥有强大资金(不能与综合素质高完全划等号)的企业战胜弱的,只能说是在产生着一种“不全面”的扶强抑弱作用。   这一段意见主要说明了两点:一是通过市场竞争,让综合素质强的企业战胜落后的企业,能够产生扶强抑弱、优胜劣汰作用,从而促进社会进步。这表明了我支持市场竞争的明确态度。二是我举的两个例子是香港经济实力强的企业战胜了深圳三大企业的联合,大城市经济实力强的企业战胜了一个我调查的中等城市的企业。这种“战胜”,也是市场竞争,也产生了扶强抑弱作用,但却是单凭经济实力竞争的“战胜”和产生作用。由于综合素质竞争不仅包括经济实力的竞争,而且还包含管理、技术、经营、人才、诚信等素质的竞争,与之相比,单凭经济实力的竞争就不全面。因而我在文章中指出,这只能说是在产生着一种“不全面”的扶强抑弱作用。   对于以上表述,按人们读文章的常识,一般都会做出以下判断:第一,如果一篇文章指出某一事物不全面,决不能也不会理解为要否定这一事物。因为不全面的事物总是大量存在的,特别是某一事物处于发展初期,不全面是不可避免的;第二,某一事物在发展初期出现了不全面的问题,如与这个事物没有出现之前相比,仍是一个大进步;第三,如果要否定一个事物,一般都会直接用否定的词句。我在文章中既肯定土地拍卖产生了扶强抑弱作用,又指出它产生的作用不全面。只能理解为指出不足、提出希望。这个希望只能是:通过改进,日臻全面。   我提出“不全面”一词还有一个来源,来自我在那个中等城市调查时业内人士提出的问题。这个城市有100多个房地产企业,与大城市的企业相比,大多数企业的综合素质较低。他们认为,通过竞争淘汰综合素质低的企业,有利于本市房地产业的进步,应该欢迎而不应反对。但是,该市也有少数几个综合素质高的企业,其开发项目的质量、水平和经济效益指标并不弱于大城市的大企业。由于这几个企业讲究诚信,在市民中还颇有口碑,但因这个城市房地产开发总量小,即使是综合素质高的企业,年开发量达到1亿元也很难得。而大城市的大企业,年开发量在10亿元以上的为数甚多,如果中等城市的企业与大城市企业的利润率大体相等,大城市企业获得利润的绝对数就会比中等城市企业高出十几倍,积累的资金也多得多。在土地拍卖中,大城市的企业就会因拥有多得多的资金而获胜,中等城市的企业则会因资金相对少得多而不能获得土地。他们提出,在发达国家的房地产业中,都是大中小企业并存的,我们能不能拿出一个让综合素质高的小企业不被淘汰的办法。我的回答是,你们的问题和意见,我将在写文章时提出来,而且指出目前的土地拍卖发挥的扶强抑弱作用不全面,希望大家来参与讨论。   为什么要大家来讨论,还有个原因,是我曾经参加过一个会议,会上讨论过这个问题。当时会上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通过竞争,淘汰落后的企业,也包括经济实力弱的企业,应该态度坚决,决不能因顾及某些有一定综合素质但经济实力弱的企业而犹豫不决。前怕狼、后怕虎、左顾右盼的结果,会影响推行拍卖、开展竞争的顺利进行。另一种意见认为,应该拥护市场竞争,但市场竞争不应该只凭经济实力暂时弱一些,就淘汰综合素质高的企业,特别是综合素质高的小企业,所以应该通过研究,拿出更合理、更公平的解决办法。当时讨论的结论是,对这两种意见不宜急于对某一种意见给予肯定或否定:一是应该发动更多的人士来讨论,讨论的人多了,还可能提出第三种、第四种意见;二是会上讨论提出意见优劣应该通过实践来检验,并允许在实践中不断改进,也允许在实践中修正意见。   关于暴利行业的讨论   去年年初,我在一次会议上讲房地产业属于投机性产业和风险性产业时,有个同志提问:有些人特别是媒体都说房地产是暴利行业,为什么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字却显示出近些年房地产全行业是亏损行业或微利行业呢?这一提问与我原来的印象大不相同。当时,我不能不经调查,单凭自己的印象做出否定统计数字的回答,于是就老老实实地答复:对此问题缺乏研究,没有发言权,我将抽时间来研究。回来一查,统计局的统计数确实如此,因而也为此而做了些研究。由于这个问题很复杂,人们的认识很不一致,我的研究又开始不久,因而我在文章中写的内容,仅仅是初步的、不成熟的。把它提出来,只能是作为一个靶子,希望能吸引更多的同志来探讨,逐步把问题弄清楚。 --------------- 何来“危险信号”?(5) ---------------   关于“暴利行业”之说,我曾向几个研究宏观经济的专家请教,他们讲的意见对我很有启发。由于问题复杂,只好把他们的意见归纳为以下5条,由远及近地进行表述:   一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初期,在一定条件和一定年代里,会产生高利行业。什么叫高利行业?大体上可以界定为,这个行业的大多数企业(至少是一半以上的企业)能够获得高利。出现高利行业后,在高额利润驱动下,其他许多行业的资金以及人力物力都向它倾斜。如果这个高利行业是一个工业行业,就会因涌进大量资金而兴建大量新工厂,造成产能严重过剩。当这些新建工厂投产后又会造成大量产品积压,导致大批企业破产。更由于资本主义生产社会化大协作的连锁反应,又会引起成千上万相关的企业、商店、银行等单位破产,从而爆发经济危机。   二是二战后,西方国家为防止爆发经济危机,加强了宏观调控。主要措施是通过有效的统计或信息工作,及时发现出现高利行业的苗头,及时予以调控。调控的措施是综合的、多方面的,其中一条主要措施是提高税率,也就是通过高额收税拿走行业的“高利”,使之降为“中低利”行业。由于西方国家二战后的综合调控做得比较好,虽然仍然有周期性的萧条期,但已经避免了爆发经济危机。   三是什么是暴利,目前没有统一的定义,但其获取的利润至少要比高额利润高得多。什么是暴利行业,按理应界定为,这个行业的多数企业(至少是一半以上的企业)能够获得暴利。由于二战后西方国家在出现高利行业苗头时就予以调控,即使出现了高利行业,时间也很短暂。至于出现多数企业都能获得暴利的暴利行业,还没有听说过。   四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主要是同行业内各个企业的竞争。从利润分配的角度看,竞争的结果必然是优劣纷呈。一般情况是能够获得暴利的企业是少数或极少数,获高利的企业也不会多,占大多数的是获得中利和微利的企业。至于亏损企业,在行业萧条期,比重会大一些;在行业繁荣期,比重会小一些。由于每个行业都拥有几万、十几万甚至更多的企业,获得暴利的企业哪怕少到1%以下,也有成百上千家,也会造就一批大富豪。由于出现大富豪不是界定暴利行业的标准,因而不能因为某一个行业出现了大富豪的数量多于其他行业,就把它定性为暴利行业。   五是西方国家的专家认为房地产业是投机性、风险性行业。在经济萧条期,破产倒闭的房地产企业一般会比其他行业稍多;在经济繁荣期,取得高利、暴利的房地产企业一般也会比其他行业稍多。但不能据此把房地产业叫做破产行业或暴利行业。   据回忆,我国在媒体上出现房地产是暴利行业的概念,是20世纪90年代,至今仍有人在使用这个概念。如果我国真的出现一个大多数企业(至少是一半以上的企业)都能获得暴利的行业,国家肯定要予以调控。如果国家不予调控,并让这个行业的大多数企业都获取暴利而延续十几年,肯定会对社会的公平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极大的危害。而事实证明,没有发生以上情况和问题。由此可以看出,暴利行业的概念不是经过严肃的调查分析和科学论证得出来的,而是经过炒作炒出来的。我们搞经济研究工作,最好不要使用这个没有经过科学论证的概念。   一点诚挚的希望   我是一个已满74周岁的经济研究工作者。随着年岁的增长,越来越深地关注我们的经济研究队伍,时刻祝愿它不断发展壮大。为此,希望广大经济研究工作者,特别是中青年研究工作者,一定要坚持求真务实、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作风,对每个问题的研究,既要刻苦学习钻研,锲而不舍,又要敢于迎难而上,锐意进取。总之,要不断地充实自己,发展自己,提高自己。为了从整体上提高研究水平,要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创造出一个和谐的、团结奋进搞研究的环境和氛围。在共同研究问题时,要立足于互相切磋、互帮互学,共同提高。对于与自己不同的观点,要坚持百家争鸣的方针,首先要尊重对方的观点,倾听对方的观点,在弄清楚对方的观点后,再提出自己的争鸣意见。在争鸣中,要努力把自己的观点讲透彻,把道理说清楚,做到与人为善,以理服人。在商榷、研讨和争鸣时,切忌予对方以讽刺、戴帽子、打棍子。刘先生在行文中,使用了“缺乏中立,行文中倾向于为某个利益集团正名、抱不平、唱赞歌,则不是学者所为”以及“狭隘地坚持‘小圈子利益’和‘诸侯经济’的观念”等词汇。这些词汇,不是商榷和研讨的词汇,不仅不能达到互相切磋、共同提高的目的,而且不利于团结。希望中青年同志在与他人商榷、研讨、争鸣问题时,不要使用有悖于互相切磋、共同提高的不和谐词汇。   2004年8月19日 --------------- [附2]理论的公允:也谈“危险信号”(1) ---------------   理论的公允:也谈“危险信号”——兼求教于包宗华、刘正山两位先生   刘玉录   近日,《中国房地产报》于2004年6月9日和2004年8月4日先后发表了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包宗华常务副会长、《中国土地》刘正山主编二位先生的争论文章。读过之后,深受启发。学习之际产生一些疑问,笔者想借此机会分别求教于包(以下简称“包文”)、刘(以下简称“刘文”)两位先生。   包、刘二文利于土地市场的建设   刘文的率直可谓锋芒毕露,表现出一种求实的科学态度,理论研究确实需要这样的精神和勇气。尤其是面对包老先生这样的地产理论前辈,刘文敢于挑战于城下,言“在下不才,斗胆商榷”,8个字历历在目,使人感觉到一个学者求索的拳拳之心。   包文的初衷真是忧国忧民,表达了作者关于土地市场建设任重道远的真见卓识,体现了对房地产业宏观态势把握的精到。应该承认,包文的出发点是好的、积极的,基本精神是正确的,指出了产业当前与今后若干值得注意的倾向性问题,并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   学术的讨论不完全同于竞技场上的比赛,最终目的不是为了争个你高我低,排出一二三名来,而是探求真理的方式,发展理论的需要。包、刘讨论围绕着土地市场的焦点问题,接触到房地产业一些深层次的问题,碰撞出思想火花,令人振聋发聩。下面是笔者请教的几个问题:   如何看待土地拍卖中的地价?   包文认为,拍卖很容易大幅度提高地价。笔者以为,土地实行“招拍挂”后,全国平均地价确实出现了明显上升,但是这不是地价上涨的根本原因,而是潜在上涨因素的实现形式,即如包文所说,“诸多方面都会不断对土地供给提出更多的要求”的原因所致。   刘文对土地拍卖要不要限价疑问的答案是:否。笔者认为,问题可能没有这样简单。试问,土地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之一(国土资源部部长孙文盛语),难道只限于放量,而不涉及价格?换言之,土地的宏观调控难道只是量的概念,而不包括(价)值的概念?如果调控涉及价格,在拍卖时不作为,到哪里去作为呢?何况在国际上,早就有日本《国土利用计划法》(1974年)“土地交易许可制”,其目的在于直接控制某些地区的地价水平及土地利用方向。(柴强:《各国地区土地制度与政策》,1993)   怎样分析地价-房价的关系?   包文关于地价与房价的联系被刘文归纳为“成本决定价格论”。笔者认为,价格的成本论有着实践上的依据,问题并不在这里。包文的问题在于房价分析的单向决定,即只强调地价-房价的线性影响,而未提及房价-地价的逆向影响。房价与地价二者之间其实是一个辩证的互相决定关系,此一时彼一时,谁决定谁,在多大程度上决定,视时间地点为转移。   刘文主张的市场最终决定房价固然不错,但是,正如上面讲到的,房价与地价不是没有关系。同时,刘文全然否定成本论,认为犯了计划经济时代通行的逻辑错误,未免偏颇。美国威斯康星大学詹姆斯·L.帕帕斯教授等所著《管理经济学》中,第十一章“定价实践”列举了企业4种定价方法,第一个就是“成本加成定价法”。   房地产是不是“暴利行业”?   包文对房地产企业经营状况的具体分析是客观的,但是以此来否定“暴利说”不能说服人。由于产业本身性质使然,房地产行业在组织结构、地域上是极不平衡的,因此传统“平均数”的分析方法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准确地说明问题。正如刘文所列举的“福布斯”富豪榜的例子,房地产“暴利”是客观的,准确说,应该是“房地产存在暴利”,而非整个房地产业都“暴利”。   刘文对包文第三部分所使用的统计数据质疑道:是否可信?从何而来?等于全盘否定了这些论据,论证中对论据的怀疑是允许的,但是应该拿出像样的反驳证据,即用事实说话。如果不是这样,断然地否定就有失公允。我相信包先生这里所使用的数据是客观的,只是一个如何看待的问题。   “扶强抑弱”命题怎样来理解?   包文提出,土地拍卖产生一种“不全面”的扶强抑弱。笔者不理解的是何为“全面的”扶强抑弱呢?即使政府在土地拍卖中能够限价,那些“弱不禁风”的企业往往也不会拿到地,而且从市场原则讲也不应该拿去。君不见,一些国有企业不是曾经有过很好的地块吗,结果呢,“先卖房、后卖地、再卖机器,最后回家去”。因此,在什么前提条件下、在哪个层面、在怎样的程度上讲“扶强抑弱”是需要认真研究的。不然,岂不是保护了落后?   刘文讨论“扶强抑弱”强调统一市场、追求效率的观点是正确的,竞争的基本精神是应该坚持的。但是,何事都有个度,在强调市场配置资源的前提下,也要注意到“市场失灵”现象的发生及其政府干预等的弥补。市场不是万能的,经济问题不会一“市”百了,有时也需要非市场力量的介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分析地租时、西方经济学在“分配论”里,都充分论述了土地市场的供给弹性特点和独特的垄断性。即使目前我们土地一级市场具有垄断性,难道没有行政力量介入吗?以土地拍卖为例,出价最高的企业就不一定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最好(最合适)的企业。土地市场是一个限制极多的市场,即使在工业化国家也不例外。例如,1923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和华盛顿两个州通过了法令,禁止东方人在那里享有土地所有权,并规定他们租地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这些法令符合宪法。 --------------- [附2]理论的公允:也谈“危险信号”(2) ---------------   “日本的教训”值不值得汲取?   包文题目一目了然:“土地拍卖‘拍’出的危险信号”。固然,近年房地产市场是出现了一些新的征兆,因而有宏观调控的出台,所以有“要挟说”(易宪容语)、“爆炸说”(史蒂芬·罗奇语)、“危险说”(包宗华语),两年前“泡沫说”(王小广语)余音还一直未消。不过笔者认为,虽然产业发展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和矛盾“信号”,但是从总体上看房地产业发展还是健康的。因而,现在讲“危险”还不充分,至于“要挟”是误解,“爆炸”是敏感,“泡沫”未形成。   刘文全然否定了土地拍卖制度的设计和运行汲取日本教训的需要,我感觉这一态度可能过于绝对化了。中国的土地拍卖不过是近一两年的事情,还在实验、完善、健全之中。即使该制度设计完美,也还有一个磨合和操作问题。制度变迁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甚至会有反复的过程,人们不会相信一个牵涉面广、事关如此重大的土地拍卖制度一经出世就完美无缺,一点儿吸取中外土地方面经验教训的必要都没有。笔者认为,日本教训的价值和意义绝非一个拍卖所能包括,日本泡沫是当时内外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而地价在其中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前车之鉴,岂能无视?日本的教训值得注意,这决非是仅仅关系一个拍卖或土地资源部门的事情,而是关系整个房地产业乃至国民经济全局的大问题。前些年,海南泡沫就是先从地“热”起,至今余温尚在,虽然当时没有拍卖一说,但是其教训,于当前包括拍卖在内的土地市场的建设,于房地产业的发展,就一点作用也没有吗?   结语:科学的生命在于争辩和创新   瑕不掩瑜,虽然以上笔者就疑问请教两位先生,但是这并不影响我对包、刘两文开头所做的基本评价。科学研究忌讳“护犊子”——总认为自己的孩子好,即使犯了错误也百般辩护。笔者虽然将自己的观点书于上,但并不认为其内不存在错误,只是自己还未意识到而已。因此交流于大家,期待仁者对笔者的质疑反辩。其目的就是为了校正、修改、深化自己的观点,以学习长见识。结尾时,我想起哲人的一句话:“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   2004年8月19日 --------------- [附3]对包宗华、刘玉录文章简要回应(1) ---------------   [附3]对包宗华、刘玉录回应文章的简要回应   刘正山   学术商榷,应该是商讨性的,客观而冷静,不应该带着主观色彩,譬如我在《何来“危险信号”?就土地拍卖问题与包宗华先生商榷》中使用“狭隘地坚持‘小圈子利益’和‘诸侯经济’的观念”这样类似扣帽子的词汇,是不合适的。包宗华先生的提醒,我非常感激。   这里,我不打算与包宗华、刘玉录二位先生就文章的观点和内容展开再商榷。一方面,我们几个人的观点,谁对谁错,读者可以分辨出来;另一方面,诚如刘玉录先生所言:“学术的讨论不完全同于竞技场上的比赛,最终目的不是为了争个你高我低,排出一二三名来,而是探求真理的方式,发展理论的需要。”   本文要讨论的是,我们究竟该如何分析问题,该怎么应用理论。这个问题非常重要。如果你分析问题的方法论不正确,使用的理论是错误的,你的结论也必然是错误的。   先看第一个问题——如何分析问题?我认为,要从真实世界出发去思考。如果头脑被一些理论框架所约束,你的观察和思考就难免出现偏差。   譬如说土地价格,看它是否合理,就得观察:土地价格的形成是否有违反效率的问题,也就是说,是否包含了“噪音”。当然,你也得清楚地知道,什么是土地价格。   按照普通大众的一般理解,土地价格的高低,是相比较的结果。与历史比,单价增长了;与同期其他区域的比较,单价高了。但是,可以这样简单地比较吗?不能。天下没有两块条件相同的土地。   价格的实质是什么,首先得搞明白。先讨论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情况。你到水果店购买苹果,商家报出的单价为3元。你觉得2元合适(你的感觉,或经过货比三家后你做出的判断),于是,你们双方展开讨价还价,最终以2.2元的单价成交。那么,苹果的价格就是2.2元。这个价格的决定,显然是你(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代价,因为买卖是一个自由选择的过程,如果认为它不值2.2元,你绝对不会购买的。反过来讲,你所支付的价格的高低,表示的是你对苹果主观估价的高低。所以,苹果的价格决定,纯粹属于主观估价。不过,不同的人,对同样的苹果的主观估价是不一样的。比如张三估价为2.8元,李四却认为它只值1.8元。所以,张三与李四的价格衡量的尺度是不同的。于是,将二人的支出的价格相加或者相比较,只有货币数量上的意义,却没有实质上的意义,因为,主观的估价尺度,相加起来或者相比较是毫无意义的。比如说,我与你同时爱上一个女孩,是否能将我们两个的爱相比较?显然荒唐!   同样的道理,不同地块,除了自然条件不同之外,土地买卖双方的估价也是不同的,你怎能单纯地说谁高谁低?   更何况,价格是交易的结果,即成交价。这透露出来一个信号,买方并没有认为这个价格不合适,否则,他不会“接盘”。怎么能随便说价格太高?   如果为了一定的研究目的而指称价格过高等,必须做出交代,譬如,你想说什么,和什么比较,等等。   由此可见,研究问题的时候,绝对不要把头脑中现有的条条框框硬套向现实。   再看第二个问题——分析问题的时候该如何应用理论?我认为,极为重要的两点是:(1)验证你将要运用的理论,看它是否成立;(2)必须注意理论成立的条件,不能盲目套用理论。我发现,包宗华与刘玉录,都没有做到这一点。   譬如包宗华说:“我们研究市场经济和价格时,都会学习和树立以下几个基本观点:一是价格是围绕价值波动的,二是价格是遵循价值规律而涨落的,三是成本不是形成价值和价格的决定因素而是重要因素。”显而易见,包宗华先生所依据的理论是“传统政治经济学”。“传统政治经济学”中的价值规律是否成立?我不知道包宗华先生是否验证过。   又如,刘玉录说:“刘文对土地拍卖要不要限价疑问的答案是:否。笔者认为,问题可能没有这样简单。试问,土地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之一,难道只限于放量,而不涉及价格?”刘玉录先生认可“土地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之一”,并将此作为反驳我的理由和依据。由此看来,刘玉录先生对经济学的基本概念把握不清。什么叫宏观调控?先看什么是宏观。在大学本科的《宏观经济学》教材的第一章,往往会指出宏观与微观的区别,即宏观指的是总量,如政府的总支出和总收入、货币的总供给、GDP的增长率、就业率,以及利率、汇率等。个体企业,乃至某一行业(比如汽车、房地产)、单个市场(比如钢材、电),都属于微观经济范畴。因此,宏观调控,是指政府有关财政、货币、汇率等总量政策,而政府对企业、行业或单个市场的政策和行为,则属于微观意义上的监管。显而易见,土地绝对不可能作为宏观调控措施的。2004年5月,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卢卡斯教授访问中国时,在北京的一个学术会议上说:中国出台了这么多措施(包括土地政策在内),没有一项是宏观政策。将“土地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之一”,是用错了概念(进一步的分析,参见拙作《似是而非的“宏观调控”》)。 --------------- [附3]对包宗华、刘玉录文章简要回应(2) ---------------   分析到这里,可以看出,我与包宗华、刘玉录两位先生的分歧,并不是简单的观点不同,也不是简单的“不同路线经济学”的区分。   2004年12月 --------------- 地价、房价与房地产价格(1) ---------------   地价、房价与房地产价格——与聂梅生、汪利娜、刘洪玉等先生商榷   地价上涨了,开发商得到涨价的信号需要一段时间,判断涨价的原因需要一段时间,采取行动如购进土地和建筑材料、搞房地产开发等需要更长的一段时间。于是,房地产价格上涨的时间比地价的上涨明显滞后一段时间。这样,同期的土地价格与房地产价格没有直接的关系。   谈到房子,很多人心中充满了痛楚。在北京,即使是经济适用房,最高价格已经达到每平方米5000多元;有的豪宅,最高价格已经达到每平方米6万多元。与广大百姓的收入相比,房价过高,百姓不能承受之痛。   房地产管理部门一些专家认为地价过高导致房价过高,并举例称,中国目前城市房价中地价所占的比例超过50%,甚至达到60%。因此得出结论:欲降房价,先降地价。土地管理部门的专家对这种观点持反对意见,他们调查了全国九个中心城市地价与房价的内在关系,得出结论为:地价在房价中所占比例不高,且趋于合理。就土地成本而言,我国各城市土地成本占房价的比例,在市中心区低的为25%~30%,高的为35%~50%。土地成本比例平均为30%~40%。北京最大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回龙观周边的商品住宅项目,其土地出让金甚至仅占房价的5%左右。于是,他们认为,土地价格在房价中的比例不像房地产管理部门专家所说的那么高。但是,最近,土地管理部门的一些专家转而承认地价偏高,但同时表示,这是因为投机商炒作的结果。   部门之间的争论免不了受利益集团的影响。但是,大众却被搞糊涂了,“房价”同“地价”到底是什么关系?   什么是地价   在我国当前,地价的概念很不统一,即使在土地部门内部,也是众口不一。我在《中外房地产导报》杂志2002年第12期的《正本清源话地价》一文就这个问题进行了追根溯源式的考证、分析与评论,得出结论为:地价管理是均衡地租,甚至可以说是单位面积土地的市场成交价格或单位面积土地的市场租赁价格。有关部门将土地出让金当作地价,显然是不正确的。所以,在市场上出售的房地产价格的构成中,若从“成本加成”定价方法看,地价确实占了很大比重。但是,若因此得出地价决定房价的结论,则是荒谬的,因为它将成品价格与要素价格的关系颠倒了。   成品价格与要素价格   清华大学的刘洪玉教授认为,地价与房价呈线性正相关关系,影响它们关系的主要因素是税费率、建安成本和容积率,调整税费率可以作为调整地价与房价关系的主要手段。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副主任聂梅生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汪利娜一致认为,“炒地”是形成目前房价虚高的至关重要的因素。他们认为,现在北京房价上升“虚火”,很大一部分是在炒地价,而不是在炒房价,因为土地价格上去了,房价也就上去了。从表面上看,他们的推导过程似乎是无懈可击的。因为某种产品的原材料价格上涨了,该种产品的价格就会上涨,这难道不对吗?什么东西不是先生产出来,然后再卖出去;什么东西不是先付成本,然后才能获得收益?   我认为,刘洪玉、聂梅生、汪利娜等学者将成品价格与要素价格的关系搞混了。土地、房子,相对于在市场上向消费者出售的成品——“房地产”而言,都是生产要素。而早在200年以前,大卫·李嘉图就对产品价格与要素价格两者的因果关系作了正确的描述,他说,“不是因为麦地要付租金小麦才贵,而是因为小麦价贵才给麦地付了租金。”譬如,中国农民曾为占国土面积10%的耕地支付大量租金(不一定科学,姑且如此界定),而占国土面积20%的裸岩砾地、石山戈壁与冰川寒漠,未曾利用,没有收益,也就无人收取或交付租金。繁华街区之所以成为寸金之地,是由于商店和银行等用地单位具有巨大收益。   土地的价格就是房地产(成品)的成本的一部分。那么如何衡量某块地的成本呢?直接衡量是相当困难的。有一个间接的办法,就是根据这些生产要素所创造出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来评价。该地块的级差地租取决于它的地理位置吸引顾客给当地商店带来的增益,与其他地方的类似增益的差额;资金的价格则反映了资金对收入的贡献。这样看来,要素的市场价格取决于商品的市场价格,也就是说,房地产的价格决定土地与房子的价格。当然,房地产价格的形成因素包括房地产的供应、需求、预期、相关产品的价格、宏观调控措施等等。   反过来说,要素价格上涨了,成品价格如何变化?这要具体分析。譬如说,地价上涨了,开发商得到涨价的信号需要一段时间,判断涨价的原因需要一段时间,采取行动如购进土地和建筑材料、搞房地产开发等需要更长的一段时间,这样,房地产价格上涨的时间比地价明显滞后很长一段时间。这样,同期的土地价格与房地产价格,没有直接的关系。   房价与地价   上面的分析,虽然厘清了要素价格(房价、地价)与成品价格(房地产价格)的关系,但是,读者可能还是抱怨我没有清楚地说明房价与地价的关系。而要将这个问题搞明白,我们首先需要弄清楚“房子”(不是“房地产”)与“土地”的关系。在经济学上,任何产品或生产要素之间的关系,只有三种:替代品、互补品和无关品。这种分类,是利用需求交叉弹性公式计算得出的,由于测算与推导比较复杂,不容易让普通读者看明白,这里做出描述性说明:(1)无关品,顾名思义,就是指两种产品或生产要素不存在任何关系,比如电脑与拖鞋。(2)替代品,就是对于消费者而言,可以互相替换的,比如苹果与橘子。如果苹果的价格上涨了,消费者可能转而购买橘子(价格同需求量呈反向变动的关系)。(3)互补品,就是必须同时使用的产品,比如照相机与胶卷的关系。这种关系的产品特点是,如果其中一种产品价格上涨,则消费者会减少对它的消费,同时另一种产品的需求量必然减少。 --------------- 地价、房价与房地产价格(2) ---------------   讨论到这里,房子和土地的关系也就一目了然了:它们是互补品。对一栋房地产而言,地上部分,可以统称为房子,与其必须依赖的土地,是不可分离的。那么,房子涨价,必然带动土地价格的上扬。反之,如果土地价格的上涨,同样会带来房子价格的上升。从这个意义上看,房子价格和土地价格存在正相关关系,但绝对不能如刘洪玉先生那样说——房地产价格与土地价格存在正相关关系。   2003年11月 --------------- 马屁股决定现代文明?(1) ---------------   马屁股决定现代文明?——与赵晓先生商榷“路径依赖”问题   如果现实世界如“路径依赖”理论所坚信的那样,我们可能仍处在原始社会,依赖采摘野果、狩猎和捕鱼等为生,穿着树叶或野兽皮毛。但是,我们竟然绕开了“路径依赖”陷阱!   在当前经济学界,“路径依赖”是一个使用频率极高的概念,它说的是人们一旦选择了某种制度,就好比走上了一条不归之路,惯性的力量会使这一制度不断“自我强化,让你轻易走不出去”。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后赵晓先生为了宣传这个“真理”,生动地为我们讲述了一个广为流传(很多报刊转载了)、引人入胜的例证:   现代铁路两条铁轨之间的标准距离是四英尺又八点五英寸。为什么采用这个标准呢?原来,早期的铁路是由建电车的人所设计的,而这个正是电车所用的标准。电车的铁轨标准又是从哪里来的呢?原来,最先造电车的人以前是造马车的,而他们是援用马车的轮宽标准。那么,马车为什么要用这个一定的轮距标准呢?因为如果那时候的马车用任何其他轮距的话,马车的轮子很快会在英国的老路上撞坏的。因为这些路上的辙迹的宽度是四英尺又八点五英寸。这些辙迹又是从何而来的呢?答案是古罗马人所定的。因为欧洲包括英国的长途老路都是由罗马人为他们的军队所铺的,所以四英尺又八点五英寸正是罗马战车的宽度。如果任何人用不同的轮宽在这些路上行车的话,他的轮子的寿命都不会长。我们再问,罗马人为什么以四英尺又八点五英寸作为战车的轮距宽度呢?原因很简单,这是两匹拉战车的马的屁股的宽度。故事到了这里还没有完结。美国航天飞机燃料箱的两旁有两个火箭推进器,因为这些推进器造好之后是要用火车从工厂运送到发射点,路上要通过一些隧道,而这些隧道的宽度只是比火车轨道宽了一点,而火车轨的宽度是由马屁股的宽度所设定的。所以,可以得出结论:“路径依赖”导致了通过铁路运输的,象征着现代文明精华的美国航天飞机的火箭助推器的宽度,竟然是两千年前便由两匹马的屁股宽度所决定的。   上述“例证”,读起来令人兴趣盎然,并促使诸多经济学者津津乐道,甚至作为严肃的学术研究依据,行文著书。但是,如果你对铁路和航天常识稍稍了解,会发现,赵先生的上述这种说法纯属于子虚乌有!   我查到的资料表明,1815年,世界首辆实用的蒸汽机车头由乔治·斯蒂芬森制造出来,当时,铁轨的宽度为1.42米,折算为4.65902英尺;后来,乔治·斯蒂芬森把铁轨的宽度增加为1.44米,即4.72464英尺,成为“标准轨宽”。而这个标准轨宽并不等于赵先生所说的“四英尺又八点五英寸”!至于航天飞机,据了解,目前只有美国和前苏联研制出来了。其中,美国有4架现役航天飞机,它们分别是:“哥伦比亚”号航天飞机、“发现”号航天飞机、“亚特兰蒂斯”号航天飞机和“奋进”号航天飞机。前苏联(俄罗斯)的“暴风雪”号于1988年首飞后一直被闲置。“暴风雪”号航天飞机长36.4米,机身直径5.6米,翼展24米,火箭助推器的宽度大约3米以上;美国研制的第一架航天飞机“哥伦比亚”号,总长56.14米,固体火箭助推器直径3.7米,高45米,每枚能产生1200吨推力,发射升空2分钟后与轨道器脱离,回收后能重复使用20次。3.7米宽的火箭助推器,会和两匹马屁股的宽度相等吗?答案是否定的。   抛开这个虚构的“故事”,如果我们单纯地强调“路径依赖”的作用,或者说坚持“制度决定论”,那么,现实世界的大量事实就无法获得解释。制度(游戏规则)的重要性是不可否认的,我也一直强调它的作用,但是,我们必须正视这一点:制度只不过是决定经济发展的函数中的主要变量之一,但不是主要变量的全部。例如,最近美国众多大公司不断曝出财务造假丑闻,就不是单纯的制度问题。美国人讲究透明、专业、效率、诚信,企业主管对此四大原则信守不渝,视为教条,这在世界上是出了名的。美国的公认会计准则(GAAP)及查账制度,被评为全球典范。但是众多大公司和相关机构还是勾结起来造假。为什么?在很多情况下,人们会超越游戏规则行事,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如果利润率高达300%,资本家可以冒上绞刑架的风险。美国公司财务造假情节如此恶劣,根源就在于新经济的“创造性破坏风暴”,它导致企业获利缩水,人力资本大失血,资金循环和扩张要求又被新经济产业所割断,巨额资金被无效损耗,企业新的业务投资随之萎缩,于是,资本面临无法补偿的危机,造假就成了企业的必然选择(我发表于2002年8月10日《羊城晚报》的《谁制造了美国公司造假丑剧?》一文有详细分析)。   事实上,制度不过在规制着一部分或很大一部分经济活动,而不是全部经济活动,剩下的经济活动是在“体制外”进行的。长期以来,经济学家们始终忽视对“体制外”经济活动的研究,仅有的研究也不过把这些活动仅仅局限在所谓的“地下经济”或“黑色经济”领域,远远低估了“体制外”经济活动的范围和重要性。实际上,在发达的市场经济里,除了大企业和大银行之外,推动经济增长的更多的是中小企业和民间的金融活动,他们比大企业和大银行所主宰的经济更有活力和更有效率。他们之所以有如此优势,是因为他们不在“体制内”,因而不受规范的制度的约束,从而更“真实”。 --------------- 马屁股决定现代文明?(2) ---------------   如果现实世界像本文开头“例证”所坚信的那样,或者新制度经济学者所绝对化的“路径依赖”理论充分发挥作用,马车不可能进化到火车,也不会出现什么飞机之类的新工具,我们肯定还在使用马车!我们可能仍处在原始社会,依赖采摘野果、狩猎和捕鱼等为生,穿着树叶或野兽皮毛。但出人意外的是,我们竟然有了火车和飞机,并从原始社会进化到自然经济社会,然后进步到产业经济社会,到现在又向“新经济”社会迈进(也有人认为我们已经跨入了“新经济社会”的门槛)。我们竟然绕开了“路径依赖”陷阱!   2002年12月13日 --------------- 你想打破谁的“窗子”?(1) ---------------   你想打破谁的“窗子”?——与乔新生等先生商榷“破窗理论”   有学者说,“破窗理论”错得这么离谱,却依然非常流行,这恐怕要归功于一知半解的经济学家。据我所了解的经济学,“破窗理论”并不像某些人想象的那样简单或荒谬,相反,它对经济增长的正面作用不可忽视。   朋友们转来一些“经济学”时髦杂文和散文,征求我的看法。我浏览了一下,发现一篇标题怪吓人的文章——《经济学家,我要打破你的“窗子”》。读完才发现该文讨论的是“破窗理论”。我查了有关资料发现,对“破窗理论”持否定态度的主要有薛兆丰等人。虽然没有否定“破窗理论”,但对该理论存在一定程度的误解,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乔新生教授。   据我所了解的经济学,“破窗理论”并不像薛兆丰等人想象的那样简单或荒谬,相反,它对经济增长的正面作用不可忽视。   “破窗理论”来自巴师夏   1714年,曼德维尔写了部题为《蜜蜂的寓言》的书,认为“纯粹的美德不能为国家带来繁荣。”为了回应曼德维尔那富有感染力的、聪明的寓言,克洛德·弗雷德里克·巴师夏(ClaudeFredericBastiat,1801-1850)写了一篇题为《看见的和看不见的》文章,也设想了一个事例,就是小痞子砸坏理发师玻璃窗,该行为的结果是,为玻璃商带来了生意,而玻璃商从理发师那里赚到的钱,又可以用来从其他商人那里购买其他商品。于是,在这种不断扩大的循环中,破窗行为提供了金钱和就业机会。这个思想,后来被总结为“破窗理论”。   乔新生先生说,“破窗理论源于一个叫黑兹利特的学者在一本小册子中的一个譬喻”。这个判断显然是错的。黑兹利特曾在1979年对巴师夏的这个事例进行过引用,而“引用”与“提出”是不同的概念。   没有新意的反驳   巴师夏对这个破窗的例子是从反面的角度使用的,但中国一些学者以为巴师夏坚持这个观点。在那篇文章中,巴师夏讲述完这个故事后,提出了被后来的学者所称道的“破窗理论”后,接着分析:理发店不得不支付意外的费用,即安装新的玻璃,他将损失一些钱。也许,他本打算买套衣服,但现在他的计划泡汤了——衣服没有被生产出来。看来,玻璃商得到的商机只不过是制衣商损失的商机。从社会的角度讲,社会有了一扇新窗户,但它损失了旧窗户和一套新衣服。在净余额中,社会状况并没有得到改善。   可见,薛兆丰对曼德维尔等人发表的评论,并没有新意,巴师夏早已分析过了。   被误读的曼德维尔   巴师夏对曼德维尔的反驳站不住脚。由《蜜蜂的寓言》可知,曼德维尔长期观察蜜蜂活动后发现,虽然蜂巢每一部分都有缺点,每只蜜蜂都为了贪婪和色欲等而忙碌,但总体而言,蜂群充满活力,保持富裕;直到经历了奇迹的改革以后,蜂巢虽然充满了美德,但是却带来了蜂群数量的减少,带来了贫穷。曼德维尔试图通过这本书说明,私人恶行能成为社会繁荣的动力。曼德维尔实际上成为经济学上自由放任思想的先驱。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哈耶克的《哲学、政治学、经济学与观念史新学》(NewStudiesofPhilosophy,Politics,EconomicsandtheHistoryofIdeas)一书,开辟专门章节评论曼德维尔的思想,并充分肯定了曼德维尔对经济学的贡献。   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说过一句经典的话:“我们每天所需的粮食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从本质上讲,与曼德维尔的思想异曲同工。香港学者林行止在《医生与经济学家》一文甚至认为亚当·斯密的这段话是受了曼德维尔的影响!   “破窗理论”的现代内涵   薛兆丰等人引用或者批评“破窗理论”时,基本上是停留在古典阶段或者说是巴师夏的那个年代,而且,也没有明白巴师夏本人对“破窗理论”的误解,尽管这个理论是巴师夏提出来的(当然,他并没有命名“破窗理论”)。   至于现在的主流经济学,关于“破窗理论”的内涵也已经被拓宽了,它泛指破坏活动(包括战争、地震等)和公用品(PublicGoods)的支出会使经济受益(参见《经济学的困惑与悖论》,华夏出版社,2001)。如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认为,在经济萧条时,将储蓄用于“在地上挖坑”,不仅能增加就业,而且会增加以有用的商品和劳务来表现的实际国民福利(当然,凯恩斯的理论也不是新思想,斯图亚特在1767年发表的《政治经济学原理研究》一书就提出,政府支出,即使花费在“军需品”上,也能促进就业,但他更愿意和平建设。他说,“耗费巨大的公共工程是给穷人挣饭吃和发展工业的一种手段,这不会损害朴素的生产方式”)。N.D.Kristof在1995年日本大阪遭遇毁灭性地震后,撰文称:一些专家认为,地震能在某种程度上为正在奋力摆脱长期萧条的经济带来繁荣(参见《纽约时报》,1995年1月18日)。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乔新生所认为的“破窗理论”,“是为了说明孩童的行为与政府的行为所能产生的后果,从而彻底地否定凯恩斯主义的政府干预政策”。是对“破窗理论”的误解。 --------------- 你想打破谁的“窗子”?(2) ---------------   “破窗”与经济增长   “破窗”能否带来经济的增长?从实证资料看,答案是肯定的。   (1)破坏事件与经济增长。   先看战争对经济增长的作用。1973年,美国经济学家Robertson对战争的结果研究表明,在美国,从1940年到1945年GDP翻了两番,实际收入增加,并消除了失业。经济史学家MichaelBernstein也认为,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在冷战中,对公用品(或公共产品)和其他物品的巨大支出,是美国经济成功的原因(参见《纽约时报》,1995年5月12日)。   再看其他破坏事件对经济的作用。例如在经济衰退中,商家将牛奶倒进河流中,这是否是浪费和无人道的行为?显然,把牛奶倒进海里是出于保护生产者利益的考虑。农民买不起,你送牛奶给他,生产者的利益就会受到很大的损害。所以为了维护必要的供需平衡和必要的价格,就得限产,让一部分人先失业,这样就可以平衡供求关系。这是一个不以人们的意识形态、人们的主观愿望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当生产达到一定程度,需求跟不上的时候,就得调整生产,就得开拓市场,两方面共同努力实现这个平衡。   还有,事实不像有些人想像的那样“残忍”。2000年1月11日《羊城晚报》的一篇报道称:南海市牛奶研究开发公司对目前挫伤奶农的收购价表示已是硬着头皮支撑。据悉,该公司的鲜奶日处理能力是4吨,除固定供奶农户外,许多零售奶农也将鲜奶销往该公司,使公司每天的收购量高达8.9吨,4个冷库全部储存满。卖不出去的鲜奶储存超过7日则变质,于是几乎每天都要倾倒变质牛奶,有时一日倒掉2吨多。也就是说,因为滞销,商家无法储存,牛奶坏掉了,不得不倒掉。我倒要问问那些自认为充满“人文关怀”的学者:我们是否应该将这些坏牛奶免费送给百姓享用?   (2)公用品建设与经济增长。   这方面的理论,凯恩斯讲述得比较完备了,此不赘述。最为鲜活的实证案例,就是罗斯福“新政”。罗斯福上任后从一开始就倾注了极大的力量兴办大规模的公共工程,以扩大政府开支来弥补私人投资下降而出现的空白,并解决部分就业问题。1935年4月28日,罗斯福正式宣布工赈计划,明确规定对有工作能力的失业者不发放救济金,而是帮助其通过参加不同的劳动获得工资。后来人们对罗斯福新政的评价是,这是20世纪资本主义发展历程中的重大事件,帮助美国的资本主义制度度过了1929~1933年的一场空前大灾难。美国的资本主义制度得救了,世界资本主义体系也缓过气来了。这就使得“新政”能够在美国历史和世界历史中获得一席之地。   进一步的思考   从社会经济角度讲,资源是稀缺的,充分利用而不是破坏,则会带来更大程度的福利。但是,在很多情况下,这只是一厢情愿的考虑。如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陷于低水平的均衡陷阱时,我们就不得不设法打破这个均衡,否则,经济很难启动的。“破窗理论”的真正价值在于,它看出了需求之间的内在联系。当然,如乔新生所说,这种分析是静态的,它没有看到“破窗”的启动效应和由此引发的乘数效应。这就好像一部汽车停止不动,启动开关,汽车加大马力就可以上路。如果没有启动装置,汽车将永远静止不动。“破窗”将带动需求链条,从而推动经济的发展。这也是批评者没有看到的方面。   需要补充的是,如果被“打破”的产业或实施公共投资的产业的关联性较强,则其对经济的拉动作用更强。衡量一种产业的关联性,主要指标是需求收入弹性原则,即:   某社会产品(劳务)的收入弹性   =该社会产品(劳务)需求增长率/同期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   从计算结果上看,当弹性值大于1时,表明该种产品(劳务)的需求量快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该种产品的生产部门(或行业、产业)应该得到较快的发展。以满足需求的过快增长;当弹性值小于1时,表明该种产品(劳务)的需求量低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些部门会相对萎缩。如果这个弹性值为负数,这些部门则会发生绝对萎缩。但从现实情况看,弹性值为负的部门是不存在的;弹性值小于1的行业,一般不会作为公用品投资的对象,但如果发生战争或地震,则破坏的产业必然不仅仅是一个。所以,还是不需要担心。   题外话   薛兆丰说:“‘破窗理论’错得这么离谱,却依然非常流行,这恐怕要归功于一知半解的经济学家。他们炮制的‘鼓励消费理论’、‘假日经济理论’、‘拉动需求理论’,都是半个世纪前‘破窗理论’的翻版。”   我要提醒兆丰的是,首先,这个“理论”不是“半个世纪前”提出的,而是“一个半世纪以前”。其次,如果主张该观点的人都被归为“一知半解的经济学家”,那么,被公认为“20世纪最伟大的经济学家之一”的凯恩斯在经济学上便属于“一知半解”了!薛兆丰的这个论断有几个真正有分量的学者认可?第三,兆丰等先生并没有给我们拿出实证资料做依据。对于真正的学者(包括经济学者)而言,论证应该是以事实为依据的。 --------------- 你想打破谁的“窗子”?(3) ---------------   2002年10月18日 *************** *第四部分 ***************   张宇燕先生认为,甲午中日战争是日本经济发展的转折点,中国的赔款造就了日本经济的起飞。我认为,中国的赔款与日本经济的起飞(或者工业化)无关,相反,它为日本后来的惨败埋下了伏笔。 --------------- 中国赔款造就“日本奇迹”?(1) ---------------   中国赔款造就“日本奇迹”?——与张宇燕等先生商榷   张宇燕先生认为,甲午中日战争是日本经济发展的转折点,中国的赔款造就了日本经济的起飞。我认为,中国的赔款与日本经济的起飞(或者工业化)无关,相反,它为日本后来的惨败埋下了伏笔。   张宇燕等经济学家认为,甲午中日战争是日本经济发展的转折点,中国的赔款造就了日本经济的起飞(张宇燕:《说服自我》,第242页,三联书店,1997)。这个观点似乎有些道理。   从发达国家的工业化进程来看,早期发达国家的工业化发端于18世纪70年代,以英国产业革命为标志,一般被称为传统的工业化,这种传统工业化主要经过了两个阶段:一是18世纪70年代到19世纪70年代以前,二是从19世纪70年代到20世纪初。经过这两个阶段,主要的发达国家都实现了工业化,历时基本都接近或超过一个世纪,工业化进程最长的已有200多年历史。   相比较而言,日本的工业化进程大大加快了,其工业化时间没有超过50年,到20世纪80年代就完成了发达国家100多年走完的工业化。   日本的工业化进程为什么如此快捷?其工业化究竟是靠什么支撑的呢?张宇燕等经济学家认为,日本迅速且顺利的工业化,是来自中国的战争赔款的决定性支持的结果。   据张宇燕先生的估算,马关赔款等于日本两年多的国民收入,“如果把中国的全部赔款加在一起,则大体相当于日本三、四年的国民收入。这意味着中国对日本的战争赔款数额之大,以至于即使日本人全都不工作,他们也能够在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过上三、四年。”日本学者的研究表明:“通过甲午战争,日本获得了数额庞大的赔偿,如按明治28年(1896年)的财政收入计算,这笔赔款相当于4年零2个月的财政收入”(加藤佑三:《东亚近代史》,第100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日本把这笔赔款一部分用于军备扩张和振兴工业,一部分储存到伦敦银行作为日本保有的外币,在实行着金本位的列国之间通行,成功地导入了一种新的金融制度”。   张宇燕等先生称,甲午战争后10年内,日本的公司数量由2884家增至8895家,资本由25000万日元增至93000万日元。在甲午战争前日本的资本总额只相当于中国赔款的一半。通过侵略,一夜之间它实现了翻两番。巨额赔款并且使日本能在1897年改银本位制为金本位制,使日本的金融市场获得了国际竞争力。   我认为,“中国的赔款造就了日本经济的起飞”这种说法缺乏证据。   第一,我查阅的资料表明,日本从中国所取得的偿金,用于陆军扩充费为5700万日元,海军扩充费为13900万日元,临时军事费为7900万日元,发展军舰水雷艇补充基金为3000万日元,共30500万日元,占偿金总数的85%(石井宽治:《日清战后经营》,第54页,载《岩波日本史讲座》,1976)。也就是说,日本拿到中国的赔款,并没有用来发展经济,没有用于改善经济发展的环境,更没有用于改善国民的生活,而是把它拿来扩军,只有一部分拿来建了一家钢铁厂。   日本为什么这么做?通过中日战争,日本第一次真正地尝到了发动侵略战争的甜头,更加刺激了它对外扩张的野心。于是,日本政府大力扩张军备,为发动新的战争做准备。早在马关议和期间,日本陆军大臣山县有朋大将就提出,以“扩大利益线,称霸东洋”为目的,把师团编制加以扩大,以便作为战略单位使用。“三国干涉还辽事件”发生后,日本参谋本部制定了打败俄国远东军队的扩军计划,把师团的建制翻一番,即在原有的6个师团(一个近卫师团除外)的基础上再增加6个师团。并迅速扩大炮兵和骑兵,使其成为能够适应近代化战争的军队。海军大臣西乡从道大将也提出了庞大的扩充海军的计划,“其目标是要在德国或法国同俄国联合起来时,用以击沉这两个国家能够联合派到东方来的舰队”(藤村道生:《日清战争》,第185~186页)。   将中国的赔款用于军事扩张而不是用来发展经济,导致了日本后来侵略别国反过来被迫无条件投降的灾难性后果。难怪历史学家袁伟时如此说:甲午战争,中日双输!   第二,如果说中国的赔款是日本经济崛起的原因,那么,甲午战争之后的一段时期,应该是日本经济迅猛发展的时期。但是,统计数据并不支持这种观点。日本1886年的人均国民收入只相当于英国(1765-1785年)的60%、美国(1834-1843年)的29%、澳大利亚(1861-1869年)的18%、德国(1850-1859年)的45%、加拿大(1870-1874年)的27%。日本的实际国民生产总值由1885年的38.52亿日元,增加到1940年228.48亿日元,55年中增加近5倍,年平均增长3.29%。同期内,日本的实际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则由1885年的101日元,增至1940年的318日元,55年间增加2倍多,年均增长率2.1%。这个增长速度并不惊人。   第三,众所周知,日本工业化的实现,开始于二战之后,完成于20世纪80年代。在工业化的实现过程中,伴随着经济的迅猛增长,特别是1956-1973年这一期间,日本实际国民生产总值每年平均增长10%以上。这种迅猛的经济增长态势,被誉为“经济奇迹”。统计数据显示,1960年,日本的国民总支出为15.4866万亿日元,1970年的为73.1884万亿日元,1980年的为240.0895万亿日元,1990年的为428.6675万亿日元。也就是说,如果把1960年日本的国民总支出作为100的话,1970年的国民总支出为473,1980年国民总支出为1550,1990年国民总支出为2768。 --------------- 中国赔款造就“日本奇迹”?(2) ---------------   日本的“经济奇迹”或者说日本经济的起飞,显然不能跟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中国赔款相联系,因为,这个时间跨度太大,将近50年。而且,二战末期,日本的经济非常萧条,濒临崩溃。即使日本曾经因甲午中日战争而获得了巨额的中日甲午战争赔款,在二战后这样的衰败基础上,那些赔款早已“随风而逝”了。我查到的资料表明,二战末期,包括惨遭原子弹袭击的广岛、长崎在内,日本全国共有119个城市化为废墟,毁于战火的住房达236万栋,900万人流离失所。近一半的工业设备、道路、桥梁、港湾设施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工矿业生产急剧下降,如果以战前1934-1936年平均水平为100,1945年的工矿业生产指数仅为60.2,1946年更跌到30.7。1945年日本农业歉收,大米产量只有常年的六成,酿成了严重的粮食危机。由于物资极度缺乏,货币发行量激增,通货膨胀日甚一日。1945年秋到1946年初,日本主要消费物资的黑市价格暴涨为官价的30倍到60倍。日本经济上的混乱状况一直持续到1947年。   第四,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日本经济为什么得到快速增长?   一方面,美国和日本采取的诸多措施以及朝鲜战争等契机,促使日本经济得到快速恢复,为后来的经济增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美国一再削减日本对美国的战争赔偿,到1954年5月干脆一笔勾销,已拆迁的工业设备也全部发还。美国向日本提供恢复生产急需的资金和物资。从1949年到1951年,美国以“占领地区救济基金”和“占领地区经济复兴基金”名义,向日本提供的贷款和援助物资达23亿美元。“道奇整顿”使日本政府的财政收入在1949年首次由赤字转为盈余,货币发行量趋于减少,物价水平开始下降,猖獗一时的通货膨胀得到了缓和,为尔后的经济恢复创造前提。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在日本大量采购军火和给养等,日本从提供商品和劳务得到的“特需”收入,1950年为1.49亿美元,1953年猛增为8.09亿美元。整个朝鲜战争期间,日本得到的“特需”收入合计为24.7亿美元,占同期日本出口总额的一半。再看设备更新带来的效应。1951年,日本企业中使用期限超过6年的旧设备占71%,1955年便下降为42.8%。1951年至1955年,日本制造业的劳动生产率提高了47%,工业生产平均每年增长12.3%。   在上述种种举措的作用下,1956年,日本《经济白皮书》正式宣布:“现在已不再是‘战后’,我们现在面临着一个完全不同于过去的局面,在恢复中求发展的时代已经过去。今后的发展要靠实现现代化。”   另一方面,日本经济得到恢复,进入可以考虑经济发展途径的状态之后,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诱导、扶植的产业政策。这种政策被称为开发主义(developmentalism),其基本特征是促进从国家立场视为必要的产业,并以该产业为方向去诱导民间企业。具体讲,即确定优先产业,制定发展该产业的计划,并动员有关技术。为防止该产业在充分成长之前发生使整个经济衰退的过度竞争,创造并维持适度竞争的条件,必要时给予资金补助;制定防止外国企业过早进入的保护政策,无原则地限制外资参与等。日本由官厅集中指导产业,容易做到以通产省为中心调整政策重心。此外,各个部门分担的功能简单明确,如财政和金融由大藏省、货币由日本银行、计划由经济企划厅、粮食关系(以大米的统配权为中心)由农林省分别承担。这对经济的发展,具有体制优势。   在产业的选择上,日本抛弃了战前那种军需产业,而以和平产业为特征,即主要考虑消费。在经济恢复以后,日本首先选择家电产业作为扶植产业。在技术上,这个产业直接引进欧美的先进技术,并进行了吸收和改进。家电产业的增长,一是普及了耐用消费品,二是从根本上改变了被称为“阴影下劳动”的主力军——家庭主妇的生活状况,三是形成了大众消费品市场。当时被宣传为“三种神器”的是电冰箱、电动洗衣机、电子吸尘器。紧接着出现了“三C神器”,即空调、汽车、彩电。家电产业得到发展之后,日本的政策转向扶植汽车产业。小汽车产业的形成,被称为是由家电产业登场为开端的“第一次大众市场经济”的完成。20世纪80年代中期,出现了微电子技术的发展和技术市场成熟化而开始了整个产业的信息化,被称为“第二次大众市场经济”。这一阶段,住宅需求等得到启动,极大地推动了经济的增长。   开发主义政策的实施,使日本经济得到迅猛发展。具体而言,1956年以后的日本经济发展大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56-1964年。这一阶段日本围绕重、化工业化,进行了大规模的设备投资和设备更新,为国民经济全面现代化奠定了物质技术基础。1964年的国民生产总值比1956年翻了一番。第二阶段是1965-1973年。日本从经济上、技术上全面赶上世界先进水平的决定性阶段正是这一时期。其间,日本的实际国民生产总值年平均增长率为10.5%。1967年,日本的国民生产总值超过了英国和法国,1968年又赶上联邦德国、苏联,国民生产总值(GNP)跃居世界第二位。1973年日本的经济规模等于1965年的2.4倍。   2005年3月 --------------- 对土地批租制度批评意见的批判(1) ---------------   对土地批租制度批评意见的批判——与刘福垣、周其仁等学者商榷   土地批租制度遭到了诸多批评。综合起来,批评者的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1)中国内地的土地批租制度是从我国香港地区照搬过来的,它是港英“殖民地政策”的产物,是英国为香港量身打造的;(2)土地批租的有限年期(目前我国规定的最长期限为70年)规定没有惯例可循,也是不合理的;(3)土地批租制度的“到期收回”规定违反宪法。   我们对上述批评意见不敢苟同。我们认为,如果要批评一项制度,可以实事求是地进行,拿出有说服力的证据来,最忌讳的是掩盖事实、混淆是非、扣帽子。当然,有些“规范”性看法的争论,也许是没有结论的,所以,本文不打算争论“是非”,只讨论“有无”。   土地批租制度是“殖民地的产物”吗?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周珂(2004年4月2日)、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副院长刘福垣(2004年7月2日)、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汪利娜、曹建海(2004年10月9日)、北京大学经济学教授周其仁(2004年7月8日)、中国城市经济学会副会长刘维新(2004年6月24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2005年8月)等学者分别撰文认为,土地批租制度是英国人发明的,是专门为香港这个曾经的殖民地量身定做的,英国本土和其他国家都没有这项制度。   我们查核的大量中、英、日文资料表明,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新加坡、新西兰等很多国家,都有土地批租制度。土地批租制并非英国专门为香港这个曾经的殖民地打造,香港并非世界上最早推行土地批租制的地方,所谓的“香港发明了一套独步天下的土地批租制度”,纯属无稽之谈。   “土地批租制度”是香港的译法,其对应的英文为“Thelandleaseholdsystem”或者“Theleaseholdsystem”,主要内容为:“批租只涉及土地的使用权,不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业主取得的只是某一块土地在一定年限内的使用权,以后业主之间能转让的也仅仅是土地的使用权。而当批租期限届满,承租人就要将这块土地的使用权连同附属其上的建筑物,全部无偿地归还给土地所有权人。”   土地批租制度并非英国在香港的新创,实际上,它是英美法系乃至大陆法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按照我们查到的资料追溯,亨利八世当政后,于1535年颁布了《用益权法》(StatuteofUse),规定用益制度下的土地所有权归受益人所有,但衡平法院通过限制性解释规定了三项例外,其中一项是:该法仅仅适用于在自由保有土地(FreeholdLand)上设定的用益权,不适用于动产、批租地(LeaseholdLand)和经官册登记的土地(CopyholdLand)。可见,至少在16世纪以前,英国就存在批租制。在现代的英美法系中(参见1925年英国的《财产法》),地产权分两类:一类是“Feesimpleabsoluteinpossession”,通称“freehold”(可译为“自主持有”或者“永业权”);另一种是“Termofyearsabsolute”,通称“leasehold”(可以译为“租赁持有”或者“租业权”,日本人一般译为“不动产租借权”)。它们分别称为“自主持有地产权”(Freeholdestate)和“租赁持有地产权”(Leaseholdestate),两者具有共同的性质。   从英文资料看,当今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实行土地批租制度:   (1)美国的土地批租制度(参见http:∥starbulletin.com/2002/10/20/editorial/special.html或者http:∥www.osman1.com/leashold.html),指在一定年限内租借动产或不动产的安排,其中规定承租人有权使用该土地或产业,但出租人继续保持其所有权。例如,美国夏威夷有关方面对“Leaseholdsystem”的界定如下:“作为批租财产的买方,你获得租约规定期限内的批租财产的占有权和使用权。相应地,你需要按照租约支付租金,并遵守租约的其他约定。‘groundlease’只是一种土地批租方式,期限通常比较长,如55年或者更长。土地批租通常是分离土地所有权人与建筑物或其他地上改进物所有权人的一种手段。”   (2)英国的土地批租(参见http:∥www.lease-advice.org/commonframe.htm或者http:∥www.landlordzone.co.uk/long-leasehold.htm,或者其他网址),其实是长期租赁(Longleases),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公寓的所有权形式通常经由批租实现。在批租之下,公寓的所有者实际上与地主一道,对这栋建筑物或者不动产拥有长期的租佃和管理责任。地主通常拥有不动产所有权。租赁物(批租物)的所有权,不等于不动产的所有权。   (3)日本也有土地批租制度(参见http:∥members.at.infoseek.co.jp/peacewld/right.eng.htm)。日本民法中有“Leaseholdgurding”制度,它规定:如果自己不使用它,土地的所有者不能在契约期末将土地收回;“groundlease”的最短契约期限由法律调节,并且,如果租期比法律规定的短,这个期限将自动延长到法定最短期限。这个条款适用于续借的情况。对于立体建筑物而言,签订的“groundlease”,最短租期为30年。 --------------- 对土地批租制度批评意见的批判(2) ---------------   (4)澳大利亚土地批租制度(参见http:∥www.actpla.act.gov.au/publications/generalinfo/13Leasehold.pdf)。澳大利亚堪培拉官方对土地批租制度的解释为:“租借权是一种土地所有权。Canberra(堪培拉)的所有土地属于联邦所有。与其他城市不同,堪培拉没有自由保有的土地所有权,相反,它实行土地批租制度。你可以购买土地的99年租借权。”   (5)新加坡的土地批租制度(参见http:∥singaporeland.com.sg/index.asp或者http:∥www.sla.gov.sg)。在新加坡,房地产产权形式分Freehold(永久地契)、999-Leasehold(999年的批租地契)及99-Leasehold(99年的批租地契)三种。政府向发展商出售土地有两种级别,即99年和999年。在规定年期内,土地可以转让、买卖,使用期满,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物无偿归政府所有,也可以到期续用,向政府申请按地价估值付费。   此外,马来西亚、新西兰等国家,土地的出让方式主要有两种:永久地契(Freehold)和批租地契(Leasehold)。得到永久地契就拥有无限期的永久使用权,除在购买土地时一次交清地价款外。每年只向国家交纳少量的地租手续费。批租地契一般为99年期,期满后,土地连同地上产业无偿收归国有,当然,也可在办理相关手续后续延租期。   “有限年期”的规定有没有惯例可循?   在我国,关于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及相关问题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990年颁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和1994年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譬如,《暂行条例》第12条根据土地的用途不同,对各类用途的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作了规定:(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然而,一些学者认为,土地批租的有限年期(目前我国规定的最长期限为70年)规定没有惯例可循,也是不合理的。譬如,中国房地产协会会长杨慎认为:“70年收回土地的同时,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并收回,这个法律的作用是对个人财产的剥夺。因此,土地住宅的使用权应该是无限的,所有权是国家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经济法研究所副所长赵红梅认为:“中国大陆最高70年的土地使用年限是参照香港港岛及南九龙最高75年批租期限来确立的(比香港的略短),应该将土地年限届满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限定在狭义的‘公共利益’这一很小的范围。”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副院长刘福垣认为,70年的批租应改为年租,即按年支付地租。   我们认为,土地批租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有限年期”。有限年期规定,中外皆有惯例可循,中国土地批租年期的相关规定并非“拍脑瓜”确定的。   (一)土地批租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有限年期”。   批租制度与永租制度的重大区别是:前者有年期,后者无年期。譬如旧上海的“道契”,就是永租制,新华社将其当成“批租”,是错误的。   根据新华社上海2005年5月20日电:“上海的土地批租,始于1847年11月。”报道说,《上海道契》以详细的历史资料披露了这一史实。道契,是中国清朝后期上海、天津等地政府签发给外国人租地经商和居住的地契。因为由地方政府长官——道台签发,因而称为道契。道契一般由契证和附件两部分构成,契证采用中外文对照文本,标明该地块原业主姓名、地块的地理位置、承租外国人的姓名和租金,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等。附件则是指在申办、审核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件等。上海的第一份道契,签发于1847年11月24日,其内容是英国商人颠地兰士绿获准租用上海本地人奚尚德的一块土地。   新华社的报道和有关学者将道契误解成了土地批租契约。实际上,二者截然不同:(1)道契不是地契。新华社的报道所说的“因为由地方政府长官——道台签发,因而称为道契”,是正确的。但是,新华社把“道契”解释为“是中国清朝后期上海、天津等地政府签发给外国人租地经商和居住的地契。因为由地方政府长官——道台签发,因而称为道契。”这句话存在很多问题。因为,道契并非“认租出租”双方签订的“合同”,而是由道台出具的“永远租赁”的证明文件。至于双方所订合同以及产证田单等,由道台衙门(后来是会丈局)收存。从各国领事馆对道契的术语看,道契也不等于契约,如英国和意大利文本称“TitleDeed”,法国文本称“TraducationTitedePropriete”等。   (2)道契证明的是“永久租赁”,而非“批租”。因为,批租是有年期的,到期连同地上物收归所有权人;道契是无年期,是永租制。批租是将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租金一般一次性交清,而道契所说的租赁却是两种收租方式(“类批租”、年租)并用。譬如上海的第一份道契规定:“由该英商颠地兰士绿酌付原业户奚尚德等押租钱每亩九十九千八百八十零文,共一千三百零四十七文,又付年租每亩每年三千五百七十四文,应将遵照定议减作每亩每年一千五百文,以其余年租二千零七十四文按照减年租一千增重押租十千之例,加入押租数内,计增二百七十一千五百九十文,并将原数共计押租钱一千五百七十九千四百三十文,嗣后永定轻租每亩每年一千五百文,共计十九千六百四十疑问,务应先给,每到年底付次年之租,交入银号。” --------------- 对土地批租制度批评意见的批判(3) ---------------   (二)土地批租的有限年期特点,中外皆有惯例可循。   例1:新加坡:前文已经指出,新加坡的土地批租年期有两种:99年和999年。不过,一般采用99年期。根据陈业主编的《新加坡土地管理制度考察》(地震出版社,第19页,1992):新加坡的国有土地采取招标办法出让,租期一般为99年,99年以后,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并收回。   例2:中国香港地区:香港政府的“卖地”,实际上是出售一块土地在一定年限内的使用权,而大业主与二业主之间的土地“买卖”,也只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买卖,永业权始终在香港政府手中。而且,批租期满时,承租者就要连同土地上的建筑物全部无偿交给香港政府。如果政府认为土地上的某些建筑物不需要,有权要求承租者拆清后交还土地。承租者在批租期满后也可向政府申请续租,但需按当时的市价再支付一次地价。香港土地批租年期一般为99年(详细情况参见http:∥www.ndcnc.gov.cn/datalib/2004/AreaSummary/DL/DL-20040213152632/)。   例3:中国青岛:根据戚名琛撰写的文章《青岛市历史上的土地批租及其现实意义》(载《房地产经济》,1989年第4期):1898年德国租借青岛之后,推行了土地批租制度。当时主持其事的是德国土地问题专家、德国土地改革协会成员D.WsChrameer。从德国租借青岛开始,青岛公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都变更为政府所有。政府所有公地,概不买卖,而是定期出租,租期为30~50年,期满之后可以续期20~30年。   例4:英国:批租年期使用最多的是99年。譬如《资本论》第三卷第六篇第三十七章说,在英国,土地所有者把绝大部分用于建筑的土地不是作为自由地出卖,而是按99年的期限出租,或者在可能时,按较短的期限出租。这个期限一满,建筑物就随同土地本身一起落入土地所有者手中。   例5:澳大利亚:前文已经指出,澳大利亚的堪培拉,土地批租年期为99年。   (三)中国土地批租“年期”的规定是怎么来的。   有人认为这个规定是拍脑瓜产生的。事实并非如此。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土地采取的是国家所有、无偿划拨、不得转让的使用制度。20世纪80年代初,世界银行向中国提出建议: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如果无偿使用又不能流通,对中国的经济改革将十分不利。从此,中国开始研究和试行城镇土地的有偿出让和转让。1988年宪法做了修改,分离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在土地国有的基础上允许土地使用权作为商品流通。土地使用期40年、50年、70年之说,都是在这一大背景之下提出的。   根据原国家土地局局长王先进先生的回忆,当年为了制定土地使用权期限,国土局考察了许多国家。这些国家的政策各有不同,但基本道理是一样的,就是土地是一种资产,要考虑人们拥有这种资产的经营、回报情况。这种资产的拥有期应该较长,以具有长期投资、长期收益的性质。这个基本道理也是我国规定土地使用权期限的出发点。宾馆等商业用地,由于利润较高,投资回收期较短,因此规定40年使用期;工业用地利润相对较低,因此期限制定为50年;住宅用地一般为非经营性的,因此使用期限更长些,为70年。实际上,70年并不只针对住宅用地,而是我国土地使用期的上限。一些开发期较长的大型工程,其土地使用期也为70年。   “到期收回”这个规定违法吗?   批租期限到了之后,该怎么处理?我国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0条还规定了建筑物的无偿收回原则: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但是,中国政法大学的杨于北教授认为,从民法角度看,这种“由国家无偿取得”,既不符合市场经济平等、自愿的原则,又明显侵犯了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同时,会对期限将至土地的有效利用形成负面影响。(参见《中国国土资源报》,2004年9月21日)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会长杨慎认为:“到期后国家在收回土地的同时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并无偿收回。这一规定有其历史背景,但从现在看来,有违宪法关于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应当进行改革。”   如果说“到期收回”这个规定违法,那么,国外的诸多“惯例”怎么看?中国解放前后的诸多案例怎么看?这些都违法了?显然不能这么认为。   (一)从国外的情况看,“到期收回”是一项惯例。   例1:BOT方式。土耳其总理奥扎尔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提出了BOT概念,BOT方式是指国内外的投资人或财团作为项目发起人从某个国家的地方政府获得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特许权,然后组建项目公司,负责项目建设的融资、设计、建造与运营。在特许期内以整个项目的现金流量来偿还筹资的本息并获取一定利润。在项目特许期结束后,由项目公司将整个项目(包括土地使用权)无偿移交给当地政府。 --------------- 对土地批租制度批评意见的批判(4) ---------------   例2:前文已经明确指出,国外的惯例是,批租地契期满后,土地连同地上产业无偿收归土地所有者。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美国、日本、马来西亚、新西兰等国家,都是这样规定的。   (二)从中国的情况看,“到期收回”非常普遍。   1.解放前的案例。   例1:英商新沙逊洋行(E.D.Sassoon&Co.)用出租土地给他人翻造新屋到期屋归地主的办法,在上海“归进”了大量房屋。光绪十五年(1890年)沙逊以116000银两的代价取得苏州河北岸的山西北路口的德安里产业,土地面积56.344亩,除12亩空地外,其余都建有房屋,沙逊在收了31年房租后,民国10年(1921年),将此地出租给怡和洋行买办祝兰舫,翻建市房130幢,里弄住宅197幢和仓库6座。租地合约规定:租期25年,期满房屋连土地无条件归土地出租人所有。   例2:程谨轩在沙逊洋行修房兼收租,见出租的房屋陈旧危险需要翻建,便乘机提出承租旧房基地翻建房屋,工本由他负担,以25年为期,到期房屋归土地业主,并按原房租数付地租,洋老板欣然同意。程谨轩首先选择了今上海北京路泥城桥一带每幢月租2~3元的旧房,将拆下的旧料整理利用,所费资金每幢不足百元,建成后却可收高于原来2倍以上的房租,2年内把造价全部收回。10余年间,程谨轩用同样办法,翻建了沙逊大量旧屋。   例3:1916年4月,永安公司的代表郭泉与犹太富商哈同的律师科士打签订了“租地造房”合同,以租金每年白银5万两向哈同租用上海南京路的9亩土地建造6层商业大楼,租期30年。合同约定,租期满(即1946年)后大楼及其所有设施归哈同所有,如哈同愿意将大楼继续出租永安公司有优先租赁权。1946年12月租约期满,哈同已死多年,该地产继承人哈同养子乔治·哈同拟出售产权。于是又由郭泉出面,以112.5万美金买下了这块地产。   例4:周浩泉于1929年租到上海现重庆南路太仓路口一块2亩多的土地。合同规定:租期22年,期满屋归地主;地租每年2200元;建造30幢3层新式住宅。   例5:1931年10月,出租人监理公会总布道会妇女部的全权代表孔慧珍与承租人扬子饭店(筹备处)全权代表叶坤、张德卿订立租地造屋合同,承租人租赁出租人位于上海云南中路287号的2.565亩土地,租期为20年(1931年10月1日起,1952年6月30日止),租期满后,土地及地上房屋应交还出租人。   2.解放后的案例。   一是从政府文件看,“租地造屋期满土地连同地上物归土地所有权人”这个传统基本被认可。关于租地造屋期满屋归地主解放后应否履行契约问题,1951年5月财政部(1951)财农字90号文曾明确规定租地造屋期满房屋产权可按原契约划归土地所有人。1956年房地产业公私合营和1958年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后,不少省市宣布城市土地国有化。上海虽未宣布过,但对1982年前城市土地是否国有化一直有争议。针对这一情况,1983年3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83)第9号文确认“本市在新宪法颁布实施以前,仍承认城市土地私有”。1989年11月建设部(1989)建房字第512号《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中几个涉及政策性问题的原则意见》中有关“历史上遗留的‘借地(或租地)建房不拆屋’的房产,凡过去已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作过产权处理的,按处理结果登记;未作过处理的,其契约内容符合法律政策规定,按契约规定予以登记”的规定,承认了民间契约的有效性,为处理租地造屋期满屋归地主这一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是从实践看,到期收回的案例很多。   例1:1950年2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承租人)与上海静安寺(出租人)签订租地合同,租用静安寺7.947亩土地,租期5年(从1950年1月1日起,到1954年12月31日),期满之后,如果双方同意,可以再行续订租约。地租每半年计算一次。   例2:1982年4月4日,上海市投资信托公司(甲方)与新鸿基证券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建造办公大楼的合同。甲方提供土地,乙方负责资金,自办公大楼建成之日起计,合作期限10年。合作经营期满之后,该办公大楼完整地、无偿地归甲方所有。   例3:1984年8月12日,上海市锦江联营公司(甲方)与香港信谊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合同规定,乙方在上海独资建设一座五星级旅馆(静安希尔顿饭店),占地1.15万平方米,场地由甲方提供。乙方负责旅馆的设计、建造和经营,在双方商定的年期内(经营期为20年),乙方拥有该旅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经营期满之后,乙方同意将旅馆的固定资产和全部设施以1美元转让给甲方。   例4:1999年10月外经贸部批准成立蒲圻赛德发电有限公司,2000年2月,通过注册登记,该公司正式成立。蒲圻赛德发电有限公司由美国赛德公司独资建设经营。按照合同规定:经营期为20年(不含建设期),经营期满,电厂全部固定资产和权益无偿移交给湖北省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   2005年8月13日 --------------- 热切的心与不冷静的脑 ---------------   热切的心与不冷静的脑——读卢周来的《穷人经济学》   运用经济学解释或者分析实际问题,应当尽可能地站在客观的立场上说话。如果仅仅依靠一腔热血,感性分析,恐怕难以找到解决问题的最合适的途径。   我对卢周来先生的关注,是基于他写的关于科斯定理的文章。他的那篇文章,我是在2002年4月号的《书屋》杂志上看到的。他说,科斯定理没有关注公平问题,只注意效率问题。他还对国内学术界很多学者对科斯定理的曲解,表示批判。他的看法同当时市面上各家观点都不一样,而且,非常难得的是,他抓住了问题的要害。从此,我对他的作品产生了兴趣,到处找他的文章看。   日前,也就是教师节的那一天,我陪一位退休的教授逛书店,发现了卢周来先生的这本文集《穷人经济学》(上海文艺出版社,2002)。但近期忙于一些杂七杂八的事情,就将这本书搁置一旁,没有来得及阅读。今天,我看到某报介绍这本书,便想起来了,翻出来看。   卢周来先生在“后记”中说,写这些书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普及经济学知识;二是为底层百姓说话。他说的这两点,无论谁这么做,而且不论做到什么程度,我都会对他另眼相看。就像经济学家茅于轼一样,尽管我不大同意他的一些学术观点,但是,他呕心沥血地著文普及经济学知识、扶贫(办扶贫学校、创扶贫基金),我非常景仰。   从卢周来先生的这本文集,我看到了一位经济学者的良知与责任。与此同时,我也看到了一些感性的言论,且举3个例子:   (1)不公平贸易。他在开篇——《点评乡下姑姑的来信》一文中,谈到乡下养猪协会剥削百姓的问题:乡长组织养猪协会,农民养猪,必须由协会统一进饲料(当然是高价摊派),百姓养的猪也必须统一卖给协会,不得私自屠宰或者到市场上卖。卢周来先生的分析是,从这件事情看到了不公平贸易(国际贸易)的影子,他说,只要是初级产品,就必然摆脱不了被剥削的命运。   我认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卢周来先生所说的“不公平贸易”,而在于地方政府“越位”。政府的职能,亚当·斯密称为“守夜人”,现代经济学更多地称之为“裁判员”,也就是说,政府不能直接参与市场的交易活动,而应该去维护市场秩序,是游戏规则的监督者。当前,地方政府并没有找到自己的定位,还是按照传统的计划经济的思维模式行事,搞什么协会,名义上是为百姓说话,实质上却盘剥百姓,而且,这比征收税费隐蔽,更容易实施。这种“越位”,苦了广大老百姓,使百姓遭受损失。   看来,“养猪协会”及其带来的问题,已经超越了贸易问题,是体制问题。   (2)经济学为谁服务?卢周来先生在《富人与穷人》一文中说,经济学都是为某个阶层服务的,没有普遍适用的经济学理论。   我在《经济学为谁服务?》一文中说过,经济学的基础理论并没有什么阶级色彩。譬如需求定律说的是:假定其他条件都不变,一种产品的价格上升了,消费者对这种产品的有效需求数量将下降。这个定律,能看出它的阶级性?不能。   我将经济学看做是工具,解决人类选择难题的工具。但是,使用工具的人不同,他的作用不一样,阶级性在这个时候也许就体现出来了。作个类比:一把刀,在农民手中,它就是砍柴刀;在屠夫手中,它就是宰牛刀;在土匪手中,它就是杀人的刀。但是,刀还是那把刀。   经济学具有阶级性的部分,其实是经济学家,是人而不是理论。例如,彩电价格上涨了,站在消费者角度的经济学家可能坚决反对,因为,这意味着他买同样的彩电付出的代价更高;站在厂商(包括生产者和销售商家)角度的经济学家则认为,应该涨价,因为他可以获得更多的好处。   所以,为什么经济学家的观点经常不一致,除了因为信息不对称或不完美的因素之外,最主要的就是他们各自所处的位置(阶层或阶级)不同。   (3)需求定律。卢周来先生在《点评乡下姑姑来信》中说,猪的价格下降,他的姑姑反而增加了猪的饲养数量。他认为,这个现象是一般需求定律无法解释的。我不同意这个看法。因为,他的姑姑要保持一定的收入,所以才出现那种情况。因为,普通的个人是市场价格的接受者,所以,价格下降,他要保持收入不变或者收入增加,就必须增加产量。产量增加了,在现有价格下,销量将相应地增加,收入也就相应地增加了。在坐标图上表现为供给曲线的移动。卢周来先生显然是将“供给”与“供给量”混淆了。   总之,在我看来,运用经济学解释或者分析实际问题,需要尽可能地站在客观的立场上说话。如果仅仅依靠一腔热血,感性分析,恐怕难以找到解决问题的最合适的途径。   2002年9月18日 --------------- 卡尔·门格尔的影子(1) ---------------   卡尔·门格尔的影子——读朱锡庆的《有场景的经济学》   朱锡庆先生的副产品观点乃至其方法论,都暗含着门格尔的无目的秩序(或非意图秩序)的影子。“现存的各种制度安排是人类无意识行为的副产品”,这与门格尔的现存的社会制度“往往是源于一大群人的非意图行为”并无二致。   我最早知道朱锡庆,是夏业良向张五常“发难”之后,朱锡庆在《经济学消息报》上撰写的一篇文章,题目是《插路标的张五常》。后来,我听说,张五常对朱先生评价很高。   前一段时间,我又听到不同的说法。一位经济学教授跟我说,朱锡庆没有什么著作,写的文章都是随笔,算不上什么学术作品。但是,我看了锡庆先生的文集《有场景的经济学》,发现他的文章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随笔”。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随笔是“一种散文体裁,表现形式灵活自由,篇幅短小,可以抒情、叙事或评论。”而锡庆先生的文章,大多是从街头巷尾的一些现象中观察,试图寻找价格安排的新形式,以及解释制度的形成。当然,锡庆先生表达思想的方法是随笔形式的。   关于学术,我向来不在意什么形式。就经济学而言,表达的方式有:语言文字、数学公式、图表等。我记得萨缪尔森说过,这些表达形式是等价的。哪种表达形式更加精确,我们无法下定论。譬如说数学,很多人认为它是最精确的,但是美国的哲学家威廉·巴雷特的分析结论表明,数学家永远无法证明数学的始终一致性。活跃在当代博弈论理论领域中的“四君子”之一的鲁宾斯坦,在《经济学与语言》一书指出:“词语是任何经济模型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部分。一个经济模型与一个纯数学模型的实质性的差异就在于,经济模型是数学结构与解释的组合。”“纳什公式的重要性在于它的抽象含义,而与其可检验性无关。数字的使用……使模型的含义变得模糊,而且创造了一种幻觉,使人们误认为这可以得出数量结果。”   锡庆先生的这本文集,有两点引起了我的关注:一是方法论。在我看来,他的方法是经验的。譬如,他谈到的地板店佯卖伎俩、雁荡山上的拍照人等等。这些都是日常生活中存在的、我们可能熟视无睹的现象。从众多个别经验或事实的考察分析中找出答案,这是最基本的分析方法之一归纳法。霍里斯和内尔归纳了逻辑实证主义的十条准则,第一条就是——只有通过经验才能证明知识的正确性。当前一些经济学者偏重于演绎法,单纯追求理论的严密推理,这有点过头。如林毅夫先生所言,他们已经走上了玩弄技巧的道路。实际上,演绎法的基本假定离不开归纳。所以,只有结合两种分析方法,得出的结论才会更加科学。   二是观点。锡庆先生通过多种现象的分析,得出结论(“悟”到),现存的各种制度安排是人类行为的副产品。譬如,一个儿童因为贪玩,无意中对蒸汽机作了一项重大改进;一个基督徒在做礼拜时,时不时地要弯腰去捡掉在地上的歌词抄纸,偶然发现了不黏黏剂的用途;一个麻醉镇痛医生因为放错了电极器的位置,无意中发现可以用电流刺激女性产生性高潮;一个米贩因为迟到,无意中了解了光线的明暗会影响大米的色泽。这些知识的获取,不是人们行动的本意,这些知识不过是人们在进行其他有明确目标的活动时无意中得到的副产品。人的行为方式、制度以及所有被叫做“制造”的东西,其实都带有某种程度的“自发性”,它根源于作为活动副产品的经验知识及其作用。而据我所知,副产品在主流经济学中是不被注意的。   锡庆先生认为,他将副产品加入了新古典的分析框架。而我认为,副产品并不能被加入到新古典的分析框架中,锡庆先生也没能将它加进去。因为,这是“不同路线的经济学”。主流经济学实际上是静态经济学,它只研究均衡状态的制度,分析均衡制度是如何运行的,是否符合效率标准,而不是研究均衡是如何形成的,制度是如何演化的。换句话说,主流经济学只研究尘埃落定之后的世界是什么样子的,而不研究尘埃是如何落定的。“副产品”实际上是研究制度的形成与演化的,无法纳入主流经济学的分析框架,除非打破现有框架。   也许是受美国经济学家熊彼特先生的影响,我喜欢追溯各种观点的来龙去脉。锡庆先生的“副产品”是如何得来的?他在序言中交代说,是自己“悟”出来的。他说:“哈耶克有关自发秩序的阐释困扰了我很多年,他说来说去也没有说清楚自发形成的秩序到底是如何自发形成的。直到有一天,我悟到了现存的各种制度安排是人类行动的副产品,才释然于心。”   但是,阅读锡庆先生的这本文集,在关注“副产品”理论的过程中,我隐隐约约产生了似曾相识的感觉。但搜索自己的大脑,以前似乎没有人提过“副产品”这个概念。直到几天前,我阅读美国2005年度克拉克奖获得者、麻省理工学院的DaronAcemoglu教授的《感知的演化和博弈》(EvolutionofPerceptionsandPlay)一文,我意识到,应该看看演化经济学方面的著作。由于这个学科尚属边缘、非主流,我以前关注甚少。查找的过程中,我发现,这个学派的一些学者将卡尔·门格尔列在演化经济学的先驱者名单之中。 --------------- 卡尔·门格尔的影子(2) ---------------   我以前阅读过门格尔的《国民经济学原理》(该书最早出版于1871年,我手头的中文版,是上海人民出版社于2001年出版的),当时只注意了其边际效用分析方面的思想,没注意到他对演化经济学的贡献。于是,我重阅门格尔的著作。我发现,不只是我,哈耶克似乎也没有注意到门格尔对演化理论的贡献。哈耶克撰写的《卡尔·门格尔》一文,就没有提到这一点。   门格尔的方法论是经验的。他在《国民经济学原理》的前言中就明确交代了,此不赘述。   这里重点讨论他的演化观。在《国民经济学原理》一书的第8章,通过讨论货币的起源,门格尔建立了一般秩序理论。门格尔的分析表明,“货币的起源完全是自然发生的……它不是国家的发明,也不是立法行为的产物。”货币是个人在物物交易中试图提高满足自己需要的无目的结果。在物物交换中,需求双方互相满足,要求有一次成功的交换。因此,一些人发现如果他们用销售力更低的商品交换销售力更高的商品,就能够增加他们的交易机会。譬如,粮食显然比武器更有销售力,即更容易与其他物品交换。当人们最终满足了他们的需求,越来越多的人从事间接交易,把销售力较低的商品交换成销售力较高的商品,结果就出现了一种制度化的充当货币的商品。门格尔的考证表明,早期的人们曾经以“通用”即“服务”、“支付”来称呼后来的“货币”。   门格尔在《国民经济学原理》中,只是以货币为例,煞费苦心地阐述无目的秩序(或非意图秩序)。但是,据美国经济学家KarenI.Vaughn撰写的《卡尔·门格尔及奥地利经济学之基础》(载《国民经济学原理》的“附录”)一文,门格尔在《关于社会科学、尤其是政治经济学方法的探讨》一书,探讨了其他案例。当能力有差异,职业不相同的人们居住在新的地区时,因为他们相信将会有更好的市场使得他们的技术有用武之地,所以,新的居民点就会兴起。而国家的产生,主要是经过日益增长的合作,各个家庭的居住越发紧密,于是,出于共同利益的需要,他们才决定联合起来。门格尔论证说,绝大多数社会组织并不是人们有意识设计的产物,而是指导人们走向更为个人化目标的人类行为的无目的(或非意图)结果。在《关于社会科学、尤其是政治经济学方法的探讨》一书的附录《法律的“有机的”起源》一文中,门格尔详尽地解释了法律是如何作为个人的行动的“非意图的后果”而自发地生成的过程。   盛昭瀚在《演化经济学》一书中也指出,门格尔的一大贡献是提出了著名的观点:占据主导地位的社会制度,一开始并不是由某些行为个体进行协商之后形成的有意图的结果,而往往是源于一大群人的非意图性的行为。这正是人类社会有机发展的本质。   但是,我很奇怪,哈耶克在《卡尔·门格尔》一文,为什么不谈及门格尔的这个至关重要的贡献。而且,哈耶克的自发扩展秩序,在多大程度上受到了门格尔的无目的秩序的影响,尚待考证(邓正来先生说,哈耶克对经济学的热情,最早源出于他阅读门格尔所撰写的《国民经济学原理》这部著作)。   分析到这里,不难发现,锡庆先生的副产品观点乃至其方法论,都暗含着门格尔的无目的秩序(或非意图秩序)的影子。正如前文所交代的,锡庆先生的观点是,现存的各种制度安排(即有明确目标的活动),是人类无意识行为的副产品。这与门格尔的现存的社会制度“往往是源于一大群人的非意图行为”并无二致。   2005年7月17日 --------------- 谁导演了美国公司造假丑剧?(1) ---------------   谁导演了美国公司造假丑剧?——兼与格林斯潘等先生商榷   震惊世界的美国公司财务造假丑剧的根源在哪里?根本原因在于新经济的“创造性破坏风暴”导致公司生存条件极其恶劣,又由于投资者的短期利益与公司发展的长期利益的矛盾的必然存在,公司和相关机构只好出下策——造假。   美国《国际先驱论坛报》2002年7月28日刊发了一幅漫画,说一对夫妇前去赴宴,妻子对丈夫说,“无论怎么着,你都别提自己是CEO……”是的,现在在美国,处境最尴尬的莫过于各大公司的首席执行官了。   自从全美排名第五的安然(Enron)公司爆出假账丑闻浮出冰山一角后,大名鼎鼎的公司如世通(Worldcom)、施乐(Xerox)等,也一个接一个被揭发以假账图利,而且金额越来越大。日前才惊爆的默克(Merck)案,更是让华尔街雪上加霜。默克是美国最大的制药集团,总共虚报140亿美元。几乎所有的人把矛头对准了各公司的CEO,不少人被迫宣布辞职。   从最直接的状况看,造假账的罪魁祸首显然就是各大公司的CEO。但是,仅CEO一人无法实施造假,必须取得相关单位的默许及呼应,例如:董事会、查账及顾问公司、投资银行及股市分析师等。也就是说,必须集体响应才行。如《纽约时报》2002年7月23日报道说,花旗银行同安然公司曾有不正当交易。花旗银行有意纵容安然公司在记账时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从而使安然公司1.25亿美元的债务没有入账。所以,不能单纯地怪罪CEO。   可是,在我们很多人的印象中,美国人讲究透明、专业、效率、诚信,企业主管对此四大原则信守不渝,视为教条;美国的公认会计准则(GAAP)及查账制度,被评为全球典范,为什么公司和相关机构勾结起来造假?当前,对此的解释可谓汗牛充栋。归纳起来,较具代表性的解释有三种:(1)贪婪说;(2)道德说;(3)制度说。   持第一种观点的代表人物是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他在向美国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递交的书面作证报告中表示,美国公司财务方面存在的问题部分原因是由于公司的贪婪(参见《粤港信息日报》,2002年7月19日)。从经济学角度看,“贪婪”并不能算什么原因,因为企业的目标就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舍弃了这一点,企业恐怕也不能称为企业了。   第二种说法,坚持的人很多(多数不是经济学者),比较有迷惑性,但最缺乏真正有说服力的依据。如2002年6月29日,布什总统呼吁加强公司道德观念,重振美国企业的诚信形象。职业道德观念很强的人,一般很少去造假或者做一些违背道德规范或者损害自身形象的事情。但是,道德是“果”,而不是“因”。而且,作为一项非正式制度,其约束力远远不及正式制度,如法规。道德对约束公司负责人的行为有作用,但是很有限。如,刚刚被美国《商业周刊》排名为全球100大品牌第一的可口可乐公司,被认为将为美国公司起典范作用,到目前为止,没有发现做假账的迹象,但是,该公司在中国的分部,在安徽省,却出现造假劣迹(《中国经济时报》,2002年3月22日)。这显然同道德无关。   第三种说法,坚持的学者也很多,如中国社科院经济所研究员剧锦文,认为美国大公司“造假”是因为有制度根源,如分散的股权结构及股东监督间接化倾向、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空洞”化与“内部人”控制日益强大倾向等等。我认为,在这里,制度是表面原因(在有些情况下可能是根本原因)。一般情况下,在不同的规则下,人们将产生不同的行为。据2002年7月26日《上海证券报》分析,美国审计机构职责不明确,一方面负责审核上市公司的账目,另一方面又经常为同一家公司提供财会咨询服务,而这种咨询服务是有报酬的。这样一来,审计人员不仅忽略他们作为监督者的角色,反而受利益驱动,去讨好迎合上市公司,以谋取更多的咨询服务费,从而导致会计公司同上市公司串通一气、互谋好处。但是,在很多情况下,某些人却会超越游戏规则行事。马克思说过:如果利润率高达300%,资本家可以冒上绞刑架的风险。美国公司的高层伙同会计所等机构展开集团性的造假,情节如此恶劣,显然不能单纯地认为是道德或制度问题了。   美国公司造假的根源在哪里?我认为,原因在于新经济的“创造性破坏风暴”导致公司生存条件极其恶劣,又由于投资者的短期利益与公司发展的长期利益矛盾的必然存在,公司和相关机构只好出下策,即造假。   新经济对人类社会经济的进步,将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这已经是定论了。但是,任何事物都有负面效应,而且,在一定条件下,负面效应可能是致命的。我们也许还记得,20世纪早期,美国经济学家熊彼特创造了“创造性破坏风暴”这一短语,用来描述那种能够驱动资本主义和社会财富创造性的基本力量。不错,熊彼特赞美创新的企业家。但是,作为一个坚定不移的现实主义者,他同时注意到了其负面——它的破坏力量,它必须为新的想法、新的创造扫清一切,让这些想法、这些创新生根,破土而出,然后茁壮成长。处在当前阶段的新经济产业就存在这个“创造性破坏风暴”! --------------- 谁导演了美国公司造假丑剧?(2) ---------------   ——新经济几乎是“黑洞”,对资金的需求是无止境的。经济学家罗伯特·索洛曾提出,任何国家在任何时期的经济增长,一半以上都可归因于技术进步。但是,新技术和新产品并非凭空出现的,其研究、开发和应用都以投资为基础。而在新经济条件下,技术进步速度不断加快,带来了极其迅速的“无形损耗”。在很多领域,前期研发费用、固定资产投资已经不可能用20年、30年的分摊方式补偿。因为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诞生很快会导致老技术、老产品过时而不再值钱。因此,它所需要的资金数额巨大,比传统产业增加的数额至少以倍数计算。   美国商务部公布的历史经济数据证明,技术进步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主要来源于投资的增长。在卡特时期,美国商业投资年均增长率为7.3%,在克林顿时期,商业投资年均增长率高达10.2%。而新经济产业对资金的需求,至少高于30%。MetaGroup公司估计全球IT产业支出近8万亿美元,而其中近一半的支出没有得到适当管理,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按照我的测算,2002年中国的GDP将达1.1万亿美元,而美国的风险投资,按照保守的算法也高达1.6万亿美元,高于中国一年的GDP!风险投资需求规模如此之大,除了前面所提到的产业本身的特征外,被描述得天花乱坠的公司利润前景,也导致资金大量地从传统行业流到新经济行业。但是,另一方面,美国并没有如此巨额的资金,据统计,美国家庭的税后储蓄率,从1992年的8.7%下降到2001年的1.6%。   所以,在很大程度上,新经济对资金的无限吸纳与损耗,导致传统产业严重“失血”,阻碍了其正常资金循环和扩张的要求。而很多传统产业同新经济产业的结合,则进一步导致了资金的流失与损耗。   ——新经济能极大地提高生产力,这是毋庸置疑的,但同时它也是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导致美国企业获利下降的原因。虽然消费者可能从互联网上的丰富折扣大大获益,却使得提供服务和产品的公司甚至连经营成本都捞不回来。也就是说,互联网将以往落到企业口袋的获利转为直接让客户省下的金钱,从而使利润缩水。这使得靠销售量或服务量来维持生机的行业遭受重创,如饭店、航空、汽车、电脑和无线产业,因为互联网侵蚀了这类企业的市场力量,并打击到其销售。以饭店业为例,在互联网普及之前,只有少数客户可享受饭店降价的优惠,因此竞争者并没有太多调降住房费率的诱因。但现在只要在互联网上登出降价广告,就会迅速地被其他争抢顾客的饭店所模仿。因此,互联网带来了更激烈的竞争,也导致全面获利下降。消费者的好消息,却是企业的坏消息。   ——新经济产业从传统产业掠夺了大批管理与技术精英,导致传统产业人力资本大失血。同货币资本一样,人力资本也是任何一项产业发展的支柱因素,IT产业为了获得发展,大多用高薪从传统产业挖走大批人才,不仅如此,很多网络公司采取各种手段互挖人才。据了解,美国很多网络公司,为获取优秀人才,其高级主管都直接参与人才的招聘全过程。这些企业普遍建立了“知识与人才主管”职位,以快速收集、处理、保存大量人才知识和信息,加强人才使用与管理。同时,还建立了人才破格使用制度。2000年5月23日,香港社会活动家杨敏德女士在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作了题为“新经济和传统产业腾飞”的讲座,她指出,“新经济下优秀的人才不愿意进入传统行业,是其发展的重要障碍。事实上,企业最为关键的生产要素就是它所拥有的人力资源。从传统产业的角度来讲,它应当提高人才的待遇,付与他们与贡献相称的报酬。”但是,中国和美国的传统产业似乎都忽视了这一点。   由于企业获利缩水,人力资本大失血,资金循环和扩张要求又被新经济产业所割断,巨额资金被无效损耗,企业新的业务投资随之萎缩,于是,资本面临无法补偿的危机!而在另一方面,投资者的短期利益与公司发展的长期利益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由于时间偏好,投资者(股东)缺乏耐性,往往只关注短期利益,从而压制董事会与管理层盈利。可是,产业的演进有其自身的规律,不可能一蹴而就。今天投资,怎么可能明天就要求收获?但是,“股东权益至上”,企业主管为了自身的利益,包括职位、薪水等,不得不迁就投资者,甚至铤而走险。如美国《财富》杂志2001年初的一篇文章称,被誉为世界上最有价值的企业——通用电气(GE),连续101个季度的收益增长是因为使用了会计策略,来让人们对它真实的表现产生模糊的错觉。这种说法认为,通用电气从某个其他业务那里“借”来了收入和损失,来抵消一些分支部门的收益与损失,而不管这些收益与损失是否属于同一个季度,在这个过程中,特别利用了它的金融服务分部的通用电气资本。这样的结果是令收益增长出现令人吃惊的连续效果。例如,通用电气记载了一笔卖掉“PaineWebber”的股票收入(13亿美元)。但是根据通用电气发布的资料,这些收入被“一次性费用抵消”。这就意味着下一个季度也会很稳定,并且收益增长也是可以预期的——这当然是投资者最喜欢的。在资本市场欣欣向荣的时候,这种“管理收益”的策略手法精湛,可以糊弄投资者,但当萧条来临时,又会发生什么呢?为了“股东的权益”,也是为了企业管理层的利益,铤而走险做假账,就不可避免了。 --------------- 谁导演了美国公司造假丑剧?(3) ---------------   2002年8月10日 --------------- 房地产租赁的实质是买卖吗? ---------------   房地产租赁的实质是买卖吗?——与梁运斌博士商榷   房地产租赁决非房地产“分期出售”。一种物品连同所有权发生让渡,则是买卖;物品不随所有权发生让渡,则为租赁。   梁运斌博士在《世纪之交的中国房地产:发展与调控》(第11页,经济管理出版社,1996)一书中认为,房地产租赁是房地产的“分期出售”,房地产所有者通过租金的形式逐步收回成本和利润,其实质仍然是买卖关系。这种论点及其论证,乍一听,令人耳目一新。然而思之再三,我不敢苟同。   租赁与买卖的区别在于:在交换中商品的所有权是否让渡。在买卖关系中,买者以获取商品的所有权为目的,买者支付货币,卖者(厂商)获得了代表商品价值的一定数额货币之后,才发生商品所有权的让渡;在租赁关系中,承租者不以获取商品所有权为目的,而是为了获得一定期限内商品的使用权,在租期之内,承租者虽然占有商品,但是商品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让渡。在租赁关系中,商品价值是采取租金分散回流的方式得以实现的。   显然,在房地产租赁关系下,房地产所有者即是出租方,租用房地产者即是承租方,在约定期限内,承租方以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为代价,获得房地产的使用权,但房地产所有权不变。这种房地产交换方式是不难理解的。   但梁运斌博士为何还认为房地产租赁的实质是买卖?我认为,他可能把融资租赁式房地产交换方式与分期付款式房地产交换关系混为一谈了。因为,从形式上看,二者都是由商品交换的一方向另一方分期支付一定额度的货币,最终,厂商收回商品的成本和利润。但是,分期付款的实质是,在付款期内,商品的所有权逐步向付款方转移,到期末,应付款项支付完毕,则商品的所有权完全让渡给付款方;对于融资租赁而言,在承租方支付货币期内,形式上虽然与分期付款相同,但实质不同,即商品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而到约定期末,对租赁商品则可能有三种处理方式:退回、续租或留购。若采用前两种方式,则这种商品的交换关系是租赁关系,这也不难理解。问题的关键在于第三种处置方式,因为它发生了商品所有权的让渡,这样,它与分期付款方式在形式上几乎完全一样。这是否应算作买卖关系?否。我们应该看到,这种商品交换方式是签订“租赁”合同之后,在租期结束之后发生商品所有权让渡的。租期届满,留购处置方式只是三种方式之一,并不是租期内租赁关系成立、存续或解除的要件之一,退回才是要件。承租人选择留购是基于租赁而取得所有权,并不影响租赁的性质。可见,梁运斌博士的论点及论证是站不住脚的。   2000年6月 --------------- “土地银行”之考证(1) ---------------   “土地银行”之考证——与崔新明、贾生华等先生商榷   “代表城市政府集中进行土地征购、整理、储备、供应和开发的专门机构”是土地银行吗?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土地银行并非中国一些学者所言的土地银行,他们所指的土地银行在国外通常被称之为土地开发公社。   浙江大学的崔新明、贾生华二位先生在《试论建立城市土地银行》(载《中国土地》,2000年第1期,以下简称为“崔文”)一文中认为,“代表城市政府集中进行土地征购、整理、储备、供应和开发的专门机构”就是“城市土地银行”。在同一期杂志上,潘琦先生在《试论城市土地储备》(以下简称为“潘文”)一文中提出了类似的观点(杨淑梅在《“土地银行”激活一庄市场》一文更早地将土地储备机构称为“土地银行”。参见《土地与经济》,1999年第9期)。   尽管“土地银行”这个词语对中国人来讲并不新颖,例如20世纪30年代,中国就有人提出了这个概念以及实施设想(陈太先等:《台湾土地问题研究》,第257页,广东地图出版社,1995);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国外土地银行经验以及做法的译介(尽管到目前为止,这方面材料相对较少)。但是,上述文章所赋予“土地银行”的内涵以及提出的操作举措,对国民来讲,颇为新鲜。   我认为,崔文和潘文所说的土地银行与国外通常意义上的土地银行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即使就一般情况而言,也不应该称之为“土地银行”,而应该改称为“土地储备机构”(目前中国各地基本上都称之为“土地储备中心”)或者像韩国和日本那样称之为“土地开发公社”。   欧美存在土地银行?   潘文说,美国和欧洲许多国家把土地储备机制称之为“土地银行”,而且,其在一些国家已存在几十乃至上百年的历史,如“荷兰的土地银行计划始于1896年,瑞典则起步于本世纪(20世纪),法国也有四十年的历史”;崔文说,在瑞典、荷兰、法国等欧洲国家,城市土地银行……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我通过互联网(搜索“LandBank”或“SoilBank”)和国家图书馆以及其他途径,查核了一些材料,发现情况与崔、潘二文所述有很大出入。   荷兰、瑞典、法国是否实施过“土地银行计划”的材料没有查到,倒是崔、潘二文没有提及的美国于1956年实施过该计划(参见《土地科学词典》,第103页,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1992),但是,其目的是为了控制农产品过剩和保持水土资源,直接做法是缩减耕地面积。具体办法是,按照美联邦“土地银行计划”有关规定,停耕一定比例的土地一定年限,其损失由土地银行按规定补偿,但是这部分资金由美国政府拨款支付。停耕土地虽然在美国也被称为“储备”,但是该土地没有被作一定的处理、没有被出让、出租或划拨给新的土地使用者,这与潘文所说的“土地银行计划”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另外,美国的土地银行早在“土地银行计划”实施以前,于1916年成立了,其业务主要是,提供长期农地抵押贷款,它不存在潘文、崔文所说的土地征购、整理、储备和供应等业务,而且它面向的也不是城市土地,而是农地。   其他各国和地区的土地银行,也和崔、潘二文所指的土地银行存在着本质的区别:(1)法国的土地银行,全称为“法国土地信贷银行”,成立于1852年,存在的历史近150年。它是半官方的金融机构,承担着实现法国政府住房政策和发放长期优惠贷款的业务(参见《中国土地报》,1996年1月)。法国的土地银行也与崔、潘二文所指的土地银行的业务和性质存在着本质区别。(2)德国的土地银行,全称为“土地抵押信用合作社”,成立于1770年,是成立最早的土地银行,远超过潘文所说的“上百年”的历史了!土地抵押信用合作社,“是政府的土地银行”(毕宝德:《土地经济学》,第407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它的设立,是因为当时“普鲁士王朝为了解除高利贷的盘剥,使大量资金流入农村以振兴农业”(《土地经济学》,第407页)。具体运作程序为,愿意用自己的土地作抵押而获得长期贷款的农民或地主,联合起来组成合作社,将各自的土地交合作社作为抵押品,合作社以这些土地为保证发行土地债券,换取资金,供给社员。这显然与崔、潘二文所说的土地银行存在本质区别。(3)中国台湾土地银行,成立于1946年,属于官营银行。其主要职能为,调剂农业金融,配合政府推行国民住宅和都市平均地价政策,办理土地开发、都市改良、社区发展、道路建设、观光设施等一系列的金融业务,同时也办理一般银行的存款、储蓄、放款、汇兑等业务(陈太先等:《台湾土地问题研究》,广东省地图出版社,1995)。这与崔、潘二文所指土地银行也存在本质区别。另外,印度、日本等国的土地银行与崔、潘二文所指土地银行也不同。   综观海外冠以“土地银行”之名的土地银行,其共同点为:(1)是金融机构;(2)是为土地开发利用事业服务的金融机构;(3)主要业务是提供土地抵押贷款和发行土地债券;(4)主要服务目标物为农地。由此看来,“代表城市政府集中进行土地征购、整理、储备、供应和开发的专门机构”不是海外通常意义上的土地银行。 --------------- “土地银行”之考证(2) ---------------   相似的土地开发公社   我尽了最大努力,也没有查到崔、潘二文所指的土地银行,我所见的冠以“土地银行”之名的“土地银行”(“LandBank”或“SoilBank”)都与其所说的不同,不知这些先生们是从什么途径获得这些材料的。但是,我发现,崔、潘二文所指的土地银行与海外各国的“土地开发公社”(如韩国、日本等)相似(德国的土地贮藏制度与崔、潘二文所指的土地银行也有所相似,但是在土地供应阶段,德国存在私有化问题,而且也不由“土地银行”操作;在新加坡,1966年制定的土地取得法有类似土地储备的规定)。下面以韩国的土地开发公社为例,予以比较分析。   韩国的土地开发公社(它的前身是土地金库,成立于1975年,当时是作为政府对不动产的投资机关和不动产政策的执行机关。后来,韩国曾准备将其发展为土地银行,但是改编方案没有成立,并于1978年被解体。于是,处于雏形的土地银行——土地金库,夭折了)成立于1978年,归属于韩国建设部,其主要业务被规定为进行土地的政策性买卖和用地造地事业。具体地讲,其机能为(〔韩〕朱奉圭:《土地经济学》,第209页,法律出版社,1991):“管理土地的取得、开发及供给;根据韩国国土利用管理法,进行预先购买土地或者购入受到委托的土地等活动;管理土地债券的发行;作为中介代行受委托的土地买卖;其他(略)。”   崔、潘二文所指的土地银行与韩国土地开发公社相比,性质基本一致,功能基本相似,都是为了调控土地市场,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具体讲,共同点有:   (1)土地流转体系相同。从崔文所述“城市土地银行的土地流转体系”图(载《中国土地》,2000年第1期,第23页)中可见,土地运行与韩国土地开发公社基本一致,与潘文思想基本相同,简略绘制如图3。   在图3中,按照规定的土地(即其土地来源方)以一定方式进入土地开发公社,经过开发和管理,然后以一定方式供给土地,使“土地需求者”获得土地。这相当于中国土地一级市场(按照崔文的构想,其所谓的城市土地银行应该是城市土地一级市场的唯一供应者)。供应的土地,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成为土地开发公社的土地来源,这就进入新一轮土地循环。但是,来源于农地的,一般经过土地开发公社开发,转换用途后,不会再回复,所以,这个循环只能是半封闭的。   (图3略)   (2)都是代表政府集中进行土地购入、开发、储备、供应的专门机构,是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工具。   不同点有:   (1)韩国土地开发公社土地的取得,均为购入,不存在强制。而崔、潘二文所指的土地银行土地的取得,除了购入外,还有“征用”、“转制”等方式。   (2)韩国土地开发公社具有的受托土地买卖等业务,崔、潘二文所指的土地银行没有。   从上面的分析中不难看出,崔、潘二文所指的土地银行与韩国土地开发公社虽然有所差别,但总体上是一致的。崔、潘二文所指的土地银行实际上应该被称为“土地开发公社”或顾名思义地称为“土地储备机构”。   与商业银行截然不同   土地开发公社或者土地储备机构称为“土地银行”,除了崔、潘二文认为这是沿袭国外的说法外,崔文的主要立论为,它“在土地资源配置和土地资产增值方面具有类似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且主要管理城市建设用地”。   如果说二者有共同点的话,我认为,仅仅在于,它们都是一种中介机构(如果严格地看,银行不能称为中介机构)。但是,中介机构性质、地位、作用等方面截然不同。   (1)在金融市场中,商业银行对于资金这种资源的配置和及其增值,与崔、潘二文所指的土地银行在土地资源配置和土地资产增值方面的地位与作用显然不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银行存在的两个必要条件是:①由于信息不对称,资金供求双方交易的成本太大,商业银行的出现,就可以大大减少,从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经济增长的效率;②商业银行能够创造货币或者说是制造需求(〔美〕劳埃德·雷诺兹:《宏观经济学》,第263页,商务印书馆,1989)。其中,与其他机构的根本区别在于“②”,这是商业银行的最根本特色(《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第9卷),第119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对于崔、潘二文所指的土地银行而言,分析之后,不难发现,其在土地市场中存在的理由不外乎两点:①减少土地供求双方因市场不完备、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交易成本,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②调节土地市场。   除了减少供求双方寻找交易等方面的成本之外,其他提高效率之作用,二者截然不同;商业银行不具有土地开发公社的市场调节作用;土地开发公社不具有商业银行“创造货币”的功能。   严格地讲,冠以“银行”名称的机构,必须具有“创造货币”的机能。土地开发公社或土地储备机构,不具有这项机能,而且其作用和地位又与“商业”银行存在极大的差异,这怎么能称之为土地“银行”?还有,商业银行是“商业性”的机构,与具有官方或半官方性质的土地储备机构或土地开发公社不具有可比性! --------------- “土地银行”之考证(3) ---------------   概念之正确运用   从前面的分析不难看出,通常意义上的土地银行并非崔、潘等先生所言的土地银行,他们所指的土地银行在国外通常被称之为土地开发公社。但是,他们为何仍然称之为土地银行?   一般情况下,我们运用一个概念,至少应该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1)概念的外延与内涵要一致;(2)若概念已经有约定俗成的定义,就不应该再生造概念。第一个因素,崔、潘等先生显然没有考虑,详见前面的分析;第二个因素,也没有考虑,前文亦有详细分析。   退一步讲,如果说,土地银行约定俗成的定义,本文分析沿用的是国外的,要考虑被用滥的“国情”,那么,我们也不应该“推陈出新”,因为,国内已有土地银行的统一定义,例如,《土地科学词典》(陈洪博主编:《土地科学词典》,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1992)的定义为:“以土地为抵押的办理长期放款业务的银行”;《土地大辞典》(马克伟主编:《土地大辞典》,长春出版社,1991)的定义为:“土地银行是一种办理土地金融业务的信用机构……业务主要是发行土地债券或出售土地抵押债券,并付还本付息的责任”。这里的土地金融,则是指“以任何一块有利用价值的土地作为信用的基础,为借款作抵押而获得资金融通。”   2000年12月 --------------- 虚幻的“泡沫”(1) ---------------   虚幻的“泡沫”——与谢国忠、易宪容等先生商榷   在经济学上从来就没有一个可以接受的衡量泡沫的标准。权威的经济学辞典《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中的“泡沫”词条称:“在撰写词条时,理论界尚未达成对泡沫状态的一致同意的看法,至于它是否可能发生,也没有一致看法。”   据路透社2004年10月5日的报道,摩根士丹利(MorganStanley)亚太区首席经济学家谢国忠(AndyXie)表示,中国正在吹起一个超大的房地产泡沫,而这个泡沫将在几个月内破灭。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易宪容研究员也发表文章称:“房地产业正挟持着整个中国经济。如果让国内房地产的泡沫任意吹大,破灭将不可避免。”(载《中国青年报》,2004年10月27日)   中国经济学界(如茅于轼、王大用、杨帆等等)对谢国忠和易宪容的观点非常重视,并积极参与讨论。然而,谢国忠等人的观点,很少应验过。而且,泡沫是否存在,现有衡量标准都站不住脚。至于被用来证明泡沫存在性的“郁金香狂热”,本来就是一个骗局。我认为,比争论泡沫更重要的,是脚踏实地采取措施促使市场良性发展。   质疑“泡沫即将破灭论”   查阅历史纪录,不难发现,就是这位谢国忠先生,说中国房价“泡沫即将破灭”已经不是一天两天了,几年前就开始了。但是,这几年房价跌了吗,“泡沫”破灭了吗?   2002年7月,《亚洲华尔街日报》的报道称,谢国忠指出,中国的房地产泡沫即将破灭。谢国忠的论证是:2001年,房屋增建率为30%,但房价只涨了6%。从正面看,这意味着房价面对市场现实,趋向合理化发展。从负面看,则代表中国房市供过于求,市场发展空间快饱和了。过去的教训证明,地产业从过热到走疲可能拖垮银行,尤其是一些有不良信贷记录的银行,被地产投机者拖下水,导致资产全面泡沫化。过去10年,中国不乏这类例子。目前,这一疑虑不无爆发的可能。由于地产业已经供过于求,加上一些构造有问题的商品房很难卖出,房产这一商品不像电视或其他商品,一旦过剩可以推向国际市场。如何消化过剩商品房是一大问题。   但是,现实与谢国忠的预言与现实不一致。2003年,35个城市中有6个城市的市场平均房价在3000元/平方米以上(价格由高到低依次为深圳、上海、北京、广州、杭州、厦门),13个城市市场平均房价介于2000~3000元/平方米之间,其余16个城市市场平均房价低于2000元/平方米。2004年上半年,全国商品住宅平均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2487元,同比上升9.8%;办公楼和商业营业用房平均销售价格分别上涨了23.1%和15.6%;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达到1.11亿平方米,同比增长26.3%。   顺便说一句,不仅摩根士丹利,国外其他很多研究机构也曾多次预言中国地产业已经到了泡沫的边缘,即将崩盘。然而,这些预言一次又一次被事实击得粉碎。   无法衡量的“泡沫”   目前学术界对“泡沫”有两种定义:一是,当资产的价格异常膨胀、严重背离其真实价值时,泡沫就产生了。二是,资金的投入量、开发建设量和产品产量,远远超过社会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社会有效需求而产生了“泡沫”。   这两种观点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可以归结为一句话:泡沫就是价格大幅度上涨、脱离价值的行为。但是,“价格”与“价值”之说,以及“价值决定价格”之说,是将近200年以前的古典经济学的范式,它早已被边际学派的价格理论所替代了,特别是1890年马歇尔《经济学原理》的出版,更是标志着现代价格理论的诞生。使用传统的那种价值理论,显然是无法解释与解决问题的。一个明显的例子是,传统的价值理论无法解释“水—钻石”悖论——钻石的价格高昂,但它的使用价值很小;水的价格很低廉,甚至不需要花费金钱去购买,但它的使用价值很大。这个问题,按照现代的解释,简言之,就是水的供给曲线比钻石的供给曲线大幅度地向右偏离。解释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区分总效用和边际效用。水给人们带来的总效用是巨大的,没有水人类就无法生存。但人们对某种物品消费越多,其最后一单位的边际效用也就越小。人们使用的水的数量是很多的,因此最后一单位水所带来的边际效用就微不足道了。相反,相对于水而言,钻石的总效用并不大,但由于人们所能购买的钻石极少,所以它的边际效用很大……价值悖论反映了以下的事实:价格不反映一件商品的总效用,而是反映它的边际效用。   实际上,在经济学上从来就没有一个可以接受的衡量泡沫的标准。权威的经济学辞典《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中关于“泡沫”一词称:“在撰写词条时,理论界尚未达成对泡沫状态的一致同意的看法,至于它是否可能发生,也没有一致看法。”   但是,中国的一些专家为了证明有泡沫,提出或使用了几个指标,下文一一分析:   ——房价收入比。中国理论界一般认为,“房价收入比”是20世纪90年代初世界银行亚洲区中国局的首席经济师AndrewHamer在进行中国住房制度改革研究时提出的一个经验比例,即,认为房价应该为居民家庭年收入的4~6倍。许多学者(如谢经荣、易宪容)认为,北京、上海早超过12倍了,因此,泡沫存在是肯定的。但是,“4~6倍”房价收入比这个提法不是AndrewHamer发明的,而是香港大学的BertnandRenand教授于1989年10月的一份研究报告中提出的。BertnandRenand教授说:“在发达国家,房价收入比在1.8~5.5∶1之间……在发展中国家,该数一般在4~6∶1之间。当然,也有例外。”1992年3月,AndrewHamer主持的研究、以世界银行亚洲区中国局名义出版的《中国:城镇住房改革的问题与方案》一书引用了BertnandRenand的观点。然而,这个专家的一家之言,被中国一些学者引用的时候,删掉了发达国家1.8~5.5∶1的论点,删去了“也有例外”这句话,断章取义地抽出“4~6倍”,并说成“国际惯例”。其实,后来联合国发布的一些国家的房价收入比,最高的有30倍,最低的有0.8倍。看来,“4~6倍”说法,很难说是国际惯例,也很难作为有说服力的“参照系”。 --------------- 虚幻的“泡沫”(2) ---------------   ——住宅空置率。一般认为,房地产空置的国际公认警戒线为10%。空置率10%~20%为空置危险区,空置率超过20%以上则是商品房严重积压区。中国的商品房空置率已超过26%,积压资金达到2500亿元,居全国各行业不良资产的第一位。依此指标,房地产市场出现泡沫似乎不言而喻。然而,国际商品房空置率和中国商品房空置率计算方法不一样(国际商品房空置率的计算公式:半年以上不住人的空置面积/全社会的完工面积;中国商品房空置率计算公式:当期空置面积/近三年竣工的总面积),两者不可比(刘正山,2003)。   ——房地产投资和房价增长速度。1993的海南、北海房地产泡沫初期,房地产投资和房价大幅度上涨,根据这个直观的经验,房地产投资和房价涨幅也被用来作为衡量房地产市场泡沫的一个重要指标。2000~2002年,房地产开发投资每年有6个百分点的增幅,一些地区的房价超过10%,这个比例似乎太高。然而,什么样的增幅才是正常的呢?仍然缺乏一个值得信赖的标准(刘正山,2003)。   ——租售比,就是房子的价格是越来越高,而租金在很多地方越来越低,这两者的背离就像PE值一样,PE值就是反映股票市场有没有泡沫的值,租金和销售市场的价格就能体现目前房地产泡沫有多么严重(傅十和,1999;赵晓,2004)。不过,这种租价比的计算方式也存在两个难以解决的问题。首先,未来若干年的房租收益是一种预期,而这种预期收益与实际情况可能存在较大差距;其次,贴现率的确定非常困难,而且贴现率的微小变化就会导致结果出现很大的差距。   历史上真有“泡沫”这回事?   为了证明泡沫的存在性,人们一般要援引荷兰郁金香狂热的案例。譬如美国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萨缪尔森说:“如果你了解经济史的话,你就知道郁金香热、20世纪20年代的股市崩盘、日本80年代的房地产和股市泡沫。虽然我们懂得它们发生的机理——所有人都认为价格会上涨,那么大家都会去买,所以价格就真的上涨,这又使人们确信他们的看法是对的。但是,泡沫会持续多久呢?它可能会再持续一个月,也有可能再持续10年。在经济学中,我们没有好的理论来预测泡沫能持续多久。”   我认为,这种观点属于以讹传讹。追本溯源,最早有记载的经济泡沫是1636年荷兰出现的郁金香泡沫。以一种品种“Gouda”为例,其价格在1634年底仅为每盎司1.5荷兰盾,到1636年底也只不过上升到每盎司2荷兰盾。到1637年1月29日,飞涨至14荷兰盾。1637年1月,连普通品种的郁金香价格也被抬高了25倍多。据说,最狂热的时候,单个郁金香球茎可以卖到5500荷兰盾,相当于现在的33000美元!在这股狂热到达巅峰时,在1637年2月的第一个星期二,价格停止了上升。由于郁金香期货交易的参与者遵循的是目前被称为“博傻理论”(“Greaterfooltheory”,即这些人以极高的投机性价格买进的前提是:会有其他某些蠢人参与进来并愿意以更高价格买进),市场几乎是顷刻之间崩溃了。   使这个故事得以流传开来的一位最重要的人物是查尔斯·麦基(CharlesMackay),他于1841年出版了一本书──《令人吃惊的流行幻觉和疯狂的群众的回忆》(MemoirsofExtraordinaryPopularDelusionsandtheMadnessofCrowds)。现在大家耳熟能详的“(法国)密西西比阴谋”、“(英国)南海泡沫”、“(荷兰)郁金香狂热”乃至中古时期蔚然成风的炼金术(最疯狂时期是术士用蛋黄炼金而达官贵妇及普通百姓纷纷解囊投资!),该书都有细腻的描述。   在经济史上,郁金香的故事占据重要位置,像查尔斯·金德尔伯格(CharlesKindleberger)的《狂热、恐慌与崩溃》以及约翰·肯尼思·加尔布雷斯(JohnKennethGalbraith)的《金融狂热简史》。美国《财富》杂志2001年6月11日的《当泡沫破灭时》一文指出,自1999年初以来,有433篇文章谈到过“郁金香狂热”。   美国布朗大学的经济系教授彼得·嘉柏(PeterGarber),2000年出版了书名为《闻名遐迩的第一泡沫》(TheFamousFirstBubbles)的小册子,研究的是三个泡沫——“郁金香狂潮”、“南海泡沫”和“密西西比阴谋”。他第一个较系统地收集了前人著述。通过考证当时的买卖合同与拍卖记录,他认为郁金香、密西西比阴谋以及南海公司的投资人当时的行为实际上都是很理智的,所谓的狂热之说,不过是少见多怪。   彼得·嘉柏的调查表明,1637年1月,一磅半重的“WitteCroonen”球茎市价64荷兰盾,但到2月5日就达1668荷兰盾!然后直线下跌到起价线以下。看似疯狂的现象,并不疯狂。彼得·嘉柏表示,1636年,一大批非专业人士涌入市场,他们做生意的方式不同于传统规矩:基本没有书面合同;没有公证人;接单无须交纳定金,只须每单付1~3荷兰盾的酒钱(winemoney),对于这些交易,法院不提供履约的法律服务。就是说,这些“风中交易(windtrade)”的喊价是用来撞大运的,买卖双方都不当真。据记载,1637年2月之后,“卖家”要求“买家”按当初定价的3%~10%付账而不被理会的现象很普遍。至于其他的那些中规中矩的生意——主要是名贵球茎的交易,价格下跌的幅度要小得多。彼得·嘉柏的证据显示,几种稀有品种球茎在1642~1643年的市价约为其1637年2月顶峰价的16%~30%。就是说,年度平均跌幅在24%~35%,与后来18世纪郁金香球茎市价的长期变动幅度相似。 --------------- 虚幻的“泡沫”(3) ---------------   但问题在于,为什么“郁金香泡沫”广为流传,并成为经济史上的重要案例?彼得·嘉柏的考证表明,前文所说的查尔斯·麦基的记载是抄袭自他人的传闻。这个传闻来自一个旅行家的假想,再混合了荷兰地方政府编写的一个名为的《G&W》的小册子,而这个小册子旨在规劝人民远离投机活动。   至于“密西西比阴谋”,则是一场大骗局。此事虽发生于法国,但自始至终,主谋是英国的在逃杀人犯约翰·劳。英国的“南海公司”事件,似乎只造成了很少(如果有的话)的经济伤痕。   关键是促使市场良性发展   当前大家非常关心房地产价格问题,特别是相对于普通百姓的购买力而言,房地产的价格偏高,甚至可以说是过高。   不过,最近,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董藩认为房价特别是北京的房价高是正常现象,是真实需求拉动的结果。董老师的这个观点,我不同意。   房价相对高,供求不对称是一个直接原因,但不是根本原因。而且,不考虑前提条件地直接应用供求理论分析问题,容易得出不符合实际的结论。现在的经济学教科书会告诉我们,供给需求分析是经济学家的看家本领,美国经济学家、1970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萨缪尔森甚至调侃说:如果将供给与需求教给了鹦鹉,鹦鹉也会成为经济学家。在很多时候,供求分析确实是经济学家的看家本领。但是,提出供求分析框架的新古典经济学的开创者马歇尔在1890年推出的划时代著作《经济学原理》中警告说,只有那些决定了供给曲线的因素与那些决定了需求曲线的因素相互之间的关联可以忽略不计的时候,供求分析才是正确的。原因在于:其一,决定房地产的供求曲线的因素并不互相独立。其二,马歇尔的分析是建立在信息对称、完美假设之上的,而现实世界中,信息并不对称、不完美。所以,2001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斯蒂格利茨在其代表作之一的《不完美信息市场中的信贷配给》中论证说,供求法则并非绝对适用,并且它也不能被视为竞争性分析的一个前提假设,倒不如说它是价格既没有甄别作用也没有激励作用这样的潜在假设的一个结果。将这个观点理论化为一般性结论就是:价格使市场出清是一种特殊的情况,而非市场的一般性质。其三,马歇尔和斯蒂格利茨的分析都没有考虑规则不完备或存在缺陷的情况下的情况。   为什么中国的房价相对于普通百姓的购买力而言是如此之高?供不应求只是一个直接的原因。就中国当前的情况而言,房地产业的上游,尚未真正市场化,譬如商品房用地供应,尽管采用了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实际上是“出租”)方式,但是,政府垄断了土地的供应,扮演了两种角色——既是裁判员,也是运动员;在房地产金融方面,目前房地产商的主要融资渠道是银行,以至于有的学者说中国不存在房地产金融。这两个至关重要的因素的存在,导致中国的房地产市场畸形化,房地产业不是一个纯粹的产业,而是附加了很多内涵的特殊产业。所以,房价的形成,并非简单的依据市场供求力量博弈而成。   中国房价的相对高昂,原因很复杂,其一,就一般情况而言,作为不完全竞争且存在交易费用的房地产市场而言,本身就不会实现市场的均衡,不会使每个人都有房子可住。所以,出现一定程度的房价高到百姓买不起的现象,在理论上也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合理性(刘正山,2002)。   其二,中国当前的房地产价格相对于百姓的购买力而言很高,在百姓购买力不足且没有多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房价不降反升,为什么?以前,城里百姓的房子都由单位或国家供应,开发商建造的住宅,通过关系,由集体或团体购买,百姓不用出钱,单位虽然出钱,但无主的东西,不必珍惜。虽然一栋房子造价可能为100万元,但某些人可以出200万元的价钱,从开发商分得一分好处费,“利人利己”,亏了国家是不做计算的。当前,改革的冲击,将购房集团冲击得七零八落,但表面上搞货币化分房、暗地里搞集团购房实行实物分配的现象依然存在,加上一些“先富起来的”生力军,高价购房市场还在,另外,已经赚足了的房地产商也不在乎等待,即使过了三五年,按照现在的定价,房子还是有高利润可赚;对那些一般单位的普通老百姓而言,被推向市场,买房时面临的市场早已经蜕变成垄断市场,卖方市场,也就是说,卖方力量强于买方,卖方拥有更大程度的决定权,即使在市场上讨价还价,但由于百姓所掌握的知识和信息有限,无法确定自己应该出的价格或价格区间,成了简单的价格接受者;由于住房金融的发展,可以分期付款,一部分消费者也承担得起标价数十万元的房子;最苦的则属于那些连首付款都拿不出来的百姓了,而且,这个阶层的人数比例相当大。   其三,在中国,房地产开发一般程序,先是购买土地,然后用土地向银行进行抵押贷款,建筑商带资进入工地建设,当住宅商品房达到预售标准后,开始向房屋购买者进行预售并办理按揭贷款,房地产开发商依靠银行给购买者按揭贷款,开始套现。其中,影响房地产利润的重要因素是土地受让成本(在多数情况下,它不是一级市场上的土地价格,而是经过多重转手之后的土地价格),但土地受让成本究竟是多少,仍然是一个黑洞。开发商只要能拿到土地,能立项,能编制一个天花乱坠的可行性报告,外加一定的关系保证,就可以拿到资金。最近的一项调查显示,目前大部分房地产开发商自有资金不足,大部分靠银行贷款周转,融资渠道单一,房地产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是72%,最高达94%。如果运作得好的话,房地产企业的盈利率就非常高。目前,这种盈利可以达到50%至100%,甚至更高。这也是外行、外来人、外来资金搞房地产的“三外”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 --------------- 虚幻的“泡沫”(4) ---------------   其四,目前在许多管理部门眼中,房地产业仍是一块“大蛋糕”,谁都想管、谁都想切一块。因而,项目审批手续繁多,有的单位在不同的部门需要加盖多个公章,开发企业先后跑几趟,大大降低了办事效率,直接造成开发商非正常交易费用的增加。这种费用,房地产商也计入成本中,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房价的上涨。   所以,我认为,重要的不是单纯地争论当前中国的房地产是否有泡沫,因为,这样的争论是没有结果的。我们更应该做的是采取一些符合实际的调节举措。譬如:   明确政府管理市场的范围。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开发什么户型、多大面积,是开发商根据市场自主决定的事情,作为政府难以干预,也不宜干预。对于市场不规范、规则不完善等问题,需要运用政府“有形的手”,下大气力规范市场,完善相应的制度,如推行商品房公开预销售制度,做到房屋销售公开透明;整顿和规范房产中介市场;培育房地产金融市场;促使土地资源的配置真正实现市场化等。   政府要尽可能使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尽可能多地告诉公众一些现实的情况,让公众根据这些信息自己决定怎么做。现在各地开始实行批地公开化,说明政府在向这个方向努力。我们不可能设计出一个什么标准,通过它来准确测算房地产业的风险多大。但是我们应该制定一些规则使一些信息透明化,有了好的规则与信息,民众就能明白怎么回事,然后就可以有一个合理的选择。   2005年6月 --------------- 工作与闲暇是替代关系吗?(1) ---------------   工作与闲暇是替代关系吗?——谈“向后弯曲的劳动供给曲线”的谬误   即使生存条件很一般甚至很恶劣,人们也可能选择不工作,相对应于经济学上的劳动供给原理,就是这些人的劳动供给只体现或符合曲线上的后面那部分,而不存在前面的那半部分。   一天,亚历山大大帝来到哲学家第欧根尼的酒桶前,问道:“你对我有什么要求吗?”第欧根尼答道:“请你让开些,不要挡住我的阳光。”不羡慕富贵,只愿意享受生活的安乐、恬静,确实是很多人追求的理想境界。   古希腊的这个故事,也许是杜撰的,不值得相信。但是,在现实中,这种现象普遍存在。如中国西部一些贫穷落后地区,人们依靠救济生存,他们不愿意去工作(劳动)。一个冬日,某电视台记者去采访的时候,只见他们在明媚而和煦的阳光下,穿着破旧不堪的棉衣,躺在墙角闭目养神。他们为何不去工作?理由是:劳动所得甚少,还要交纳各种税费,而现在这样的生活,吃、穿有政府供应,生活多么安乐!   即使不存在上述这种特殊情况,也有很多人愿意选择安逸的生活。《参考消息》2002年12月12日刊发的《哈萨克斯坦人:快乐与金钱无关》,不啻为良好的证据!该文作者是新华社的驻地记者。他的文章着重描述了三种现象:一是很多人不愿意当“白领”,而愿意去做出租车司机。这些司机当中,有些人甚至是名牌大学毕业生。修理铺的工作人员也有博士出身的。他们为什么不选择当“白领”,是不是因为他们找不到更好的工作?不是的,他们只是喜欢安逸而已,虽然这种工作的收入并不殷实。二是给钱也不愿意加班。哈萨克斯坦人信奉这样的道理:工作归工作,休息归休息。每逢周末,阿拉木图城内总是门庭冷落车马稀,城里最繁华的街道上一个人都没有,但是出城的道路上,车流如织,居民都开车出城享受阳光和大自然。在这个时候,给再多的加班费,他们也不愿意工作。有一位清洁工,上有老母,下有在家待业的孩子,她的收入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但是,她在暑期却选择2个周的休假,尽管她开的是破旧的车,吃的是酸黄瓜,但依然很开心。三是哈萨克斯坦人远离现代理财方式。哈萨克斯坦人很少存钱,发了工资就消费掉。炒股与投资房地产的,凤毛麟角。一位哈萨克斯坦人说:“我可以3个月节衣缩食,为自己买一件昂贵的时装,但是我不愿意把我3个月积攒下来的钱投资到股市里,等着赚钱或者亏本。我只在乎眼前的东西。”   在经济学上,人们选择工作还是选择闲暇,有一个广为接受的分析图式:“向后弯曲的劳动供给曲线”,它说的是:当工资增长的时候,人们愿意付出的劳动将增加;当工资增加到一定程度时,人们工作的意愿将减少,替代以闲暇休息。我查阅了国内外的经济学教科书,譬如黎诣远所著《微观经济分析》、汪祥春主编《微观经济学》、HalR.Varian所著《微观经济学》(MicroeconomicAnalysis)、WalterNichlson所著《微观经济理论:基本原理与应用》(MicroeconomicTheory:BasicPrinciplesandExtensions)等,都坚持“向后弯曲的劳动供给曲线”这个看法。但是,前面的故事和事例表明:即使生存条件很一般甚至是很恶劣,人们也可能选择不工作,相对应于经济学上的劳动供给原理,就是这些人的劳动供给,只体现或符合曲线上的后面那部分,而不存在前面的那半部分。具体讲,是劳动这种生产要素的供给,同样遵循供给定律:即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条件下,劳动的价格(工资)上升,劳动供给量上升;反之,劳动的价格(工资)下降,劳动供给量下降。这个“其他条件不变”的条件非常重要,张五常、汪丁丁等学者持续3年的需求曲线走向的争论之所以会发生,是因为他们都忽视了“其他条件不变”这个前提条件(详见拙作《天下有没有“吉芬商品”?》)。具体到劳动供给曲线问题,当工资上升到一定的水平时,收入水平(预算线)变化了,进而引起偏好的变化,如同马斯洛的需求层次论那样,生存需要满足之后,改为发展需要。这个时候,需求曲线同初始的不一样了,是一条新曲线。也就是说,因为其他条件变化了,导致整个曲线的移动,而不是在“其他条件不变”时供给量在同一条曲线上移动。供给变化和供给量变化,在坐标图上的表现是不一样的。   为什么“向后弯曲的劳动供给曲线”这个错误看法能够持续存在?我认为,原因在于当前的经济学理论对工作与闲暇存在很多的误解。譬如,他们认为工作是负的效用。如此看来,劳动似乎是一种罪恶(譬如HalR.Varian认为,劳动是一种厌恶品,即“Badgoods”)。不可否认,劳动需要我们付出时间、精力,有时候,甚至是在自己比较疲劳的时候,还不得不工作。在这个社会中,辛苦劳作,确实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但是,如果你认识到,工作是获取自身生存、发展、幸福的手段,你也许就不会那么简单地思考了。   当然,在继续分析之前,我们需要先讨论人的需要到底是什么。在经济学的分析中,需要往往被当作是既定的,或是作为事实。但是,我们应该承认,需要既可以是行为的起因,也可以是行为的结果。有一种“为生存而工作”的学派认为需要是主要的目的;另有一种“为工作而生存”的学派,认为活动是主要的目的。例如,某人(也许含蓄地)是属于“为生存而工作”学派,像阿尔文·汉森,主要强调现存的需要,把消费者看成是主要的经济实体,把消费函数视为稳定的并且是理解经济的关键,并且乐于接受停滞的观点。在另一方面,某人属于“为工作而生存”学派,像熊彼特,把生产者-创新者视为主要的经济实体,强调创新,并被引向一种动态的经济发展理论。这两种主导观点都有失偏颇。至于马斯洛的需求层次论(生存需要满足之后,发展需要提上日程),同样存在缺陷。 --------------- 工作与闲暇是替代关系吗?(2) ---------------   我认为,人类的需要包括三个方面:生理需要、社会需要和刺激需要。生理需要就是满足肉体的那些需要,包括衣、食、住、性爱等;社会需要就是满足归属感、荣誉感等的需要,类似于马斯洛所说的发展需要;刺激的需要,相比较而言非常不具体,是通过一定的刺激源,让人产生兴奋,譬如吸烟、蹦极等。满足生理、社会需要的工具,也可以成为刺激源。譬如说工作,是人类精力的主要发泄渠道,也是刺激的主要来源之一。因为,不同种类的工作提供了不同程度的紧张、困难、危险、身体上的或者精神上的挑战,进而满足人们对刺激的需要。如果工作的刺激性比较强烈,人们寻找其他刺激的积极性也许弱一些,譬如,专心于学术的人,一般认为研究工作带来的刺激极大,他们对于其他各种娱乐方式的需求就比较小;如果工作的刺激性不足,人们会更多地寻找其他刺激方式,即各种各样的娱乐,譬如体育、旅游、音乐、电影、泡吧等。   这样看来,工作与闲暇不能简单地对立起来。我认为,闲暇是获得刺激感觉的一种方式;工作也是获得刺激的方式之一。对于人类而言,更为重要的是,要合理安排自己有限的时间,毕竟没有人能够永久地活下去。有限的生命,应当充分利用,尽可能多地获得幸福感。获得幸福感,就意味着满足上述三个方面的需要。   人的生存,存在生命周期。也许你30岁以前都是积累阶段,主要是获取书本知识、经验知识,拥有一定的人力资本;积累了一定的资金,可以购房,可以婚嫁乃至生子,也就是说,你主要满足自己的第一个方面的需要,并为满足其他需要做准备。30岁之后,主要满足第二、第三方面的需要,特别是第二方面的需要。这一阶段,在你所选择的专业领域,开拓进取,让事业不断获得突破;人际交往也开始游刃有余;社会地位不断得到提升。退休之后,你主要满足第三方面的需要,因为你不能从工作中获得刺激了,生理需要也退居二线了。退休之后的刺激需要至关重要,你必须找好渠道,找到足够的渠道,否则,你将迷失方向,健康迅速恶化,过早地死亡。   当然,这个周期理论不能固化。譬如年轻人,如果失业了,长时间找不到工作,没有休闲的机会,那么,他们要么上大街喧闹,要么通过犯罪和暴力,使得精力得到发泄,从而获得刺激的满足。   认识到上述这些规律,我们也许需要反省现在的文化休闲产业。更进一步,也许应当反省现在的教育。现在的教育,在某种程度上并没有给学子以正确的幸福观念引导。菲尔兹奖(FieldsMedal)得主、华人数学大师丘成桐指出:“中国的学生,念书的目的只有两个,要么能够赚钱,要么当官,他们普遍有一种学而优则仕的想法,认为只要当官,就可以过舒适的生活,所以,中国的学生,做学问达到一个地步,足够令他们找到一份安定的工作便会停下来,他们追求的东西只此而已,对学问根本没有热诚。”只知道赚钱和当官,这样的人生,很难说是幸福的。至于文化休闲业,我列举一些例子说明:现在的电视剧,有多少有意义的东西呢?要么是返古戏,宣扬一些奴性的东西;要么是现代的情杀、暴力等,健康休闲的东西比较少。   凯恩斯与哈罗德在考虑生产率不断增长的长期影响时,都对大多数人没有准备好使用闲暇的危险及其后果深感忧虑。我想,现在,我们到了应该重视这个问题的时候了。   2005年1月 --------------- 制度供求分析的困境(1) ---------------   制度供求分析的困境——与V.W.拉坦、林毅夫、杨瑞龙等先生商榷   马歇尔在《经济学原理》中警告说,只有那些决定了供给曲线的因素与那些决定了需求曲线的因素相互之间的关联可以忽略不计的时候,供求分析才是正确的。V.W.拉坦、林毅夫、杨瑞龙等学者显然将这个“警告”置之脑后。   阅读新制度经济学文献,我发现,经济学家们将微观经济学中的供求分析框架应用到了制度分析上。如V.W.拉坦在《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中提出,对制度变迁需求的转变是由要素与产品的相对价格的变化以及与经济增长相关联的技术变迁所引致的;对制度变迁供给的转变是由社会科学知识及法律、商业、社会服务和计划领域的进步所引致的。林毅夫在《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中说,制度能提供有用的服务,制度选择及制度变迁可以用“需求-供给”这一经典的理论构架来进行分析。林毅夫教授将制度变迁分为两类:诱发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他认为,仅仅依靠诱发性过程所提供的新的制度安排将少于最佳的制度供给,需要政府采取强制性的行动来完成制度变迁。杨瑞龙在《论制度供给》和《论我国制度变迁方式与制度选择目标的冲突及其协调》中提出,一个中央集权型计划经济的国家有可能成功地向市场经济体制渐进过渡的现实路径是,改革之初的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方式向中间扩散型制度变迁方式转变,最终过渡到与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相一致的需求诱致型制度变迁方式。   是否可以使用“制度需求”、“制度供给”这样的概念,是否可以使用制度供求分析框架?   先看什么是制度。按照诺斯给出的定义,制度是由非正式规则、正式规则及其实施机制组成的规范体系。正式规则是约束人们行为关系的有意识的契约安排,可细分为:界定每个人在分工中的责任的规则;界定每个人的选择空间,即可以干什么不可以干什么的规则;违反上述规则的惩罚规则;约定交易各方如何度量投入与产出的度量规则。非正式规则是未被人有意识地设计过的规则,主要包括价值信念、道德观念、风俗习性、意识形态等。   如果我们接受V.W.拉坦、林毅夫、杨瑞龙等先生的看法将制度看做公用品(publicgood),那么,必然存在对这种公共品的供给与需求。但是,这存在诸多的困境。   第一,制度很难说是“生产”出来的“物品”。制度可以是结果,也可以是开始。在很多情况下,博弈开始的时候,我们面临的游戏规则(制度)往往是给定的,我们没有选择的余地,只能接受;我们甚至不知道这个规则是谁制定的。想想看,我们出生的时候,制度已经存在了,我们并不知道是否需要它,但是,我们被训导着接受它;我们对一些制度不满意的时候,很多时候却没有办法改变它;有时候,譬如当有人落水的时,需要道德这样的制度时,却没有人能够供应。如果说制度可以供求,那么,作为需求者,我们个体为什么在很多情况下根本就无法选择?因为在很多情况下,游戏规则是外生的,譬如,张三偏好偷盗,但是法律禁止偷盗,他自然对这样的法律没有任何的需求,但是他没有任何的改进办法,他并不能采取措施取消这种法律规定。   在一定条件下,制度是内生的,似乎存在供给和需求。譬如一个国家的规章制度的建设,如果是专制国家,制度是极少数人决定的;如果是民主国家,多数人参与投票表决,但是,制度还是少数人设计出来的,只不过,它可以按照民意进行修改。   至于非正式制度,就无法设计了,它一般是惯性地传递,逐渐发生变化的。谁供应非正式制度,谁需求这样的制度?恐怕谁也说不清楚。   第二,如果应用供求分析框架,需要知道产品、价格、供求方、供求量等有关信息。譬如,消费者需求某种水果,我们需要知道消费者的偏好、预算约束、在一定条件下愿意而且能够购买的该种水果的数量等等,需要知道供给者在一定价格下愿意而且能够提供的该种水果的数量。然后,我们才能进行供求分析:均衡价格变动,供求可能如何变动;同理,供求中的任何一项或者多项同时变动,均衡价格将如何变动。   按照V.W.拉坦、林毅夫等学者的分析,制度的供给方应该是政府,需求者则是除了政府以外的主体。但是,制度供求的均衡价格是什么?要知道,供求分析的核心乃至整个微观经济学的核心是价格,没有价格,供求分析是没有意义的。譬如需求定律说的是,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如果价格提高,消费者对这种产品的需求量将减少;反之,增加。如果制度是产品,那么,拿什么作为价格?是制度成本吗?不可以。按照张五常的理解,制度成本包括制度运行的成本与转换的成本,所以,无法用它来衡量制度的价格。用税收作为制度的价格?似乎有点道理,供应者收的税多,这种制度就可以多提供一些,反之,少提供一些;对需求者而言,制度给自己带来的效用越高,可以为其支出的税收越高。但是,这样的分析是非常荒谬的。而且,这里说的制度,不可能涵盖非正式制度。   第三,供求是怎样产生的?一般产品的情况,比较容易说明白。不妨举例说明,一个经济体中有两个人,其中一个人专业生产粮食,另一个人专业生产衣服,然后用粮食交换衣服。卖出去的粮食越多,自己留下来消费的粮食越少。但是,粮食卖得越多,换回来的衣服越多。所以,对衣服的需求函数是粮食供应的函数。这说明,需求与供给是分工的两个侧面(杨格,1928)。 --------------- 制度供求分析的困境(2) ---------------   将制度纳入供求分析的话,我们也需要知道制度的供给与需求是如何产生的。林毅夫认为,人之所以需要制度,是因为一个理性人能力的有限性,他在做决策时要支付信息费用,以及人生活环境与生产中的不确定性。因而,一方面,人需要用制度来确保生命期的安全,另一方面又需要它来促进他与其他人的合作,将外部效应内在化。但是,从一个国家的范围来讲,恐怕不存在一个总体的制度需求函数;从局部范围看,每个人的需求可能不同,也难以获得一致的意见。这方面,公共选择学派对投票的分析,非常清晰地说明了这一点。至于制度的供给,它是如何产生的呢?林毅夫等学者认为,制度供给的途径有:自上而下提供的和自下而上的需求导致的。这在逻辑上,似乎讲得通。但是,制度的供给(如果存在的话)与普通产品很不相同,是否能够继续运用供求定律还很难说。   第四,前面的分析,是非常外围的,而且忽略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即供求分析框架成立的前提。在我的记忆中,最早提出供求分析的是古诺,真正深入分析并发扬光大的是马歇尔。如同其他的理论分析框架一样,供求分析也是有前提条件的,不考虑前提,直接应用供求框架分析问题,容易得出不符合实际的观点。   现在的经济学教科书会告诉我们,供给需求分析是经济学家的看家本领。美国经济学家、1970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萨缪尔森甚至说:如果将供给与需求教给了鹦鹉,鹦鹉也会成为经济学家。在很多时候,供求分析确实是经济学家的看家本领。但是,马歇尔在划时代的著作《经济学原理》中警告说,只有那些决定了供给曲线的因素与那些决定了需求曲线的因素相互之间的关联可以忽略不计的时候,供求分析才是正确的。拉坦、林毅夫等学者没有考虑这个告诫。因为,制度的供应者并不是一个抽象的政府,政府也是由人组成的(包括官员和普通工作人员等),这些人的自身利益同样受到制度的影响。此外,马歇尔的分析是建立在信息对称、完美假设之上的,而在现实世界中,信息并不对称、不完美。所以,2001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斯蒂格利茨在其代表作之一《不完美信息市场中的信贷配给》中论证说,供求法则并非绝对适用,并且它也不能被视为竞争性分析的一个前提假设,它是价格既没有甄别作用也没有激励作用这样的潜在假设的一个结果。将这个观点理论化为一般性结论就是:价格使市场出清是一种特殊的情况,而非市场的一般性质。   当然,还有一个问题,既然谈制度的供求,那么,在很多情况下,所供应的制度为什么往往是不完备的或者是具有很多缺陷的,需求者所购买的产品为什么常常是劣质的?对此,我心存疑惑。   2005年5月 --------------- 土地兼并的历史检视(1) ---------------   土地兼并的历史检视——与黄仁宇、陈平等先生商榷   当前学术界的主流观点为,土地兼并建立在封建土地剥削和掠夺的基础上。他们把土地兼并看成是封建统治腐朽的集中表现,是生产力发展的桎梏,是农民起义爆发的根本原因。我认为,这些观点对古代社会的性质存在误解,夸大了土地兼并的程度,也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土地兼并的本质和历史作用。   土地兼并,是中国古代土地关系最为焦点的问题之一,历代统治者、史学家对这一问题都倍加关注。包括经济学家在内的当代学者,也多认为,土地兼并是建立在封建土地剥削和掠夺的基础上的,并加以否定,出现了所谓“土地兼并——农民起义——改朝换代”的理论模式。我认为,这些观点对古代社会的性质存在误解,夸大了土地兼并的程度,也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土地兼并的本质和历史作用。   学术界对土地兼并的看法   历史学界的主流观点是,中国古代的土地兼并加剧了剥削阶级和广大农民的矛盾,直接引发大规模的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导致王朝的更替。譬如黄仁宇先生认为:“东汉之覆亡,‘兼并’占一个重要的因素。兼并一行,失田的农民若不成为流民,即为富家大室之‘奴’之‘客’,甚至整个家庭成为‘部曲’,地方官员对其富室大户无法应对。”(《赫逊河畔谈中国历史》,第67页,三联书店,1997)钱穆先生认为:“正因为土地私有,耕者有其田,才有了自由买卖,才开始兼并,才使贫者无立锥之地。”(《中国历代政治得失录》,第18页,三联书店,2001)王彦辉先生认为:“豪民兼并在两汉书中是一个常见的语汇,提法虽然有别,或称‘侵夺人田’、‘兼并农人’、‘并兼役使’、‘多规良田’、‘田宅无限’等等,但实质并无不同,无非豪民通过各种途径把公田,特别是私田据为己有,从而造成农民的破产流亡,使土地兼并问题成为两汉社会难以解决的主要社会问题。”(《汉代的“分田劫假”与豪民兼并》,载《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5期)柴荣先生认为:“北宋中期之后,在自然经济为主导,封建政治君主体制下,豪强兼并引发了许多社会矛盾,兼并势力的扩展,过度的兼并不仅损害普通民户,而且侵吞国家利益,使政府在赋税的征收和徭役的摊派上都受到很大的影响,社会财富日益集中在豪强兼并之家,损害地主经济的长期、稳定的发展。”(《透视宋代的土地兼并》,载《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杨鹤皋先生认为:“明代中期,土地兼并加剧,土地集中达到惊人的程度,政府腐败,法制废弛,封建秩序混乱,而且出现了土地荒芜、水利失修、庄田遍布、人口流亡、租税减少的情况,农民纷纷造反反抗。”(《宋元明清法律思想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王钧先生认为:“自明中叶始,土地兼并日益剧烈,造成如下后果:第一,税田额数大幅度减少,失额土地‘非拨给王府,则欺隐于猾民’,官僚贵族占有土地并以合法或非法手段免除了赋税,成为非税田,财政税收因此相应减少。第二,失去土地的农民或者沦为佃农,或者流亡,沉重的赋役日益转嫁到尚保有土地的中小田主身上,也导致他们的破产。第三,民不聊生,流民遍地,农民起义此起彼伏,社会动荡不安。第四,土地兼并和欺隐,导致户籍登记与土地所有状况相互脱节,黄册里甲制度徒具形式,赋役秩序混乱。”(《地权的困境:明代史个案研究》,载《人大法律评论》,2001年第1辑)   经济学界也延续和赞同主流的土地兼并观。例如,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的经济学教授陈平先生认为:“人口增长伴随着土地兼并的无限趋势和有限的耕地面积发生不可克服的矛盾,造成周期性的农民起义和内战,消灭大量人口,导致大量荒地出现,才使危机获得暂时的解决。”(《文明分岔、经济混沌和演化经济动力学》,第81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北京师范大学的经济史学者唐任伍先生说:“在封建社会中,土地兼并是以土地私有制为前提的。”(《唐代经济思想研究》,第81页,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南开大学的经济学者邓宏图说:“‘官商合一’的制度安排下,土地兼并剧烈……在西汉初年,自耕农占绝对优势,未有兼并,但随后,兼并日盛……兼并不仅导致税源流失,而且危及帝国统治基础。”(《历史上的官商:一个经济学分析》,载《经济学》,2003年4月)   被高估的土地兼并   清朝以前的土地兼并程度到底怎样?无法找到完整的统计数据。现在作为土地兼并证据的,要么是一些文人笔下的描写,要么是一些学者为了推行自己主张而作为论证提出的一些大致的描述,要么是一些官员为了弹劾某些官员而作为证据的对这些官员兼并土地的数量描述。譬如,汉朝董仲舒在《限田》中说: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仟陌,贫者无立锥之地。”此后两千年,大家都广泛引用这句话,但很少有人认真地分析过中国农村的财富分配与所得分配。宋朝的刘克庄在奏札中说(1234年):“至于吞噬千家之膏腴,连亘数路之阡陌,岁入号百万斛,则自开辟以来,未之有也。”陆游在《入蜀记》中披露,南宋初年刮起的兼并风,权臣秦桧占有的土地自不必说,仅在永丰圩的赐田就达960顷。明末清初的顾炎武说:“吴民之中,有田者什一,为人佃作者什九。”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副都御史许三礼弹劾刑部尚书徐乾学“买慕天颜无锡县田一万顷”,就是说慕天颜、徐乾学先后拥有至少一万顷田产。 --------------- 土地兼并的历史检视(2) ---------------   上述这些土地兼并的论述,大多不可信。文人撰文,多有夸张。譬如诗人所写的:“白发三千丈”。人的头发,三尺就很长了,怎么可能有三千丈?但是,为了渲染,就不顾客观实际夸大其词。为了推行自己的学说,如董仲舒等人,夸大其词在所难免。董仲舒说的“富者田连仟陌,贫者无立锥之地”,就是文人的泛泛而谈,根本不是科学的表述,他应该指出某地富者占田多少贫者占田多少,告知土地兼并的具体数据。至于为了打击对手而无中生有的栽赃,这是传统官僚最为擅长的手段之一。譬如,清朝的许三礼说慕天颜、徐乾学先后拥有至少一万顷田产,这根本就是信口雌黄(参见吴廷璆等编:《郑天挺纪念论文集》,中华书局,1990)。吴廷璆的统计指出,清朝具有千顷以上土地的仅有4户,即和珅、百龄、陈朝玉、陈元龙。其中陈朝玉拥有的沙田,折合良田不一定上得了千顷;剩下的三户都是官僚,他们的田产面积是弹章所提供的,或是估计数字,其中虚数不少,不一定有那么多田。能有千百顷土地的,在整个清代也是凤毛麟角。   清朝土地兼并情况,我们仅能找到一些局部的数据。根据栾成显先生编写的《明代黄册研究》,我们可以看到清初安徽休宁县二十七都五图三甲的编审册,包括顺治八年(1651年)至康熙四十年(1701年)四个年度中“本甲各户现有耕地面积的详细产权纪录”(详见表1)。   [(图略表1安徽休宁县二十七都五图三甲农户占地额分组表)资料来源: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从表1可以看到,绝大多数的农户占有10~30亩耕地。这正是开荒的结果,大家都是自耕农,耕种一片力所能及的农场。这以后,农村便开始分化,占地10~30亩的中等农户比重渐减,而占地50亩以上的农户数目增加。但这个时候,土地兼并的程度并不惊人。   五图三甲编审册的后续部分没有保存下来,无法获知土地分化趋势。幸而我找到了河北获鹿县的一套编审册,数据见表2。   [(图略表2河北获鹿县的土地分配情况(1725-1750年左右)数据来源:方行、经君健、魏全玉:《中国经济通史─清代经济卷》,经济日报出版社,2000。]   从表2可以看出,土地所有权高度分化,大片土地变成差距不大的小块土地。大约1/4的户口没有土地,1/3的只有10亩以下的土地,大地主比较少,土地兼并程度并不高。   再看辛亥革命之后的情况。根据1919年的农商统计数据,当时的土地兼并情况也不严重。从全国的情况看,拥有土地不满10亩的有11829123户,拥有10至30亩地的有8281187户,拥有30至50亩土地的4959899户,拥有50至100亩土地的有3022101户,拥有100亩以上的有1456219户(详细情况见表3)。   (图略资料来源:〔日〕长野郎:《中国土地制度的研究》,第71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从表3可见,当时拥有100亩以上的地主极少,拥有10亩以下土地的农民太多,约占总数的四成。   此外,从理论上推断,中国历史上的大地主也不会太多,因为弟兄们平分家产的制度使得土地经营规模“细碎化”。由于家境富有者的儿子往往也较多(富人往往纳妾生子),所以每个儿子所分财产就不多。旧时有“好家产顶不住三份分”的俗语,就反映了这一情况。于是,地主很难连续几代都保持大量土地,俗语说“富不过三代”就是这样。   农民起义与土地兼并无直接关系   认为土地兼并程度严重而导致了农民起义,这样的说法没有根据。譬如说,秦朝末年的陈胜、吴广起义,显然与土地兼并无直接关系,现在的历史教科书也承认这一点。   至于东汉末年的黄巾起义,按照史学界的主流观点,是土地兼并所致(参见黄仁宇:《赫逊河畔谈中国历史》;白乐日:《中国文明与官僚制》;漆侠:《秦汉农民战争史》)。   尽管没有东汉土地兼并的数据,但是,可以推断,当时土地兼并程度高的是经济发达的地区,兼并程度低的地方是经济相对落后地区。为什么可以这样断定呢?我们不妨反推。郑天挺先生的研究显示(《郑天挺纪念论文集》,中华书局,1990),在清朝,岳阳、江阴、新城、金山等处于长江中下游的经济发达地区,是土地集中程度较高的地区,也就是自耕农较少的地方,北方那些经济相对落后的地方,土地占有的情形不同,相对分散,自耕农较多。由此反推,东汉的土地兼并情况与此大致相似。根据漆侠先生的研究成果,汉朝发生农民起义的地方,基本在现在的河北、山东、安徽等地,而这些地方,按照我的上述逻辑推断,都是土地兼并程度少的地方。相反,我认为土地兼并问题比较严重的地方如陕西、河南,却极少发生农民起义。怎么知道陕西、河南等地是富裕区,河北、山东、安徽等地是落后区?冀朝鼎先生在《中国历史上的基本经济区与水利事业的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中的考证表明,现在的陕西、河南等地,是两汉的基本经济区,是最富裕的地方,而其他如河北、山东、安徽等地,在两汉时期,远离基本经济区。由此可见,土地兼并程度与农民起义没有关系。 --------------- 土地兼并的历史检视(3) ---------------   实际上,中国历史上发生的农民起义,绝大多数是灾荒所致。据傅筑夫先生统计,自公元前206年(汉高祖元年)起,至公元1644年(明崇祯十七年)止,1850年间,重灾年份竟有1242年之多。这里举几个具体的例子说明。   ——黄巾起义,就是因为瘟疫导致的。东汉末年短短30年间,史书上有记载的全国性大瘟疫共12次,桓帝时暴发大瘟疫3次,灵帝时暴发大瘟疫五次,献帝建安年间,疫病流行更甚。成千上万的人被病魔吞噬,以致造成了十室九空的空前劫难。其中尤以东汉灵帝(公元168~188年)时的公元171年、173年、179年、182年、185年等几次的疾病流行规模最大。这些大瘟疫的严重性,从张仲景的记述中可以看出。张仲景在《伤寒杂病论》中写道,他的家族,本来是一个很大的家族,有200多口人。然而,到了建安年间,不到10年就死掉了2/3,在这2/3里面有7/10是死于伤寒病。所以他悲愤万分,“感往昔之沦丧,伤横夭之莫救”,弃官从医,经过不断的努力,在传染病治疗上取得重大突破,并留下一部医学名著——《伤寒杂病论》。   在大瘟疫肆虐的时候,张角创立了太平道,自称“大贤良师”。灵帝时,借治病传教,秘密进行组织工作。10多年间,发展了数百万的信徒,遍及青、徐、幽、冀、荆、扬、兖、豫八州。中平元年(公元184年),张角发动起义,自称“天公将军”。由于他们以黄巾缠头为标志,被称为“黄巾军”。一个带有迷信色彩的“江湖郎中”,以治病为号召,竟可以聚众数百万,与政府公然对抗,最后导致一个王朝的覆亡,这说明了当时公众对瘟疫的恐惧和无奈。   ——唐朝的王仙芝、黄巢起义,也是灾荒所致。从《旧唐史》的记载可以看出:“乾符中,仍岁凶荒,人饥为盗,河南尤甚。初,里人王仙芝、尚君长聚盗,起于濮阳,攻剽城邑,陷曹、濮及郓州。”   ——明末的农民起义也与土地兼并无关。尽管顾炎武在《日知录》卷十《苏淞二府田赋之重》说:“吴中之民有田者十一,为人佃作者十九。”但是,在明末的农民起义中,江南和四川仍然是属于非常稳定的地区。看看《明史》、《明季北略》等书描述的农民起义原因,就不难看出,这次巨大的社会动荡的主要起因是天灾导致的粮食歉收。如《明史》的记载为:“崇祯元年,陕西大饥,延绥缺饷,固原兵劫州库。白水贼王二,府谷贼王嘉胤,宜川贼王左挂、飞山虎、大红狼等,一时并起。有安塞马贼高迎祥者,自成舅也,与饥民王大梁聚众应之。迎祥自称闯王,大梁自称大梁王。”   土地兼并的历史功用   土地兼并现象确实存在,因为土地可以买卖。但是,它没有一些文人或学者所夸张的那样严重。前文的考证证明了这一点。   不可否认,有一些豪强掠夺农民土地的案例,但这是相对比较少的;大部分是自由买卖的结果。譬如,康熙帝在四十三年(1704年)因蠲免钱粮发出上谕:“蠲免钱粮,原为加恩小民,然田亩多归缙绅豪富之家,小民所有几何?从前屡颁蠲诏,无田穷民未必均沾惠泽,约计小民有恒业者,十之三四耳,余皆赁地出租。”他是说在农业生产劳动者中,30%~40%的人是自有耕地的,其余的人才是佃地的农民。这就是说,在18世纪初叶,自田自种的自耕农占到农民总数的百分之三四十,这个比例不小了,而绝对人口量就更大了。自耕农的土地,要么是继承的,要么是自己购买来的,不是掠夺而来的。实际上,从战国到明初,自耕农的人数多于佃农,它的土地多于或不少于地主。明中叶以后到清代,地主土地增多,才达到占据半数以上耕地的情况(参见《郑天挺纪念论文集》)。   从一个案例可以看出,土地兼并在总体上是有利于农业发展的。汉武帝时,董仲舒说出现了“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可怕局面,但它并未导致朝代衰亡和经济衰退,相反,却达到了汉兴以来的强盛。董仲舒所说,必定夸张。当然,当时的土地兼并必然存在。不过,当时土地兼的主流是好的:第一,土地集中,直接促使了当时最为先进的农具“大犁”的推广,因为大犁需二牛三人,犁头笨重、价格昂贵,一般五口之编户的小农,无力承担,即使买得起,也无法使用。只有在地主庄园上,徒附们集体耕作,大犁才有了用武之地。第二,土地集中为“代田法”和“区种法”的推广提供了条件。武帝时,赵过发明“代田法”,使用大犁,可耕种5顷田地,可使每亩粮食产量超过普通农田一斛至二斛,其耕作方法和推广作用在《汉书·食货志》里都有详细地记载。稍后,农学家氾胜之在关中推广“区种法”,即把土地划分成许多小区,挖成沟坎,实行精耕细作。代田法和区种法,一家一户的小自耕农难以推行。可见,土地集中对农业技术的推广和农业生产力的提高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成为武帝时期农业繁荣的重要因素。   然而,土地兼并一直受到限制,各个朝代的皇帝,都实施严厉的抑制土地兼并的措施,譬如,明初朱元璋颁布过一系列反兼并法令:洪武元年(1368年)诏令曰:“耕者验其丁力,计亩给之。使贫者有所资,富者不得兼并。若兼并之徒多占田以为己业,而转令贫民佃种者,罪之。”洪武五年(1372年)六月朱元璋作铁榜九条申诫公侯,严禁功臣和公侯之家倚势强占官民田产。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规定,公侯大官“其山场水陆田地,亦照原拨赐例为主,不许过分占为己业”。 --------------- 土地兼并的历史检视(4) ---------------   尽管说,在大部分时间里,政府都不曾认真实行平均地权的办法,一切听其自然,在农村中,有较高的生产力或善于经营的人都有机会出人头地,变成当地的富农和地主。然而,朝代的频繁更迭,无法形成土地的大面积集中。葛剑雄先生的研究表明,“如果以历史上中国最大的疆域为范围,统一的时间是81年。如果把基本上恢复前代的疆域、维持中原地区的和平安定作为标准,统一的时间是950年。这950年中有若干年,严格说是不能算统一的,如东汉的中期、明崇祯后期等。”(《统一与分裂》第二章)在每个朝代初期,土地往往重新分配,譬如前文表1,通过计算我发现,顺治八年(1651年)的基尼系数为0.006,土地分配近乎绝对平均。这样的周而复始,土地从平均分配到集中,再回复到平均分配的状态,如此循环,至今尚未打破。   更可怕的是,为了维持官僚机构的运转,政府垄断食盐等高利润的行业,而打击民间商人,于是每个朝代都“重农抑商”。当然,所谓的“重农”,无非是让百姓附着在农地上,不去从事经商等活动。不幸的是,农业生产部门是风险小而报偿率低的部门,熊彼特(JosephA.Schumpeter)所说的那种企业家精神在这里能够发挥功能的空间很有限。所以,中国古代不可能产生工业革命,一直维持于农业社会。   相比较而言,1950年日本推行了土地改革,1953年我国台湾地区也完成了全岛的土地改革。这两个地区中,地主的土地都被分给自耕农,此后的农田买卖都有新立法的限制,农村中土地投资的大门从此被关闭,农村中富有企业精神的人士被迫转移到城市的工商业中去,这些原来的地主摇身一变而为成功的城市新兴工业的企业家。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约有20~30年,日本与台湾的经济增长率持续高达10%。这些并非偶然,农村中富有企业精神的人士完全被集中投放于更适合的部门,是重要因素之一。   中国今后的经济如何发展,也许可以从这些历史经验教训中获得一些启示。   2005年6月 小说下载尽在http://www.bookben.cn - 手机访问 m.bookben.cn--书本网【dongwanyun68】整理 附:【本作品来自互联网,本人不做任何负责】内容版权归作者所有!